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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法定途徑清單

發(fā)布時間:2020-08-07 來源: 工作總結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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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鷹潭市自然資源局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法定途徑清單

 序號

 分類處理事項 內容分類

 承辦機構 法定依據 辦理流程 辦理時限 法定救濟途徑 一級 二級 三級 1 公開出讓國有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guī)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4.《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2007 年修訂)第四條:“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前款規(guī)定的工業(yè)用地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0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yè)、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協議;(二)招標;(三)拍賣。依照前款規(guī)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4.《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定》第三條“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第四條“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guī)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1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三條:“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四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

 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yè)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用地。”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2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4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2.《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

 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guī)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guī)定辦理。”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3 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 改變土地用途審批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六條:“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guī)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四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后,受讓人改變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原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4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6 臨時用地審批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

 第五十七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的臨時用地,屬于非耕地的0.4 公頃以下的,由地區(qū)行政公署或者設區(qū)的市土地主管部門批準, 0.4 公頃以上的,由省土地主管部門批準”。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5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 改擴續(xù)建用地審批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江西省實施 <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三條:“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質或者用途改變以及擴大土地使用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該幅國有土地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還應當先經城市規(guī)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六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的,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在依法批準設立的風景名勝區(qū)、自然保護區(qū)、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在南昌市八一廣場和南昌火車站規(guī)劃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qū)的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用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以外的,由縣、不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審批。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由國務院批準的外,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市、縣人民政府按本條規(guī)定審批土地的有關資料,應當逐級報省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受理—審查—決定 6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6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8 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yè)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yè)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按照前款規(guī)定興辦企業(yè)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可以按照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的不同行業(yè)和經營規(guī)模,分別規(guī)定用地標準。”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7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9 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用地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004 年修正)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一條 :“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受理—審查—決定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8 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0 權限內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開發(fā)利用審批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耕地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 600 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fā) 600 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或者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50 年。”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開墾區(qū)內,開發(fā)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由開發(fā)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下列規(guī)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一)一次性開發(fā) 20 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二)一次性開發(fā) 20 公頃以上 40 公頃以下的,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批準;(三)一次性開發(fā) 40 公頃以上600 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

  4.江西省省本級取消下放轉移行政審批項目目錄(贛府發(fā)﹝2014﹞12 號)。

 受理→審查→實地踏勘→專家評審→下批復件 2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69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1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批 科技與信息產業(yè)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第二十八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fā)放測繪資質證書。

 2.《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國測管發(fā)〔2014〕31 號)第五條:“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qū)的市級測繪 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乙、 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 出初步審查意見。” 3.《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fā)〔2014〕12 號)附件 第 19 項“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下放至設區(qū)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送達—事后監(jiān)管 15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0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2 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審批 科技與信息產業(yè)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17 年 4 月 27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七號)第四十三條“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督魇∪嗣裾P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贛府發(fā)〔2014〕12 號)附件 第 40 項“永久性測量標志拆遷審批”,下放至設區(qū)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簽批 8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1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3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審批

 科技與信息產業(yè)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2006 年 5 月國務院令第 469 號)第十七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受理—審查—上報 5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2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4 采礦權出讓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1.《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礦業(y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權限,采取批準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出讓礦業(yè)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yè)權空白地。”

 2.《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采礦權申請之日起 40 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發(fā)證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3 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5 采礦權轉讓審批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1.《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四條:“礦業(yè)權的出讓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qū)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權限,采取批準申請、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出讓礦業(yè)權的范圍可以是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的礦產地、依法收歸國有的礦產地和其他礦業(yè)權空白地。”

 2.《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采礦權申請之日起 40 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登記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辦理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逾期不辦理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采礦權申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除按下列規(guī)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行轉讓:(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yè)區(qū)內進行規(guī)定的勘查作業(yè),有權優(yōu)先取得勘查作業(yè)區(qū)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guī)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因企業(yè)合并、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yè)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yè)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發(fā)證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4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6 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1.《礦產資源開采管理登記辦法》(國務院令 241 號)第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變更礦區(qū)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yè)名稱的;(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

 2.《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和占用礦產儲量變更登記手續(xù),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xù):(一)變更礦區(qū)范圍的;(二)變更主要開采礦種的;(三)變更開采方式的;(四)變更礦山企業(yè)名稱的;(五)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的礦山改建、擴建項目,如發(fā)生前款第(一)、(二)、(三)項內容變更的,應當按新建項目進行采礦登記。”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發(fā)證 1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5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7 采礦許可證延續(xù)登記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十六條:“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礦山建設規(guī)模確定,大型以上的不超過 30 年;中型的不超過 20 年;小型的不超過 10 年。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未辦理延續(xù)登記繼續(xù)采礦的,按無證采礦處理。”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制證發(fā)證 7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6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8 采礦許可證注銷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1.《礦產資源管理法》第十六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 30 內,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

 2.《江西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或者有效期屆滿,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自決定停辦或者關閉礦山之日起 30 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xù):(一)礦產儲量注銷報告及儲量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二)停辦或者關閉礦山前采掘工程進行情況及不安全隱患的說明;(三)尾礦處理、水土保持等環(huán)境保護情況。”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下發(fā)采礦許可證注銷通知書 2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7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19 開采礦產資源劃定礦區(qū)范圍批準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五條“設立礦山企業(yè),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qū)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241 號)第四條“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qū)范圍。”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劃定礦區(qū)范圍 4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8 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0 開采礦產資源審批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第三款:“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 (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 241 號)有關具體規(guī)定。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批準 4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79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1 土地出讓金征收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轉讓 市自然資源局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受理—審查—決定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80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2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 國土資源 土地征收 審批手續(xù) 市自然資源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xù)”。第二款:“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第三款:“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zhèn)建設用地規(guī)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guī)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機關批準”。第四款:“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第二款:“征收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第三款:“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guī)劃、統一征收、統一開發(fā)、統一按項目供地”。第二款:“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受理→審查→上報政府審核→下批復件 3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81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3 土地復墾費征收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耕地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yōu)先用于農業(yè)”。

  2.《土地復墾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土地復墾義務人不復墾,或者復墾驗收中經整改仍不合格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由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為組織復墾”。

 3.《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擔土地復墾義務,復墾后及時向市、縣土地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繳納土地復墾費。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向市、縣土地主管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第三款:“土地復墾費的收取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受理→審查→下繳費通知書 5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82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4 采礦權占用費征收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7﹞29 號)第二項第二款:“在礦業(yè)權占有環(huán)節(jié),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yè)權占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fā)展需要實行動態(tài)調整的礦業(yè)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yè)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礦業(yè)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 2∶8,不再實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征收的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定。” 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登記 30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83 日的除外。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5 采礦權出讓收益征收 國土資源 礦產資源管理 礦山開采 市自然資源局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礦業(yè)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7﹞12 號)第三項第一款第四點:“改革礦業(yè)權出讓收益管理。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繳納。對探礦權,取得勘查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按年度繳納;對采礦權,取得采礦許可證時首次繳納金額原則上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不再另行繳納礦業(yè)權出讓收益。”

  2.《國務院關于印發(fā)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fā)﹝2017﹞29 號)第二項第一款:“在礦業(yè)權出讓環(huán)節(jié),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yè)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yè)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一句招標條件,綜合擇優(yōu)確定競得人,并將其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yè)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yè)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類似條件的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時一次性確定,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

 3.《礦業(yè)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yè)權,其出讓收益由礦業(yè)權所在地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中,礦業(yè)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qū)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由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yè)權,其出讓收益由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直接進國庫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84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6 違反測繪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科技與信息產業(yè)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保護 市自然資源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基礎測繪條例》、《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測繪作業(yè)證管理規(guī)定》、《關于印發(fā)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國測管發(fā)〔2014〕31 號)《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款。

 檢查—處罰 5 個工作日 申請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60 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 85 日的除外。

 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7 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處罰 國土資源 土地資源管理

  市自然資源局

  1.《土地調查條例》(國務院令第 518 號)第十七條:“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履行現場指界義務,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和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第三十二條:“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 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2.《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 45 號)第三十二條:“接受土地調查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現場指界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3.《江西省國土資源監(jiān)督檢查條例》第十四條:“省、設區(qū)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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