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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科斯定理與國資轉讓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科斯在1959年寫過一句斬釘截鐵的話:清楚界定的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前提。這是張五常版的“科斯定理”(與斯蒂格勒最早命名的不一樣)。近來要對關心過的幾個題材做一個“理論小結”,思前想后,非把“科斯定理”請出來不可。

  

  “產權清晰”的試金石

  

  科斯思想的影響,超出了學術的象牙之塔。我們中國人可以見證的,是“產權清晰”或“產權明晰”這樣的詞匯,不但在改革文件里登堂入室,而且成為改革實踐的口號。追根溯源,“產權清晰”來自科斯定理,雖然高舉這口號的人不一定知道科斯先生是何方神圣。

  

  “產權清晰”講多了,就出來一個問題:究竟何謂“產權清晰”?比如國有資產,不少人說“產權不清晰”;
但批駁者說,國有資產就是國家的資產,清清楚楚,誰說不清晰?于是問題來了:說產權清晰還是不清晰,從哪里看?拿什么做標準?

  

  我以為科斯定理的一個重要用途,就是點明“產權是否清晰,在轉讓中看得最清楚”。解釋這一點的道理很多,我取比較直白的邏輯下筆:(1)任何轉讓——產權易主——要考慮代價;
(2)任何估價免不了“主觀因素”;
(3)“主觀”的關鍵是一個“主”字;
(4)怎樣界定“主”,轉讓就怎樣進行。一句話,轉讓最容易“暴露”產權界定的實際狀況。

  

  國資轉讓的困難所在

  

  讓我們拿國有資產試做分析吧。是的,我們很容易說某家工廠是國有企業(yè),也容易說某間銀行是國有銀行。查查書本,國有資產的定義是“政府管理的全民財產”,也沒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只要政府派員使用、占有和管理國有資產,承擔經營損益,國資的產權是清晰的。

  

  但是,一旦發(fā)生轉讓,模糊就隨之而來!譬如要把一家國有工廠賣掉,該怎樣進行?我們知道,“賣”無非是取一個代價而放棄資產的產權。問題是:取多大代價才“值”得放棄產權呢?答案是,要資產之主自己來判斷。簡約一點,“可取的代價”多過“不放棄產權的收益”,對于賣者就應該“值”了。

  

  困難在于,以“可取的代價”來比較“不放棄產權的收益”,離不開“主觀估計”。在經驗上,我們知道天下是有“飽漢不知餓漢饑”這回事的,而餓漢要“知”飽漢恐怕更不容易。同樣一碗米飯的“使用價值”是多少,以多大的代價得之或棄之才“值”,餓漢飽漢的答案截然不同。就是說,評判價值離不開主觀性。離開了“主”之“觀”,市場交易無法進行。

  

  要出售國有工廠,“值或不值可問誰”?問“國家”嗎?除了“朕即國家”、皇帝的個人意志就是“國家意志”之外,國家差不多都是一套行政機構和相應的工作程序。哪一個政府機構、經過何種程序可以代表“國家”決定對一間國有工廠的“主觀估值”?是工廠的主管部門?是國資管理機構?是授權經營國資的機構?答案是都可以,只要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倘若進一步問:這些機構里有許多工作人員,誰的“主觀”才可以代表那個機構、進而就可以代表“國家”?想來想去,沒有一個好答案。

  

  轉而求助于“全民”吧。在法律上,國資屬于“全民”,遇到主觀定價這類難題,問問“最終的主人”如何?答案是無“人”可問。“全民”是一個抽象,它既不可分解為公民個人的私產,也不是經過私產之間的市場合約“集合”而成的“公產”。對比一下私產基礎上的股份公司和各類基金,那是有人可問的體制,不難表達“主觀估值”。恰恰在轉讓的環(huán)境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全民國資”一不可追溯為個人私產、二不以市場合約為基礎的性質。

  

  替代的法門

  

  傳統(tǒng)的國資體制干脆不準轉讓,或僅限于在國家的各個代理機構之間“調撥”,似乎就免去了定價難題。問題是,資產轉讓一旦超出國有的范圍——這是改革帶來的壓力和機會——怎么辦?

  

  中國的經驗是,尋找替代。譬如,普遍以國資的“凈資產值”作為判斷國資轉讓是否“值”的基線:如果市場的成交價高于“凈資產值”,國資轉讓就被看作“增值”(至少也“沒有流失”);
反之則反之。我們知道,“凈資產值”——是資產形成的歷史投資在今天的帳面記錄——是非常“客觀”的。過去投資了多少、今天還剩多少,全部有跡可尋,有帳可查,不需要“主觀估值”。

  

  “凈資產值法”開了國資向私人和非國有機構轉讓的先河,功莫大焉。問題是,形成資產的“成本信息”雖然客觀,但與該資產在未來提供收入的能力沒有關系。同量的歷史投資形成的資產,在未來提供的收入可能是正的,可能是負的;
可能多、也可能少。就是說,同量“凈資產值”的市價——“按資產未來預期的收入決定的今天價值——可以截然不同!皟糍Y產法”只允許“高者”轉讓,那么“低者”——國資的市價低于凈資產值——如何處置?

  

  早期的“辦法”是,不賣;
否則以“國資流失”論處。結果是我們看到了獨步天下的“不流通國有股”。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按凈資產“做價”后,不準非國有機構和私人買賣和持有。我們也看到由此帶來的“減持難題”:一旦宣布按市價減持國有股,市場預期把股票市價大幅度下拉。

  

  “凈資產值法”的另外一個結果是,隨著“靚女先嫁”,政府手中積壓了大量“丑女”——帳面凈值大大低于市值的資產。要減輕政府負擔,防止資產進一步縮水,勢必要把按照低于帳面資產值的市價出售國資的任務提上日程。這方面,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去年按市價——只相當于帳面值的8%——處置了約100億人民幣的銀行債權資產。它的經驗是,靠境內外私人公司之間的公開市場競爭,得到本來 “沒有主觀估值能力”的國資的市價信息。重要的是,資產一旦按市價成交,其投資和管理造成的損益就浮上臺面,要求更清楚的權利劃分與責任承擔。

  

  這些經驗表明,走市場經濟之路,“產權清晰”——不是法律所屬的清晰,而是在轉讓中可以運用市價機制的清晰——是回避不了的任務?扑苟ɡ硎氰F則,不是說說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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