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比美麗更重要閱讀答案 [生命和法律 哪個更重要?]
發(fā)布時間:2020-04-02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事件背景 新道路交通法在2004年5月1日正式實施后,“全國行人違章死亡第一案”,即“奧拓車撞人案”2004年9月29日上午在北京市宣武區(qū)人民法院當庭宣判。判定被告承擔50%的責任,共計賠償金額約15萬元。被告劉某認為對自己的判罰過重,并當庭提出上訴。
2004年5月9日晚上8點55分,曹某和丈夫在違章橫穿北京市二環(huán)路主路時,看到了道路中間有綠化隔離帶,并翻過隔離帶穿越馬路。司機劉某距離曹某20米時采取緊急制動,車撞倒曹某后,又向前行駛了6米才停住。
原告方的代理律師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過失,根據北京市機動車檢測場的監(jiān)測記錄,可以證實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安全性能不合格。即汽車制動力總和不合格,認為如果這是一輛制動力合格的機動車,慘劇有可能避免。
當事司機表示自己下半輩子都賠進去了。“我也是犧牲品!彼緳C劉某面對死者家屬提出的20多萬元的巨額賠償,對新交法提出了質疑。
作為新交法實施后首個在二環(huán)路撞死人的司機,劉最初認為自己沒什么責任,最大的可能就是賠幾萬塊錢。但當交警認定責任后,他覺得自己“同樣是犧牲品”。
他說:“新道法強調以人為本,我相信也能被廣大車主所接受。畢竟出了人命,車主即使完全‘無辜’,掏幾萬塊錢息事寧人也是應該的,但新交法規(guī)定的賠償實在是太多了,這么賠我這下半輩子就全賠給人家了。”
奧拓撞人案9月29日剛剛宣判,10月2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交通支隊就開出一份交通事故認定書:騎車斜穿鄉(xiāng)村公路的米某被一輛急速行駛的貨車當場撞死,但米某仍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貨車司機賈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作為一個交通事故死亡率居世界第一的國家,我們更多的人在思考著生命權、交通權、人權、物權在法律天平上的輕重。
新舊法比較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法律還規(guī)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惟一的免責條件: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許多委員認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受傷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區(qū)分機動車之間相撞和機動車撞人的不同賠償原則。國外對行人受傷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別保護的。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高速運輸工具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無過失責任。因此法律作了上述規(guī)定。
舊的交通法規(guī)規(guī)定,在發(fā)生機動車與行人的事故并且撞死人之后,如果司機沒有任何責任情況下司機需要付10%的人道主義賠償,但是不超過9個月的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收入。
新的交通法,遵從了“倒置舉證”的邏輯,即使司機無交通事故責任,只要你不能夠證明你采取了相關的足夠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你還是必須負全部賠償責任。
按照新的交通法,賠償的金額大幅度增加。每個省的標準不同,但是相差不大。如深圳的標準,假如你撞死一個深圳戶口的居民,你不負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你不能向交通事故認定部門證明你采取了足夠的措施,你基本上要賠償80萬人民幣。就算你采取了足夠的措施,只能減輕賠償,不能全免,賠償比率也不會低。
評論
“我們支持新交法!”
夏天的北京,艷陽高照。而生活在這座城市中的人們,心情卻比那陽光還明媚。他們走街串巷,奔走相告:新的道路交通法實施了!人們終于盼來了這部以人為本的交通大法!
從今而后,那寬闊的環(huán)路、高架的立交橋已不再是天塹了,已不再是那些強者們專屬的“禁區(qū)”了。它已經回歸到人民的手中了!人們徜徉在平坦的道路上,或情侶間情意綿綿,或扶老攜幼盡享天倫之樂……
隨著向人民開放的道路越來越多,敏銳的商家捕捉到了這一巨大的商機,市民甲說:現(xiàn)在的生活真是方便了,以前只能在胡同里買到的早點現(xiàn)在不用再翻下橋欄桿就能買到了。市民乙說:這五環(huán)路上現(xiàn)在好了,隨手買點早點,邊放風箏邊吃,那叫一個爽!市民丙則針對新的交通法談出了更深層次的見解:這的確是一部人性化的法律,它真正保護了我們弱勢的利益,打擊了機動車的囂張氣焰!讓那些往日里騎在我們頭上作威作福的機動車們在新法面前發(fā)抖吧!為了更好地貫徹新法,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拆除設在環(huán)路上的護欄和綠化帶,以便讓老弱病殘能更為方便地通行。
新《交通法》的盲點
一部更加嚴謹、科學、全面與人性化的新《交通法》理應被廣泛期待,然而,這部已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法律,卻仍然存在著盲點:從立法的初衷就偏離了“放之全國而皆準”的前提,形成了重城市輕鄉(xiāng)村、“一手軟一手硬”的先天性不足。
因為根據我國當前的現(xiàn)狀,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概率最高、人數最多的地方,并不是在“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見新《交通法》附則)”,而是在城市以外的各類等級的道路上。當前在我國除有限的全封閉管理的高速公路外,其他的國道、省道以及根本不在正規(guī)序列內的市道、縣道、鄉(xiāng)道上,是鮮見甚至沒有紅綠燈、斑馬線等任何交通標志與設施的。卻恰恰又是這些“不標準、不規(guī)范”的道路,承載著中國的大多數機動車、非機動車,行走著“最廣大的人民群眾”。那么,如果在這類盡管現(xiàn)實存在、但卻事實上被法律界定排斥在外的道路上發(fā)生事故,該如何劃定責任與了解呢?
新出臺的《交通法》對城市之外的道理交通安全,僅以“各級人民政府正當保障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來表述,是這部法律最大的盲點,不能不算一種莫大的缺憾――城市人的命值錢!
誰考慮過過路的人?
車撞人,到底是撞死了白撞,還是司機負全責?賠償再多,能換回一個人的生命嗎?道路、交通本來就是方便人類出行而設,但如今,城市里氣派的馬路多少考慮到行人穿行的恐懼?
有個日本朋友,在北京住了兩個月,問他對于中國的感受,他想了半天,吐出了一句讓我無法反駁的話,“中國人無視交通規(guī)則”。
但是他可能沒有注意到,如果在綠燈閃起的一刻才起步的話,幾乎很難穿過北京寬寬的道路;后果是進退不得,只能在道路中間盯著兩旁呼嘯而過的各式車輛,等待下一個短暫綠燈的瞬間,這又何嘗不是另外一種危險!
而在香港,我卻有全然不同的體驗。每當紅燈亮,所有的行人都規(guī)規(guī)矩矩地站在黃線外,即使沒有車輛經過,也沒有人提前穿行。而且據說,闖紅燈要受到重重處罰。
數字
據統(tǒng)計,上個世紀全世界一共生產了大約22.35億輛機動車,但與此同時,全世界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也達到2500萬人。
據統(tǒng)計1996年全世界共有60億人口,2200萬公里的公路,4.7億輛客車,1.45億輛貨車,1/3的機動車在美國,另外1/3的機動車在歐洲,其他的機動車分布在世界其他各國(國際路聯(lián)統(tǒng)計)。
據世界衛(wèi)生組織統(tǒng)計,每年全世界有60萬人死于交通事故,傷1500萬人,2/3的傷亡發(fā)生在發(fā)展中國家,75%的傷亡人員是道路交通弱者。
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50萬人。其中,中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為10.4萬人。
目前,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在全國總死亡人數中排在腦血管、呼吸系統(tǒng)、惡性腫瘤、心臟病、損傷與中毒以及消化系統(tǒng)疾病后面,居第七位。
多年來的交通事故統(tǒng)計顯示,約有三分之二的交通事故責任在駕駛員一方。據統(tǒng)計,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中的四分之三是行人、乘車人及騎自行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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