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20-07-15 來源: 精準扶貧 點擊:
內蒙古自治區(qū)依法分類處理 信訪訴求工作 規(guī)則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進一步規(guī)范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信訪條例》、國家信訪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guī)則》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對信訪訴求的分類處理,但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除外。
本規(guī)則所指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信訪訴求,主要包括: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事項;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的事項;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
除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以外,不適用信訪程序的其他法定途徑,屬于行政程序處理和依法履行職責范疇,主要包括: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國家賠償、行政補償、行政給付、行政強制、申訴、復查(復核、復審、復檢)、
行政調解、技術鑒定、行政監(jiān)察、勞動監(jiān)察、行政處罰、行政檢查、立案偵查、紀律檢查、信息公開等。
第 三 條
依法分類處理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o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 (二)訴訪分離,分類處理; (三)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四)公開、公平、公正、有序、便民、規(guī)范。
第二章
信訪工作機構甄別分流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訴求,應當在內蒙古自治區(qū)信訪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信訪信息系統(tǒng)”)中予以登記,甄別處理。對屬于本規(guī)則第二條分類處理范圍的信訪訴求,在 15 日內直接或者通過下級信訪工作機構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對屬于本規(guī)則第二條除外情形的信訪訴求不予受理,向信訪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恫挥枋芾砀嬷獣窇斪栽撔旁L訴求登記之日起 15 日內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在“辦理意見”欄寫明情況和理由。
轉送時可以在信訪信息系統(tǒng)提出適用信訪程序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建議。
第五條
對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難、復雜訴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
構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協(xié)商合議,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工作分工。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會同本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方案、分工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有權處理機關甄別分流 第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訴求,應當對是否屬于職責范圍進行甄別,按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受理;
。ǘ⿲儆谒鶎傧录墮C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 15 日內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并告知信訪人轉送、交辦去向;
。ㄈ┎粚儆诒緳C關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 15 日內告知信訪人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提出。
第七條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上級或者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上級機關轉送、交辦的信訪訴求,應當進行甄別,按情形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ㄒ唬┎粚儆诒緳C關以及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自收到該訴求之日起 5 日內向轉送、交辦機關提出異議,并詳細說明理由,經轉送、交辦機關核實同意后,交還相關材料;
(二)轉送、交辦機關分類處理建議需要調整的,可以變更原分類處理建議,選擇信訪或者其他法定途徑處理;
。ㄈ┎粚儆谝陨锨樾蔚模勒毡疽(guī)則第六條規(guī)定處理。
第八條
有權處理機關內部應當建立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會商機制。有權處理機關內部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收到轉送、交辦或者信訪人直接提出的信訪訴求,應當與本機關有辦理責任的部門進行會商,確定具體的處理途徑與程序;經會商無法就分類處理信訪訴求達成一致意見的,由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會同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法律顧問)提出處理意見后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四章
分類處理 第九條
對屬于本機關職責范圍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根據訴求的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以下相應程序處理:
(一)屬于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或者書面告知;
。ǘ⿲儆凇缎旁L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調整范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guī)范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應當適用相應規(guī)定和程序處理;
(三)不屬于以上情形,但適用《信訪條例》規(guī)定程序
的,依據《內蒙古自治區(qū)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細則》受理。
對前款規(guī)定中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第十條
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訴求之日起 15 日內出具加蓋機關印章或者業(yè)務辦理專用印章的《行政程序告知書》(附件 2),送達信訪人,履行簽收手續(xù)后將《行政程序告知書》及送達回證掃描后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
《行政程序告知書》內容包括:(一)擬適用的其他法定途徑及依據;(二)擬適用的程序、條件、辦理期限等;(三)辦理部門地址、電話、聯(lián)系人等;(四)其他需要告知的內容。
除了告知以上的內容外,需要依申請啟動行政程序的,還應告知申請途徑和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對受理時間和告知的形式、內容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有權處理機關認為應當適用信訪程序辦理的,應當自收到訴求之日起 15 日內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加蓋機關印章或信訪業(yè)務專用章送達信訪人,履行簽收手續(xù)后,將《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及送達回證掃描后錄入
信訪信息系統(tǒng)。
第五章
依法辦理 第十二條
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信訪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依據相應的規(guī)定及程序作出行政處理,并告知信訪人救濟途徑和期限,向信訪人出具加蓋行政公章的《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附件 3)。《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應當自出具《行政程序告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處理意見書”欄,并在“辦理意見”欄寫明主要意見。
對信訪訴求的法定辦理期限少于 60 日的,從其規(guī)定;法定辦理期限超過 60 日的,在受理 60 日內作出《行政程序辦理進度報告》 (附件 4)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處理意見書”欄,抄送信訪人。辦結后,再向信訪人出具《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
對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法定職責,但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中沒有具體程序和期限規(guī)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履行或者書面告知。履行或者書面告知的相關文書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處理意見書”欄,并在“辦理意見”欄寫明主要意見。
對欠缺形式要件的訴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提出該訴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補充。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適用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訴求,應當跟蹤處理進展,并將訴求處理結果及有關文書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三條
適用信訪程序辦理的訴求,有權處理機關應當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程序,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并加蓋信訪業(yè)務專用章后,送達信訪人。履行簽收手續(xù)后,須將《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送達回證等有關資料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處理信訪訴求過程中,可以通過與信訪人和解或對產生爭議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方式處理訴求。
行政機關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與信訪人自愿和解;可以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調解。經和解、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或調解協(xié)議書,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五條
有權處理機關和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社會力量參與的信訪工作機制,充分發(fā)揮法律顧問和律師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六條
對有權處理機關正在或者已經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處理的訴求,信訪人再次通過信訪渠道反映的,區(qū)分下列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ㄒ唬┮酝皇聦嵑屠碛稍俅翁岢鐾辉V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不再重復處理,向信訪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
。ǘ⿲ν辉V求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四條有關規(guī)定處理,由有權處理機關認定是否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有權處理機關認定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規(guī)則第十條規(guī)定處理;不屬于新的事實和理由的,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處理。
第六章
督辦問責 第十七條
信訪復查(復核)機關在信訪復查(復核)中,發(fā)現(xiàn)訴求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以信訪處理代替行政處理,以信訪處理意見代替應當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履職行為的,應當區(qū)分情況,撤銷信訪處理(復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適用其他法定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處理(復查)意見。
第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在分類處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進行督辦,提出改進工作建議:
。ㄒ唬
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二)
應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而未適用的;
。ㄈ
未按規(guī)定的期限處理的; (四)
未及時在信訪信息系統(tǒng)中錄入相關信息和材料的; (五)
未按規(guī)定反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 (六)
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機關應在 30 日內書面反饋情況,采納建議的,應列出落實措施和期限;未采納建議的,應說明理由。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xiàn)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下級行政機關在分類處理工作中因出現(xiàn)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根據職責權限提出追責建議。
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對本機關責任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對所屬下級部門可以將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納入督辦范圍,并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提出追責建議。
第十九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應當將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情況納入信訪工作
績效考核范圍。
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考核及時受理率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計算,考核按期辦理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本規(guī)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計算。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統(tǒng)計本部門和同級有權處理機關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交上年度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報告。
各級有權處理機關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應當定期統(tǒng)計本機關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情況,及時匯總和反映工作中的問題,并按要求向本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提交本機關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報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中的告知、送達,屬于信訪程序的,適用《內蒙古自治區(qū)信訪事項網上辦理工作細則》的規(guī)定;屬于相關法定途徑的,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
本規(guī)則第四條、第十二條中規(guī)定的告知,可以采用短信、信息網絡或者提供自行查詢方式等形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對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對受理、辦理的時間和告知的形式、
內容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參照本規(guī)則執(zhí)行。各地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件:1.信訪訴求導入內部行政程序轉送單
2.行政程序告知書
3.行政程序處理決定書
4.行政程序辦理進度報告
5.內蒙古自治區(qū)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流程圖
(部、委、辦、廳、局)
。ㄌ幚頇C關紅頭文件)
〔20
〕
號
信訪訴求導入內部行政程序轉送單
。▋H供有權處理機關參考適用)
(有權處理機關內部單位):
我(部、委、辦、廳、局)于××年××月××日收到(信訪人姓名)提出
(簡明寫明事項內容)的事項。經審查,根據《信訪條例》相關規(guī)定,該事項不屬于信訪受理范圍,應當通過(有權處理機關名稱)內部行政程序處理,現(xiàn)轉送你部門(處室),請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辦理和答復信訪人,并做好接待溝通工作,辦結后 5 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和結果書面反饋信訪部門。
。ㄓ袡嗵幚頇C關信訪專用章)
××××年××月××日
。ú、委、辦、廳、局)
。ㄌ幚頇C關紅頭文件)
〔20
〕
號
行政程序告知書
。▋H供有權處理機關參考適用)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年××月××日,您(你們)來信(來訪、網上投訴等)(信訪件編號:
)反映的問題,屬于我單位按
(行政許可、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處罰、行政復議……,列出法定途徑)行政程序處理事項。我(部、委、辦、廳、局)已將您反映的問題轉承辦單位處理,您也可持本告知書直接向承辦單位反映問題。按照下列有關告知事項向有權處理機關申請辦理:
一、 辦理機構 1. 機構名稱:
2. 辦公地址:
3. 聯(lián)系電話:
二、 辦理條件
。ㄖ饤l列出,如辦理需提交材料等,也應在此一次性告知)
三、 辦理程序 (逐條列出,詳細告知辦理流程)
四、 辦理期限 (有法定時限告知法定時限與逾期后果,如有承諾期限的還應告知承諾期限)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有權處理機關行政公章)
××××年××月××日
注:此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信訪人,一份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由責任部門存檔備查。
。ú、委、辦、廳、局)
(處理機關紅頭文件)
〔20
〕
號
關于 ×××事項的 行政程序 處理決定 書
。▋H供有權處理機關參考適用,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及地方性法規(guī)對文書格式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同志(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年××月××日,您(你們)反映的×××問題(信訪件編號:
),要求…… (簡述辦理過程)
對您(你們)反映的問題,經認真調查核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經研究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ê喪霾槊鞯氖聦、適用的規(guī)范性文件及適用理由、處理結論)
如對上述意見不服,請于××日內向×××機關提出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告知法定救濟方式、期限)。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有權處理機關行政公章)
××××年××月××日
注:此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信訪人,一份錄入內蒙古自治區(qū)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由責任部門存檔備查。
(部、委、辦、廳、局)
。ㄌ幚頇C關紅頭文件)
〔20
〕
號
關于 ××× 信訪 事項的
行政程序 辦理進度報告
。▋H供有權處理機關參考適用)
一、信訪事項:(事項名稱)
二、辦理機構:
三、辦理過程:(簡述何時受理、如何轉辦、會商后決定采取何種行政程序處理)
四、 辦理進度:
1. 信訪人訴求 2. 已開展的調查工作 3.已查明的事實(簡述信訪人提交的材料和辦理機關補充收集的材料,對證據材料進行分析,歸納現(xiàn)階段可確認的事實)
4.結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信訪事項處理結果的可能性作基本研判和說明 五、 下一步工作 (工作計劃中應提出辦理終結的期限。)
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有權處理機關行政公章)
××××年××月××日
注:此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信訪人,一份錄入內蒙古自治區(qū)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由責任部門存檔備查。
內蒙古自治區(qū)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流程圖
信訪訴求 訴求事項 是否為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解決的訴求 適 用 本規(guī)程 否 否 其他行政機關 是否屬于職責范圍 專門信訪工作機構 是否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 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是否 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 有權處理機關 是 是 直接或者通過下級 信訪工作機構轉送 是 是 屬于本機關 職責范圍 轉送交辦 屬于所屬下級機關職責范圍 不予受理 不屬于本機關及所屬 下級機關 職責范圍 適用何種程序 向轉送交辦機關 提出異議 向轉送交辦機關 提出異議 否 否 不予受理 其他法定 程 程
序 依法履職 其他法定途徑受理 告 告
知 信訪 程序 信訪 受理 告知 作出 信訪 處理 意見書 信訪 復查 復核 適用信訪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徑辦理的訴求,考核及時受理率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計算,考核按期辦理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本規(guī)則辦理期限計算 考 考
核 核 其他法定途徑受理 告 告
知 沒 有 具 體程 序 和 期限規(guī)定的,應 當 在 接到 申 請 之日 起 兩 個月 內 履 行或者答復 做出行政 處 處
理 撤銷信訪處理(復查)意見,要求原辦理機關適用其他法定途徑重新處理,或者變更原 處 理(復查)意見 糾錯 協(xié)調辦理 理 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或者涉及多個法定程序的重大、疑難、復雜訴求協(xié)調辦理 督 督
辦 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對六種情形進行督辦,并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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