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紀兵:論“幸福憲政”的手段與目標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一、人類幸福來自于憲政
人類的幸福從哪里來?有人說是勞動,有人說是智慧,還有人說是自我認同。三個答案在我看來,都不正確。因為三個答案都在答非所問,我們問的是“人類的幸!,而三個答案答的是“個人的幸!。正確的答案是:人類的幸福從憲政中來。
人類自1689年開始就在建立一種“幸福憲政模式”,人類的憲政都是追求幸福的“幸福憲政”。300多年后的今天,幸福憲政模式已經(jīng)完全成熟,人類幸福已經(jīng)與人類憲政密不可分。
二、“幸福憲政”用“穩(wěn)定、自由”兩大手段實現(xiàn)“幸!币粋目標
(一)“穩(wěn)定國家”是“幸福憲政”的基本手段之一
中國人最講穩(wěn)定,甚至將穩(wěn)定提到了“壓倒一切”的高度。但實際上,只有幸福憲政國家才是真正穩(wěn)定的國家,穩(wěn)定國家也是一切憲政的基本手段之一。通過穩(wěn)定國家,可以實現(xiàn)人類倍感幸福的目標。
應當說,幸福憲政在穩(wěn)定國家方面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但其秘招卻鮮有人知道。下面給你露幾招“幸福憲政”穩(wěn)定國家的方式。
1、國家不能什么都干。什么都干的國家肯定是一個不穩(wěn)定的國家,故規(guī)定哪些事情國家不干,對于穩(wěn)定國家至關重要。用我們中國現(xiàn)在的話來說,就是:“國家必須有所為,有所不為”。但如果只是政策、思想,“有所不為”還是一句空話。幸福憲政的優(yōu)勢就在于把國家哪些事情不干,以憲法的形式用例舉的方式羅列出來,讓天下共知之。如果國家干了不該干的事,應當受到違憲審查,應當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你看,這一招一出,國家還會不穩(wěn)定嗎?
縱觀各國憲法,用此秘招維護國家穩(wěn)定的頻率最高。以美國憲法為例,美國憲法只有7條,出現(xiàn)頻率最高的詞語就是“國家不得”,共有80個之多。
2、國家干什么必須明確。一個干什么都不明確的國家,不能算是一個穩(wěn)定的國家,甚至會讓人覺得是一個無法理解與判斷的怪物。故用此法穩(wěn)定國家的頻率僅次于用“國家不得”穩(wěn)定國家的頻率。美國憲法條文用得次多的詞是“國家應當”,共有63個。如果國家不干其該干的事情怎么辦?同樣是訴訟伺候:違憲審查與行政訴訟。
3、穩(wěn)定國家的目的是為了人類幸福。在這個目的之下,國家可以增加新的不干什么和應該干什么。新的東西確立以后,必須有訴訟制度作為國家穩(wěn)定保障。例如,羅斯福新政就確立福利國家的模型,國家如果違反有關規(guī)定,以“不作為”或者“作為”損害公民福利,人們可以提起憲法訴訟與行政訴訟。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干什么或者不干什么的主體都是國家。美國憲法中的“不得”與“應當”平均到每條有20.5個之多,所有這些“不得”與“應當”均指向“國家”,包括“國家、國家機構、國家法律、國家工作人員”,即:上層對下層負責,國家不得(或者應當)對民眾如何如何;
一國憲法雖然有“不得”或者“應當”的規(guī)定,但其規(guī)定的不得與應當如果都指向公民,這個國家同樣是一個不穩(wěn)定的國家;蛘哒f,這個國家的憲法是一個在穩(wěn)定國家方面做得很差勁的憲法。非常不好意思,偉大祖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四部憲法均屬于此例。以最好的1982年憲法為例,該憲法每個條文平均出現(xiàn)的“不得、應當”不到美國憲法的1%,在僅有的36個“不得、應當”中,無一個指向“國家”,只有0.33個指向“國家機關”,即憲法第三十六條:“……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其余35.67個“不得、應當”均指向“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個人”。
換一句話說,迄今為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四部憲法沒有任何一部對國家“不能什么都干,國家干什么必須明確”這樣事關國家穩(wěn)定、人類幸福的大事,做出任何明確的規(guī)定。1982年憲法138條,沒有一個條文是規(guī)定國家“不能干什么,應當干什么”的,憲法只對“地方、組織、團體、公民、個人” “不能干什么,應該干什么” 這些小玩意兒做出了36個規(guī)定。是真正的“抓小放大”,揪住小辮子不放,放開大事不管。也許,這樣一對比,你才會理解為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領導總是愛對一些小玩意兒上綱上線,有了憲法還出了“三大改造、人民公社、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等動亂的歷史。說穿了,我們的憲法不是用來防止動亂,而是用來制造這些動亂、沖擊國家穩(wěn)定的,
。ǘ熬S護自由”也是“幸福憲政”的基本手段之一
幸福憲政是通過穩(wěn)定國家與維護自由兩個手段實現(xiàn)“人類幸福”的。用辯證法來理解二者之間的關系,往往會把“穩(wěn)定國家”看成是限制國家的自由,故有 “自由與憲政的精義是你的自由止于國家的不自由”之說。為什么國家必須穩(wěn)定,而人民不僅沒有必要穩(wěn)定,還要確保其自由?
道理很簡單,人是天生的,而國家是人造的。如果國家不確保人的自由,反而壓制人的自由,人就不會感到幸福。
因此,自由雖然無價,但在憲政看來,也只是實現(xiàn)人類幸福的一種手段而已。要想讓人類幸福,首先必須維護其天生、固有的自由。由于自由最不好規(guī)定,所以自由無需規(guī)定,她同人的關系是天生的、固有的、天然保留、不能剝奪、與生俱來的關系,國家最不能干的事就是傷害自由,國家最不穩(wěn)定的因素也在于傷害人的自由。關于人的自由與國家穩(wěn)定的關系,我們是這樣描述和體會的:“你,作為人,采天地之靈氣,受日月之精華;
一切欲求秉乎天性,一切權利源自天賦;
一切人造之物:國家、規(guī)章、形器,一切人觀之物:宇宙、日月、夢幻,一切人念之物:宗教、秩序、夫妻父母子女,均在你天賦人格之下;
國家,作為人造之身份,無形之利器,生于人,成于人,毀于人;
其之所以生,源于人之需要;
其之所以成,順應人之需要;
其之所以毀,忤逆人之需要。” “你的自由止于國家的不自由,你的權利之所至,國家的義務之所至。你的權利建立在國家的義務之上,人的自由之所起,國家的不自由之所生,此種道理,天生身受,不講自明。一人之天賦權利不為天生順序所動,先生之父尚且不得侵凌后生之子,就更容不得兩人、多人之心生契約干涉,任何人不得借助自訂自編之合同、章程、法律、歷史、教義、理論所賦之既定職位身份(合同人、法人代表、國家元首與領袖等),越位侵犯個人之單獨權利,否則,人人相殘,心心相斗,國無寧日,法無定威,詐偽叢生,弱肉強食,人間文明又與畜生世界何異?!”(
人的自由分成兩個部分,最大層面、最原始、最有潛力的部分屬于“無”的范疇(無邊無際、無可名狀、各不相同),或者天然保留的范疇;
比較小的部分是已經(jīng)由法律確定的部分,屬于“有”的范疇,或者“由法律明確”的范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他人)違法(國家)必救(你)。以下是對兩種自由的具體分析。(
1、你的自由天然保留,無邊無際,不受任何條條框框哪怕是憲法的約束
你的自由至高無上,憲法雖然規(guī)定了你的權利,憲法由此而得益:成為至高的法律,萬法之母。但是,你的自由無邊無際,憲法的規(guī)定不能盡其萬一,你一切沒有規(guī)定、不能規(guī)定、無法規(guī)定、無可名狀的權利,都與你心性相隨,天然保留,不受人間任何條條框框哪怕是憲法的約束。你的自由也不僅僅由憲法規(guī)定,其他法律同樣可以因為規(guī)定、擴展你的自由而成為至高的法律,故美國憲法規(guī)定:“憲法和法律均是美國的最高法律” ,違憲審查的標準并不是既定的憲法,而是既定憲法賴以存在的身后基礎:人的自由。一切違背人的自由的法律,包括憲法本身,均是違憲的法律,自始至終不具備法律效力。
2、你的自由最高法律明確保護,遭損即訴,有損則救
你的自由中已經(jīng)開發(fā)、發(fā)現(xiàn)的部分,或者說全人類共同的、可以從法律角度加以規(guī)定、操作的部分都應該由世界、國際、國家、國內各種組織運用可以操作的各種法律條文明確規(guī)定下來,一旦遇到損害,你就可以向相應機構提起請求,直至訴訟保護。這種損害一旦確認,施害者必須加以補救,或者由國家加以補救。
。ǘ靶腋椪庇谩胺(wěn)定、自由”兩大手段實現(xiàn)“幸!币粋目標
1、國家是一種人造機器,使喚人的國家=人的災難,國家穩(wěn)定是“人民幸!钡那疤
汽車是一種人造機器,如果讓汽車來自由使喚人,那么造車人與駕車人的末日就到了,有見過汽車不聽使喚自動出軌而給人帶來好處的嗎?沒有。國家與汽車完全一樣,也是一種人造機器,人們之所以建立國家,是為了讓國家聽人的使喚,為人的需求服務。有見過不聽人的使喚甚至自定自由、正義反過來教育人、使喚人、改造人的國家,最終給人帶來福利的嗎?同樣沒有。
人類歷史上,使喚人的國家只有法西斯德國、軍國主義的日本、墨索里尼時期的意大利和計劃經(jīng)濟國家,前者使喚民眾去征服外國,結果反被外國戰(zhàn)敗占領;
后者使喚民眾去發(fā)展經(jīng)濟,結果造成全民饑荒,無論出于何種動機、以何種手段、要達到何種目的,使喚人的國家最終都給人類在精神、道德、法制、物質生產等領域帶來了毀滅性的災難。國家使喚人的理論,看起來是為了國家、人民,實際上害了國家、人民。國家,無論如何偉大,都只是一種人造機器。使喚人的機器,無論是汽車還是國家,都不能給社會帶來安寧,給人民帶來幸福。
2、幸福憲政用法律手段確保國家穩(wěn)定,人民自由,社會幸福
幸福憲政用法律手段明確初始權利與剩余權利均天然屬于人民,國家必須穩(wěn)定,不能為所欲為。并確立了“法治”的基本意義:“法治,對國家來說,就是法無規(guī)定皆禁止;
對個人來說,就是法無規(guī)定皆自由”。由此派生出幾條基本法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
國會不得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
法律必須明確,有可操作性;
對不明確的法律的擴張解釋不得侵害原本由人保留的自由。法治確立的國家穩(wěn)定同時也是“作為的”穩(wěn)定,國家必須有所作為,作為必須高效:凡是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國家都必須一絲不茍地執(zhí)行,否則,必受國家訴訟制度追究。
3、“穩(wěn)定國家”與“維護自由”是“幸福憲政”的兩個面
國家穩(wěn)定了,人民有了明確的預期,知道國家不會干什么,會干什么?國家越軌如何補救,自由也就有了保障。人民有保障的自由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發(fā)展,人們自由的發(fā)展又反過來促使憲法、法律的發(fā)展,使得“國家不能干什么,應當干什么”之類的法律規(guī)定越來越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國家因此越來越穩(wěn)定,人們的幸福感也越來越強。
人們自由了,沒有感受到壓迫與強制了,國家才會穩(wěn)定。這個道理,用我們過去的話說就是:“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反抗”,不自由就是壓迫,有反抗國家就不會穩(wěn)定。用我們現(xiàn)在的話說:“哪里有壓迫,哪里就有沉默”。沉默表示的是非暴力不合作,這是人們在總結過去以暴易暴教訓的基礎上總結的另一種反抗暴政方式。
必須注意的是,穩(wěn)定與自由的主體不能互換。穩(wěn)定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對人民不能強求穩(wěn)定;
自由的主體是人,對國家不能給以為所欲為的自由。給國家以自由等于傷害國家的穩(wěn)定,等于傷害人的自由,傷害社會的幸福。這是由于國家與個人的不同本性所決定了的,也是人們追求人類幸福的目標決定了的。國家的行動必須有個導向,即為了人的幸福而行動。平時,國家應當象機器一樣正常工作,沒有任何主動行為;
在風險刺激已經(jīng)出現(xiàn)時,國家的應激性反應必須象有機生命體一樣靈敏、高效、全能,向著既定目標“滿足人(組成有機體的細胞)的需求”,啟動一切既定程序甚至打破一切既定程序奮力前進。但國家的應激性反應無論怎樣靈敏、高效、全能,都不等于國家自此獲得自由,國家的需要可以凌駕在其制造者人及其需求之上。相反,國家的機器本性不會改變,國家的任何需要都必須以人的需求為前提,沒有人的需求為支撐,國家的任何需要均屬非法。
對國家應激性反應的認識很容易走極端,比較有代表性的兩方是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的美國與德、意、日法西斯國家,當時的美國在胡佛政府主持下,嚴格推行國家不作為政策,對銀行倒閉、工廠關門、工人失業(yè)、產品堆積放人不管,幾乎毀滅了美國;
而另一面,則是德、意、日法西斯國家推行國家使喚人的政策,以“優(yōu)等民族論”召喚本民族公民為了所謂的世界與國家的需要,去征戰(zhàn)沙場,挑起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二戰(zhàn)結束后,盡管優(yōu)等民族論壽終正寢,但優(yōu)等民族論的始祖“先進階級論”卻在蘇聯(lián)的推動支持下,在許多國家發(fā)動了內部戰(zhàn)爭,并建立了14個社會主義政權,推行計劃經(jīng)濟體制,國家對人的控制深入思想、文化、生產、生活、精神、意念諸領域,70年后,計劃體制徹底垮臺,一切“豐功偉績”最終都成為人類歷史上空前絕后的黑色幽默。人們將這個時代稱作“黑幕時代”,將這個時期的生活稱為“黑箱生活”,將這個時期的光榮工程稱為“面子工程”、“政績工程”,一切榮光均無法考證,一切操作均屬見不得光的“黑箱操作”。違背社會平等信念的“先優(yōu)理論”無論是借助“階級”、“民族”,還是借助“國強”、“民富”,自此露了真面目,徹底走入窮途末路。
三、世界上最先進的憲政應當是“穩(wěn)定、自由、幸!比灰惑w的憲政,幸福就從穩(wěn)定國家開始
目前我們自稱是社會主義國家,推行著一種比發(fā)達國家還要先進的社會制度。世界上最先進的憲政理應被社會主義國家采納。從過去國家運動不斷、思想?yún)R報無窮、宏觀調控無止境的具體情況出發(fā),我們首先應當從穩(wěn)定國家開始,明確界定國家不能干什么,應當干什么。
國家穩(wěn)定以后,人們的自由就會自然擴大,因為憲法已經(jīng)以明確的條文與訴訟補救機制來防止國家不穩(wěn)定因素出現(xiàn),為所欲為去使喚人。因此,追求幸福,對于我們來說,就從穩(wěn)定國家開始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
1、修憲,以平等、競合為原則一一羅列“國家不得為之事項”,建立“違憲審查制度”,設立憲法法院追查違憲者的法律責任;
對國家穩(wěn)定的最大侵害來自于等級制度與差別對待制度,故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就是禁止設立思想差別對待制度。國家不得立法確立等級制度,不得差別對待各種思想、理論、個人與群體(領袖、先進階級與等級制度),不得確立國教(指導思想、真理),不得歧視、差別對待弱勢群體等等。這些都值得我們借鑒。
“違憲審查”由憲法、權利法案、人權宣言以及違憲審查制度構成,旨在確保民眾千變萬化的自由不受侵害,確定“國家不得為”之事;
2、修憲,以福利國家為原型,建立幸福憲政國家,一一羅列“國家必須為之事項”,確保公民基本的生存權、工作權與工資提高權 ,為“有為政府”劃分明確邊界,推行行政訴訟制度,補救政府失職;
3、修憲,在現(xiàn)有選舉中引入競爭機制,“防止權力異化”,促進大國人力資源配置最優(yōu)化。
“競選制度”由競爭性選舉及其配套制度、違憲審查制度構成,旨在確保公民的平等權、“選舉的競爭性”、國家權力的非異化與國家教育的多樣化:選舉必須定期、公開、公正,必須不附條件(對未成年的年齡限制除外),國家職位必須通過競選取得, 這樣,我們的憲政就從飄忽不定的一條邊階段(無限政府),直接達到“違憲審查、有為政府、競選制度”穩(wěn)定憲政階段,人民的幸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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