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記者采訪權【記者的采訪權應得到保障】
發(fā)布時間:2020-02-24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筆者到《第一時間》當記者已經(jīng)大半年了,在采訪中遇到的酸甜苦辣都歷歷在目。時下,隨著大眾對維護自身權利意識的提高,人們對待曝光的維權意識也增強了許多。特別是對于我們這些搞電視報道的記者來說,在采訪中遇到的阻力也越來越大了。因為你通常是扛著笨重的攝像機去人家單位做批評性報道,所以人家也就可以做到明槍易躲了。
現(xiàn)在流行這樣的一句話:防火防盜防記者。筆者在采訪的過程中的確也是深深體會到了人家是如何防記者的了。現(xiàn)在大多數(shù)的單位都聘有保安或門衛(wèi),對于我們的采訪,他們往往是如臨大敵,首先就會攔住你問你找誰,先前聯(lián)系了沒有。如果說沒有聯(lián)系,那么必須由他們聯(lián)系好了以后你才能進去。有的單位的領導知道是《第一時間》的記者來了,由于心里有鬼,明明是在的也會讓門衛(wèi)告訴我們說不在,讓你吃閉門羹。更多的是有的單位的保安不由分說,看到記者就干脆說領導不在,不讓進。
記得有一次,我和另一位記者去一個單位采訪關于修路影響到居民的問題,一進門保安就用審視的眼光看著我們。我們對保安說有一件事需要找領導了解一下情況,保安冷冷地回道,領導不在,開會去了。我們說不可能所有的領導都出去了吧,找一個辦公室的工作人員了解一下也行。他們說不行。我們問為什么不行,進行正常的登記也不行嗎?保安說不行,很堅決。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又能如何?人家就是不讓進去,難道打架不成?可是《第一時間》記者被打的事發(fā)生得還少嗎?我們跟那兩個保安理論了半天,一點用也沒有,真是沒有法子。
現(xiàn)在單位不知道是怕記者還是根本就不把記者放在眼里,好像是任何人都可以對你指手畫腳,沒有經(jīng)過允許,不準拍攝。一次在一個小區(qū)里采訪一個住戶,完了出來我想拍攝一下小區(qū)的外景,立馬沖過來一個保安說沒有經(jīng)過他們允許不能拍攝。真是不明白,公共場所,他有什么權利不允許拍攝呢?
很多時候采訪的時效性是很強的,過了這個點,以后事情是不可能再現(xiàn)的。可是在我們的采訪中,往往有很多人根本就不把我們的工作當回事,而認為你是好事之徒,是添亂子。前不久我們接到一個突發(fā)事件線索,一位騎自行車的市民不小心被撐在馬路邊的太陽傘把眼睛戳傷了。筆者風風火火趕到事發(fā)地,現(xiàn)場只剩下一輛倒地的自行車和一些血跡,傷者已被送到了市某醫(yī)院。那么傷者的傷情如何,眼睛會不會失明,成了我們迫切想知道的結果,這也是我們做這條新聞必須要傳達給廣大電視觀眾的信息。于是我們又匆匆趕到了醫(yī)院。到醫(yī)院追蹤傷者的情況在《第一時間》可以說是屢見不鮮了,也極少有醫(yī)院不愿意配合。因為這樣的采訪不涉及到醫(yī)院的任何情況,而且往往還可以起到宣傳的作用,何樂而不為呢?可是那天我們卻碰到釘子了。走進大廳我們向導醫(yī)的護士詢問那位傷者在什么地方就醫(yī),護士指了一個病房讓我們去拍攝,正在我扛機子取景時,一位40多歲的女醫(yī)生沖過來對我叫道,你們是干什么的?不要在這里亂拍,一邊把我的鏡頭推開。后來我們知道她是護士班的班長,我們跟她說明了情況并出示了證件,她不屑一顧地說,我不管你們是《第一時間》還是第二時間的,來我們這采訪,必須經(jīng)過我們宣傳科的同意。采訪緊張,我們不想跟她理論,在辦公桌上找到了宣傳科的電話,可是打通了卻沒人接。于是我們要求先行拍攝,可是她卻不依不饒,說不能影響她們工作。我們說只是在外圍拍攝不會干擾醫(yī)生治病救人的,或者是請她幫我們聯(lián)系相關的部門來配合我們采訪,可千說萬說也不行,火氣自然也就上來了,跟她爭論了幾句,或許是當慣了領導,向來是別人對她言聽計從,我們的反駁令她大為惱火,她氣沖沖地給院辦打電話,在電話中把我們狠狠數(shù)落了一番,我們簡直成了不明身份,別有用心的危險分子了。
時間很快就過去了20多分鐘,如果再拍不到,就趕不上當晚的發(fā)稿,那么這條很不錯的新聞就泡湯了。沒有辦法,我扛起機子要拍攝,她立馬拿手擋住我的鏡頭,大著嗓門跟我們吵,罵我們素質這樣差居然還當記者,一定要到臺長那把我們的情況反映上去。筆者十分氣憤,對圍觀的群眾說,《第一時間》的記者素質好不好大家看得明白,你們說說她這樣不給我們拍攝有沒有道理?這時有兩位觀眾在人群中開口了,他們盯著那位護士班長說,你這人太不講道理了,人家要拍病人為什么不能給人家拍呢?再這樣就要引起公憤了。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這么一說,一直都自以為是的女護士長一下子嗓門低了許多。
可是,由于受到她的阻撓,那位受傷的病人的情況我們最終沒能采訪到,那條新聞也成了一條采訪不完整的新聞。
其實,記者在行使采訪報道時相當于是在履行公務,也就是說,是一種為滿足公眾知情權利行使的職務行為。法律法規(guī)應對記者權益予以特別保障,但令人遺憾的是相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公務時的保障而言,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對于記者采訪報道權利的保障卻顯得為夠。國家工作人員履行公務時受到阻撓及人身傷害,可以以妨礙公務為由對實施傷害者進行拘留直至治罪。而記者在采訪報道發(fā)生糾紛時卻只能作為糾紛一方接受調解。
責編:姚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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