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公司經營法律風險控制管理規(guī)定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0-09-07 來源: 講話發(fā)言 點擊:
建設公司經營法律風險控制管理規(guī)定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以下指總公司)的監(jiān)督管理,有效控制企業(yè)經營法律風險,保證公司的健康發(fā)展,促進公司經營效益的實現(xiàn),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司(包括分公司、辦事處)員工根據(jù)崗位職責參加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行政處罰和訴訟(包括仲裁、執(zhí)行)過程中,應當遵守該規(guī)定,全面適當?shù)穆男新氊,本?ldquo;職責+負責”原則,合理有效的避免、減少法律風險及經濟損失的發(fā)生。
第二章
招投標(包括競爭性談判、磋商)階段的管理
第三條 員工對其負責的擬投項目招標文件應全面審查,杜絕盲目投標。對投標報價、資金來源、價格形式、支付方式、工程量、工期、合同、資質業(yè)績要求等要結合項目實際和地域特點重點審查。存在風險的,應當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并提出建議。
項目報價下浮比例以招標控制價為準,具體標準為:市政類項目報價最大下浮 18%;房建類項目報價最大下浮 12%;公路類項目報價最大下浮 18%;水利類(除土整項目以外)項目報價最大下浮 18%;土整項目報價最大下浮 26%。
第四條 嚴禁低價中標。對明顯存在風險且超過合理承受能力的投標項目,原則上應放棄投標。
若經過風險論證足以抵抗,經分管領導同意,在提供足額擔保且書面明確責任人的條件下可以投標。
第五條 投標文件應按要求編制,嚴禁使用虛假業(yè)績、虛假資質(包括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人員資質),杜絕出現(xiàn)廢標。
第六條 出現(xiàn)被投訴事件,負責投標的員工應及時了解掌握事實經過并向分管領導報告,分管領導負責處理,處理完畢后要向公司書面報告。
第七條 因低價投標、違反程序投風險標、廢標、投訴事件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根據(jù)責任原因依法追責。
第三章
中標和簽訂合同階段的管理
第八條 項目中標,負責投標的員工應及時收集完整的文書文本或電子文檔(包括中標通知書、招投標文件、工程量清單、施工圖紙、施工負責人承諾書、投標保證金收據(jù)施工合同等資料)并全面審查、及時發(fā)現(xiàn)風險,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后匯同上述資料提交公司綜合辦。分公司、辦事處負責投標的項目,由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后匯同上述資料提交綜合辦。
綜合辦接受資料時應建立臺賬,辦理交接手續(xù),初步審查資料是否齊全,對于資料缺漏的,應限期補齊。
綜合辦初審無誤后提交公司相關部門綜合審查,并將形成的審查意見提交總經理。
第九條 資料審查重點為:是否低價中標、固定總價包干、工期長、
工期緊、合同價款高、施工技術復雜、安全風險系數(shù)高、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等內容。
對于存在風險的項目,工程部應與負責投標的員工(包括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對接,全面了解掌握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向工程部分管領導報告。
第十條
對于不存在不可控風險的項目,由總經理提交董事長簽署合同;對于存在不可控風險的項目,由公司各部分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討論解決方案,并可結合具體情況約談項目負責人。
專題會議無法形成一致決議的,應將匯總意見提交董事長決定。
第十一條 實行低價中標風險保證金制度。若中標價低于本規(guī)定第三條二款報價下浮比例后的價格的 95%,應向公司交納差額部分作為風險保證金,否則,不簽訂合同。
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發(fā)包方拒絕修改且項目負責人未能提供簽約價 10%的保證金的,不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
嚴禁買賣標、轉包、違法分包。中標項目必須提供無買賣標、轉包、違法分包行為的書面承諾書。公司直屬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供;分公司(辦事處)所屬項目由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提供。
書面承諾書同時須中標項目業(yè)務員簽字確認,否則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對于中標后未按規(guī)定提交完整資料、故意瞞報漏報、因失職未審查出明顯的項目風險的,公司查明原因后依法追責。
第四章
項目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管理
第十四條 按“誰中標、誰管理”的原則,公司直屬項目由公司負責管理;分公司(辦事處)中標的項目由分公司(辦事處)負責管理。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應針對項目配備相應的工程技術、施工、安全、財務、材料、資料等人員,將責任具體落實到人頭,并向公司書面報告。
項目工作人員與項目實施有關的資料應上報公司,分別由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按月向工程部提交。未按時提交的,每次處罰 1000 元。
項目工作人員按分工履行職責,嚴禁以公司或項目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出具具有結算性質的結算單、欠條等債務憑證。
第十五條
質量、安全。
公司總工辦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制定,負責指導、布置工程部定期對所有項目的質量、安全巡查,并建立臺賬,實行月報制。
建立質量、安全預警機制。對于風險隱患較大的項目,應實行動態(tài)監(jiān)測,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應充分配合,對于問題項目應及時整改,并將整改結果書面向公司報告。拒絕整改的,公司依法追責。
因失職導致發(fā)生質量、安全事故的,公司依法追責。
第十六條
工資管理。
嚴格執(zhí)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嚴禁拖欠農民工工資,嚴禁出現(xiàn)虛構、惡意討薪事件。
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按《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要求建立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臺賬,按支付周期向工程部提交,工程部會同法務部審查無誤后按規(guī)定提交財務部最終審查,作為支付依據(jù)。
出現(xiàn)拖欠農民工工資、漏報、錯報、瞞報導致公司損失的,公司依法追責。
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導致公司被相關部門(勞動監(jiān)察或業(yè)主)約談的,出現(xiàn)一次處罰 2000 元,并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價款支付。
按項目歸屬實行“誰簽訂、誰負責”原則。項目涉及對外簽訂勞務分包、材料采購、機械設備租賃、運輸?shù)群贤昂贤瑑r款支付的,分別由公司直屬項目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報工程部,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工程部接收資料應建立臺賬,然后會同法務部負責審查合同主體資質是否合法、標的物是否符合項目實際需要、履行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是否存在質量異議、付款周期是否滿足、收款賬戶是否對應、請款資料簽字是否完整。涉及合同簽訂的,審查無誤后按規(guī)定簽訂;涉及價款支付的,審查無誤后按規(guī)定提交財務部最終審查,作為支付依據(jù)。
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拒不整改的,不予簽訂合同或不予支付價款。
嚴禁任何個人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嚴禁簽訂虛假合同、嚴禁填
報虛假支付資料,因此導致公司損失的,依法追責。
第十八條 印章管理。
應嚴格執(zhí)行公司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及《印章管理使用協(xié)議》,并建立臺賬,嚴禁將項目部章、項目資料章用于合同簽訂、各種結算欠條、借款、授權委托使用,嚴禁私刻并使用公司授權使用之外的印章,違反該條規(guī)定,公司依法追責。
第十九條 工程簽證。
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就合同價款之外的費用增加、補償、工期順延、壓縮工期以及因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失賠償,應按規(guī)定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及辦理現(xiàn)場簽證。
凡涉及經濟費用支出的停工、窩工、誤工、用工簽證、機械臺班簽證等,應在第一時間收集證據(jù)編制索賠資料找相關負責人(包括業(yè)主現(xiàn)場代表、現(xiàn)場監(jiān)理、設計)核實后簽證,如果現(xiàn)場代表拒簽,應以書面方式通過 EMS 郵寄至合同約定的收件地址通知發(fā)包方,必要時可采取公證郵寄的方式送達。
在未有效通知發(fā)包人及報公司處理之前,嚴禁擅自停工、撤場、聚眾維權。
未按上述規(guī)定處置導致?lián)p失的,自行負責;因此導致公司墊資的,依法向其追償。
第二十條 工程接管。
公司直屬項目、分公司(辦事處)負責項目因投資人原因進行工程接管的,工作人員應完整收集項目資料并辦理階段性結算,鎖定債
務。未按此處理的,公司根據(jù)責任原因追責。
第二十一條 竣工結算、內部結算。
項目竣工,應按規(guī)定及時編制結算資料遞交發(fā)包人,并留存副本報工程部備案。
因審計原因導致工程款結算拖延的,應在合理期限內向發(fā)包人以書面方式主張權利,并將情況向公司書面報告。應資料缺失導致結算障礙的,公司依法追責。
公司直屬項目、分公司(辦事處)負責項目在竣工后應及時向公司提供整套竣工結算資料(包括工程款收支賬目、支付憑證、業(yè)績資料)申請辦理內部暫時性結算,內部暫時性結算作為最終結算的參考依據(jù)。
第五章
案件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行政投訴、訴訟(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包括商事、勞動)、執(zhí)行(包括財產保全、協(xié)助執(zhí)行)統(tǒng)稱為案件。
第二十三條 案件統(tǒng)計、上報。
法務部向分管領導報告;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向法務部報告。
不論是否發(fā)生均應按月統(tǒng)計并上報涉案臺賬。新發(fā)生的案件,應在一個工作日之內口頭上報,三個工作日之內收集全部涉案資料書面上報,遇特殊情況在不影響案件及時處理且經上級領導同意情況下,
五個工作日之內收集全部涉案資料書面上報。
法務部延誤統(tǒng)計、上報的,按公司規(guī)定處理;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延誤統(tǒng)計、上報的,每延誤一日處罰 1000 元,因此造成公司損失的,依法追償。
第二十四條 案件處理。
法務部按公司規(guī)定負責公司案件處理,涉及需要項目資料的,工程部專人予以協(xié)助收集。
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自行處理的案件,必須依法合理制定應對方案并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按公司規(guī)定辦理相關法律文書,落實專人及時辦理、跟蹤、負責,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上報。
案件處理應盡最大努力避免、降低公司商譽及經濟損失,嚴禁消極應對、不應對、推諉等現(xiàn)象發(fā)生。
第二十五條 追責。
公司直屬項目負責人、分公司(辦事處)負責的項目涉案導致公司被處罰、執(zhí)行(凍結)款項的,由公司向其追償,還應承擔從劃款(凍結)之日起按月息 3%計算至清償之日止的資金利息。
分公司(辦事處)一個經營年度內發(fā)生三宗(含)案件以上或涉案總金額超過 200 萬元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提交《限期解決承諾書》,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拒不處理的,公司可以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據(jù)整改情況作出最終的處理意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實施,暫定施行一年,期滿根據(jù)具體情況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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