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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群:分配正義的三種類型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企業(yè)家憑借自己擁有的資產(chǎn)獲得數(shù)十倍、數(shù)百倍于員工的收入,是分配正義的題中之意嗎?兩個同樣是25歲的小伙子,只因一個是大學教授的兒子自小在良好的環(huán)境里受到良好教育,一個是環(huán)衛(wèi)工人的兒子自小在貧苦的環(huán)境下初中畢業(yè)就參加工作了,因此相互間收入相差五倍,這一定就是不符合分配正義嗎?月收入兩千者,超出起征點的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是10%;
月入五萬者,稅率上升到40%;
這樣是公平還是不公平?一位農(nóng)民,家中土地因為水利建設而被征走,所得的一萬元補償款三年后用完了,現(xiàn)在只好來到城市里沿街乞討,他有沒有權利向廣大衣食無憂者索要基本生活費?

  正義就是博弈各方在某一博弈處境下達成的某種共識,不同的博弈處境下有著不同的正義;
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義就是社會規(guī)范。那么,在互利性博弈處境下,所有國民——公司老板、公司門衛(wèi)、大學教授的子女、貧苦農(nóng)民的子女、大魚大肉吃膩了整天找粗糧吃的人、頓頓吃粗糧每月只能吃兩次肉的人——應該在利益分配方面,建立什么樣的共識?達成什么樣的規(guī)范?形成什么樣的正義觀念?

  就語義的清晰度而言,“平等”這個語言符號含義比較清楚,它就是表示人與人之間在某一方面應該受到同樣對待,所以只要說清楚究竟是在哪個方面平等,說話者的意圖就可以得到明確表達和傳遞。但“正義”這個語言符號的含義就比較模糊。某種平等是正義的,但另一種平等反而可能不是正義的;
民主作出的這種決策是正義的,但作出的另一種決策就可能不是正義的;
伸張某種自由是正義的,但伸張另一種自由就可能是不正義的。“正義”這個詞的這種模糊性是由它的含義的寬泛性導致的。既然一群人的正義觀就是他們的共識、他們的規(guī)范,那么有多少種共識、多少種規(guī)范,就有多少種正義。由于“正義”這個詞的含義如此寬泛而模糊,所以在圍繞它進行討論時,就要求發(fā)言者自己先明確說明“什么做法是正義的”,然后大家再討論是不是各自也認為這種做法是正義的。

  在本文中我們說明分配正義的三種類型:按貢獻分配原則以及對它的矯正,社會調節(jié)性分配原則,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則。我們試圖分析這三種原則背后所蘊涵的人際關系的含義。

  

  一、按貢獻分配原則的偉大意義及其不完美性。

  

  互利性關系就是相互為對方提供對方所需要的產(chǎn)品和服務。張三為李四提供了李四愿意接受的更多更好的產(chǎn)品和服務,張三就能夠從李四那里獲得更多更好的回報。一個產(chǎn)品供不應求的企業(yè),哪個工人生產(chǎn)的合格產(chǎn)品更多更好,老板就要給這個工人更多的報酬。十個生產(chǎn)電視機的公司,哪一家生產(chǎn)的電視性價比最高,哪一家的銷售利潤就最大。在這樣一種相互關系之下,每個人都會努力地去更多更好地生產(chǎn)創(chuàng)造別人所需要的產(chǎn)品服務,因為它和自己的收入成正比。所以,通過市場的自愿交換和契約原則,一個人所獲得的、所分配到的收入,和她對別人的貢獻成正比,這就是按貢獻分配原則。在當今中國,大家之所以對某些國營企業(yè)的老總義憤填膺,是因為他們把企業(yè)搞得一塌糊涂、瀕臨倒閉,而自己卻撈得足足的;
這正好是互利性關系的反面。大家對一些官員利用公款過著奢侈的生活十分不滿,是因為他們對社會的貢獻和他們的生活水平嚴重地不相稱。大家對那些行政性壟斷行業(yè)的從業(yè)人員的高收入感到很不合理,是因為他們其實并沒有什么過人的本領、并沒有對社會作出什么突出的貢獻,但卻憑著行政力量拿著很高的收入。而對于聯(lián)想的柳傳志、海爾的張瑞敏、格力的董明珠、科學家袁隆平、足球明星郝海東等人的高收入并無多少反感,因為那是他們憑自己的本事,憑對社會作出的貢獻換來的。

  按貢獻分配原則是互利性社會最本質、最主要、運用最普遍的分配原則,它真正體現(xiàn)著一個社會體從爭利性關系為主導進化到了以互利性關系為主導。而那些利用權力和行政力量來牟取高收入的行為,則是爭利性關系的殘留物,我們必須盡快清除那種行為。

  但是,“按貢獻分配的原則”(或者說“按市場原則進行分配的原則”)仍然并非一個完美的分配原則,因為它有一個固有的內在矛盾,這個內在矛盾使得這一原則不可避免地有著一些缺陷。

  當我們說“原則”時,是指人與人的關系的規(guī)范。這里的“人”是指人的意志及其指揮下的各種活動。這就導致了兩個本質特點。其一,互利性交換原則的一個本質功能是激勵性。當張三給予了李四更多更好的產(chǎn)品時,李四愿意并同意給張三更多的報酬;
李四的目的,是通過這一舉動向張三表明:我喜歡你提供的產(chǎn)品,愿意用自己的錢向你換取,并希望你以后能提供更加物美價廉的產(chǎn)品。張三接受到李四的這一信息后,干勁倍增,就會更加努力地去生產(chǎn)更加物美價廉的產(chǎn)品,她在無數(shù)次這樣的激勵下,經(jīng)過不懈的腦力和體力的努力,成為了一位億萬富婆。其二,應該把人的好勝心完全納入對他人做貢獻的軌道。每一個活生生的人在和他人進行共同的社會生活時,他的自尊心、好勝心、對平等感的欲求、對自身優(yōu)越感的追求,始終處在被激活的狀態(tài)。他的這些欲念既可能使他感到興奮、滿足,也可能使他沮喪、氣憤;
這些欲念既是他生命的動力,也構成對他心靈的壓力。一個純粹的完美的互利性分配規(guī)范,應該產(chǎn)生這樣的效果:一個人盡力創(chuàng)造的被他人所需要的產(chǎn)品服務越多、越好、越便宜(或者說性價比越高),他的收入就越高,他就越被別人尊敬。他作為一個“人”,這種產(chǎn)品服務完全是他的體力和腦力的努力、智商和情商的付出,匯合而成的結晶;
這些努力和付出都完全是在他的自由意志指揮、控制之下的。在這種情況下,一個人即使財富高出別人百倍,別人也是服氣的。這樣,每個人的好勝心、自尊心,對他人的貢獻,和諧的人際關系,三者同時得到了滿足。

  “原則”處理的是人與人的關系,是人的意志、努力、付出、勞動,是人的活動?墒牵嗽诂F(xiàn)實中生產(chǎn)生活,是離不開物的。一個人要對他人做出貢獻,不僅是要付出人的努力,而且必須要加上一定的物質資源。人要制造出汽車,不僅是要付出人的活動,還必須有資金、鐵礦石、橡膠、場地等。完全有可能,一千人的A企業(yè)和一千人的B企業(yè),雖然A付出的努力比B少,但因為擁有的物質資源比B好很多,所以造出的汽車比B的又多又好,對他人的貢獻比B大。

  這就是我們說的矛盾之處。“原則”只能是處理人與人的關系,但“貢獻”并不只是人的產(chǎn)物,而是人和物結合的產(chǎn)物。因此,“原則”和“貢獻”兩者的內涵是有差異的?墒牵覀冇址且阉鼈兘y(tǒng)一在一起,要建立“按貢獻分配的原則”,這種統(tǒng)一就先天地具有了一種內在矛盾,一種內在不和諧。

  按照“按貢獻分配的原則”,A企業(yè)的人就會比B企業(yè)的人收入高,可能A企業(yè)的人看到B企業(yè)的人起早貪黑、沒日沒夜地干,覺得好笑:你們再怎么干,收入也不會超過我們。本來,分配原則是應該有激勵性的,但現(xiàn)在打了一個折扣,A企業(yè)人員的積極性不如B企業(yè),他們感到上天很厚待他們,讓他們有著雄厚的資金,而且企業(yè)的東大門就有著一座富鐵礦,西大門又有著廣闊的橡膠園,還用的著像B企業(yè)那樣拼命嗎?分配原則是應該讓每個好勝的人都服氣,現(xiàn)在A企業(yè)每人都有小汽車,在大門口掃地的清潔工也坐上了夏利;
B企業(yè)的員工都只能騎自行車,只有幾位公司領導才有小車,還都是夏利的。但B企業(yè)的人不可能服氣:A有什么了不起,不就是有資金有鐵礦有橡膠園嗎,如果我們有他們那樣的條件,一定干得比他們還好。這種不服氣會導致怨氣,會或多或少地減低B的員工在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A的合作性,損害他們間的互利性。

  因此,“按貢獻分配的原則”是一個不完美、不理想、不純粹的分配原則。要讓它變得完美理想純粹,就必須把“物”的一面去掉。

  我們可以去試圖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為此可以有兩種做法。其一,把所有物質資源歸所有社會成員共有,F(xiàn)在誰都知道,這不是一個好辦法。一個人的腦力體力的付出,必須和一定的物資資源進行具體的、特定的、直接的結合,才能做出有效率的貢獻。在分配中只考慮一個人腦力體力的付出,不考慮這種付出和某一特定的物資資源的結合情況,這在現(xiàn)實中是極難操作的。計劃經(jīng)濟試圖這樣做,結果使得社會生產(chǎn)的效率效益很差。所以必須把全部物資資源分別劃給具體的人,讓個人和某一物資資源進行特定的結合,才能產(chǎn)生效率效益。這是物質生產(chǎn)的本性所決定的。其二,如果是非要劃給各個具體的人,那么應該在一開始對每個人平均分給物資資源?墒牵@很難辦到。也許資金可以平均分配,但極為大量的實物性資本如何平分?如果非要平分,那不是要進行成本巨大的評估和全民平分工作?再者,土地如何平分?肥沃程度不同的土地又如何平分?礦產(chǎn)如何平分?含量不同的礦產(chǎn)又如何平分?水利資源如何平分?風力資源、林業(yè)資源、漁業(yè)資源、牧業(yè)資源、旅游資源,••••••,如何平分?退一萬步說,即使所有這些都能平分,那么也只在最開始的一秒鐘是平均狀態(tài);
到了第二秒,資源占有的情況就不是平均的了。

  所以說,雖然“按貢獻分配的原則”是一個不完美、不理想、不純粹的分配原則,但我們從現(xiàn)實出發(fā),仍然必須使用它。當現(xiàn)實和理想發(fā)生沖突時,我們的態(tài)度應該是:立足現(xiàn)實;
同時,努力地使現(xiàn)實盡量接近理想。我們必須承認、接受各種物資資源在各人之間的不同的配給情況,然后在這個基礎上做出一定的匡正,使得我們能在分配原則上接近理想一些。也就是說,我們不能把“物”的一面完全去掉,那樣雖然在分配上實現(xiàn)了完全正義,但卻令我們的生活受到了更大損害;
我們只能把“物”的一面部分地去掉,這雖然不能在分配上完全地實現(xiàn)正義,但從現(xiàn)實性出發(fā)作綜合考慮,是最優(yōu)的選擇。

  這就是說,在按照貢獻分配的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將物資資源這一因素排除出去。物資資源包括資本、土地、各種自然資源;
進而言之,由于這里的“物”是相對于“人”而言的,是相對于人的主觀意志及其指揮下的活動而言的,而一個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賦則是獨立于人的主觀意志及其活動之外的,所以我們也可以將一個人的家庭出身和天賦也視作一種“物”。

  那么,如何進行這種部分的排除呢?

  

  二、在資本方面,如何匡正“按貢獻分配原則”,如何匡正“剝削”。

  

  讓我們先談資本。

  當私營企業(yè)家(或者叫資本家)和雇員進行工資待遇的討價還價的談判博弈時,

  一方面,雙方都有各自的“人的”能量,也就是腦力體力、智商情商。資本家能夠進行管理決策方面的活動,員工能進行生產(chǎn)、技術、銷售等方面的工作。他們各自憑借自己所擁有的這種“人的”能量在市場上的稀缺程度進行相互間的討價還價。假設總的勞動力有一百萬人,其中二十萬人有企業(yè)家的那種管理決策能力,八十萬人只有員工的能力,那么也許企業(yè)家的收入會是員工的四倍。

  可另一方面,私營企業(yè)家之所以又稱為資本家,是因為他們擁有資本。資本和上述“人的”能量一樣,對于工商業(yè)同樣是不可或缺極為重要的生產(chǎn)要素,而尤其在經(jīng)濟發(fā)展初期,它更是最為緊俏的生產(chǎn)要素。即使這一百萬人擁有各種管理、決策以及生產(chǎn)、技術、銷售等等“人的”能量,沒有資本,一切都是白搭。這時,如果在這一百萬無產(chǎn)者中突然有五十個人從海外的親戚那里各自獲得了一百萬美金的財產(chǎn),然后一人開了一家公司, 那一百萬人就會蜂擁撲向這五十間公司。那五十個幸運兒每天工作8小時,他們所有的雇員也是每天8小時。可能資本家更加對公司盡心盡力、更加絞盡腦汁、勞動復雜程度更高,可最多也就比員工在“人的”能量上多付出十倍。但因為他們擁有了資本這種“物”的要素,這種十分稀缺的生產(chǎn)資源,所以在工資待遇的談判上,這五十個幸運兒堅持要拿員工工資的一百倍,員工平均月工資800元人民幣,老板80000元。哪個員工不愿意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反正公司大門外面勞動力多的是,還怕沒有人來干嗎?員工們對這種博弈態(tài)勢看的也很清楚,他們遵從自愿契約的原則,接受了收入相差百倍的現(xiàn)實。

  我們通常把這種分配態(tài)勢稱作“剝削”(exploitation)。

  這樣的分配原則不僅是不完美、不理想、不純粹的,而且可以說是非常不完美、非常不理想、非常不純粹的,是不好的,是令人義憤的。前面我們說“貢獻”和“原則”有著內在矛盾,那是一種“人與物的結合”和“人”的矛盾,這一矛盾在資本家對員工的“剝削”這里得到了鮮明體現(xiàn)。一位企業(yè)家如果有著過人的市場眼光、非凡的決策能力、高超的管理水平,領導公司從十萬元起家,歷時二十年發(fā)展為資產(chǎn)過億的大公司,那么真的拿員工收入的一百倍,員工也會服氣?墒且晃毁Y質平平的人,僅僅因為擁有了巨額資產(chǎn),(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就拿員工收入的一百倍,自然讓人不服。

  這種狀況是無法令人滿意的,可是,我們對此應該采取什么態(tài)度、什么做法、什么對策呢?

  正如我們前面所說,生產(chǎn)的本質特性要求我們必須將人的腦力體力的付出,和一定的物資資源進行具體的、特定的、直接的結合;
不進行這樣的結合,生產(chǎn)就將是低效率、低效益的。資本是寶貴的生產(chǎn)要素,如果不明確資本收益的分配,就會造成大家對這一寶貴要素的不負責任的使用、低效率效益的使用,在使用時抱著一種無所謂的態(tài)度,結果只能是對全體社會成員都無好處。因此,如果那一百萬人團結起來,剝奪了那五十個資本家的財產(chǎn),下一步怎么辦呢?前面說過,由一百萬人共有或者平分給一百萬人都不是辦法,那么,分給最有管理決策能力的人?如何確定誰最有管理決策能力呢?給了這樣的人以后,他不是又會直接利用對資本的占有而獲益嗎?無論如何,要提高社會生產(chǎn)的效率效益,要發(fā)展經(jīng)濟,要提高廣大人民的生活水平,就必須起碼把大部分資金分別劃歸到具體特定的個人,把這些資金和他們各自捆綁在一起,讓他們自己享受資金使用成功帶來的受益,自己承擔資金使用失敗帶來的損失。只有這樣,他們才會對屬于自己的資金盡心盡力、殫精竭慮、嘔心瀝血,才會把自己的腦力體力的付出和自己名下的資金做最緊密的結合,每花一分錢,都要再三考慮、反復斟酌,而決不會拍拍腦袋就草率地做出決策。這樣,每一分錢的資金,都得到了仔細慎重的生產(chǎn)性使用,都發(fā)揮了盡可能大的效率效益,都對他人和社會發(fā)揮了盡可能大的效用,同時又給資產(chǎn)所有者本人帶來收益,這不正是互利性關系的體現(xiàn)嗎?這不是看起來很美嗎?歐美等發(fā)達國家之所以能取得巨大的經(jīng)濟成就,他們的生活水平之所以能達到較高水平,馬克思之所以在《共產(chǎn)黨宣言》中說資本主義在短短一兩百年時間內創(chuàng)造了相當于以前幾千年的物質財富,都和這樣的對資金所有的制度安排有著直接的關系。

  因此,我們需要特定的個人和特定的資本的結合,我們承認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chǎn)和私人資本(比如上述那五十個人)。我們之所以要做這樣的制度安排,要做這樣的承認和保護,固然是為了財產(chǎn)所有者本人的利益,但更是為了其他人的利益,因為當資本所有者有了充分的積極性對其資本進行有效的生產(chǎn)性使用,有利于其他人的利益。

  所以,雖然“剝削”很不完美、很不理想、很不純粹,令我們不易接受乃至很難接受;
可我們必須從生產(chǎn)的現(xiàn)實和人性的現(xiàn)實出發(fā),權衡利弊,在一定程度上接受它。然后,對它采取一些匡正性措施。

  匡正性措施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關于資本的來源。

  如果一個資本家的資金,完全是他通過卓有成效的腦力體力勞動獲取,并通過節(jié)儉積累而成,則是最接近“正義”的。因為在這時,資本這種“物”是通過他以前“人的”能量獲得的;
而且他還犧牲了自己暫時的享受,以積聚資本投入再生產(chǎn)。所以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第七章第一節(jié)第六小節(jié)“洛克的獲取理論”中說,財產(chǎn)私有的好處是:財產(chǎn)私有制通過市場競爭,可以把資源更多地集中到能有效率效益地使用財產(chǎn)的人手中,使得財產(chǎn)所有者精心選擇投資領域,并激勵他們避免浪費。(Nozick,1974)

  如果要將某一件原來共有的財產(chǎn)劃歸個人,則按照以前各人對這一共有財產(chǎn)的貢獻情況進行分配。比如,在本企業(yè)工作時間越長者分得的財產(chǎn)越多。這樣,能使資金這種“物”的分配盡量和每個人“人的”能量的付出成正比。

  如果一個資本家的資金,是通過“平分”式方法獲得,則也是較為接近正義的。我們前面說完全平分不可能,但在某種程度上還是可以“平分”的。比如把一個企業(yè)的全部資產(chǎn)平分給所有員工,一個村子的賣地所得平分給村民。這種“平分”方式能將“物”所導致的收入不平等有效的降低。今天當我們把一些國有財產(chǎn)轉為國民個人所有時,使用“平分法”可以說是最公平的,因為這樣做符合我們對“公有財產(chǎn)”的法理定義。

  一個資本家的資本是通過以上三種方式獲取的,然后他盡心盡力地進行管理決策工作,逐漸把企業(yè)做大。在這個過程中,雖然他仍然有著利用對資本的占有獲得利潤的較大份額的一面,有著“剝削”的一面,但他的行為相對容易地被社會所接受。對于以上三種方式,社會也不必再作匡正。也許社會還應該在資本的原初劃分上推廣這三種方式。

  如果一個資本家的資本,是通過繼承而來,這就完全有可能,雖然他本人資質平平,但只因為繼承了大量遺產(chǎn)就可以投資辦廠,就可以獲得較高收入。也就是說,他可以單單憑借比別人擁有較多的“物”就可以獲得比別人高的收入。對此,社會可以通過遺產(chǎn)稅進行調節(jié),調節(jié)的目的是為了降低“物”的不同占有情況對各人收入狀況的影響。當然這種調節(jié)不能很大,否則會較大地降低人們精心使用資金的積極性:既然我死后財產(chǎn)大都要上交國家,現(xiàn)在我也沒必要那么盡力地賺錢和積累。

  如果一個資本家的資金,是通過掠奪、強占、欺騙等方式獲得的,則明顯不正義。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這種方式進行了強烈譴責。這種譴責在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不會失去其正義的光芒。在“所謂原始積累”這一著名篇章中,馬克思列舉了大量事實,說明那些第一批資本家在進行資本積累時,是如何地壞事做盡、惡事做絕。最著名的當然是圈地運動。在圈地運動之前,英國農(nóng)民們還能使用公地,使用一些草地,還有一小塊自己的土地。但圈地運動使他們喪失了這一切,而地主貴族則占有了大量土地。關鍵在于,這種占有完全是通過權力、暴力實現(xiàn)的,是強占和掠奪,是典型的爭利性行為,恰恰是互利性行為的對立面。事實上,正如約翰•羅莫所說,在西方近代之初,土地迅速地集中到少數(shù)人手里,而這通常都是通過暴力強占和政治權力的掠奪而形成的。馬克思還例舉了原始積累中其他的一些罪惡行徑:資本家們發(fā)起殖民掠奪和壟斷性的殖民貿易,極力搜刮殖民地的財富;
資本家和政府勾結,壟斷性地購買政府發(fā)行的回報豐厚的國債,而政府則用向全體國民征收的賦稅進行償還;
大量使用童工生產(chǎn),進行奴隸貿易,等等。

  如果一個資本家的資金,是通過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偷稅漏稅等而來,同樣是不正義的。這也是當今中國的一個重大社會問題。

  對于以上兩種方式,社會當然應該采取措施進行打擊、制裁和處罰,而不能承認由此而得來的資本的合法性。我們需要特定的個人和特定的資本的結合,我們承認并保護公民合法的私人財產(chǎn),因為這樣的制度安排是分工協(xié)作的互利性社會正常運轉的基本保證。但我們決不能允許掠奪、強占、欺騙,允許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偷稅漏稅。對以前發(fā)生的這些行為我們要追究,對現(xiàn)在發(fā)生的更要完善制度、加強監(jiān)督、嚴厲懲處。我們不能因為可能有很多財產(chǎn)是通過這些不道德行為獲取的,所以就不愿一般性地宣布私有財產(chǎn)的合法性;
也不能因為一般性地宣布了私有財產(chǎn)的合法性,就放棄了對以前發(fā)生的這些不道德行為的追究。

  第二個方面是關于資本的收益。

  產(chǎn)權由各個個人所有是市場經(jīng)濟正常有效運轉的前提條件,因此,要對資本的所有進行分配方面的匡正,就不能在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則體系之內進行。必須另外想辦法。最常見的就是通過工會。工會完全是工人自己的組織,目的是保護和擴展雇員的權益。當勞資雙方就雇員工資待遇進行談判時,握有“資本”這種生產(chǎn)必需的緊俏資源是資方的王牌,而擁有工會這種組織性力量則是雇員們手中的王牌。雇員們如果一個個地去和握有大量資本的企業(yè)家談判,大都處于劣勢;
可是如果雇員們能緊密團結起來,同聲氣、共進退,資方就一定要忌憚三分。這樣雇員們就可以獲得較好的工資待遇、勞動福利、工作條件等等。另外,國家可以通過制定維護雇員權益的法律,來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雇員們的權益,降低資本家通過對資本的占有而獲取利益的程度。

  更重要的,國家通過實施累進稅率,通過加大二次分配的力度,來對按市場原則分配的方式進行一定的匡正。

  

  三、在其他方面,如何匡正“按貢獻分配原則”

  

  第一,在人的家庭背景方面。

  人要做出對他人、對社會的貢獻,除了付出努力之外,她的能力也很重要。一個不懂計算機的人在電腦旁忙一天,也做不出一點貢獻。能力是指一個人的知識、技能,而這些是需要學習和培養(yǎng)的。這里就有了差別。兩個人分別出身于不同的家庭,在幼兒和少兒時期,在他們還沒有能力、沒有意識為社會做貢獻以獲得較高收入的時候,他們受到了不同的家庭待遇。張三的父母因為收入較高,所以花錢讓他讀貴族小學、重點中學,雖然考取的大學只是三流,但本科畢業(yè)后就出錢讓他到英國讀工商碩士,回國后在一間很好的公司謀得了一個很好的職位。李四的父母因為收入很低,而且他的哥哥已經(jīng)在讀大學,家里正舉債度日,所以李四初中一畢業(yè),父母就不再供他讀書了。李四由此嚴重缺乏為社會做貢獻的能力,只能在張三的公司做清潔工。相對于他們倆的主觀意志而言,他倆所處的不同家庭就是外在的“物”。即使他倆為社會做貢獻的主觀意愿的強烈程度是相同的,但因為所處家庭這種“物”的先天性不同,他倆對社會的貢獻就有了很大不同,兩人所分配到的收入也就有了很大不同。所以羅爾斯在《正義論》第一章第二節(jié)“正義的主題”中說:任何社會都包含了不同的社會位置,每個成員在一出生時就落到了某一位置上(根據(jù)其父母是誰),因此每個成員在起點上就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不是源自他們的才能不同、貢獻不同,它是每個人都必須接受的客觀存在。這是正義原則要解決的首要問題(Rawls,1971)。

  李四會對張三比自己優(yōu)越得多的生活狀況心服口服嗎?我看未必。但是,我們又無法消除家庭差別,消除不同家庭對孩子教育狀況和能力培養(yǎng)的影響;
為了大家能很好地合作,我們必須接受家庭差別這一社會安排,否則社會連正常運轉都不可能,談何合作?但是家庭差別又的確會造成人際關系的某種緊張,這種緊張對人們的相互合作同樣也是一種不大不小的負面因素。在這樣的兩難處境中,我們的對策也仍然只能是:承認家庭差別,但在一定程度上做出匡正。

  這種匡正的根本點就是將教育資源盡量平等化,從而有效降低不同家庭背景這種“物”的因素對分配的影響。在當今中國的城市里,這一點是做得不錯的(當然也存在一些問題)。政府現(xiàn)在對所有小學所分配的資源大致相同,孩子們就近上學,平等化較強。雖然到了中學有了重點與非重點之分,可基本上是通過考試來選拔的,而不是價高者得。這方面問題集中在農(nóng)村和城市之間的不平等。雖然城鄉(xiāng)都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但城市學校的師資、設施和投入都比農(nóng)村好很多,再加上本來城市居民的收入就比農(nóng)民高,所以城市兒童所受教育和得到的能力的培養(yǎng),在總體上高出農(nóng)村孩子很多。這一代城鄉(xiāng)差距已經(jīng)很大,加上投入的教育資源又有很大不同,使人看不到到了下一代這種差距會有縮小的趨勢。今天中國城市化進程方興未艾,大量農(nóng)村青年進城工作。雖然在同一個城市里工作生活,但80%以上的技術崗位、管理崗位、白領崗位等都是生長在城市的國民在做,而一線生產(chǎn)工人、建筑工人、清潔工、餐館服務員、洗腳洗頭服務員、搬運工等,則大都是來自農(nóng)村的國民在做,因為他們教育程度低,對社會做貢獻的能力低?伤麄儗@樣的收入差距是不會心悅誠服的,因為這不是因為他們主觀上不努力,而僅僅是因為他們不巧投胎到了農(nóng)家。

  在十幾年之前,城市居民不必太理會農(nóng)村居民的感受,那時城鄉(xiāng)之間來往很少,經(jīng)濟關系簡單,也沒什么農(nóng)民進城打工?涩F(xiàn)在,城鄉(xiāng)之間在經(jīng)濟、勞動及各種生產(chǎn)生活上的聯(lián)系日漸緊密,來往、流動與融合不斷增強。當大家在一起進行分工協(xié)作的生產(chǎn)生活時,我們不能再對農(nóng)村居民以及城市中來自農(nóng)村的國民的怨氣視而不見。我們必須采取措施,在教育資源的分配上對他們盡量做到一視同仁,從而盡量減少家庭出身對他們能力培養(yǎng)的影響。

  第二,在自然資源的劃歸方面。

  如前所述,我們在談“物”的因素對分配原則的干擾時,我們對“物”的定義是:獨立于人的主觀意志、主觀意愿、生命活動之外,而又是對社會做出生產(chǎn)性貢獻的必要元素的資源。顯然,自然資源也屬此列。

  兩個相鄰的省份,一個有著大量的石油資源一個沒有,就會直接造成兩省收入的差距,單從“原則”上講,這也是不公平的。但我們難以糾正。人總是和一定的自然資源、自然環(huán)境有著特定的結合,這是人的現(xiàn)實存在方式,如果我們非要按照“正義”的原則對人的生活做出新的安排,很可能會更大地傷害人們的生活?墒,難以糾正不等于不能糾正,我們仍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使得上述“正義”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xiàn)。石油儲量大的省份應該相對多交稅收,(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應該把工作崗位向其他省份的居民開放,應該對外來人口在社會生活的待遇上一視同仁,等等。這個石油大省之所以這樣做,不僅是為了服從“原則”,更是為了和一國之內的其他國民和諧相處,精誠團結。并不是說你有了石油就什么都有了。你的糧食、蔬菜、水果、水資源、生產(chǎn)用原材料、高等教育、文化、娛樂,等等,都會依靠其他省份;
你如果想完全獲得石油帶來的天然受益,其他省份的居民自然會對你有意見,有情緒:你并沒有付出多少主觀努力,僅僅因為擁有了大量石油儲藏就收入那么高。這種情緒會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表現(xiàn)出來。互利性原則是以人的心理本性為基礎,以求在某一社會事項上使人們達成心悅誠服的共識,從而使得大家能更好地合作。這個石油大省如果能自覺地做出更符合“正義”的調整,就能和其他省份建立更好的關系,進行更好的合作,實現(xiàn)共贏。

  第三,在人的天賦方面。

  按照上述我們對“物”的定義,人的天賦同樣是“物”。有的人天生聰穎,智商很高,比如一些數(shù)學神童、圍棋天才,比如中國科技大學少年班的一些少年;
有的人則智商較低,甚至四、五歲還不會說話。有的人天生體格強健,有的人則天生殘疾。有的人天生麗質,有的人相貌丑陋。這些都不是主體本人的主觀意志、主觀意愿所能決定的,但又實實在在地對每個人的命運有著很大的影響。

  我們說,“原則”“正義”處理的是、而且僅僅是各個具有主觀意志主觀意愿的人的關系,“原則”“正義”本身就是人的主觀意志的活動,它們所要調整的,也只是各個主體的主觀意志和主觀意愿,F(xiàn)在如果把人的“天賦”放進分配“原則”,放進分配“正義”,原則和正義就變得不純粹了,所以羅爾斯在《正義論》中主張,在分配原則中摒除這些天賦的、運氣的因素。羅爾斯這是從“純粹正義”的層次出發(fā)來這樣說的,它雖然有著撼動人心的道德力量,但畢竟離我們的現(xiàn)實距離太大,它太超現(xiàn)實了,因而也就太不現(xiàn)實了。可反過來說,如果一種“原則”“正義”不是超現(xiàn)實的,它也就不成其為“原則”“正義”了。要求生活的前進是人的本性,“原則”“正義”正是這種前進性的體現(xiàn)。當一種“原則”“正義”被全社會接受奉行后,它對每個個人偏離這一原則的機會主義行為就是一種進步;
當一種“原則”“正義”已被全社會接受了10%時,這就表明該社會體向前進步了10%。沒有了“原則”和“正義”,社會就失去了前進的方向,甚至會喪失掉已經(jīng)取得的文明進步的成果。從這個意義上說,正因為羅爾斯的上述主張?zhí)F(xiàn)實了、太不現(xiàn)實了,才有了意義。

  當我們在人的天賦這一問題上有了這一意識后,大家就應該對那些天賦條件較差者抱有更多的尊敬,應該有意識地采取措施減輕他們在天賦上的劣勢。我們不會指望非要讓大家在天賦上起點一致,那是不現(xiàn)實的。有人說姚明的技術和訓練的投入程度,和很多籃球運動員差不多,但就因為他比其他運動員高出一、二十厘米,所以在收入上就可以高出一、二十倍,可以一年收入超過一億人民幣;
而他之所以能長得那么高,不過是因為他的父母同時都高,都是以前國家隊的中鋒。這看起來不那么公平。但我們無法消除這種不公平,因為姚明的努力是和他的天賦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我們無法將兩者分開,說姚明的貢獻百分之多少是他努力的結果,百分之多少是他天賦的結果。但就全社會而言,我們確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社會采取措施,去縮小天賦所帶來的分配結果上的差別。這樣做的目的,是使廣大社會成員們都全力以赴地努力發(fā)揮自己的利他性力量,并且使得分配結果能在更大程度上和各人的努力程度成正比。

  以上我們分析了資本、自然資源、家庭、天賦這四種“物”對“按貢獻分配原則”的影響。任何人要想做出對他人的貢獻,并以此換回物質和精神的回報,都必須把自己的努力和這四種“物”做某種特定的結合,所以社會也就必須把這四種“物”劃分給各個個人,這是保障社會經(jīng)濟建設不斷發(fā)展的必要的社會制度安排。但這樣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完美“正義”的,所以要另外制定一些社會規(guī)范,以做出一定的匡正。

  也許我們可以把這種情況和民主政制相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是民主政制的最根本原則,我們必須堅持這一點;
但這個原則可能會導致一些弊端;
我們應該堅持這個原則的根本性,但又通過一些方式去盡量避免產(chǎn)生弊端——比如在投票前充分討論,比如在投票時多考慮少數(shù)者的觀點和意愿,比如在一項法律按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制定出來后關注其產(chǎn)生的社會效應,如果發(fā)現(xiàn)有某種弊端就要進行修改甚至廢除。同樣,我們堅持把“按貢獻分配原則”作為最主要、運用最普遍的分配原則,但它也會產(chǎn)生一些弊端,所以我們也要采取一些方式去加以糾正。

  

  四、社會調節(jié)性分配原則

  

  張三李四兩人,依照“按貢獻分配原則”張三的收入是李四的三倍,而且已經(jīng)對上述四種“物”的因素做了匡正,張三的較高收入基本上就是他主觀努力的成果。如果這樣,李四還有沒有理據(jù)要求張三拿出一定的收入分配給自己?

  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第七章第一節(jié)第三小節(jié)“自由如何攪亂模式”中講述過一個著名的例子。他說,籃球明星張伯倫的比賽,會有比如二萬人去看,張伯倫可以從每張門票中獲得25美分的收入,打一場球就可以獲得5000美元。除了和其他國民一樣交稅率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之外,社會還有什么權利要求他拿出更多的錢分給其他社會成員呢?他認為社會是沒有、或者說是不應該有權利去做這種要求的。他說,一個人要合法獲得某一收入,就只能是通過和其他人的自愿交換而得到;
社會的分配只能是一對一對的人進行自覺自愿的交換,除此之外不應再有其他形式的分配原則。(Nozick,1974)

  可是,社會生活的很多因素,都促使人們要做出一些其他形式的分配。當財富按照財產(chǎn)私有、自愿交換、市場競爭等這樣一些完全的市場原則進行分配時,一定會出現(xiàn)各人在財產(chǎn)擁有上的不同一狀態(tài)。其實財產(chǎn)私有自愿交換市場競爭等社會規(guī)范并無天然的正當性,人們是出于更好地滿足各人利益的某些考慮才奉行接受這些規(guī)范的;
同樣,人們出于更好地滿足各人利益的其他考慮,會采取另外一些分配方面的規(guī)范。比如,我們前面談的對平等的考慮、對“物”的因素的調節(jié)。另外還有:如果某些人通過完全的市場原則積聚了巨額財富,就可能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占據(jù)控制性地位,產(chǎn)生某種“滾雪球效應”,給其他人的發(fā)展競爭帶來很大困難,從而壓縮了廣大普通百姓的權益;
就可能在某一生產(chǎn)領域造成壟斷,從而抑止了自由競爭;
就可能造成較大的社會鴻溝,巨富者產(chǎn)生傲慢之情并輕視較窮者,較窮者產(chǎn)生挫敗之感并反感巨富者;
就可能造成一些人失去工作陷入困頓并缺乏生活保障;
會有一些兒童因為家庭貧窮而營養(yǎng)不良,會有一些人因為收入低下而無錢治病。而且這一切都可能導致社會不穩(wěn)定。因此,人們必須要采取一些措施,對完全的市場原則在分配上做出一些調節(jié)。

  回到上面張伯倫的例子。當張伯倫一場球下來從球迷自愿支付的票房收入中拿到了5000美元后,那二萬球迷,或者是其他沒有去看球的全體一億社會成員,有權利要求張伯倫拿出1000美元作為公共財富嗎?我們應該看到,一個社會體的所有成員(比如一億人)是一個在生產(chǎn)生活上密切結合的整體,既然在生產(chǎn)生活中所有人是結合在一起的,那就要有適用并運用于所有國民的規(guī)范,這種規(guī)范是對所有人的生產(chǎn)生活的一種統(tǒng)一安排,而且這種規(guī)范必須獲得所有社會成員的認可和接受,是他們所有人的共識。因此,一方面,當那二萬球迷買票看球并給予張伯倫5000美元時,不僅是二萬球迷同意并愿意這樣做,而且其他的一億國民雖然不看球,也同意并支持張伯倫通過這種方式擁有那5000美元。這一億人都同意,在我們共同的生產(chǎn)生活當中,應該在很大程度上實行市場原則;
而張伯倫的這5000美元,正是通過市場原則獲得的,所以自然應該得到所有人的支持,不管這個人是不是球迷。因此,張伯倫獲得5000美元的正當性,是來自于一億國民的同意而不是什么天理或者自然正義?闪硪环矫妫@一億人(包括那二萬球迷),會出于我們在上一個自然段中談到的考慮,對這5000美元做一些調節(jié)性分配。全體國民可以達成共識給予并保護張伯倫的那從市場原則獲得的5000美元,也可以達成共識對那5000美元做一些調節(jié)性分配。這兩方面都是國民們的共識,因而也就具有同樣的正當性。作為張伯倫或者諾齊克來說,他們不能只承認市場原則而不承認其他。在實際的互利性生產(chǎn)生活中,市場原則(財產(chǎn)明確地歸各個個人所有,自愿契約,自由競爭等)是基礎性的規(guī)范、最主要的規(guī)范,同時,有一些其他的規(guī)范對它做一些調節(jié)。注意,這里對市場原則進行調節(jié)的規(guī)范,不能來自于一個壟斷性政治力量的意愿意志,那會是對互利性關系的破壞。這種調節(jié)性規(guī)范,必須來自于廣大民意,這種民意經(jīng)過充分的相互討論而形成,并只能通過民主體制表達出來。

  諾齊克把上述調節(jié)性分配規(guī)范稱作“類型式原則”(Patterned Principle),他認為“類型式原則”是對人們之間自愿交換活動的干預,使得人們不再愿意去進行一些他們本來愿意進行的交換和契約活動。而且一些人的收入(比如張伯倫的)本來完全是別人(球迷)自愿給他的,現(xiàn)在卻被社會強行拿走,這是對人的所有權的漠視。如果把他的這番話看作是對這種社會現(xiàn)象的客觀描述,是沒有錯的,那確實是一種“干預”和“拿走”。可是如果把他的這番話看作是一種否定性的價值評價,則是大可商榷。市場原則固然應該被奉行,但也不是一點都不能被干預。人的財產(chǎn)權固然應該受保護,但也不是一點都不能被制約。正如瓦德朗在《個人財產(chǎn)權》中所說: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chǎn),并不等于:有權完全地自我決定如何轉讓、出售、給予、得到和失去(Waldron,1988)。權利的安排完全可以、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應該是多元的,而權利安排的多元復合就是社會規(guī)范的多元復合;
之所以要做這樣的多元復合的安排,是因為社會生活是多元復合的,人的需求也是多元復合的,人們相互間的博弈內容也是多元復合的。人的社會生活的多元復合性對社會規(guī)范的設計和安排提出了要求,社會規(guī)范的多元復合性正是對這種要求的回應和滿足。因此,我們不能把個人財產(chǎn)權看成一個單一性概念,它是社會規(guī)范網(wǎng)絡中的一個多面結晶體。

  諾齊克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第七章第一節(jié)第五小節(jié)“再分配與財產(chǎn)權利”中說(大意),一個人愿意勤奮工作,別人都下班回家了他還在辦公室里主動加班。像NBA的總裁斯特恩幾乎是每天睜開眼睛就工作,直到晚上睡覺。有的人則是整天游手好閑,白天逛商店晚上曬月亮。結果卻是前者要多交稅收補貼后者,這樣公平嗎(Nozick,1974)?對這個問題我們也許應這樣看,高收入者固然有其超過常人的勤奮努力的一面,可是他們要獲得種種成果畢竟離不開其他社會成員的合作,因此必須考慮其他社會成員的心態(tài)和感受,從自己的高收入中多拿一些出來也合情合理。低收入者中也確實有一些是好吃懶做之人,但大部分低收入者并非不想工作或不想努力工作,只是因為種種原因使得他們失去工作或只能從事低薪工作。社會使用調節(jié)性分配方式給他們一定的補助,也應是公平的題中之意。當然,諾齊克上述這番話是有道理的,他提醒我們:調節(jié)性分配運用得過多,會降低人們工作的積極性,鼓勵懶惰,所以一定要適可而止,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忘了市場原則的基礎性和主導性。否則張伯倫一氣之下不好好打球了,大家也就看不到精彩的比賽了。

  諾齊克又說,如果一個像張伯倫那樣的人從市場上獲得了5000元,但社會規(guī)定他必須交出其中的1000元,這就意味著張伯倫并非那5000元的唯一主人,其他社會成員一樣對那5000元擁有索取權,而不必理會張伯倫是否愿意。這實際上是某種公有制。所以諾齊克認為,這實際上是在實行社會主義。諾齊克說的這些,的確是事實,今天的歐美國家的確在某種程度上是公有制,的確是在實行某種程度的社會主義,可是,這有什么不好嗎?諾齊克和哈耶克一樣,都是傳統(tǒng)資本主義價值觀的堅信者,聽到“公有制”“社會主義”都會本能地跳起來。但他們的觀點在今天的西方國家,因為其片面性而變得不合時宜了。諾齊克說,如果有兩個條件相同的國家,一個實行調節(jié)性分配原則另一個不實行,那么高收入者們一定會移民離開前者去到后者。他的這一判斷并不一定準確,不實行調節(jié)性分配原則的國家看起來對高收入者們挺好,可是其他國民會對高收入者們有意見、有看法、有反感、有情緒,廣大國民對高收入者們的這種負面態(tài)度會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表達表現(xiàn)出來,使得高收入者們利益受損。(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可能還不如明確建立起調節(jié)性分配規(guī)范,化解釋放廣大國民對高收入者們的負面情緒,使得大家關系更加和諧。

  諾齊克雖然批評“類型式分配”,可是也認為:這種分配原則還是有好處的,那就是可以在國民間培養(yǎng)一種兄弟般情誼。諾齊克在這里可謂切中要害。人與人之間如果是自愿的合作的交換性契約關系,當然好過相互間用暴力爭奪利益的關系。可是,雖然契約關系使得人們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但人們之間仍然是冷漠的,是互視為工具的。如果在交換性契約關系的基礎上,再加上一些人性化的調節(jié)性原則,就能在人際間培養(yǎng)出某種兄弟般的、家庭式的關系,那不是更好?當然,我們能夠普遍地實行交換性契約關系,但永遠也不可能普遍地實行兄弟般關系,“四海之內皆兄弟”會永遠只是個理想?扇绻茉谝欢ǔ潭壬显谏鐣蓡T之間實現(xiàn)這一理想,不也很好?

  

  五、按基本生活需要分配的原則

  

  我們從以下兩個層面來分析這個原則。

  第一,這一分配原則的實施,在社會歷史現(xiàn)象的總體中只是一種部分情況;
但這一情況在社會歷史現(xiàn)象的總體中所占比例則在不斷上升。

  在當今世界的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都建立了對所有國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美國的一個三口之家如果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則可以從政府那里每月拿到大概800美元;
香港的這個標準是一千多港幣;
中國城市是二、三百元人民幣,而農(nóng)村則以每家擁有的土地作為基本生活保障。這些大家都已看成是自然而然、習以為常,但這種制度背后的道理,仍然值得談一談,F(xiàn)在在公共汽車上,有時候老人、孕婦上車,并沒有人給他們讓座:先來后到嘛,你雖然年老體衰或者肚大不便,和我有什么關系?你又不是我的親戚鄰居朋友同事同學老鄉(xiāng),我根本就不認識你,我為什么要犧牲自己的權益?同樣,讓有收入者每月拿出一定的錢給那些無收入者,有什么理由?

  拉法爾在《人的權利,舊的和新的》一文中指出:如果一個人不能進行作為人的基本活動,如果一個人因為基本的生命需要不能得到滿足而不能作為一個人生活下去,他自己又沒有能力來滿足自己生命的基本需要;
這時,他就有權利要求別人提供條件,來滿足自己的這些基本需要。(Raphael,1967)。

  如何理解拉法爾的這段話?一個無法維持自己生存的人在什么意義上“有權利” 要求別人提供條件來滿足自己的基本生存需要?

  當一個衣食無憂的人面對一個吃了上頓不清楚下頓在哪里的人,她可能會好心地拿出一元錢或者十元錢,但她也可能一分錢不掏:關我什么事?所有的善舉都是令人感動、令人贊嘆的,但不一定是被社會規(guī)范所規(guī)定,是必須要做的。可是當拉法爾說那些吃不飽飯的窮人“有權利”得到別人的資助時,上述這個“她”就必須掏錢,這和好心不好心沒有關系,心腸好會掏錢,心腸冷漠同樣要掏錢。她必須掏錢,否則其他人會采取強制行動,對她進行處罰,因為她違反了社會規(guī)范。

  一個人自愿掏腰包對貧苦之人進行慈善行為是一種社會關系狀態(tài),貧苦之人“有權利”要求收入好的人必須掏腰包給自己錢是另一種社會關系狀態(tài)。拉法爾呼吁建立后一種關系狀態(tài)。對他的這種呼吁,有人贊成有人不贊成。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之中,拉法爾的這種呼吁在某些人中得到了實現(xiàn),在另一些人群中則沒有實現(xiàn)。一位國家公務員如果得了重病或慢性病,不必上街乞討,他會得到基本的治病費用,也就是說,他“有權利”獲得費用治療。但一位農(nóng)村居民如果得了同樣的病,就很可能得不到這樣的費用,今天很多農(nóng)民得了病都是沒有錢治的,也就是說,農(nóng)民還“沒有權利”獲得費用去治療,他只能向親朋好友東挪西借,或者到城里的大街上向路人乞討,把希望寄托在別人的發(fā)善心上。美國人自己倒是挺相互關心的,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基本的醫(yī)療保障,生小孩住院基本是免費的。但是,別的窮國有成千上萬的人得了重病沒錢去治,美國是不會從聯(lián)邦財政中拿出款項去幫別國的人治病的,一些慈善機構會從美國人中募集款項支援他國病人,蓋茨等人也捐出過(現(xiàn)在還在捐)巨額善款治療他國病人,但這都不意味著他國百姓“有權利”向美國人要求撥款。美國人(中國人也一樣)并沒有責任和義務去幫助非洲一些生活悲慘的人。因此,某些貧苦之人向另一些生活境況較好的人“有權利”索要基本生活生存費,只是實際存在的人際關系模式中的一種。這種關系可能發(fā)生也可能不發(fā)生。

  所以說,如果我們作一個客觀的分析,就知道:再窮的人都能依靠社會規(guī)范來獲得收入維持生存這種社會現(xiàn)象,在社會現(xiàn)象的總體中,是一種部分情況。這一情況在社會現(xiàn)象的總體中所占比例,是隨著生產(chǎn)的發(fā)展、分工合作的工商業(yè)的發(fā)展、人們互利性關系的逐漸加強,而不斷提高的。這是一種客觀的已經(jīng)發(fā)生而且還在繼續(xù)發(fā)生的社會歷史事實。那么,為什么會有這樣一種演化軌跡和演化趨勢呢?

  第二,為什么會有這樣一種演化軌跡和演化趨勢。

  人就其自然性來說,其行為舉止的最主要動因是要滿足自身需要。她只有在和他人的社會交往和共同生活中才會產(chǎn)生出對他人利益意愿的知曉、理解、同情、關心乃至付出。對于每一個人來說,這種關心他人的意識和行動,其絕對量會隨著人們社會生活的深入而增加;
但和關心自己的意識和行動相比,從總體上說,始終是處于第二位的,雖然不排除會時有特例出現(xiàn)。對生活無著、有病而不得治的他人的關心乃至付出,當然就屬于這種關心他人的意識和行為。

  一個人所具有的關心他人的意識和行為,有著一系列程度不同的狀況,其中有兩個不同的程度:第一個是,當別人行使某一行為以滿足自身利益時,自己不予阻礙,哪怕這樣會令自己的利益受損。比如同意乞丐可以在城市的繁華大街上行乞,雖然自己見到他們襤褸的衣衫、骯臟的面容會產(chǎn)生不快的情緒。第二個是,當別人已經(jīng)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求時,自己付出勞動、金錢等,去直接滿足對方的需求,比如同意給所有因為被征地又得不到合理補償從而生活無著的人、所有家中有重病號的人、所有年老體弱勞動能力低下而沒有收入的人,不論是城市居民還是農(nóng)村居民,一律用國民交納的稅收發(fā)給基本生活費。這兩個程度相比較,顯然是第二個對別人的關心更強、愿意付出的更多。

  如果這兩種程度不同的利他性意識分別成為了一個社會體的普遍意識,成為了人們的共識,那就會成為兩種社會規(guī)范。在西方政治哲學中,上述第一個程度及其規(guī)范,就是我們前面分析過的伯林式自由。比如,在這種利他性社會意識及其規(guī)范之下,乞丐就有了在繁華大街上行乞的消極自由,他人對此不得干預。而在這個規(guī)范范圍之內,乞丐完全有權決定自己的行為:是天天都到這個繁華大街上行乞呢還是下雨下雪天就不來了呢?每天行乞10小時還是8小時呢?這些都由這位乞丐自己決定,這叫做“伯林式積極自由”。而上述第二個程度及其規(guī)范,則被稱作“福利式積極自由”。

  在歐美社會進入現(xiàn)代社會的前期,大家所討論的自由基本上是伯林式的,也就是我們應如何用社會規(guī)范來劃定一個個圈子,在這一個個圈子里面,每個主體都有伯林式的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這一個個圈子就是一個個主體的權利。比如每個人都有她的生命權、財產(chǎn)權等法律權利,不受他人尤其是權勢者的干預和破壞。在這以前,不論是西方的國王貴族還是中國的皇帝官員,都是不停地利用自身強大的爭利性力量來擠壓國民利益,如果伯林式自由作為一種社會規(guī)范得以在社會中建立,就是對這種擠壓的堅決阻止。隨著西方互利性社會關系的發(fā)展,伯林式自由這種規(guī)范已經(jīng)深入人心,成為了人們心中的自然之理?墒,人們又發(fā)現(xiàn)了另一個問題:對于那些沒有財產(chǎn)、沒有住房甚至沒有收入來維持生活的人來說,伯林式自由并沒有什么意義。伯林式自由說:一個人如何運用他的財產(chǎn),想對哪個領域投資,政府無法干預;
可是如果一個人根本就沒有財產(chǎn),他要這個規(guī)范性自由就沒什么意義。伯林式自由說,一個人的屋子風能進、雨能進,但是國王不能進;
可是如果一個人連房屋都沒有,他要這個規(guī)范性自由也沒什么意義。伯林式自由說,一個人擁有在大街上隨意走動的自由,他人不得干預;
可是如果一個人病得躺在床上,他更需要的是有錢去買藥而不是去大街上散步。這些不幸的人因為主客觀的種種原因,做不出什么對他人的貢獻,所以不能換回面包大米住房以及治病的錢;
對于他們,其他社會成員怎么辦?現(xiàn)在這些貧苦之人希望社會其他成員能對他們具有上述第二種程度的意識,能為他們提供“福利式積極自由”,他們的這一愿望能實現(xiàn)嗎?

  顯然,社會其他成員不會僅僅因為看到這些人在貧困線上掙扎就會具有上述第二種利他性意識。這是一種利他性程度很高的意識,它是對人的天生的自利性的更大超越;
只有在一系列條件具備后,人才會有比較強烈的關心他人的意識及其行為。這些條件包括:其一,如果那個他人和自己的生活聯(lián)系越緊,或者自己越是充分意識到那個他人痛苦的存在,這種意識及其相關的行動就會越強,這就是休謨在《人性論》中所說的人的同情心。其二,如果那個他人的境況好壞和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這種意識就會越強,這是出于自利目的的利他意識和行為。其三,如果自己的基本生活已經(jīng)較好,采取關心他人的行為的可能性就越大。其四,關心他人的行為如果對自己的付出要求越低,自己作出這樣的舉動的可能性就越大。

  當一個人或者一個社會體的大多數(shù)人都同意給所有基本生活和生存無法保證的人提供必要的條件,這時他們可能去想上述四個因素中的某個,也可能不去想。可是不論是以明確意識的形式還是以潛意識的形式,那四個因素(完全還可能有其他重要因素),都在起作用。

  這種做法是出于人天生的同情心。當人們的生活如果還是像一千年前,就像費孝通在《鄉(xiāng)土中國》中所說,交往范圍僅限于一個個村莊,那么人的同情心只會施于本村的苦命人,一個自幼失去雙親的孤兒會得到全村人的憐憫和照顧?墒,在交往和信息發(fā)達的今天,一個千里之外的病童的不幸都可能通過電視報紙互聯(lián)網(wǎng),牽動著我們的心。

  這種做法是出于互利性的需要。并不是每個人都有很強的同情心,但即使是出于自利的需要,也應該建立這種“福利式積極自由”。讓最貧苦的人的基本生活都有了保障,也就維護了他們對社會的認同感,一個人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得到了社會的關懷,他也會對社會懷有善意。反之,如果社會對他們的死活不管不顧,他們很可能就會產(chǎn)生對社會的對立情緒,會漠視甚至敵視其他社會成員。再者,這樣也可以使全體社會成員都吃下一顆定心丸。誰都有可能失業(yè),都可能一貧如洗;
最低生活保障對所有人一視同仁,只要是本國國民,一旦生計難以維持,社會就會提供安全網(wǎng),使其能維持溫飽。這樣每個人都有了安全感,而在馬斯洛看來,安全感是人的最基本需求。有了安全感,才有可能對社會有歸依感,社會才有向心力、團結力,才有可能進行更好更有效的合作。廣州的政協(xié)主席陳開枝一直在做幫助廣西貧困山區(qū)人民的慈善工作,他從廣東等地運用自己的影響力籌集善款,去改善廣西那些貧困地區(qū)的生產(chǎn)生活和教育狀況。他說,那些生活好的人即使舍不得拿錢出來做善事,就是從自利的角度出發(fā),也應該去幫助那些陷于貧困的人。如果有一批人溫飽都得不到保障,他們就可能為了生計而作出一些極端的事情,社會就不得穩(wěn)定,這樣不是對誰都沒有好處嗎?因此,在一個共同生活的社會體中,大家互相扶持,給每一個生活出于困境的人伸出援手,是一種利人利己的舉動。

  這種做法并沒有對人性提出過高的要求。的確,如果大家的生活水平都很低,大家都勉強糊口,要求那些生活稍好的人自愿拿出一些收入給最貧窮的人,難度是比較大的?墒牵裉彀ㄖ袊趦鹊拇蠖鄶(shù)國家都已有了充分的能力來保障每個國民的生存,從總的社會財富中拿出一定的量救濟生活最苦者,并不會給廣大社會成員的生活帶來較大影響,問題只是在于如何對社會資金的使用作出更為合理妥當?shù)陌才拧R苍S一些車流量很小的高速公路應該緩建,類似磁懸浮那樣的投資巨大的“觀光項目”應該少建,占地廣闊費用高昂的高爾夫球場更應該停建。這樣就可以有更多資金給予貧困人口,就可以使城市中的乞丐數(shù)量減少,可以使很多農(nóng)民不至于無錢治病。

  今天的中國正在進行福利保障制度的建設,還有很多人尚沒有得到這種基本保障,而全世界更有太多人衣食無著、無錢看病。每個人都有同情心,可每個人的同情心又都是有限的。但隨著人們之間的交往和共同生活的廣度和密度越來越大、隨著總體生活水平的提高、隨著人們互利性關系的加強,福利保障制度的覆蓋面會越來越大。也許五百年之后,地球村真的成了現(xiàn)實,一個由聯(lián)合國行使的保障每個人基本生活的福利制度真的覆蓋了所有的地球人。

  

  參考文獻:

  1.諾齊克,《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9月第一版,181~182頁,166~167頁,174~175頁。

  2.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正文,第2頁。

  3.Jeremy Waldron, , Copyright © 1988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4.D.D.Raphael, , from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Rights of Man, D.D.Raphael,ed.,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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