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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采訪經典案例2017 隱性采訪中的新聞侵權及防范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隱性采訪是一種特殊的采訪方式,其針對社會存在的問題和陰暗面進行揭露,抒發(fā)民聲,深受廣大群眾的歡迎。因此,隱性采訪被越來越多的新聞媒體所采用,由此而帶來的新聞侵權問題也越來越多。本文對新聞采訪中易涉及到的侵權問題進行簡要剖析,對如何在合法的情況下防范新聞侵權提出一些建議。
  【關鍵詞】隱性采訪 新聞侵權 侵權防范
  
  隱性采訪又稱暗訪,是記者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訪任務,不公開自己的記者身份,或隱藏真正的采訪意圖而進行的一種新聞采訪方式。隱性采訪多用于批評性報道,它對于追求新聞的真實性,達到新聞最大的監(jiān)督目的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因此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但是,和其他形式的新聞采訪方式相比,隱性采訪在最大程度追求真實性的同時,必然造成對他人權利或自由的侵犯、干涉、限制或滋擾,它帶來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權利沖突,采訪不得當就會產生法律糾紛,甚至觸犯刑律。因此需要新聞記者特別注意,對隱性新聞采訪要采取一種謹慎的態(tài)度。本文就隱性新聞采訪易涉及到的侵權問題,及如何防范做一點粗淺的探討。
  
  一、隱性采訪中的新聞侵權
  
  在隱性采訪中,經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就是新聞侵權。隱性采訪中的新聞侵權主要包括對被采訪者的人格尊嚴、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的侵犯。由于隱性采訪的非公開性特點,它較之顯性采訪更容易造成新聞侵權,通常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是被采訪者的如下權利:
  1、人格尊嚴。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會最起碼的尊重。[1]人格尊嚴是一般人格權的核心,侵害人格尊嚴就是侵害人格權。在采訪中,如果是被采訪人的人格尊嚴受到損害,就構成侵害一般人格權,記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例如,在一個隱性采訪中,被采訪的是一個算命的人,采訪的方法是偷拍。該報道的主題是揭露封建迷信,是積極的,因此不構成侵害名譽權;但是采訪的鏡頭,是從腳向上搖,搖到被采訪人的襠部時,鏡頭停留下來,晃來晃去。[2]這種報道,對人格尊嚴構成損害,是不允許的。
  2、名譽權。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享有應該受到社會公正評價的權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損害這種公正評價的權利。[3]名譽權是公民、法人最重要的人格權,法律加以嚴格的保護。在新聞報道中,對公民、法人進行誹謗、侮辱等,使名譽權受到損害的,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媒體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隱私權。隨著現(xiàn)代人主體意識的不斷加強,他們對隱私的保護意識也逐漸增強。而隱性采訪的特征決定了這種采訪方式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地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隱私。隱性采訪侵害了隱私權,就構成侵權。例如某媒體用電話采訪一位歌星,未經允許,就將采訪現(xiàn)場實況在廣播電臺進行直播,這是嚴重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在世界范圍內,新聞侵害隱私權的經典案例莫過于英國王妃戴安娜因記者追蹤而死亡的事件。雖然這只是個典型案例,其當事人也因是名人,屬于公眾人物的范疇。但是公眾人物的與社會不發(fā)生直接聯(lián)系的個人信息、私人領域和家庭生活,即純屬個人隱私,除非本人同意或主動要求曝光,媒體和記者是不能以滿足公眾知情權為由而隨意公布的。如果這些公眾人物一旦進入公共領域,參加社會活動,或主動曝光自己的隱私,那么,記者就可以順理成章的將其列為追蹤報道的對象。
  4、肖像權。利用照相機、攝影機和錄像機進行偷拍、偷錄,都涉及到肖像權的保護問題。肖像權是只有公民才享有的人格權,是對自己的肖像及其利益進行支配、保護的權利。在法律規(guī)定上,肖像權的保護,主要是未經本人允許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4]在現(xiàn)實中,未經他人允許,偷拍、偷錄他人的肖像,也是不允許的,除非具有合法的抗辯理由。在以偷拍、偷錄方式進行的隱性采訪中,既有未經他人允許制作他人肖像的問題,又有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問題,這些都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但是,這種采訪一般都是具有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現(xiàn)實意義,因此可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為抗辯事由,阻卻行為的違法性,成為正當?shù)暮戏ㄐ袨。如果不具有這樣的事由,就一定構成侵害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信用權。信用權是公民、法人維護社會對自己的經濟方面客觀評價的權利。媒體對公民、法人發(fā)生經濟上的困境,正在進行積極努力爭取擺脫困境的報道,事實是真實的,報道是客觀的,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但是這樣的報道會使該民事主體的社會經濟評價降低,信用受到損害,構成對信用權的侵害,嚴重的要承擔侵權責任。[5]
  6、未成年人保護!段闯赡耆吮Wo法》第四章第三十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第五章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由此看出,即便是對未成年人所進行的公開采訪都會受到約束,隱性采訪更是不言而喻了。在有些地方臺上,我們經常可以看到,為了揭露網吧違反規(guī)定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吧,記者不惜將那些年僅十幾歲,甚至八九歲的孩子不做任何處理地搬上鏡頭,這是對未成年人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是違背法律的。[6]
  
  二、新聞侵權的防范
  
  隱性采訪容易引發(fā)侵權糾紛,但是這并不是說記者就不能進行隱性采訪,因為新聞記者有他們采訪的自由和權利!稇椃ā芬(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7]
  既然采訪自由是記者的基本權利,那么隱性采訪作為一種新聞采訪的方式就有存在的法律依據,但要注意一定的條件限制,只要把握得好,隱性采訪就能更好地發(fā)揮優(yōu)勢,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定嚴格的采訪程序。隱性采訪作為新聞采訪的一種特殊方式,最基本的要求應該是在法律和法規(guī)的允許下進行。在確立事實內容的可信度和權威性,并且有利于公共利益時,在獲得最高節(jié)目負責人的明確同意后,才可以進行。在采訪結束后,仍然要經過節(jié)目最高負責人的審批、同意后才能播出或刊載。在這樣一個程序中,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點:首先,每次暗訪都應經過節(jié)目最高負責人的明確同意;其次,每次暗訪都應經過慎重考慮和判斷,并確認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最后,一旦出現(xiàn)問題應當有人負責并有據可查。
  2、明確隱性采訪的目的。作為一名新聞記者,首先必須明確隱性采訪是為了真實地反映問題,通過批評監(jiān)督,解決政府重視的、群眾關心的問題,不是為了吸引受眾、提高收視率,不是嘩眾取寵、聳人聽聞,更不是為了搜集證據、抓人把柄。隱性采訪合法與否,首先就要看記者是用它來達到什么目的。
  3、選取適宜報道的事件。采訪事件不同,法律的保護傾向也不同。如果采訪的是與國家政治生活密切相關的政治事件和民眾普遍關注的社會事件,電視新聞的隱性采訪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如果采訪的事件是與政治與社會相對分離的、純私人的事務,如個人婚姻、家庭、戀愛、個人隱私等,則不宜采取隱性采訪。這主要是因為,政治事件與社會事件關涉公共利益,理應讓公眾知曉;而純私人事務不構成公眾興趣,民眾不想知道,也無須知道。因此,若不是以公共利益為訴求點,就不應使用隱性采訪。
  4、客觀反映真相。記者在采訪中,只能是客觀真實地記錄新聞事件,而不能干預、介入、甚至導演某些新聞事件。但生活中常見到這樣的例子,如記者為測試120急救中心的服務質量而謊報病情求救,或假冒嫖客、發(fā)廊妹等在色情場所進行體驗式報道以獲得新聞內幕。這些不僅觸犯了法律,記者的形象也受到玷污。在采訪報道中,記者充當?shù)氖且粋記錄者的角色,而非偵查人員或審判者。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對隱性采訪來說真實尤其顯得重要,作為一名記者,有權利和義務向公眾公布事件的真相,但需在法律范圍之內作為。
  5、收集和保存證據。其實隱性采訪本身并不構成對名譽權等公民個人隱私權的侵害,只有將采訪到的素材寫成新聞,并通過媒體報道,加以傳播以后,如若與事實不符,才可能構成侵害名譽權。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因此有些新聞當事人總是千方百計否認被報道的事實,并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告媒體和記者侵權。因此,在暗訪中我們要為采訪的新聞收集和保存證據,才能防患于未然。這些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除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由司法機關依法收集外,其余五種證據可由媒體和記者按一定程序收集和保存。文字記者在做隱性采訪時,最好帶有攝像機、錄音機等現(xiàn)代化設備。文字資料要記清楚時間地點人物,越細越好。只有切實做好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工作,才能保證報道內容客觀真實,即使被訪者以報道內容失實為由提起侵權訴訟,也能將證明報道內容客觀真實的證據及時提供給法院,確保媒體和記者在新聞侵權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
  總之,盡管隱性采訪容易引起法律糾紛,但是它是一種有生命力的新聞采訪形式,它能讓新聞最大限度地靠近真實、對社會的假丑惡現(xiàn)象實施輿論監(jiān)督。作為記者,在法律范圍之內,合理地進行新聞事實的采訪和揭示應該是記者所追求的目的!
  
  參考文獻
   [1]、[4]魏振贏:《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頁,第638頁,第661頁。
  [2]伍廉瑜,張軍:《慎用隱性采訪》,湖北報業(yè)集團《新聞前哨》,2003年第2期。
  [3]魏永征:《新聞傳播法教程》,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午版,第134頁。
  [5]、[6]楊立新,揚帆:《隱性采訪與人格權保護》,《民主與法制》電子版。
  [7]楊立新:《侵權法論》,第190頁,長春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單位:廣東工業(yè)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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