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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正來:沒有理想圖景的中國法學該結束了!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雙月刊),以一種平實的方式走完了她第十個年頭的學術之路。我雖說沒有參與《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前些年的工作,但是從她當下的發(fā)展情勢之中,我依舊能夠感到中國法學界同仁以豐富的智性努力而表現(xiàn)出來的對她的厚愛,也感到了學術編輯委員會在平凡的日常編輯工作中所做出的認真負責的努力,更感到了晚近以來因發(fā)表有關“生活中的法理”的文章而可能發(fā)生的具有重大理論意義的轉向。作為《法制與社會發(fā)展》雜志的唯一的顧問,我有充分的學術理由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出版十周年之際,表達我對她的深深的敬意和祝賀。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作為一份嚴肅的學術刊物,其根本的學術訴求在我看來就是要引領中國的學術界從“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中或者從“社會發(fā)展”視野中認識或闡釋法制/法治,一如《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在其《創(chuàng)刊詞》中所指出的,“在法學研究日益深化、法制建設不斷加強、社會發(fā)展成為時代性論題的今天,《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正式創(chuàng)刊”,“……本刊把法制與社會發(fā)展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支持把法制問題放在整個社會發(fā)展中研究,同時鼓勵著力探索社會發(fā)展過程中的法制問題”。[1]顯而易見,此項學術訴求的理論預設是:在一個社會的發(fā)展過程中,僅在法律的視域中探究法律是不夠的,還必須從社會發(fā)展的視角出發(fā)或者從社會發(fā)展與法制的互動視角出發(fā)去認識或闡釋法律。我以為,這項學術訴求也許不只是《法制與社會發(fā)展》這一刊物的題中之義,而且更是我們具體檢視《法制與社會發(fā)展》這十年學術之路的重要判準之一。

  然而,不論我們檢視的結果為何,我認為,我們都必須在準備邁向未來之際對《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所透露出來的這項訴求或這項判準本身做一深刻和批判性的反思。實際上,對這項訴求或這項判準本身的反思,是對中國法學所做的“總體性”反思的一部分,是終結中國法學一個時代所做的“總體性”努力的一部分(我將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對這個理論問題做詳盡的闡釋)。當然,這絕不是終點,而是一個新的起點,一種更具開放性的學術期盼。

  我認為,“從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中或者從社會發(fā)展視野中認識或闡釋法制/法治”這項訴求或這項判準本身,從一般意義上講,是可以獲致學理支撐的。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當我們把“這項訴求或這項判準”落實到對中國法制與社會之認識或解釋的時候,我們卻會發(fā)現(xiàn),“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只是對我們所設定的一個本體圖景所做的知識論兌現(xiàn)的一個視角,亦即一種尚滯留在“一般化”層面的視角,因此它本身還無法成為我們型塑或批判法制/法治實踐的一項充足的具體判準。換言之,“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這項訴求或這項判準本身,在落實到對中國法學的評價或對中國法制實踐的審視的時候,還缺失一項更具時空特性的基本因素予以支撐,而這就是我所謂的關于中國法制/法治發(fā)展的“理想圖景”。

  從學術范式轉換的角度來看,以知識自覺的方式提出建構有關評價、批判或捍衛(wèi)中國法制/法治發(fā)展之“法律理想圖景”的訴求,意味著一個新時代的來臨;
當然,“新時代”在這里是指中國法學發(fā)展過程中的一個新的時代。

  在前“中國理想圖景”的時代里,中國法學的發(fā)展基本上為“西方現(xiàn)代化”范式所支配,亦即在對西方現(xiàn)代化理論或現(xiàn)代法制/法治發(fā)展的結果不加質疑、不予反思和不加批判的情形下便將西方現(xiàn)代法制/法治發(fā)展的各種結果視作中國法制/法治發(fā)展的當然前提!拔鞣浆F(xiàn)代化”范式的影響不僅表現(xiàn)在它通過給中國法學提供各種與中國本土生活無甚關系的西方問題的方式而為中國法制發(fā)展確立了一幅“西方理想圖景”,而且更是轉移了我們的關注點,使我們看不到中國法學(指主流法學理論)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問題,即中國法學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強調的“中國理想圖景”,而是一幅“移植”進來的、未經批判的以西方現(xiàn)代性和現(xiàn)代化理論為依憑的“西方理想圖景”。

  我認為,這種境況在前“中國理想圖景”的時代里導致了至少這樣兩個結果——它們實際上也構成了中國法學在這一時代的基本取向:第一,一方面由于未加批判地把“西方理想圖景”誤作為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所以中國法學也就不再研究“中國理想圖景”了,甚至連研究的必要性都被這種“圖景誤置”的做法給消解了;
另一方面,一些試圖反對現(xiàn)代性范式的法學觀點則在批判主流觀點的同時,不是把中國法學思考“中國理想圖景”的必要性一起潑了出去,就是根本沒有意識到這個問題。第二,一方面,既然不存在中國自己的理想圖景,中國主流法學也就不可能對中國的現(xiàn)實世界做切實的關注(亦即只會在毫無“理想圖景”支撐的情形下對某些現(xiàn)實問題做就事論事的所謂“實證”的研究),更無法將中國的現(xiàn)實世界置于當下的世界結構之中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而只會強調毫無時空特性的法條概念和邏輯、闡釋超時空情勢的一般性法律概念或觀念;
另一方面,一些試圖反對現(xiàn)代性范式的法學觀點由于種種緣故也不可能對中國問題做我所說的那種“問題化”的理論處理。簡單言之,亦即論者們常常說的那樣,中國法學在很大程度上脫離了中國的現(xiàn)實,但同時我要指出,這樣的中國法學又無法為中國的立法和法制/法治發(fā)展提供階段性發(fā)展方向的“中國理想圖景”。

  當然,我所謂的“中國理想圖景”,既是以批判西方現(xiàn)代性范式為基礎的,也是以否棄那種主張一勞永逸且永恒不變之自然法的理論為前提的,當然也是以批判那種封閉且實質保守的“意義世界”為依憑的。因此我們至少可以認識到:第一,“中國理想圖景”是一種特定時空的根據論者對中國現(xiàn)實情勢所做的“問題化”理論處理而建構起來的有關中國法制/法治發(fā)展的“中國自然法”,因此它是被建構起來的,而不是被發(fā)現(xiàn)的,更不是對現(xiàn)實本身的描述;
第二,它是一種階段性的“中國理想圖景”,而這意味著它會因特定階段的變化而變化;
第三,“中國理想圖景”實際上是對人之基本價值的普世性所做的一種“弱勢”的承認,而這意味著人之基本價值的普世性必須受到特定時空之序列的限定。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中國社會總體轉型階段的“中國理想圖景”,不僅是對各種中國問題觀的回應,更是由此出發(fā)的對中國社會或法律秩序的某種建構。

  據此,建構“中國理想圖景”的訴求,或者說建構“中國理想圖景”的新時代,給中國法學論者提出了至少這樣兩項要求:第一,在社會學和經濟學既有研究的基礎上對中國社會轉型階段做切實的研究;
當然,這種研究既不是對現(xiàn)實現(xiàn)象所做的毫無問題意識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對各種現(xiàn)象的簡單羅列,而是對它們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比如說,在面對中國大規(guī)模禁止農民污染性生產這種現(xiàn)象的時候,對這種現(xiàn)象做一般性的描述和簡單的羅列或者這種現(xiàn)象本身,并不能夠支撐我們對這種現(xiàn)象在當下這個世界結構下的中國中的意義的認識;
因此,我們必須對這種現(xiàn)象本身做“問題化”的理論處理,亦即對那些使得這種現(xiàn)象成為正當之舉的觀點或意識形態(tài)做理論上的追問。只要我們深入到這種現(xiàn)象的背后,那么我們便會從其間發(fā)現(xiàn),起完全支配作用的乃是“全球”既有制度安排或規(guī)則中的“多代人正義”(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這一理想要素。這種“多代人正義”的觀點,不僅要求我們考慮我們自己這一代活著的人的利益,而且更要關注此后數(shù)代人的利益。正是在“多代人正義”這一話語的支配下,污染性生產與環(huán)保問題個案導致了中國的法律安排徹底否定農民的污染性生產活動,而其實質就是“多代人正義”的觀念對“一代人正義”之觀念(the justice of a generation)的完全取代。根據對這一現(xiàn)象所做的“問題化”理論處理的結果來看,簡單言之,這種現(xiàn)象背后所存在的實是“多代人正義”觀念與“一代人正義”觀念之間在當下世界結構下的中國中的高度緊張。當然,在努力對中國社會轉型階段進行切實研究的過程中,我們所期望的乃是要形成有助益于我們各自認識中國社會轉型階段的“問題束”。

  第二,根據論者各自對中國社會轉型階段的“問題束”所做的闡釋,努力建構中國自己在這個特定時空結構中的“法律理想圖景”,并且根據這些“理想圖景”去評價及批判、捍衛(wèi)和建構中國法制/法治與社會的發(fā)展進程。

  顯而易見,我在本文開篇所論及的“從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在中國法學的新時代里,也就轉換成了“中國法律理想圖景”下的“特定時空的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毋庸置疑,在這里,關于“中國法律理想圖景”的建構努力乃是界分新舊兩個法學時代的判準,而“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則將繼續(xù)勾連這兩個法學時代——這是一個時有“斷裂”而持續(xù)不斷的發(fā)展過程,也是一個將孕育出中國自己法學理論的必經的知識歷程。

  因此,我不僅希望在“中國理想圖景”的時代里,中國法學界的論者能夠從各自的視角出發(fā)提出各自的法學理論,而且更是真誠地希望《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在這個“中國理想圖景”的時代里能夠從“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視角轉向“中國法制/法治與社會發(fā)展”的互動視角,引領中國的法學界由此去認識或闡釋中國的法制/法治發(fā)展。

  

  *本文是我所承擔的2004年國家社科重點項目“經濟全球化中的中國法學”(項目批準號:04AFX002)中的一個部分的論綱。

  **本文完成以后,特意請4w小組成員進行了討論。他們所提出的認真而負責的修改意見和批評對作者極其重要,作者借此機會向他們表示感謝。當然,本文的論點仍由作者本人負責。

  

  注釋:

  [1]請參見《法制與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刊詞》。

  

  參考文獻

  1,鄧正來:《關于中國社會科學的思考》,上海三聯(lián)書店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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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吉爾茲:《地方性知識:事實與法律的比較透視》,鄧正來譯,三聯(lián)書店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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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龐德:《法律史解釋》,鄧正來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4. 龐德:《法理學》(第一卷),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5,鄧正來:《中國發(fā)展研究的檢視:兼論中國市民社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年第8卷;

  6,鄧正來:《規(guī)則·秩序·無知》,三聯(lián)書店2004年版;

  7,黃宗智:《中國農村的過密化與現(xiàn)代化:規(guī)范認識危機及出路》,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2年版;

  8,鄧正來:《社會學法理學的“社會神”》,《中外法學》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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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莫里森:《法理學》,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0,鄧正來:《中國法學的重建:批判與建構》,《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3年第5期;

  11,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三卷本),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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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鄧正來:《邁向全球結構中的中國法學》,龐德《法理學》(五卷本)譯序,《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4年第3期;

  13,波斯納:《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4,Quentin Skinner:《人文科學中大理論的復歸》,王紹光等譯,社會理論出版社1991年版。

  本文最早發(fā)表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5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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