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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愛國:解讀柏拉圖關于法律的三個比喻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西方法律思想起源于何時,并無定論,但是,西方法律理論以柏拉圖的著作為起 點,則是沒有太多爭議的事。在柏拉圖的著作中,學科的劃分并不存在,也就是說, 他的著作本身并不是某門學科的專門論著, 其哲學思想、倫理思想、政治思想、教 育思想和法律思想溶為一體,這是閱讀柏拉圖的困難之一。再者,就文體的華麗而言 ,柏拉圖在哲學史上前無古人,后無來者,我們常常分不清他通過哪個人物和哪種方 式在表達他的看法,哪是在嬉戲玩笑和哪是在一本正經,這是閱讀柏拉圖的又一困難 。他批評說“比喻是油滑的”,而他自己卻又從一個比喻滑進另外一個比喻 ;
他說 ,“除了靠舉例,闡述任何重大的思想都是困難的”,因為在夢中時,我們知道一切 ,而醒來時,我們又一無所知了。

因為這個緣故,要解釋清楚柏拉圖的理論并非容 易,這里,就關于法律的三個比喻,我們來看看柏拉圖的法律圖畫。 

  

  一、古各斯的寶石戒指 

  

  呂底亞人古各斯的祖先原本是一個牧養(yǎng)人。一天暴風雨和地震后,地殼裂開一道 深淵。他在深淵里見到一匹空心的銅馬,馬身上有小窗戶。馬身體里有一具尸體,尸 體手指上有一只金戒指。他取下金戒指出深淵。他戴著金戒指去開會,當戒指上的寶 石轉向自己時,別人看不見他,認為他已經走了,當寶石翻轉過去時,他又出現(xiàn)了, 別人又看得見他。反復幾次之后,他知道自己有了隱身的本領。利用這個本領,他當 上了國王的使臣,后勾引王后,同謀殺掉國王奪取王位。假定有二枚這樣的戒指,讓 正義之人和不正義之人各戴一枚,那么結果將會如何?  

  從這個比喻出發(fā),柏拉圖分析了什么是正義。在提出他自己的觀點之前,柏拉圖 介紹和批駁了三種不同的正義觀。第一種正義觀是將正義定義為“欠債還債”,正義 就是給每個人的適如其份的報答,或者說,正義就是“把善給予友人,把惡給予敵人 ! 第二種正義理論講,“正義不是別的,就是強者的利益! 強者便是有權的政 府,國家的統(tǒng)治者用強權將對自己有利的東西制定為法律,讓人民去遵守。遵守政府 法律的百姓就是正義的,不遵守政府法律的百姓就有違法之罪,有不正義之名。第三 種正義指“正義的本質就是最好與最壞的折衷” , “最好”是指干了壞事不受罰, “最壞”是指受了罪而無法報復。正義的起源是對利和害的一種功利計算。按照通常 情況,人們在彼此交往中既嘗過干不正義之事所得的甜頭,也嘗過遭受不正義的苦頭 。二種味道都嘗過之后,人們覺得應該約定既不能得到不正義的之惠,也不能吃不正 義之虧,于是就有了法律,稱守約會踐約為合法和為正義。正義之人并不是心甘情愿 從善,而是沒有本事作惡,因為“人不為已,天誅地滅” ,人都是在法律的強迫之 下走到正義之路上來的。這里,柏拉圖就格勞孔之口,舉出標題上的比喻,他說如果 有二枚古各斯的戒指,一枚戴在正義之人手上,一枚戴在不正義之人手上,結果其實 都是“兩個人的行為就會一模一樣” ,盜竊財物,穿門越戶,調戲婦女,殺人劫獄 。結論是,一個人只要能干壞事,他總會去干的。 

  對這三種正義論,柏拉圖都持否定的態(tài)度。對于第一種正義論,柏拉圖的明確斷 言,拿了人家的東西歸還,這不是正義的定義。他說,你們一個朋友在頭腦清醒的時 候交給你一把武器。后果這個明友瘋了,向你要回這把武器。在這種情況下,你還給 他這把武是正義的呢?還是不還給他武器算是正義的呢?按照這個正義的定義,還給 他武器是合乎正義的,因為正義是欠債還債,歸還屬于他人的東西就是正義,而柏拉 圖則認為歸還瘋子武器本身就是不正義的,因為這無疑是助紂為虐,“當原主頭腦不 正常的時候,無論如何不該還給他”。

對第二種正義論,柏拉圖同樣反對。因為首 先,統(tǒng)治者總有犯錯誤的時候,如果統(tǒng)治者將錯誤的東西制定成法律,讓百姓去實行 ,那么結果是違背了自己的利益,因此,按此定義,正義可能是強者的利益,也可能 強者的損害。其次,任何一項東西都不會只尋求強者的利益而不顧及它所支配的弱者 的利益,正如一位醫(yī)生行醫(yī)不會只圖賺錢而不顧及病人的身體,一位舵手不會不照顧 他部下水手們的利益,一個統(tǒng)治者不會只顧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屬下的老百姓的利益。

這里,柏拉圖已經暗示了他自己的正義觀:每種技藝的利益都是特殊的,每個技藝人 都盡其最大的努力工作,從而使技藝的對象得到利益。對于第三種正義觀點,柏拉圖 沒有正面的提出批評,但是他卻明確的反對。 

  上述三種正義觀之所以不正確的,是因為他們都是從正義外在特點來描述正義, 而柏拉圖說他的工作則是要從正義本身來看正義。于是他提出了的兩種正義,一是城 邦的正義,二是個人的正義。就一個城邦而言,每個人都糧食、住房和衣服,這就需 要有農夫、瓦匠和紡織工人,以及鞋匠或照料身體需要的人。接下來,是讓一個人從 事四項事業(yè)合適,還是一個人專門從事一項事業(yè)合適?答案是一個人專門從事業(yè)更有 效,因為人與人不同,因其性格不同而適合于不同的工作,比如說,一個農夫為四個 人準備糧食與其他人分享,一個瓦匠建造四所房屋供所有人居住。每個人專做一行, 放棄其它,生產出來的東西就又多又好。除了物質需求外,城邦的人們還需要有精神 的享受,否則城邦無異于一個由豬構成的城邦。 

  城邦的人們需要足夠大的耕地和牧場,勢必會從鄰邦那里搶奪。這就是戰(zhàn)爭的起 源,有戰(zhàn)爭就需要有軍隊,就需要國家的護衛(wèi)者。護國者是統(tǒng)治者的一部分,統(tǒng)治者 應該是年紀大一點的人,是人群中最好的人,是最善于護衛(wèi)國家的人,是真正關心國 家利益的人。這里,柏拉圖提出了著名的等級制理論。一個城邦里的人們親如兄弟, 但上天在鑄造每個人的時候給每個人加入了不同的質料,結果導致他們在社會中的不 同地位。上天在有些人的身上加入了黃金,這些人最為高貴,是統(tǒng)治者,在輔助者軍 人身上的加入了白銀,在農民以及其他技工身上加入了鐵和銅。柏拉圖同時強調,這 種等級制也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為金父不免生銀子,銀父不免生金子。因此在確定 誰為統(tǒng)治者的時候,重要的是弄清其靈魂深處所混合的是哪一種金屬。如果心靈里混 入了廢銅爛鐵,他們應被安置于農民工人之間;
如果天賦中有金有銀者,他就應被提 升到護衛(wèi)者或輔助者中間去。柏拉圖將含金和含銀的統(tǒng)治者和軍人視為統(tǒng)治者,將含 鐵含銅的勞動者視為被統(tǒng)治者,有時柏拉圖將統(tǒng)治者統(tǒng)稱為“國家和法律的護衛(wèi)者” !

  分述了國家里的各個階級后,柏拉圖開始將他們組建起來,“全體公民無例外地 ,每個人天賦適合做什么,就應派他什么任務,以便大家各就各業(yè)”, 統(tǒng)一的城邦 就得以確立,而且如此建立的國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節(jié)制的和正義的”。

“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正義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zhí)行一 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正義就是有自己的東西干自己的事情”。

當勞動者、 軍人和統(tǒng)治者在國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擾時,便有了正義,從而也就使國家成 為正義的國家!爱敵前罾锏倪@三種自然的人各做各的事時,城邦被認為是正義的, 并且,城邦也由于這三種人的其他某些情感和性格而被認為是有節(jié)制的、勇敢的和智 慧的!  

  找到城邦的正義后,柏拉圖開始探討個人的正義。人的靈魂里存在三種品質,即 理智、激情和欲望,三者分別是人們在學習、憤怒和滿足自然欲望時動用的身體的一 部分。理智是“人們用以思考推理的,可以稱之為靈魂的理性部分”;
欲望是“人們 用以感覺愛、餓、渴等等物欲之騷動的,可以稱之為心靈的無理性或欲望部分,亦即 那種滿足和快樂的伙伴”。激情是“我們藉以發(fā)怒的那個東西”。

正象國家的正義 在于三種人在國家里各司其職那樣,每一個人自身內的各種品質在自身內各起各的作 用,那么這個人就是正義的。人的這三個部分彼此友好和諧,理智起領導作用,激情 和欲望受理智領導,這樣的人就具有節(jié)制的美德。柏拉圖最后強調,正義的真正內涵 不是“外在”的各部分和諧一致,而是“內在”的和諧。一個正義的人應該安排好真 正的事情,自己主宰自己,自身內秩序井然;
他稱保持和符合和諧狀態(tài)的行為為好的 行為,相信指導這種和諧狀況的知識便是智慧!

  “法律與正義”是西方法學的主體問題之一,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對正義的批 判和重建,應該說是早期古典文獻關于正義觀點的總結。雖然古希臘對正義的探討, 多少帶有倫理學的味道,但到了古羅馬,法律與正義通過查士丁尼法典統(tǒng)一了起來, 法學被定義為關于正義和不正義的科學 ,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正義在法律中的地位 。從此以后,法律和正義便成了一對孿生兄弟,充斥于自然法學的理論說教,成為西 方法學永恒的課題之一!

  如果我們仔細品味古希臘的正義觀,我們會發(fā)現(xiàn)柏拉圖正義觀對后世的影響遠不 如亞里士多德正義論對后世的影響。也許我們可以說,柏拉圖內在正義觀、他的等級 制和“美德就是知識”的理論是西方哲學的起點,但后人所謂法律和正義論更多的是 亞里士多德正義論的延續(xù)。亞里士多德是柏拉圖的學生,在亞里士多德《倫理學》和 《政治學》中,他提出了所謂“分配正義”和“平均正義”的劃分。一個人出資99米 那 的錢,另外一個人出資1米那的錢,合伙生意,賺了另外100米那。這賺來的100米 那便有兩種分配的方式,第一種分法是一個人得99米那,另外一個人得1米那,第二 種分法是每個人都得50米那。第一種分法體現(xiàn)了分配的正義,它強調比例的比例勻稱 ,也就是分配的不平等,“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于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 大小為依據” ,這是寡頭制下正義的觀念,類似于父子關系。第二種分法體現(xiàn)了平 均的正義,它務求整齊勻稱,正義就是平等,“法律只應該規(guī)范出身和能力相等的眾 人” ,這是平民政體下正義的觀念,類似于夫妻關系。對正義的這兩種理解直接影 響到了以道德哲學為理論內核后世法學家的正義論,在羅爾斯提出的自由平等原則和 差別原則劃分中,我們都可以看到亞里士多德正義論的影子。

如果拿亞里士多德正 義論反觀柏拉圖的有等級的內在和諧正義觀,我們可以看出柏拉圖所謂的正義觀不過 是亞里士多德分配正義的一個具體運用!

  而且,柏拉圖所批判的三種正義論,后世的法學家都有繼承者,其影響也并不比 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論遜色。其一,正義是給每個人的適如其份的報答,換言之“把他 人的東西歸還給他人”。這乃是自古羅馬烏爾比安之后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格勞修 斯說,“他人之物,不得妄;
誤取他們之物者,應該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歸還 物主” 。康德把法律義務歸結為三條:“正直地生活”、“不侵犯任何人”和“把 各人自己的東西歸給他自己”,這第三條就是在講,每個人對他的東西能夠得到保證 不受他人行為的侵犯。

《法國民法典》第1367條“因誤解或故意受領不當受領之物 的人,對給付人有返還其受領之物的義務!  

  其二,“正義是強者的利益”,這又是西方法理學上的重要命題。馬基雅維里說 ,國家“主要的基礎乃是良好的法律和良好的軍隊,因為如果沒有良好的軍隊,那里 就不可能有良好的法律,同時如果那里有良好的軍隊,那里就一定有良好的法律”。

霍布斯把實在法定義為“主權者的一種命令,而不是一種建議”,命令是出自本人 的意志,而且是為了自己的利益;
建議雖然出于己口,卻是為了征詢者的利益, 建 議是大臣們的工作,而命令則是主權者的權力。奧斯丁說,法律就是主權者的一個命 令, 違反命令就會產生一種邪惡,懲治邪惡就是制裁,不服從命令而發(fā)生的惡,稱 之為懲罰。主權者就是“優(yōu)勢者”,法律就是“優(yōu)勢者”對 “劣勢者” 約束或強制 !皟(yōu)勢”就“強權”,也就是以惡或痛苦施諸他人的權力,以及通過人們對惡的恐 懼來強制劣勢者按照優(yōu)勢者希望去行為的權力。直到今天,我們法理學教材上還赫然 寫著:法律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

  其三,“正義是對利和害的一種功利計算”,“正義之人不是心甘情愿去行善, 而是不得已而為之”,這種正義觀有時被稱之為最早的功利主義正義觀。

斯賓諾莎 說,人性的一條普遍的規(guī)律是“人人是會兩利相權取其大,兩害相權取其輕” ,休 謨則把功利視為人類的社會本能 ,貝卡里亞“如果人生的善與惡可以用一種數(shù)學方 式來表達的話,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導人們獲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藝術” 。

邊沁則要把這種“數(shù)學計算的精確性、清晰性和肯定性”入道德領域,(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從而創(chuàng)立了 完整的功利主義學說,并將這一學說運用于法學之中。后來龐德“最大多數(shù)人最大利 益”原則,經濟分析法學“成本—效益”的代數(shù)公式,無不受到這種功利數(shù)學計算的 影響,我們可以認為,法律中的功利主義原則實際上是法律的主導原則之一,它在法 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亞于公平正義對西方法律的影響,在這里,古各斯的寶石戒指使 正義歸于虛空!

  

  二、醫(yī)生的教科書與他的經驗 

  

  有這樣一個外科醫(yī)生,他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里離開他的病人,于是他把他的藥 方和指示寫下來,給病人自己服用,F(xiàn)在假定醫(yī)生提前回來,或者由于神祗的作用, 或者由于風的作用,或者由于其他意想不到的原因,病人的病情發(fā)生了變化,或者有 更好的方法來治療他病人的疾病,那么,這個醫(yī)生仍然實施他原來的藥方呢?還是根 據發(fā)生變化了的情況給病人吃新藥呢?  

  通過這個比喻,柏拉圖提出了他“人治”與“法治”的理論。應該說,終其一生 ,柏拉圖都追求一種哲學王的統(tǒng)治形式,也就是人治。這如同一個醫(yī)生給人看病,他 是依靠自己的經驗給病人看病呢?還是按照醫(yī)學教科書給病人看?教科書是死的教 條,而人的經驗濃縮了人的智慧,一個好的醫(yī)生不會從教科書上抄藥方來給病人醫(yī)病 !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崇尚一種王制,或稱賢人政治,或稱“哲學王”的統(tǒng)治 ,實際上就是一種人治。他經典的說法是:“除非哲學家成為我們這些國家的國王, 或者我們目前稱之為國王和統(tǒng)治者的那些人物,能嚴肅認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權力 與聰明才智合二為一;
那些得此失彼,不能兼有的庸庸祿祿之徒,必須排除出去。否 則的話……對國家甚至我想對全人類都將禍害無窮,永無寧日。” 研究哲學和政治 藝術的事情天然屬于愛智者的哲學家兼政治家,至于其余的人只適合于追隨領導者。

 

  只有哲學家是能把握永恒不變事物的人,他不會被千言萬別的事物多樣性弄得迷 失了方向。哲學家天賦具有良好的記性,敏于理解,豁達大度,溫文而雅,愛好和親 近真理、正義、勇敢和節(jié)制。他看到了群眾的瘋狂,但他保持沉默,就象一個在暴風 卷起塵土或雨雪時避于一堵墻下的人一樣,看別人干盡不法之事,而自己終生不沾上 不正義的罪惡。“哲學如果能達到它本身一樣最善的政治制度,那時可以看得很明白 ,哲學確實是神物,而其他一切,……都不過是人事! 應該說,追求一種哲學王 的政治理想是柏拉圖一生的愿望,在理論上,他寫了《理想國》,在實踐上,他曾試 圖一位暴君改造成一個哲學王。在實踐上他沒有成功,但在理論上留下了“哲學王” 的政治統(tǒng)治方式。哲學王統(tǒng)治的核心是把“哲學家的智慧”和“國王的權力”結合起 來,也就是智慧地統(tǒng)治。 

  柏拉圖認為,智慧是至高,憑著智慧一個國王沒有做不到的事情;
如果國王有了 智慧,那么他有沒有其他治國良法則無關大局。因為這個緣故,所以在《理想國》里 ,法律是無足輕重的,甚至受到柏拉圖譏笑。他說:“把這些規(guī)矩訂成法律,我認為 是愚蠢的。因為,僅僅訂成條款寫在紙上,這種法律是得不到遵守的,也是不會持久 的! 柏拉圖設問,關于商務、市場交易和手工工人契約,關于侮辱和傷害的訴訟 ,關于民事案件的起訴和陪審員的遴選,關于市場和海港征服的賦稅,是不是都要訂 成法律呢?他回答是:“對于優(yōu)秀的人,把這么許多的法律條文強加給他們是不恰當 的。需要什么規(guī)則,大多數(shù)他們自己會容易發(fā)現(xiàn)的! 否則的話,他們將永無止境 地從事制訂這類繁瑣的法律,并為使它們達到完善把自己的一生都用來修改這種法律 。他指出,不論是在政治秩序不好的國家還是在政治秩序好的國家,真正的立法家不 應把力氣花在法律和憲法方面,因為在政治秩序不良的國家里,法律和憲法是無濟于 事的,而在秩序良好的國家里,法律和憲法又是不太重要的!

  即使到了他的《政治家》篇,他的這個理想也沒有消失,只是因為年歲漸長和政 治生活的失敗,加上他對政治的不減熱情,他的思想開始從理想轉到了現(xiàn)實。在《政 治家》里,他區(qū)分了智者和政治家,有了著名的“實用技藝”和“純粹智力的技藝” 區(qū)分 。他以為,政治家也好,工匠也好,他們都是從事技藝的人,不同的是政治家 是從事智力技藝的人,“政治家不象飼養(yǎng)一頭牛的牛倌或照料一匹馬的馬夫,……他 更相似于照看牛群或馬群的人”。

政治家就象是一個編織工,他的工作就是對他的 臣民進行管理,把國家編織成一個理想的社會。按照他的設計,勇敢的、剛毅品質的 人們是這張編織產品的經線,節(jié)制的、溫順品質的人們是緯線 ,把相對品質的人結 合起來編織在一起,“一切織物中最壯麗和最美好的織物就完美完成了” ,一個幸 福之國就產生了!

  在人治和法治的問題上,他仍然相信智慧的統(tǒng)治是最好的統(tǒng)治形式。他說,“法 律的制定屬于王權的專門技藝,但是最好的狀況不是法律當權,而是一個明智而賦有 國王本性的人作為統(tǒng)治者! 究其原因,首先,法律永遠是適用于所有的時間和所 有地點的規(guī)則,而每個人的情況則是千差萬別的;
其次,制定法永遠是具有固定不變 性,而人類生活總是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因此,“既然法律不能達到最理想的公正, 那么,到底為什么還一定要制定法律呢?” 在這里,柏拉圖提出了小標題中醫(yī)生看 病的比喻,醫(yī)生是按照教科書看病呢?還是按照他的經驗看病呢?如果他是一個法治 論者,他就必定按照原藥方給病人吃藥,因為他遵循既定的規(guī)則;
如果他是一個人治 論者,他就改用他方,因為他按照具體的情況作出具體的安排。比較而言,后者還是 比前者好,因為一個合格的醫(yī)生不是依照醫(yī)學教科書給病人看病,而是按照他的經驗 給病人治病。柏拉圖說,一個法律的制定者“為民眾制定了關于公正與不公正、光榮 與恥辱、有益與有害的成文或不成文法律,卻又不被允許發(fā)布與這些法律相歧離的其 他法律” ,那就太荒謬了!

  只是他不再一味地鼓吹哲學王,不再一味地諷刺挖苦法律。在他看來,君主政體 與僭君政體的區(qū)分,貴族政體或者寡頭政體的分別,在于他們之間是否“有法律統(tǒng)治 與無法律統(tǒng)治” 。有法律的君主制是最好的統(tǒng)治形式,無法律的僭主制是最壞的統(tǒng) 治形式;
富人模仿法律而統(tǒng)治,是貴族制,當他們無視法律的時候,就是寡頭制。

智慧的統(tǒng)治優(yōu)于法律的統(tǒng)治,但是比較起無智慧的統(tǒng)治來說,制定法或者成文規(guī)則又 是“次好的辦法”。

 

  按照這個思路,于是就有了柏拉圖晚年的《法律篇》,對于人的統(tǒng)治和法律的統(tǒng) 治有了細微的差距,理想的智慧的統(tǒng)治外化為智慧的法律的統(tǒng)治,也正是在這個基礎 上,亞里士多德提出了另外的一種理論,這就是“法治優(yōu)于一人之治”。亞里士多德 對柏拉圖人治的批評也是成為西方歷史上早期的人治與法治之爭。他認為人治論者的 理由在緊要關頭人的靈活性優(yōu)于法的穩(wěn)定性,如同埃及的醫(yī)師一般依成法處方,但如 果到第四日仍不見療效,他就可以改變藥劑。但是,一個人的智慧終歸難以抵擋眾人 的智慧,許多人出資舉辦的宴會可以勝過一人獨辦的酒席,大澤水多則不朽,小池水 少則易朽,多數(shù)群眾比少數(shù)人不易腐敗,“法治應當優(yōu)于一人之治”。

醫(yī)師自身患 病時常請別的醫(yī)師為其診斷,體育教師自己鍛煉時也常求教于別的體育教師,目的是 防止自己受到情緒的影響,對自己的疾病作出錯誤判斷,所以請助中立無偏私的名家 。亞里士多德的結論是,法律的統(tǒng)治是神祗和理智的統(tǒng)治,一個人的統(tǒng)治是在政治中 混入了獸性的因素。常人不能完全消除獸欲,賢良也難免熱忱,這就會在執(zhí)政時引起 偏向,而“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響的神祗和理智的體現(xiàn)。”  

  柏拉圖的人治與亞里士多德法治之爭,其重要性并不在于誰對誰錯,也并不在于 哪個好哪個不好,而在于提出了基于人性本身不可克服的矛盾性。智慧可以造就偉業(yè) ,但它同樣會導致衰敗。一人之治有靈活性,但靈活又可能導致暴虐。我們說,君主 制實行法治,僭主制按主觀任性來統(tǒng)治,但是,政治的權力掌握在他一個人手上,我 們無法知道也無法左右他該去實行法治還是實行人治。在這個意義上,早期社會的人 治和法治爭論,實際上是一種沒有肯定性結論的判斷,它既可以是“是”也可以是“ 非”,既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惡”。這不同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學者“法治” 與“專制”的區(qū)分,因為古希臘的“人治”和“法治”既可以通過法律來實現(xiàn),也可 以通過一個人來實現(xiàn)。正如同洛克所言,只要權力不是用于管理人民和保護他們的財 產,而用于其他的目的,“那么不論運用權力的人是一個人還是許多人,就立即成為 暴政”。

因此雅典也有三十個暴君,羅馬也有十大執(zhí)政。柏拉圖的人治并不對等于 洛克的“暴政”,而亞里士多德的法治也不等同于洛克的“法治”。這也正是我們經 常說的,古希臘的人治與法治之爭是早期社會“統(tǒng)治術”的爭論,而西方近代專制與 法治之爭是現(xiàn)代“社會結構”的爭論。如果要比較的話,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之爭倒 是與中國先秦儒法兩家人治與法治爭論有著相似之處!叭舜嬲e,人亡政息”的儒 家思想與“人主失守則危,君臣釋法任私必亂”的法家思想,是中國歷史上人治和法 治的第一次較量。秦始皇依法家學說一統(tǒng)天下,漢武帝依儒學造就了漢文明,秦與漢 一起開創(chuàng)了中國古代封建專制的時代。儒法融合再加上道與釋,“人治”和“法治” 實際上成了中國封建專制社會的正統(tǒng)法律思想和君王南面之術。我們不能夠得出價值 上評判上的對錯,我們不能夠說儒之“德”、“仁”和“禮”不好,也不能夠說法之 “刑”、“術”和“勢”不好,一個傳統(tǒng)的崇拜者會說他們都好,一個反傳統(tǒng)者會說 他們都不好。也許,對于醫(yī)生看病用教科書還是用經驗的比喻,我們不能夠判斷,我們只能夠 描述,這里,韋伯統(tǒng)治類型分類的理論是有參考價值的。依據個人的權威、個人的魅 力或者理性的規(guī)則的合法性基礎,就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理想統(tǒng)治類型: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 個人魅力型統(tǒng)治和理法型統(tǒng)治。

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與個人魅力型統(tǒng)治都是建立在以個人權 威的信仰與服從的基礎之上,換言之,都建立在人治的基礎之上。二者之間存在著許 多差別,前者服從的是傳統(tǒng)和習俗,后者服從的是特殊的秉賦與神性。在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 下,統(tǒng)治不是憑借法律,而是傳統(tǒng)習慣,政治的統(tǒng)治并不遵循一定的章程。隨著官僚 政治的出現(xiàn),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發(fā)展到其高級階段,并逐步走向世襲制度。在這一過程中, 法治并沒有得到發(fā)展,所得到發(fā)展的只不過是更高形式的專制。

個人魅力型統(tǒng)治基 于人格特征,他們被認為是具有超凡的力量與品質。個人魅力型人物及其追隨者相信 他們具有天賦的神圣權力,能同宇宙中最主要、最強大、最權威及最神秘的力量保持 聯(lián)系。在韋伯那里,先知、救世主、英雄、領袖都屬于這類,佛陀、耶穌、穆罕默德 、梭倫、亞歷山大、愷撒、拿破侖是其典型的代表。當社會發(fā)生危機,處在失范狀態(tài) 時,這些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就有了大顯身手的機會。現(xiàn)代西方法治社會在韋伯那里則 是理法型統(tǒng)治的典型。法律以理性為價值取向,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從,法律是抽象的 和非個人的,政治統(tǒng)治以法律為準繩,人們只服從那些非個人的制度。

形式理性法 在促進資本主義發(fā)展的同時,個人的情感也被完全忽視,世界變得呆滯和單調 。如 果我們假定韋伯的分析有其獨到之處,如果以此反觀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之爭,那么 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柏拉圖之“人治”與亞里士多德反對之“人治”并不在一個層面上,柏 拉圖的人治實際上是“個人魅力型統(tǒng)治”,他理想的哲學王是集“智慧”和“權力” 為一身的天才,而亞里士多德反對的是“傳統(tǒng)型統(tǒng)治”,他否定的人治是政治權力掌 握在一人手里的君主或者僭主政治。 

  好的政治統(tǒng)治是依靠人的聰明才智?還是依靠穩(wěn)定的法律?永遠沒有答案,這是 一個沒有答案的抽象命題,因此,我們無法判斷柏拉圖“人治”的優(yōu)劣。我們必須改 變思維的模式,我們沒有必要去探討人治與法治的價值所在,而是需要找到融合兩者 的具體方法,這個問題的答案不能夠從傳統(tǒng)哲學或者傳統(tǒng)的法哲學中去尋找,而應該 從法律的活動中去發(fā)現(xiàn)。立法至上與法官造法的妥協(xié)、立法與法律擬制衡平的協(xié)同、 規(guī)則適用與原則指導的結合、先例遵循與自由裁量的互動,也許是我們避開形而上學 困境的良方。醫(yī)生究竟是按照教科書看?還是按照他的經驗看?如果這個醫(yī)生是 華陀,那么他就不要教科書;
如果這個醫(yī)生是我,那么我就去翻李時珍的《本草綱目 》!

  

  三、金質的法律紐帶 

  

  我們每個活著的人都是眾神的傀儡,(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我們要么是神的玩物,要么是神的偉大創(chuàng)造 物,不管怎樣我們都受著我們感情的支配,這些感情是一種力,它拉著我們東奔西突 ,或者導向善德,或者導向邪惡。在這所有的力中,有一種力我們必須永遠順從、緊 抓不放,這根繩索是金的和神圣的,它就是一個國家的公法。這根繩索是金的、柔韌 的,如果得到這種力的幫助,那么我們這些傀儡就可以變成一個道德高尚的人。

 

  這個比喻是晚年的柏拉圖對法律無奈的哀嘆:哲學王難求,只有退求其次;
法律 不是最好的,但它也還不錯。垂垂老矣的柏拉圖已經不再富于幻想,到晚年,他對政 治的看法多少有了完整的看法,他以一個老年人的心態(tài)來認識政治和法律,于是就有 了他的《法律篇》。這部他死時都還沒有完成的著作,給人留下更多的猜想。對這本 著作的評價,也莫衷一是。這本著作有時被視為研究希臘法律的直接資料,其可信度 超過亞里士多德對希臘法律制度的描述,他對法律制度的設計為伯里克利法律改革提 供了范本,為羅馬法產生了間接的影響 ,甚至有時被稱之為“希臘法律的影子”, 查士丁尼統(tǒng)治下的法律“與其說是羅馬的,還不如說是希臘化的,它起源于柏拉圖的 《法律篇》”。

但是另外一個方面,凡喜歡哲學或者科學的人卻不會喜歡這部書, 因為它過于枯燥和乏味,過于實際的描繪,太少引人入勝的創(chuàng)作風格!

  在《法律篇》中,他開宗明義提出:神是法律的制定者,克里特人的這個神是宙 斯,斯巴達人這個的神是阿波羅。每個民族有自己的法律,這也許是基于這個民族的 傳統(tǒng),也有可能基于地理環(huán)境;
法律可以用于戰(zhàn)爭的目的,但其根本目的不是為了戰(zhàn) 爭,而是為了通過法律達到和平,正如同在一個家庭里,一個好的家長不是要處罰搗 亂的兄弟,而是要達到家庭的和睦一樣,法律的目的是和平,立法者的任務是獲得最 大的善。

就一個人而言,他都有痛苦和快樂,痛苦的預感叫恐懼,快樂的預感叫相 信,就這四個因素加以計算,從而確立是否曲直的時候,這就是法律!

  柏拉圖這里提出了上述標題中的第三個比喻,每個活著的人都是眾神的傀儡,受 著自己感情的支配,感情是善德和邪惡交匯點。在牽引我們行動的所有動力中,惟有 法律是金質的、神圣的和柔韌的。它溫順而不粗暴,它是使我們這些傀儡變成道德高 尚人的力量。

這一段話是柏拉圖對法律最為精彩的一個比喻,法律一種通往善德的 一個拉力,它的價值是昂貴的,它的性質是柔順的!

  但是我們不能夠指望柏拉圖能夠邏輯嚴格地論述他的法律理論,他仍然保持了他 的寫作傳統(tǒng),用他的擅長的比喻來講述我們?yōu)槭裁葱枰桑恐v述法律如何得以產生 ?以及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他提出這樣的問題:“如果我們給我們的這個傀儡喝酒, 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 有些社會絕對禁酒,有些社會隨意縱酒,飲酒有度的斯巴 達人打敗了許多不禁酒的部隊,而縱飲的敘古拉大敗飲食有度的洛克里亞人。酒可以 給我們帶來快樂,酒也讓人醉如泥。一提起酒,一部分人會贊揚它,另一部分人會譴 責它。酒給人民帶來的壞處是眾所周知的,它毀壞我們的身體,腐蝕我們的靈魂,降 低我們的智力。依照希臘神話,狄俄尼索斯 是希臘的酒神。他是宙斯的兒子,他的 繼母赫拉奪去了他的才智,為了報復,他讓人們瘋狂飲酒,使大家瘋狂的跳舞,使人 們精神錯亂。

 

  但酒會不會有些益處呢?柏拉圖說還是有的,首先,人天生而具有恐懼感,因恐 懼而使人沒有自信,而酒正好是消除人恐懼感最好的飲料,“當一個人飲酒的時候, 他立刻顯得比飲酒前更加愉快” 其次,飲酒可以使人處于放松的狀態(tài),放松的時候 可以展現(xiàn)他的本性,因此我們可以對人類的弱點進行了解,我們可以洞察人的自然本 性。如果管理得當,飲酒還是可以帶來益處的;
而且,如果管理得當,每個人都可以 象一個紳士那樣飲酒。當一個人飲酒變得開心、自信,或過于不怕羞恥,或不愿意說 話,或不愿意保持安靜,或不愿意唱歌,“那么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在適當?shù)臅r候制 定飲酒的法律,使這個人樂意改正他的行為方式” 。這里,柏拉圖提出了他對飲酒 的法律方案:第一,18歲以下的少年完全禁止飲酒,因為他們有暴力傾向,心里已經 有火,我們不能夠在火上加油;
第二,30歲以下的年輕人可以適度飲酒,但不得醉酒 ;
第三,30歲的時候,可以盡情喝酒,祈求眾神的保護;
第四,當我們老了的時候, 我們則應該多飲酒,因為酒可以消除老年人急躁的情緒,它是狄俄尼索斯 “賜給我 們的、使我們重新年輕起來的禮物” !

  飲酒的法律就是讓頭腦清醒的人控制頭腦不清醒的人,由此,柏拉圖認為迦太基 對飲酒的控制是最為理想的:軍人和奴隸不能夠飲酒,工作期間的舵手和陪審團不許 飲酒,執(zhí)行職務期間的地方官員和參議員不得飲酒。如此規(guī)矩的飲酒方式,酒就不再 那么可怕了,“飲酒者的靈魂就象火里的鐵,熱了起來,變得越來越年輕、溫柔”, 酒“這件禮物意在成為一種藥物,使靈魂中產生崇敬,身體中產生健康和力量”。

接著,柏拉圖更進一步,因為酒與葡萄種植聯(lián)系在一起,而種植葡萄又是一個國家農 業(yè)法和食品法律的一部分,由節(jié)制飲酒上升到對釀酒數(shù)量的限制,最后歸結為對農業(yè) 的管理。如此這般,一個國家的法律就建立了起來!

  《法律篇》與柏拉圖其他著作的不同之處也許在于,他不再僅僅以戲劇的手法來 展開他的理論,而是面對現(xiàn)實設計出一個國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他看來,早期的人 類生活在大山和丘陵里,后由山丘遷居到平原,那個時候沒有國家也沒有法律,“也 許他們覺得不需要立法者,并且在那個年代,法律還不是一個普遍的現(xiàn)象”, 只有 長期形成的習慣和生活規(guī)范。當一個家長擁有了權力的時候,于是就有近似于王權的 東西;
當幾個家庭聯(lián)合的時候,就有了自己法律的更大的聯(lián)合體,這就是法律的起源 。統(tǒng)治者的任務就是對國家的一個有序的管理,管理的方式便是制定法律,一個好的 立法者只著眼于“美德” ,他在制定法律的時候要著眼于三件事:“他為之立法城 邦的自由、團結和智慧” 。統(tǒng)治者是“法律的仆人”,“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 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勢就充滿了希望,人們能夠享受眾神賜給城市的一切好處 ”。

對臣民而言,如果他服從法律,他將避免法律的懲罰,如果他蔑視法律,他就 受到雙倍的懲罰,“第一是出于眾神之手,第二是來自法律” ,甚至得出了這樣的 結論:“人們必須為他們自己制定的法律并在生活中遵守它們,否則他們會無異于最 野蠻的野獸!  

  從法律的神圣性,到法律的性質,再到法律形成,最后到法律的尊嚴,柏拉圖給 我們展現(xiàn)了他對法律的理解。至于法律的地位,他并沒有忘卻他的《理想國》里提出 、且終身銘記在心的智慧的統(tǒng)治。他說,由于神的仁慈,人生而具有自然的稟賦,自 然稟賦的施展,他就不需要有法律來控制,知識是任何法律和規(guī)則不能夠超越的,因 為法律個規(guī)則體現(xiàn)著一般的原則,不能夠適用于每個案件。理性是真實的并有著天然 的自由,有著普遍的力量,它應該位于萬物之上,“但在事實上,這種情況在任何地 方都找不到,有的只是隨處可見的暗示罷了。這就是我們必須選擇第二種替代品,即 法律和規(guī)則”。

這就是柏拉圖著名的“次善法律統(tǒng)治”觀點的由來,也就是說,他 終其一生所追求的乃是知識、美德和理性的統(tǒng)治,如果我們求之不得,那么我們只能 夠退而求其次,尋求體現(xiàn)著神之智慧的、第二等好的法律!

  就《法律篇》本身而言,我們能夠看到柏拉圖這部著作中的前后一致。但是綜觀 他整個的理論,矛盾確實存在。不管我們怎么解釋柏拉圖的理論如何地有一個發(fā)展的 過程,如果仔細體會他的著作,我們就會發(fā)現(xiàn)他晚年的作品的確與他早年所向往的社 會和城邦以及城邦的法律相去甚遠。在《理想國》中他所鄙視的法律,在《法律篇》 中搖身一變,法律又成為金質的、柔軟的和神圣的指導。從早年的意氣風發(fā),到晚年 的深思熟慮;
早年的智慧存在于哲學王的大腦,晚年的智慧卻要在法律本身中去體現(xiàn) 。而且,《法律篇》是惟一一部蘇格拉底沒有出場的著作,其中的原因我們不得而知 ,這也反過來使我們想起了蘇格拉底和他在法庭上的“申辯”。蘇格拉底因瀆神和蠱 惑青年被雅典民主派處死刑,他第一可以逃跑,第二可以以錢贖罪,第三可以承認錯 誤不再執(zhí)迷不悟,但是他卻要選擇死亡。他選擇死亡的原因是個歷史的懸案,但是他 的死亡使他有了殉道者的光環(huán)。身為雅典的公民,就要服從雅典的法律,這是一個公 民神圣的職責;
既然選擇了雅典,就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就要服從雅典的制度 和傳統(tǒng);
民主派處他死刑的法律是暴虐的,或者說實施這項法律的人是暴虐的,但是 審判他的法庭卻是合法的,而服從合法的裁決乃是一個善良公民的責任,如果一個公 民漠視法院的判決,那么就不存在著法律和秩序。

守法是一個公民的道德義務、服 從法律是人區(qū)別于動物的所在,在這些問題上,早年的柏拉圖和晚年的柏拉圖并不存 在著觀念上的沖突。不同的只是,在前一種情況下,他從他老師的死中尋找到了服從 法律的意義,而在后一種情況下,他從理想的制度設計中確定了法律的尊嚴和價值。

然而,對于法律本身的態(tài)度和評價,他的確存在著沖突,這種沖突既表現(xiàn)在理想層面 上早年與晚年的沖突,也表現(xiàn)在早年審判實踐與晚年理想法律的設計的沖突?梢钥 定的是,早年的柏拉圖理論上不欣賞法律,晚年的柏拉圖理論上設計了一個城邦的法 律;
早年他老師的經歷使他對法律抱有偏見,而晚年的柏拉圖又將法律視為通向善德 的工具,這是柏拉圖沒有解決的問題!

  我們不能夠指望柏拉圖對法律的認識達到嚴格意義上法哲學的高度,他畢竟首先 是個哲學家,然后才是個對法律有所感悟的思想家。古希臘開創(chuàng)了西方思想的先河, 對于與法律有關的理論問題卻只有萌芽性的想法。要從古代法律制度中找到深入細致 的法哲學,恐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達不到這一點。就經典作家關于法學產生的條 件來說,古希臘尚未達到出現(xiàn)法律職業(yè)集團的程度,也沒有出現(xiàn)完整的法學家。因為 這個緣故,我們只能夠說柏拉圖對法律有著詩一般的描述,比如我們的法律來自我們 的神,我們的法律于是就有了神圣性;
法律可以是智慧的凝結,按照神圣法律的指引 ,我們可以通向完善的理智世界;
法律的智慧無處不在,它滲透到我們的喝酒和歌唱 。但是,隱藏在這些詩里面的耐人尋味的法哲學道理很是有限,我們無法從中體會到 19世紀以后法哲學的那種美妙。這也許是后世法學家更注重柏拉圖《理想國》而不太 重視他《法律篇》的原因所在!独硐雵穼懹诎乩瓐D40歲左右,而《法律篇》寫于 80歲左右,應該說,40歲的柏拉圖更惹人喜愛。(正來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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