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野蠻的【支持死刑不等于選擇野蠻】
發(fā)布時間:2020-03-25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我不反對廢除死刑,但我不認為主張廢除死刑與支持保留死刑之間存在道德、人性高低之分。如果一定要分個什么,也許可以勉強作激進與保守之分。 不久前,藥家鑫案引發(fā)了新一輪對廢除死刑的呼吁,而剛剛終審的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殺少女摔死男童一案,因為高院終審判決是死緩,則觸發(fā)了輿論界對于“廢死”的反彈,網(wǎng)友認為,李昌奎罪大惡極,不應免死。
死刑存廢之爭有很長歷史了,國外已近兩個半世紀,國內(nèi)也持續(xù)多年。有爭議,不奇怪。一個涉及宗教、文化、傳統(tǒng)和現(xiàn)實等諸多復雜因素的問題,在世界范圍都注定還要持續(xù)爭論下去,但在中國死刑存廢之爭中,卻出現(xiàn)了令人費解的現(xiàn)象。部分“廢死派”通過特定個案,把是否贊成寬恕兇手視作文明與野蠻的分野,當成衡量人道與否,衡量人性、價值觀、道德之高低甚至有無的標準。例如,有人著文稱:“反對死刑并不是情緒性或鄉(xiāng)愿的憐憫,而是不愿意看到應該人道的社會動不動就把自己降低到同殺人犯一樣低下的道德水準!币幌伦泳桶巡煌捶w到了“不人道”,道德水準“同殺人犯一樣低下”之列。
這樣的斷言輕率而不負責任。死刑存廢牽涉宗教、文化、傳統(tǒng)和現(xiàn)實諸多復雜方面,就宗教而論,不同的宗教對此有不同態(tài)度,彼此需要尊重和理解。即使在基督教是主流信仰而新約精神影響深刻,司法制度也相對完善的美國,大多數(shù)州都還保留死刑。這中間,民眾對教義的不同理解、所持正義觀的差異,都影響民眾對廢除死刑的接受度。至于廢除死刑堅持的“生命不可剝奪”觀念,固然具有無可置疑的價值正確性,但剝奪人生命的罪犯行事并不受這一觀念約束,這樣的現(xiàn)實存在,每每使以“生命不可剝奪”為廢除死刑的價值依據(jù)的觀念陷于悖論。
死刑存廢,更有一個不可繞開的受害人。去年5月5日媒體發(fā)表了《臺灣:槍聲未打斷死刑存廢之爭》,對臺灣廢死聯(lián)盟的聲音和努力,對與之相對的“受害人團體的聲音”作了平衡報道。據(jù)報道,作為臺灣一個著名受害人團體基金會董事的陳淑貞表示,一定要把犯罪受害人的保護改善到一定深度之后才可提廢除死刑。在相關被害人配套保護措施沒有完善之前,他們極力反對廢除死刑。她要求政府就以下問題馬上開展實證調查:臺灣暫緩執(zhí)行死刑4年來,對受害人影響幾何。據(jù)她了解:有些受害人家屬已離開臺灣,躲到世界另外的角落去療傷。
這個情況,提醒死刑存廢討論絕不可回避和忽視受害人及受害人保護這一視角。受害人保護制度在大陸卻根本未提上日程,臺灣受害人家屬還可以躲到世界另外角落療傷,大陸幾乎沒有這個條件,甚至根本沒有對這個群體的日后生活、心理、精神狀況進行過臺灣那樣的跟蹤調查,更談不上基于調查的應對。
死刑廢除也許是個時間問題,但目前尚保留的國家,死刑縱有報復成分,可是作為一種最嚴厲刑罰,具有跟其他刑罰相同的功能,一,對人來說,應該知道選擇了該刑罰所對應的行為,就選擇了將要承擔的后果,所以,康德、黑格爾等思想家認為死刑乃自由意志的選擇結果,不是沒道理。二,它在設置上無疑具有超越報復之外的警示、震懾暴力犯罪的目的。反對者可以引數(shù)據(jù)來證明警示、震懾作用有限,但不能否認其存在,何況,單純的數(shù)據(jù)闡釋力也有限。而作為報復,由國家刑法和司法程序加以規(guī)范化的報復,是對私力復仇的替代。這種替代可以防止私力復仇很難避免的過度報復和濫殺無辜,具有使報復終止于國家刑罰處置而避免冤冤相報、暴力循環(huán)的功能。
世界上已通行數(shù)千年的“殺人償命”正義觀和法律原則正在發(fā)生變化,但過程不是誰想快就快。當很多人還堅持傳統(tǒng)正義觀,廢死推動者可以認為這種正義觀需要更新,但更新得假以時日。我本人不反對廢除死刑,但第一,我不認為主張廢除死刑與支持保留死刑之間存在道德、人性高低之分。如果一定要分個什么,也許可以勉強作激進與保守之分。第二,我無意介入任何一派,但不認為現(xiàn)在就該立即廢除。在目前司法現(xiàn)狀下,我更在意司法公正問題。
廢除死刑,需要在觀念轉換、民眾接受度、現(xiàn)實條件等多方面努力,才能水到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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