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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司法考試網(wǎng)官網(wǎng) 當司法碰上民意

發(fā)布時間:2020-03-18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雖然說尊重民意利大于弊,但會不會形成新的司法不公,影響到司法的尊嚴也是需要警惕的。對于司法機關而言,應該保持一種兼聽則明的正常心態(tài),既不要被“領導”左右,也不要被民意裹脅。
  
  褚時健、張金柱、馬加爵、楊佳、藥家鑫……在社會民意越來越多地參與一些具體司法案件的討論之后,中國司法機關看起來正在一步步改變原先的工作方法。
  據(jù)人民網(wǎng)報道,西安市中級法院在3月23日對西安音樂學院大三學生藥家鑫撞人殺人案公開審理后,向參加旁聽的500余人發(fā)放了調(diào)查問卷。問卷上除了庭審的合議庭成員名單,還有兩個問題:您認為對藥家鑫應處以何種刑罰?您對旁聽案件庭審情況的具體做法和建議?
  西安中院是按照陜西高院的要求所做,而且以前已經(jīng)這樣做過;后者從2008年起就要求全省法院在庭審中“征詢意見”,并發(fā)布《關于征詢旁聽庭審公民對案件裁判意見和建議的若干規(guī)定》。
  4月22日,西安中院一審認定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同一天,備受關注的“李莊漏罪案”因案件證據(jù)發(fā)生變化,重慶市江北區(qū)法院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
  那么,這些情況是不是社會審判和公眾干擾司法的結果呢?
  
  民意的成長
  
  “有罪還是無罪”、“重懲還是輕處”……近年來,幾乎每一起特殊案件發(fā)生后,社會輿論都會此起彼伏,甚至成為檢驗后者能力與形象的一種標準。
  1997年7月,當褚時健因為涉嫌經(jīng)濟問題被捕的消息傳出后,引起一片嘩然。眾所周知在他的率領下,云南玉溪卷煙廠(后為紅塔集團)由一個不知名的小企業(yè),一躍成為亞洲第一、世界第三的國際著名煙草企業(yè)集團,18年里為國家貢獻的利稅至少有1400億元,其中僅“紅塔山”的品牌價值就達400多億元。
  “當時有許多聲音就認為褚時健不應該被判刑,因為他對云南、對國家的貢獻太大了,而且這樣的意見還出現(xiàn)在云南省一部分官員里!瘪視r健的辯護律師馬軍回憶說,“云南的許多老百姓堅持認為褚時健是‘好人’,‘好人’出了問題,大家必然會同情,會積極表達自己的意見!
  他透露,民意的力量的確對云南司法機關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因此褚時健沒有因為涉案金額巨大被判死刑,而是被判無期徒刑,后減刑為17年,2002年初獲準保外就醫(yī)。這其實就是一次民意與司法“對決”的結果。
  不過與褚時健被“輕處”的情況不一樣,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市高新區(qū)公安分局政委的張金柱卻被民意要求“嚴懲”。
  1997年8月24日晚,張金柱酒后駕車逆向行駛,將一名孩子撞飛身亡,孩子的父親和自行車則被卷在車下拖著狂奔,留下一條1500米的血路。尤其該案被央視《焦點訪談》等眾多媒體披露后,激起全社會要求處死張金柱的公憤,媒體也大肆渲染“不殺張金柱不足以平民憤”!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時,近萬人自發(fā)聚集到法院;法院遂在大門口支起音箱,廣播了庭審過程。
  張金柱被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臨刑前哀嘆:“我死在你們記者手中!贝税钢两袢员槐姸鄬W者當作“新聞審判”和“媒介殺人”的例證,認為若按交通肇事罪不可能判死刑,是輿論影響了司法獨立,造成了司法不公。
  而在其后分別發(fā)生在昆明的馬加爵殺人案和發(fā)生在上海的楊佳殺人案中,社會輿論更是形同驚濤巨浪,一種意見認為他們手段殘忍,故意致人死傷應該嚴懲,另一種意見則認為他們作案前分別受到過不公平對待,事出有因應該輕處。盡管最后兩人都被法院判處死刑并執(zhí)行,但民間存留的爭議與思考仍然不時泛起。
  為什么這些簡單明晰的案件最終會變成轟動全國的公共事件?馬軍認為原因有三個方面:政府放松了輿論監(jiān)管、民眾法律意識提高及媒體力量壯大。
  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刑法委員會委員戴福表示,民意之所以能夠?qū)λ痉óa(chǎn)生如此重要的影響,應當從民意、司法、社會三個角度尋找原因,其中“社會不公正”、“司法不公開”、“司法不公正”及“審判權不獨立”等情況值得深思,即民意影響司法的病因在于司法本身。
  “民意也有正確與錯誤之允對司法的影響也各不相同!彼f,“如果正確的民意占了上風,對于司法的處理會產(chǎn)生積極的促進,反之則會帶來消極的影響,從‘周老虎事件’、‘許霆案’及‘鄧玉嬌案’中都可以發(fā)現(xiàn)這樣的情況。”
  他指出,民意不但有正確和錯誤之分,還有真假之別,比如那些專門制造虛假民意的“網(wǎng)絡水軍”,也會對司法公正產(chǎn)生惡劣的影響。
  
  圍觀的力量
  
  “網(wǎng)絡民意基本可以代表國民民意,不一定是公意,但基本上是眾意!蔽髂厦褡宕髮W的法律學者秦德良表示,近年來隨著網(wǎng)絡技術的不斷深入和普及,網(wǎng)民的意見也逐步與傳統(tǒng)媒體形成了一種互動,一些重大案件在網(wǎng)絡的發(fā)酵下相繼成為社會“公共事件”。如此大規(guī)模的關注甚至還被賦予了一個流行的名稱――圍觀。
  “當個案演變?yōu)楣彩录,司法便難逃受輿論的關注!痹颇现W(wǎng)民“邊民”表示,包括一些知名學者在內(nèi)的各種“圍觀者”通過在網(wǎng)絡上發(fā)言、媒體跟蹤報道、現(xiàn)實中參與等方式,一步步讓司法機關感覺到民意的存在。
  藥家鑫案件已經(jīng)成為民意博弈的一個典型,對其該不該被判死刑,支持者和反對者的言論充斥著各種網(wǎng)絡與傳統(tǒng)媒體,關注程度甚至超過了同一時期的日本大地震和利比亞局勢。在騰訊網(wǎng)的一份民意調(diào)查結果中,有超過10萬人贊成判處藥家鑫死刑,只有5000多人認為不該判死刑。
  “民意之所以對錢云會、馬加爵、楊佳和藥家鑫等案件越來越關注,其實表明了對最后一道防線失守的焦慮和對越來越蠻橫和霸道的一方的擔心!鼻氐铝颊f,“法治國家憲法和法律至上,幾乎所有糾紛都由法院來解決,由法官來裁判。一旦裁判生效,就必須執(zhí)行!彼硎,比如在沒有新證據(jù)的情況下,有人仍然對張金柱的生效判決提出質(zhì)疑,甚至出書為他鳴冤,就不是一個法律至上國家的表現(xiàn)。
  中國司法并非存在于真空里,而是具有社會性的,因此其一直會受到社會的影響而變化。
  90年代末期起,司法機關開始考慮社會影響,或說參考民意斷案。他說,“到如今可以發(fā)現(xiàn)民意的作用已經(jīng)很大,比如許霆案’就是在民意的壓力下改判的,再比如‘孫志剛案’、‘躲貓貓案’,都是活躍的民意推動著司法機關的工作,一些既定的法律條文和工作方式均被改變,同時說明司法機關順應了民眾對司法監(jiān)督的期待。”
  2009年12月,最高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司法公開的六項規(guī)定》和《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若干規(guī)定》,明確了各級法院主動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jiān)督的態(tài)度,以期建立既能讓社會全面了解法院工作,又能有效維護法院依法獨立審判的新機制。
  
  司法的尊嚴
  
  “泛濫的意見表達已經(jīng)使司法與民意的關系糾結不清,每一起特殊案件無論法院怎么判都將引發(fā)一場全民大辯論,似乎 誰也說服不了誰!薄斑吤瘛北硎。
  那么,司法審判權的獨立性是否被影響,司法的尊嚴是否受到了民意的傷害呢?戴福認為,影響中國司法公正的致命性因素并不是輿論監(jiān)督,而是各種法外權力的不當干預,與其說輿論在監(jiān)督司法,不如說是監(jiān)督各種權力,防止其不當干預司法。
  重慶市的一名司法官員表示,通過報道和評論影響司法審判的現(xiàn)象在英美及大陸兩大法系的國家被稱為“媒介審判”(trialby media),是法庭所不容的,為捍衛(wèi)“司法公正”這一最后防線,有定罪權的陪審團的陪審員不允許與外界接觸――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后,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即使是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目的是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jù)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
  秦德良表示,司法的正義不應該從個案的民意中去尋找,因為個案的民意可能是不理性的,甚至是錯誤的。但面對多方受制的中國司法,不考慮民意是不理性的,“需要的是在民意與司法之間做出互相妥協(xié)的平衡,同時要反對那種為了某些人的利益而故意制造的民意”。
  “在中國,民意左右司法的確經(jīng)常發(fā)生,原因在于司法運作沒有獨立性的品格。司法必須保持自身與民意的間距,司法歸司法,民意歸民意,互不干涉!彼硎,“張金柱案、彭宇案以及劉涌案可以說都是民意影響司法的典型,照顧了民意,司法從此就更加卑微,司法的權威就更加無從尋找了!
  “民意似乎一邊呼喚著司法公正,一邊又影響了司法公正。凡事都有兩面性,雖然說尊重民意利大于弊,但會不會形成新的司法不公,影響到司法的尊嚴也是需要警惕的!瘪R軍說,“對于司法機關而言,應該保持一種兼聽則明的正常心態(tài),既不要被領導左右,也不要被民意裹脅。”
  戴福則認為民意介入司法應該有序有度,司法過程完全公開、裁決結果充分說理是民意介入司法的關鍵,而通過發(fā)放問卷調(diào)查的方式作為量刑參考,完全是迎合民意的“亂介入”,“現(xiàn)行刑事法律沒有要參考民意來定罪的規(guī)定”。
  目前,強調(diào)程序公正、嚴格規(guī)范權力運作和杜絕權力干預司法正在成為一種共識。戴福表示,那些受命下判的法官,有時還要成為不妥當判決的替罪羊,例如南京彭宇案中的主審法官一直被“網(wǎng)民追殺”,“民意之所以能夠?qū)λ痉óa(chǎn)生影響,是經(jīng)由了政治這一決定司法命運的神秘力量;司法機關事實上并不害怕民意,他們真正害怕的是民意引起的關注和震怒”。
  司法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一種手段,自身具有一系列的運行規(guī)則與體系,而讓未接受專業(yè)培訓的感性民意過度介入,必然將法律問題道德化、政治化甚至情緒化,將法律的運行變成隸屬政治和道德的活動,從而最終導致法律喪失其應有的權威。
  “不應當為迎合民意而裁決案件,但可以通過平實易懂的用詞讓民眾明白如此判決的原因。”戴福說,“同時也要警惕有些司法機關借獨立之名,行拒絕公眾監(jiān)督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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