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光:南都案的若干政治解析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從政治層面來看,南都案的發(fā)生,我們看到媒體與黨政權力機關的關系正在發(fā)生某種微妙的變化。權力體系的內部關系也正在發(fā)生某種變化
說實話,中國沒幾份象樣的報紙,南都、南周不過是矮人國里的高個子。中國不缺見風使舵的傳媒人,隨便找一個宣傳官員或首長秘書,大概都能去報社當老總,象喻華峰、程益中這樣的報社老總還真不多?芍袊畈蝗钡木褪秦澪鄯、賄賂犯,早已到了抓不勝抓、判不勝判的地步,象喻華鋒這樣因為分了一點獎金而居然榮居貪污犯、賄賂犯之列的,卻又并不多見。廣東省真正的腐敗分子大約是已經抓光判凈了,不然,很難理解我們的反腐隊伍要到南都挖地三尺之尋贓的決心、重刑伺候之嚴懲的意志。
57年反右的時候,最先倒霉的是當時兩家“鳴放”得頗為活躍的報紙。偉人毛主席憑空“欽定”出一個“章羅聯(lián)盟”和“章伯鈞——儲安平——光明日報、羅隆基——浦熙修——文匯報”兩條黑線,一網打盡了大批右派。不過,所定下的大罪卻既不是賣國漢奸也不是貪污行賄,而是“資產階級方向”和“反黨反人民反社會主義的右派”之罪。查的就是思想帳、言論帳,沒必要假模假樣去查什么經濟帳,思想和言論照樣入罪,在那時候是可以理直氣壯的。撫今追昔,這說明今日之中國終究是進步了,南都的領導層畢竟沒有惹上“惡毒攻擊收容遣送機構的領導人員”或者“蓄謀推翻共產黨對非典防役部門的領導”之類的罪名(引號里的內容套用中共中央《劃分右派分子的標準》之用語格式),對喻華峰的判決也不是在黨小組會議上確定、在批斗大會上宣布的,而是通過嚴格的司法程序獲得的,這不也是明顯的進步嗎?
形式上,南都案只是一起經濟案、腐敗案,從頭至尾并不涉及輿論監(jiān)督或言論自由之類的議題。按理說,放人也罷,重判也好,受委屈的是喻、程、李等人,全國的媒體又何必驚慌?大不了以后分獎金的時候多長個心眼,讓會計把小帳單作得漂亮點。換句話說,損人者未必能利己,即使槍斃了喻華峰,未必還有誰敢給打死孫志剛的收容站諸勇士平反?未必又有誰敢宣布隱瞞SARS疫情是政治正確?反腐敗是可以大張旗鼓搞的,反輿論監(jiān)督卻只能旁敲側擊,對“有關部門”而言,這不也有一點別扭嗎?
從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對南都案的分析,已經很充分了。這個案子里還有幾個政治層面的問題,或許還值得挖掘一番。
其一,從南都案的發(fā)生,我們看到媒體與黨政權力機關的關系正在發(fā)生某種微妙的變化。在中國的整個政治體系的有機構成中,媒體一向是沒有獨立性的、被動的附屬物,被稱之為“喉舌”者也。這不是說媒體這“第四權”不重要,恰恰相反,建國以后,雖然黨的組織系統(tǒng)深入到生產隊和車間、班組,黨的路線方針和指示精神完全可以循著這條組織路徑上傳下達,可是,毛主席、劉主席、周總理仍然長期身兼業(yè)余報紙主編之要職,親自審定兩報一刊的頭版文章不說,前者更常常親撰社論、號令全國!輿論陣地自然是極端重要的,所以,黨政機關要充分運用它而不是拋棄它,要控制它而不是消滅它,要發(fā)揮它的作用為我所用,而不是降低它的作用另辟蹊徑。過去,對于“犯錯誤”的媒體,傳統(tǒng)的處理方法是依組織程序、按違犯宣傳紀律作內部處理,一般情形下無非是警告批評、嚴厲申斥、訓令改正,嚴重者也無非降級撤職、走馬換將,不至于大張旗鼓地弄到法庭上去重判嚴罰。
南都案這種處理手法上的變化表明,至少在某個層級的官方機構看來,這種“喉舌”,已經到了“要它何用、不要也罷”的地步了,也許沒有喉舌的日子,活得更滋潤些。媒體在某種程度上成了它們的對立面,讓它們感覺到媒體是不好運用的權力工具,需要打擊其鋒芒、限制其功能、削弱其影響、降低其作用。
我們可以從幾方面來分析這種變化的原因,一是因為媒體泛濫、信息爆炸,原來的媒體管理方法已經無法應付當今的局面;
二是因為組織處理那種方式的力度還不夠大,又敲不掉人家的飯碗,又壓不住人家的精神,更不足以威服天下、震懾人心,有必要從組織程序升級到法律程序;
具體到南方都市報的情況,我們還可以作第三種猜想,也許整頓南都一類的報紙并不是黨政機構的“統(tǒng)一意志”,不過是這個有機體的一部分要懲罰另一部分,假如要懲處南都的并不是黨委或黨委宣傳部,僅僅是當地的政法機關,而政法機關在未與宣傳部門協(xié)同的情況下,卻又并不掌握組織資源,于是,它只好動用政法資源去下手了。這僅僅是筆者的假設,萬望所涉當局不要當真。
其二,從南都案的前后過程,我們還看到權力體系的內部關系也正在發(fā)生某種變化。南方都市報最惹事生非的兩樁報道是關于孫志剛和SARS,這兩件事在中央都得到了積極的回應,前者促成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后者促進SARS疫情的公開,媒體與政府良性互動,兩件事都是給“新政”長了臉面的。南都可謂功莫大焉,但顯然,地方上的某些當局卻認為自己的機關和自己的人丟了臉,認為南都對于中央的功勞、對于人民的功勞并不足以抵消他們對于地方形象和某些官員政績的損害。據說在二審之前,溫總理和廣東省委張德江書記都有過對辯方有利的表態(tài),卻也只換來減三年刑期的改判,這真是奇怪的事情。是廣東已經率先“司法獨立”了嗎?還是縣官不如現管、司法權已經地方化乃至部門化了呢?
我們再聯(lián)系到劣質奶粉事件中用假撤職蒙騙國務院調查組,還有諸如一個屁大的“大款警察”需要中紀委親自出馬查辦、懲處一個科級干部需要總書記批示處理、……,似乎權力系統(tǒng)各自為政的傾向在向惡性發(fā)展。上面的不太知道下面的在打什么主意,下面的也不太想管上面的都有什么方針,平級的部門則熱衷于互相搶權奪利,辦一個流動公廁都有四五個部門搶著發(fā)紅頭文件收費管理(珠海),在大一統(tǒng)體制下這可是非?膳碌氖虑。這已經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那么簡單,似乎已經到達“你有政策,我也有政策”的高級階段了。
從小民的視角,很多問題是看不清楚的。但愿南都案僅僅是反腐擴大化而已,不然,它還真不是個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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