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異地任職”的利與弊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一項制度最終能否稱之為“好制度”,關鍵要看它能否經(jīng)得起時間的檢驗,能否在“制度”存續(xù)的時間內通過不斷完善與時俱進,從而不間斷地為民造福。就像“收容遣送條例”那樣,當初設計者的初衷恐怕也不見得就想把它搞成“惡法”,用它去殘害農(nóng)民。然而,在運行中、在漫長的時間檢驗中,“收容遣送條例”背離了設計者的初衷,最終演變成為“惡法”,成為少數(shù)人殘害人民的“邦兇”。好在國務院及時廢除并頒布了新的《救助辦法》,才避免了更多人間殘劇的發(fā)生。
同樣地,讓我們重新審視一下“干部異地任職”制度。
事實上,早在封建王朝時期,為防止官員結黨營私等弊害,就堅持地方首長的屬籍回避制與三年一屆任滿輪換制度。唐朝制定了較完善的《回避條例》,不許官吏任“本郡州縣及鄰本郡縣官”。起先提出“三百里內不為官”,后又改為“五百里內不為官”、“千里內不為官”,還有“南人北官,北人南官”的規(guī)定。明朝把全國分為三個大區(qū),“定南北變調用人”。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為使領導干部擺脫人際關系的羈絆,更好地履行職務,作為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干部交流”制度應運而生。
在過去, 領導干部異地任職好處可以列舉出很多很多。例如,可防止政治上的拉關系,尋靠山,攀龍附鳳;
組織上的任人惟親,“近水樓臺先得月”,“一人得道,雞犬升天”,順我者昌,逆我者亡;
經(jīng)濟上的拉拉扯扯、投桃報李、行賄受賄,等等。然而,在“朝發(fā)夕至”、“千里江陵一日還”、“天涯若比鄰”等早已不是詩人們充滿幻想的浪漫之時;
當飛機、火車、汽車等現(xiàn)代交通,手機、可視電話、因特網(wǎng)、電子郵件等現(xiàn)代通信演繹“近在咫只”的神話之時;
當“地球儼然就是一個村”之時,當人流、物流、信息流進入比特時代、競想迸流之時,猛回首,人們的“社交圈”早已今非昔比。在這種情況下,干部任職“異地”與否顯然已沒有太大的意義。(www.yypl.net)
事實上,經(jīng)過十幾年的運行,干部“異地任職”制度,其“利”是否全部涌現(xiàn)尚需繼續(xù)觀察,其“弊”日益顯現(xiàn)卻是不爭的事實:
干部“異地任職”,加重了干部的“短期行為”。由于現(xiàn)行制度要求縣委書記、縣長、組織、紀檢等部門的主要干部,一般不得在成長地任職。于是,一縣、一市所有“公共事物”的決策大權全都拱手讓給了外地(干部)。決策層中,本地干部、群眾的不同聲音則極其微弱,幾乎到了無足輕重的地步。由于多數(shù)“異地任職”的干部,從報到之日起,就盤算著何時升職或平調回城,因而根本就沒精力、也沒時間去做那些“前人載樹,后人乘涼”等費力不討好的“潛績”。而是熱衷于搞那些能夠早出政績快出政績、花里胡哨的所謂“顯績”。于是,“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虛報浮夸,甚囂塵上屢禁不絕。一任一個“新思路”,任任都有“新舉措”。今天讓農(nóng)民養(yǎng)羊、明天又讓農(nóng)民養(yǎng)牛,只要政績需要不惜民力財力,搞得農(nóng)民無所適從,成為加重農(nóng)民負擔、勞民傷財?shù)墓χ住?www.yypl.net)
干部“異地任職”,給腐敗分子以可乘之機。按照設計者的初衷,干部異地任職可以擺脫人際關系的羈絆,自然地“跑官買官”等腐敗問題也應該少之又少、甚至于絕跡。然而,事實遠非如此。由于現(xiàn)代交通、通信工具快捷如飛,往往是干部異地任職消息剛一披露,同學、戰(zhàn)友等舊有關系瞬間就被激活,關系網(wǎng)隨即編織而成?梢,“異地任職”制度不可能、也不會使交流干部完全擺脫人際關系的羈絆,輕松地履行職務。相反,由于異地任職,少了成長地群眾、鄰里鄉(xiāng)親的監(jiān)督,少了家庭、道德方面的約束,而且只要任內“作奸犯科”不被當場拿獲,多數(shù)腐敗分子的犯罪行為會隨著再次異地為官而灰飛煙滅,一些異地任職的干部變得肆無忌憚。事實上,由于異地任職,買官者可到干部的“老家”行賄,從而有效地避開了“工作地”組織、群眾的監(jiān)督;
由于異地任職,某些耐不住寂莫的異地任職干部之“性交易”能成功地避開“生長地”,從而躲開了家庭的監(jiān)督;
由于異地任職,干部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形象工程”可以不負任何責任……由此可見,與本地干部相比,異地任職干部的腐敗行為更具隱蔽性、也更難監(jiān)督,對工作失職責任則更難于追究。江西省原副省長胡長清、湛江海關原關長曹秀康、河北省原副省長叢?雀瘮》肿印柏斏p貪”最終走上絕路,都是從異地任職耐不住寂莫開始的。據(jù)報道,廣東省近年查處的100多起腐敗案中,幾乎每個貪官必有情婦?梢,干部異地任職若沒有相應的保障措施,則很有可能加劇“財色雙貪”等腐敗問題。
干部“異地任職”,使人大監(jiān)督空洞化。近幾來,在不少地方,每逢換屆,上級對所轄區(qū)域的干部都要進行一次調整,之后再進行選舉。干部“異地任職”,權力來源于“上級任命”,強化了對上負責,弱化了對群眾的服務意識。人大選舉成為“形式”,使得人大對政府官員的監(jiān)督職能形同虛設,代表職務則成為純粹的選舉工具。(www.yypl.net)
干部“異地任職”,加大了行政成本。由于干部交流范圍充其量也就是一兩個小時的車程,于是,一些交流干部整日在“工作地”與“生長地”間穿梭,成為名符其實的“走讀生”。為栓心留人,解決交流干部的后顧之憂,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在食宿、交通工具、娛樂設施等方面進行了大量的投資……所有這些,毫無疑問加大了行政成本。
………
簡言之,干部“異地任職”制度凸現(xiàn)的弊端,在不少地方已經(jīng)成為群眾詬病最多的制度之一。
《中國共產(chǎn)黨黨章》明確規(guī)定,黨除了人民群眾的利益,沒有自已任何特殊的利益。胡錦濤同志在七一座談會上指出,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核心在于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大量事實表明,干部制度的成敗,關鍵不在于“異地任職”與否,而在于真正有效的監(jiān)督。日前,中央頌布了《黨政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檢查辦法》,使得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工作有章可循。只要我們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強化監(jiān)督,就一定能夠解決干部“異地任職”出現(xiàn)的種種弊端,進而探索出一條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工作的新路。(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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