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保密法》_國家保密法
發(fā)布時間:2020-02-18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保密法》修訂草案顯示,“重保密、輕公開”的取向未變 20年來,中國的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了急劇的變化。特別是隨著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建設“陽光政府”的推進更加劇了修訂《保密法》的迫切性。
2009年6月22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的《保密法》修訂草案,并未實現(xiàn)社會各界廣泛的期許,該草案重在強化保密管理、嚴格保密責任;對于諸多公眾關注的問題,如國家秘密與政府信息公開之間的邊界、保守秘密與公民知情權保障的關系等問題,尚未做實質性調整。
“秘密”阻礙“陽光”
1989年5月1日實施的《保密法》,基于中國傳統(tǒng)體制下的保密工作模式,堅持“以保密為原則,以公開為例外”的原則,缺乏“公開”“透明”的法治精神,存在定密標準模糊、范圍過寬、程序不嚴、期限過長等弊端。
現(xiàn)行《保密法》列舉的七大方面的事項,過于原則和籠統(tǒng),而且范圍廣泛,幾乎可以將所有社會事務都納入國家秘密。
據(jù)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調研,多年來,各地隨意定密現(xiàn)象比較普遍,定密偏高,缺少密級變更和解密機制,往往“一密定終身”,導致大量已經(jīng)沒有保密意義的涉密載體堆積。很多地方和部門未適時調整國家秘密范圍,甚至將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等同于國家秘密管理,有的部門將所有文字材料及領導講話一律納入絕密或機密范圍。據(jù)統(tǒng)計,中國每年產(chǎn)生秘密文件多達數(shù)百萬件,相比而言,美國的數(shù)字只是10萬件左右。
這些問題不僅妨礙“陽光政府”和“透明政府”的建立,還制約了公民的知情權的實現(xiàn),“涉及國家秘密”往往成為權力濫用和侵害公民權利的借口。
在今年6月22日至6月27日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期間,多數(shù)與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也提出,應明確“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保密為例外”;保障、落實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和表達權。
由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僅為行政法規(guī),相比《保密法》而言,法律層級較低。多位全國人大常委還建議,中國應盡快制定《信息公開法》。
誰要保密?誰來定密?
在“重保密、輕公開”的主旨下,《保密法》修訂草案的諸多細節(jié)也引起了一些爭議。
例如,現(xiàn)行《保密法》規(guī)定,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國家秘密。修訂草案將此改為: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不少專家認為,這一改動問題非常嚴重。“涉及”相比“泄露”,不僅范圍無限擴大,而且具有完全的“不確定性”,很可能被任意解釋。
對于保密義務主體,現(xiàn)行《保密法》規(guī)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毙抻啿莅笇Υ藳]有作調整。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范徐麗泰表示,普通公民一般并沒有機會接觸到國家秘密,他怎么去保守?即使碰到“國家秘密”資料,他也無法判斷這是“國家秘密”,那還有什么保密的義務?她建議修改相關條款,做出確實到位的表述。
在定密權限上,《保密法》規(guī)定,“各級國家機關、單位對所產(chǎn)生的國家秘密事項”都有定密權限。這一規(guī)定多年來被學界廣泛質疑,因為其過于原則和寬泛,幾乎可以將所有事項都納入國家秘密。此次修法,對此基本沒有作出修改。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內司委副主任委員陳斯喜提出,《保密法》修訂應該有所借鑒,對定密權和定密范圍等進行嚴格限制和具體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呂薇認為,現(xiàn)行規(guī)定導致定密權下放的范圍太寬,層級太低,標準也不統(tǒng)一。國家秘密的范圍應該主要集中在中央機關層次,集中在重點的單位,并統(tǒng)一標準,適當縮小范圍,提高定密的層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嚴以新則建議,應增加規(guī)定:“任何組織、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保守國家秘密為借口,隱瞞各種違法事實!
如何解密?
爭議的問題還不止于此。對“一密定終身”的問題,此次修法在解密審查方面有所補充,但對保密期限的設置沒有具體限制,對延長期限也缺乏足夠制約。
因此,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加上具體規(guī)定,比如絕密級的事項保密期限期最長不超過30年,機密級事項不超過20年,秘密級事項不超過10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經(jīng)上一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
此外,在定密監(jiān)督程序和糾錯機制,特別是定密異議制度方面,《保密法》修訂草案沒有什么改善。比如,公民對是否涉及國家秘密能不能提出異議、申請鑒定,定密導致權益受損可否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規(guī)定的都不明確。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姜興長由此建議,增加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救濟條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對《保密法》修訂提出的建議為:嚴格界定國家秘密范圍并設立適時調整機制,明確非屬國家秘密事項不得列入該范圍,把國家秘密范圍和知悉國家秘密范圍都限定在最小;確定定密專職化制度,對定密主體進行限制性解釋,明確其權利義務;補充完善定密、解密及密級變更程序、定密監(jiān)督程序,完善定密糾錯機制。
(《財經(jīng)》2009年第14期,作者為該刊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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