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wèi)東:日本司法改革:民眾參審的得失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在暗箱操作嚴重的地方,司法參與的最大優(yōu)勢在于使審判過程透明化,大幅加強法庭辯論的權重,但日本民眾參與熱情并不高。日本司法改革的成功與困難,中國都需要關注和研究,以為借鑒
日本的裁判員法在2004年通過,經過五年準備,終于實施。8月3日,首例裁判員參加的殺人案審理在東京地方法院開庭,三位職業(yè)法官和六位裁判員端坐法壇,另三位候補裁判員旁側待命。這起市民參與司法第一案連續(xù)公開審理三天,在6日下午作出了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判決。隨后還有十八起裁判員參與處理的訴訟將在九、十月間陸續(xù)在各地法院開庭。不言而喻,日本司法制度從此掀開了嶄新的一頁。
職業(yè)法官審判,破裂的共識
迄今為止,日本以“精密司法”標榜,審判業(yè)務完全委諸職業(yè)法官。雖早在1928年引進陪審制,讓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十二位普通人來進行有罪與無罪的判斷,但因陪審員評議不能制約法官判斷的獨特制度設計、奉行“沉默為金”教條的國民性以及戰(zhàn)時體制等要素的影響,十五年間陪審刑事案件數(shù)只有484起,不得不在1943年廢止之。所以,在戰(zhàn)后民主化改革中,司法參與并沒提上議事日程,六十六年來,審判人員的專業(yè)化、精英化成了社會的基本共識。[1928年日本首次引進陪審制,也是在東京地方法院 資料圖片]
然而這個基本共識從1980年代中期起開始破裂。直接的契機是再審程序導致不少死刑案件平反,律師們質疑法官是否過于輕信檢察官之類的批評逐漸響亮。公眾傳媒還主張,即使在一般民刑案件中,深居簡出的法官的正義感和判斷也越來越與老百姓的要求脫節(jié),需要通過門戶開放的方式矯正偏頗。另外,公害訴訟等后現(xiàn)代型司法現(xiàn)象加強了民眾對審判庭的關注和壓力活動,也使得歐美法理學的司法參加論得到比較廣泛的共鳴。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最高法院院長矢口洪一于1988年推動關于陪審制和參審制的調研工作,日本政府于1999年設立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了“應該把人民的良好見識反映到審判之中”的方針。雖然司法諸機關起初持消極態(tài)度,但后來也都同意讓公民直接參與重大案件的審理,于是有了裁判員法的制定。
民眾參審:既定罪,又量刑
司法參與的制度化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英美式的陪審制,針對不同的個案隨機抽選公民與職業(yè)法官分工負責,陪審員就事實認定和辯論的結果(有罪還是無罪)作出判斷,法律適用的活動(量刑)則由職業(yè)法官專司。另一種是歐陸式的參審制,選定某些公民在任期內與職業(yè)法官共同審理案件,兩者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具有同等的權限。中國的“人民陪審制”很有特色,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有關人員遴選和委任的條件極其曖昧,大都能上不能下,結果出現(xiàn)了任期不斷延長、半職業(yè)化的傾向。但無論如何,中國模式基本上可以歸類于參審制范疇。精確地說,最好稱之為“人民參審制”。
日本式的裁判員制則是一種混合物。由于對究竟應采納陪審制還是參審制存在尖銳的意見對立,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松尾浩也向國會建議結合陪審制與參審制的特征、優(yōu)點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結果是裁判員由針對不同的個案隨機抽選、匿名表記、沒有任期的公民6位構成(類似陪審制),但他們的職能不僅限于定罪,還與3位職業(yè)法官一起從事量刑(類似參審制)。在審理專業(yè)性很強的案件時,還可以選任具有特殊知識和經驗的專業(yè)裁判員參與司法。
無論采取哪種模式,司法參與制度化都是要避免職業(yè)法官的視野盲點,把民眾的正義觀和訴求適當反映到審判過程中,使判決更能得到社會支持,因而更有說服力和實效。在文書審理、暗箱操作傾向過于嚴重的地方,司法參與的最大優(yōu)勢在于使審判過程透明化,大幅度加強法庭辯論的權重。既然裁判員或者陪審員、參審員是不懂專業(yè)的普通公民,那么法庭里的溝通活動就必須減少專業(yè)術語的比率;
既然他們不能像職業(yè)法官那樣事先仔細閱讀大量卷宗,那么公開辯論就必須具體、詳盡而有充分的說服力;
其結果,刀筆吏在密室里咬文嚼字、上下其手的功夫就基本上失去了意義。我認為,強化當事人在法庭的抗辯活動,這才是司法參與的本質所在。
困難:民眾積極性不夠
最近幾天日本東京司法參與第一案的實踐,是隨機抽出了100名公民,向其中73名發(fā)出了傳喚狀,實際被傳喚的裁判員候補者49名,最終到場47名,參加率的確很高。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無故缺席的公民,必須科以1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人們究竟是出于司法參與的意愿而來,還是出于對罰款的擔心而來?從很多相關人士對“強制性選任”或“半強制性傳喚”表示不滿的事實來看,后者的影響應該不小。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初期階段,參與審判的公民在法庭上大都一言不發(fā),使得訴訟活動的時間比預定大幅度縮短。雖然后來情況有所變化,但只陪不審的傾向依然很突出。一些裁判員候補者還公然對不具備專業(yè)知識的公民參與審判的妥當性表示懷疑。在判決作出后,人們發(fā)現(xiàn)裁判員基本上完全接受了公訴人的主張,與僅由職業(yè)法官審理的同類案件相比,量刑尺度更加嚴厲。因此,一些專家對裁判員易受被害人親屬哭訴的影響、忽視被告的申辯、偏好重罰的問題也表示了憂慮。
實際上,今年5月日本官方和民間的幾個機構實施的輿論調查表明,大約半數(shù)以上的公民有盡量回避擔任裁判員的義務的傾向,大約26%的公民明確表示寧可受制裁也不打算參與司法活動。鑒于消極的民意,國會開始重新討論裁判員制度的當否,持批判態(tài)度的議員人數(shù)不斷增加,甚至有人提出違憲之議。最高法院也設立了檢驗裁判員制度運行效果的組織,預定三年后決定存廢修改的方針。盡管日本有關當局在導入裁判員制度之際慎之又慎,還是早早地就出現(xiàn)了重蹈上個世紀覆轍的形勢。這是為什么?對于像日本這樣的東洋國家,司法現(xiàn)代化改革只能通過職業(yè)化或者“精密司法”的方式來推進和落實?司法參與的制度設計是不是出現(xiàn)了失誤,改進的關鍵在哪里?各種經驗和教訓很值得再三玩味。
中國參審員的獨特選任方式
就在日本通過裁判員法的2004年,中國也修改了相關制度,于年底發(fā)布了《人民陪審員制度實施意見》。這個新規(guī)則明確了中國式參審員選任的條件,即通過組織推薦和個人自薦的方式產生候選人,由基層的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確定候選人名單,再經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正式任命。另外還規(guī)定參審員任期為五年,不得連任。雖然參與基層審判的公民并非隨機抽選,但中級、高級法院的參審員在基層既定參審員名冊里隨機抽選而產生。
無論如何,這樣的選任方式與陪審制的制度設計完全不同。
界定清楚法官與參審員責權
實施意見還特意強調了職業(yè)法官與人民參審員具有同樣的權限和地位上的對等性,以防止法官不適當?shù)厥┘訅毫Α⒆笥覅弳T的態(tài)度或意見。這樣的定位也與陪審員迥異。
但是,實施意見卻并沒有明確在職業(yè)法官與參與審理的普通公民意見不同之際的處理方式和規(guī)則,沒有規(guī)定法官究竟能不能拒絕人民參審員的量刑判斷,在實際操作過程會引起麻煩,除非參審員只是擺設,或者能發(fā)揮的作用非常有限,以致他們的看法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計。
參審員不用職業(yè)化
實施意見還設立了人民參審員的資格要件以及必須接受法律專業(yè)培訓的規(guī)定,這就很有可能進一步加強職業(yè)化或者半職業(yè)化的傾向,甚至使推廣參審制成為法院變相擴編的手段。既然參審員也要接受職業(yè)訓練,那他們怎樣才能充分反映一般公民的正義感呢,這仍然需要存疑。
關于中國公民參與司法的積極性和誘因,還缺乏充分的調查研究,不敢遽下定論。但是,中國的刑事訴訟從1996年起,民事訴訟從1982年起,都已經把人民參審員與職業(yè)法官組成的合議庭作為與僅由職業(yè)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并列的一種選項,可用可不用。因此,只要基本訴訟法的這些條款沒有修改,人民參審制名存實亡的風險就非常大。另外,確保參審員履行守密義務、抵制外部干預的制度安排也還殘缺不全,需要逐步完備。
諸如此類的問題還可以指出不少。在這個意義上,的確有必要認真而細致地考察日本裁判員制度的設計和今后在各地實施的成敗得失,為中國司法參與的制度化和改革提供更可行的具體方案。
來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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