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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飛:為什么不能將性賄賂犯罪化

發(fā)布時間:2020-06-13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內容提要:近年來有不少學者和人大代表僅從性賄賂的危害性角度提議性賄賂入罪,是對刑事立法規(guī)律的不理解所導致的。性賄賂立法在國際反腐公約中沒有要求,在國外立法中沒有先例,在我國不能將性賄賂入罪,因為這樣做將因為認定上的困難而導致司法上的混亂。不將性賄賂犯罪化,但可以通過其他方式監(jiān)督性賄賂、防止官員腐敗。

  關鍵詞:性賄賂 反腐公約 國外立法 司法認定 權力監(jiān)督

  

  我國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389條規(guī)定:“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明確規(guī)定賄賂的內容為“財物”。但是近年來,人大代表、媒體評論者和少數學者提出應當將性賄賂入罪,認為應當從立法上確認性賄賂也可以成為賄賂的內容。

  從性賄賂在媒體和學術著作中使用的含義來看,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是行賄人自己為了本人或者他人利益提供性服務與某種有職權者進行交易;
第二種是雇用性工作者提供性服務,并以此與某種職權者進行交易。對于第二種情況,本質上與提供資金供他人旅游、子女留學,為他人裝修房屋等行為無異,有可以計算的金錢物質的價值,可以直接根據賄賂罪條款中的“財物”這一賄賂內容對行為進行定性。

  但是對于第一種情況,也即自己為他人提供性服務;
或者受人所托為他人提供性服務,但是又沒有約定這種服務的具體可以用物質計算的報酬的,則因為其在數額計算上的困難,在是否可以定為刑法上的“賄賂”的問題上就會發(fā)生爭議。本文下面的“性賄賂”的含義就是指個人出賣肉體或者色相、進行權色交易的情況。最近幾年來,學者、部分人大代表主張性賄賂入罪的呼聲越來越高。在此,我將結合國際反腐公約和國外立法的規(guī)定,分析這種性賄賂能否入罪的問題。

  

  一、要求性賄賂入罪的呼聲越來越高

  

  性賄賂入罪的建議由來已久。2001年就有人大代表提出“性賄賂應該犯罪化”議案。,在2001年的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資中勁風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趙平提出,“性賄賂”雖然形式隱蔽,界定也有一定難度,但它既毒化社會風氣,使權色交易、錢色交易之風蔓延,也對社會健康發(fā)展帶來危害,應盡快立法對“性賄賂”定罪懲治。趙平等17名人大代表聯名提交的一份議案稱,近年來,某些社會丑惡現象有抬頭之勢,一些不法之徒利用美色或花錢雇傭所謂“公關女”將部分意志薄弱的黨政干部、企業(yè)負責人拖下水,并大搞權色交易,通過“性賄賂”謀取各種不正當利益,進行各種非法勾當,嚴重地危害了社會風氣,已成為一種新的違法犯罪行為。[①]

  2005年,西南政法大學朱建華教授在重慶市2005年刑法學年會上說,目前我國的受賄罪主要還是在物質方面進行認定,一般以金錢為量刑標準,但“美人計”滿足的是人們的生理欲望,功能與金錢賄賂如出一轍,因此使用“美人計”應算行賄。媒體報道援引朱建華教授的話說,“隨著我國加入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國際反腐敗公約》,性賄賂寫入國家法律勢在必然。據悉,按照該公約標準,只要接受了不該接受的利益就構成賄賂! [②]

  專家發(fā)表意見以后,媒體的一些時評家也隨之附和說,“面對形形色色的“性賄賂”,再也不要把它簡單地歸結為道德問題了!如果只有道德的審判和“救瀆”,或僅僅憑黨紀政紀處理就算了結,卻沒有法律的介入和大刑的“伺候”,那么,“性賄賂”只會愈演愈烈,甚至會危及整個官場生態(tài)!盵③]有的以履行國際公約的義務為理由,建議將性賄賂規(guī)定為犯罪,認為“既然我國已加入《國際反腐敗公約》,在“賄賂”的外延上遵從國際慣例當屬順理成章。在司法取證方面,“美人計”、“性賄賂”也許難度較大,但它不能成為不立法的理由!盵④]

  最近著名學者邵道生先生極力呼吁性賄賂入罪,他認為性賄賂入罪在他國有先例。他指出:對“性賄賂”的懲處國際法律并非是一片空白。

現在不是大家都在說要與“國際標準”接軌嗎?那么這個“國際標準”究竟是什么呢?賄賂,根據馮象先生的介紹,按照美國聯邦法律,“任何給付、應允,只要其物質或精神上的好處為雙方當事人主觀認可,如果其他要件(比如‘公務行為’)也得到滿足,就是賄賂。”(如此寬泛的定義,“肉彈”或“性服務”自然屬賄賂無疑。美國將“非財產利益”作為賄賂犯罪的一項內容,該國的《刑法》、《反歧視法》均將色情賄賂(性服務)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美國的《刑法》、《反歧視法》就明確規(guī)定:“如果官員接受了女性當事人的性服務,不論他是否濫用權力給予回報,至少他再也不能擔任政府公務員了!蔽覈愀厶貐^(qū)廉政公署也有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比如《防止賄賂條例》中第四章[賄賂]一節(jié)中第一條就規(guī)定了賄賂是一種犯罪,即“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盵⑤]

  無論是專家、媒體還是人大代表,對性賄賂的定義非常寬泛。我認為,這種不加區(qū)分的要求性賄賂犯罪化的主張,是與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基本規(guī)律相違背的。在我看來,只有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具體性消費可以納入賄賂的范圍。我們通常所說的性賄賂即行為人為了謀取私利,而不惜出賣自身的肉體及色相。對這種所謂性賄賂,不能納入賄賂罪中的“賄賂”的范圍。

  

  二、聯合國公約是否要求性賄賂入罪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于2003年10月經第五十八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中國政府于當年12月10日簽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個國家批準《公約》!豆s》將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公約》共71條,確立了預防、刑事定罪與執(zhí)法、國際合作、資產追回、履約監(jiān)督五大機制。

  如前所述,有人根據此公約,認為性賄賂也應當納入賄賂罪的“賄賂”的范圍。

  那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否真的將性賄賂納入了打擊的范圍呢?我們先來看作為最后通過的生效文本的公約第第十五條關于什么是賄賂的規(guī)定:“賄賂本國公職人員,各締約國均應當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將下列故意實施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㈠ 直接或間接向公職人員許諾給予、提議給予或者實際給予該公職人員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不正當好處,以使該公職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
㈡ 公職人員為其本人或者其他人員或實體直接或間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當好處,以作為其在執(zhí)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惫s沒有對賄賂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從條文來看,當然可以將“不正當好處”理解為就是財產和犯罪所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一章第二條“術語的使用”部分第四和第五項指出:“公約所指的“財產”系指各種資產,不論是物質的還是非物質的、動產還是不動產、有形的還是無形的,以及證明對這種資產的產權或者權益的法律文件或者文書;
“犯罪所得”系指通過實施犯罪而直接或間接產生或者獲得的任何財產。”都沒有提到任何非財產性利益。

  那么還有沒有別的犯罪所得的“好處”可解釋為賄賂呢?公約最后文本沒有說明, 2002 年6 月17 日至28 日反腐敗公約談判工作特設委員會第二屆會議通過的《審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草案》文件中指出:“一些代表團贊成本款中對關于不應有的好處的事項所作的具體說明,其他代表團則認為,試圖在法律案文中匯編清單往往會導致遺漏,因此主張應擬訂較一般的行文!盵⑥]也就是說,最后通過文本沒有說明“不正當好處”是條約起草者有意為之,并沒有對締約國作什么是“不應有的好處”的具體要求。

  那么在解釋上是否可以將不正當好處解釋為包括“性賄賂”呢,從2003 年7 月21 日至8 月8 日的草案文本《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修訂草案》來看,曾經規(guī)定過一個被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秘書長張智輝先生稱為“不正當好處罪”的罪名,對這一現在被刪除的罪名,當時的文本規(guī)定其含義是“公職人員為了本人的利益或第三人的利益直接或間接以稅收或分攤費用、附加稅、年金、利息、工資或補貼的形式,按不當數量或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數量,收繳任何具有貨幣價值的物品。”(本條案文是由埃及、墨西哥和秘魯在特設委員會第五屆會議上應主持特設委員會審議公約草案本章的副主席的要求提交的修訂案文。現在已經被刪除。)[⑦]

  因此,《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本身并沒有說明不正當利益包括性賄賂;
從曾經準備規(guī)定的條文看,不正當利益恰恰指的是“具有貨幣價值的物品”。所以,認為規(guī)定性賄賂是履行公約義務之說,沒有根據?梢姡瑖H公約在強調打擊犯罪的同時,卻又對賄賂范圍的確定非常慎重,以免因此引發(fā)傷害無辜、侵犯人權的后果。

  

  三、國外立法是否將性賄賂入罪

  

  著名學者馮象先生引用一位專家、雪城大學法學院教授周熙樂(Hilary Josephs)在論文《美、中腐敗考》里的論述解釋美國法上的賄賂說,賄賂,按照聯邦法律,解作意圖影響公務行為而向官員給付、應允的任何“價值”(value)或非法“對價”(consideration)。

“即‘當事人’主觀賦予禮物者,哪怕該禮物毫無商業(yè)價值”。換言之,任何給付、應允,只要其物質或精神上的好處為雙方當事人主觀認可,如果其他要件(比如“公務行為”)也得到滿足,就是賄賂。并據此認為,“如此寬泛的定義,“肉彈”或“性服務”自然屬賄賂無疑!盵⑧]確實,《美國法典·刑事法卷》第201條規(guī)定,公務員等收受任何有價值的東西的,構成受賄罪。其中,“任何有價值的東西”通常解釋為包括金錢、財物、債權、職位、服務、好處或特權等等。但馮象從“如此寬泛的定義”就得出在美國“ “肉彈”或“性服務”自然屬賄賂無疑!比鄙俦匾母鶕
至于文章中所引用案例,我查閱美國法院網站[⑨]后發(fā)現,文章中所引用案例,說的是關于政府“誘惑偵查”的證據的效力問題,并不能從該案得出美國判例承認普通的性交易為賄賂的結論。

  美國學者、美國國會顧問羅森伯格在中國談反腐敗經驗時,面對中國記者關于美國是否存在性賄賂法律時說:
“在美國,如果一個政府官員有上述的行為,他將違反成打的法律。我們的《刑法》、《反歧視法》對此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果官員接受了女性當事人的性服務,不論他是否濫用權力給予回報,至少他再也不能擔任政府公務員了!绷_森伯格說:“實際上,美國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的政府官員因此受到懲罰。我不是刑法學專家,但據我所知,情節(jié)嚴重者一定逃脫不了被判入獄的厄運! [⑩]羅森伯格的回答含糊其詞,但是并沒有指出是否因為性賄賂構成賄賂罪而受到懲罰的問題----因性賄賂引起的濫用職權等行為的處罰也可能導致“被判入獄的厄運”,從他的回答中得不出美國有性賄賂入罪的結論。

  美國各州的刑法各有不同,我們無法發(fā)現確定性賄賂構成賄賂而定罪的先例。在美國聯邦法律中,規(guī)定了賄賂犯罪的法律有聯邦賄賂法、禁止利用暴力脅迫妨礙通商法(通稱Hobbs Act,即霍布斯法)、禁止利用州間交通運輸脅迫企業(yè)法(Travel Act,簡稱聯邦交通法)、不正當斂財及不正犯罪組織法(The Racketeering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 Act,通稱“RICO”法。)[11]典型規(guī)定了賄賂罪的含義的是聯邦賄賂法,聯邦賄賂法由兩部分構成,一是聯邦法典第18篇第201條,二是作為作為“1984年綜合性犯罪防治法”(The 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的一部分的同一法典的第18篇第666條。聯邦法典第18篇第201自1962年制定以來,雖有過幾次形式上的修改,至今為止沒有實質上的變動。其對賄賂罪的定義是這樣的:行賄是“帶有下列意圖,向現職公務員或者當選公務員直接或者間接地不正當地贈送、提供或約定提供任何有價之物;
或向現職公務員或者當選公務員提供或約定提供任何有價之物給特定的人物或團體的行為···”。受賄是“現職公務員或當選公務員以下列行為為對價為本人或其他個人或團體,直接或間接地不當地要求、尋求、授受、接收或同意接收任何有價之物的行為!彼,按照聯邦賄賂法的規(guī)定,賄賂的內容是“任何有價之物”(anything of value)。(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此后聯邦第二上訴法院在1983年威廉姆斯受賄案[12]中,第六上訴法院在1986年戈爾曼受賄案[13]的判決中,都強調了對“任何有價之物”必須做寬義的解釋,但是沒有任何一個判例和解釋認為性賄賂是可以包括在內的。

  還有人引用香港高級警司冼錦華一案時提到,2003年12月,曾被譽為香港警隊“明日之星”、在警隊服務26年且屢獲高度贊揚的高級警司冼錦華被判入獄3年。檢方指控顯示,冼錦華涉嫌先后3次接受由同案被告林春葉安排的免費性服務,其中一次更同時接受兩名妓女的性服務。[14]其實,這一案件涉及的也只是屬于違法接受嫖妓安排的情況,并非本人提供性肉體或者色相的情況。香港《防止賄賂條例》中第四章[賄賂]一節(jié)中第一條就規(guī)定了賄賂是一種犯罪,即“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于該公職人員作出以下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任何利益是“1. 傭金、禮物、貸款,2茶錢,利是,3. 金幣。( 當場享用之飲食除外)” 不能得出承認性交易為賄賂的結論,恰恰相反,香港的立法條文還把“當場享用之飲食”這種消費性內容排除在外。

  真正在賄賂罪中可以包括性賄賂的的先例是日本的一個判例。日本《日本刑法》第197條規(guī)定:“公務員或仲裁人關于職務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約定賄賂的”是受賄罪。在此,法律只提“賄賂”,并未規(guī)定賄賂的具體內容。而從日本的司法實踐,主要是從其刑法解釋和其賄賂罪判例來看,其內容包括“人們的需要、欲望的一切利益(大判明治43.12.19刑錄16輯2239頁)”,“藝妓的表演藝術(大判明治43.12.19刑錄16輯2239頁)”,“男女間的交情(大判大正4.7.9刑集21輯990頁,最判昭和36.1.13刑集35卷113頁)”[15]“男女間的交情”作為賄賂的內容,這可能是唯一一個曾經出現過的性賄賂入罪的法例,而且也并非立法明文規(guī)定,該判例具有普遍適用性還是一個過時的判例我們不得而知。但我認為即使有此法例,也不足為訓。

  有些學者們分析各國立法對賄賂罪內容的規(guī)定,并從 “財產和其他利益”的用詞中武斷地得出賄賂的內容包括性賄賂的結論,這是不嚴謹的。

  

  四、性賄賂不能入罪源于認定困難

  

  各國立法沒有將性賄賂規(guī)定為賄賂的一種,是有其法理上的原因的。對此,馬克昌教授一語道破,認為性賄賂入罪“內涵不確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難”。[16]對于各種性賄賂也是一種實質上的賄賂,這在政治與道德層面都沒有爭議,也就是說,對其問題的嚴重性和應當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是必要的;
關鍵是,對于不能認定為賣淫嫖娼關系的“個人獻身”(如安惠君案)或者甘當二奶的情況,由于它與感情關系聯系在一起,無法認定,所以不能作賄賂處理。也許有人會認為,黨紀政紀處分也要有證據,也存在需要準確認定的問題,但是應當指出,黨紀政紀可以根據婚外同居行為(是否有性行為甚至也可以不進行具體認定)這一不道德行為對黨員干部進行處分,而婚外同居行為是容易認定的,但是,是否存在權色交易卻難以認定。

  與金錢的交易不同的地方:金錢雖有一定的人情往來的情況,但一般的情況下對于沒有特別親密的感情的人而言,其投資與回報的關系比較明顯就能看出來。但是性行為本身的過程具有快感,也就是說就一般人而言,兩情相悅本身就是目的,而且也不以認識的時間長短、感情是否濃厚作為判斷的標準,這是可以理解的人之常情。所以,就性賄賂而言,兩人的自愿性行為是否存在,即使存在性行為,這種性行為是否存在交易也很難證明。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證明性與其他的交易聯系在一起、或者在交易和感情兼而有之的情況下交易的成份和感情的成份各占多少。在刑法上,對于認定上十分困難的行為,如果將其規(guī)定為犯罪容易傷害無辜。將不具備操作性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就會違背罪刑法定原則在立法上的要求,現代立法者為了保護公民自由,應當投鼠忌器,寧縱不枉。這是保護個人自由的要求。

  正如社會學家李銀河所說:“性賄賂并沒有真正成為一個罪名,只是媒體的說法。我想也許提“性騷擾”更合適。因為首先雙方地位不平等,假如真的如傳聞所言,安惠君利用自己的職權對下屬有所暗示、提拔為自己付出性服務的男下屬,那么這應該算是一種性騷擾與以權謀私。而假設雙方自愿,又基于感情基礎,那么性騷擾與性賄賂都無法成立,唯一能定罪的就只能是以權謀私了!盵17]

  這樣做的結果在實踐中確實造成了一些似乎不合理的現象,這就象違法行為中的嫖娼一樣,嫖娼是違法,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和嫖娼性質相同、程度更甚的包二奶,如果沒有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重婚罪的程度,就不是違法行為。就是說,一次性的嫖娼是違法,而將賣淫者作異性朋友對待,以金錢作為交易與之同居卻不能將其定性為嫖娼。從實質程度來看,似乎在這樣的交易中“零售”是違法,而“批發(fā)”反而不構成違法。表面上不合理,但其理由卻與上述性賄賂不能定為賄賂是相同的。

  在2001年人大會上,共有一百余名代表就增加刑法罪名提出4份議案。這4份議案建議刑法再增加的4個新罪名是:“非財物賄賂罪”、“精神欺騙罪”、“故意傳播艾滋病罪”、“見危不救和見死不救罪”。[18]而這些罪除“故意傳播艾滋病罪”以外都存在難以認定的問題。就見死不救而言,它要求明知他人處于危險狀態(tài)、有能力予以解救而不解救,那么對于普通人是否明知他人的危險狀態(tài)、此人有沒有能力解救他人都難以取證。美國刑法對這種情況不定罪、確立道德不能作為刑法上不作為的義務是最早始于1907年[19]。1997年5月,在美國的拉斯維加斯發(fā)生了一起叫David cash 的人在寓所目睹一個自己的伙伴強奸一個7歲小女孩而沒有救助的案件[20],但法院最后沒有對這個見死不救的人定罪,1997年的這個案件中,被告人辯護說,“我不救助的理由很簡單,因為我不認識這個女孩,就象我不認識巴拿馬的饑餓兒童和死于疾病的埃及人一樣。”法院對此案沒有定罪。其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很難確定救助能力,即行為人當時是否存在救助的能力不好確定;
二是救助以后是不是能避免危險結果發(fā)生很難確定;
三是如果救助也許情況會更遭。但是最重要的是因為美國的個人自由觀念:法律只要求不損害別人而并不設定做有益別人的事的義務[21]。所以美國法律對于一般人(有特殊義務的人如政府官員除外)的見死不救和知情不舉等情況不作為犯罪處理。

  刑法要謙抑,刑法應當作為社會秩序的最后手段,這不單純是因為國家對有有些不道德行為的寬容與仁慈,還因為刑法是一把雙刃劍,在保障秩序的同時也容易侵害無辜公民的自由與法律公平。刑法不是萬能的,有些行為不是刑法所能調整的。如果因為對于某一類社會現象痛恨,就簡單地上升為犯罪來處理,公民犯罪的比率就會增加,國家權力就會無限擴大。一個侵犯公平與自由的社會,盡管秩序很好,但會是一個很緊張很可怕的社會。所以還是不要提將性賄賂規(guī)定為犯罪要好。

  同時,不將性賄賂規(guī)定為犯罪,不是對這一行為的肯定,主張性賄賂入罪者在性賄賂的社會危害性上的論證作為性賄賂入罪的理由,其本質是以對性賄賂這一行為感性的道德遣責替代了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其實,任何一位反對性賄賂入罪的學者,無論是著名刑法學家馬克昌教授還是社會學家李銀河教授,并沒有否定性賄賂在道德上的惡劣性和社會危害上的嚴重性。

  性賄賂不能犯罪化的同時,應當通過黨紀、政紀和道德遣責加以規(guī)范。而這一切最終應當通過政治民主化和加強新聞自由權利等措施加以解決。美國國會曾在1966年和1976年通過了著名的《信息披露法》和《陽光下的政府法》,賦予全體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權和政府官員最小程度的隱私權, 更重要的是它長期以來實行的新聞自由制度,使官員的行為處于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所以,一方面法律不能懲治性賄賂,卻能通過對權力的監(jiān)督而將官員的性丑聞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通過刑法以外的方式防止和懲治腐敗。

  

  

  Why can not criminalize the “sex bribe”?

  Yifei Gao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

  Abstract, Recent years many scholars and people’s delegation have proposed criminalized the “sex bribe”, the course is that they don’t understand the rule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U.N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did not want any countries to criminalize the “sex bribe”; no law of any countries has criminalized the “sex bribe”. Our government should not criminalize the “sex bribe”. Because which will difficult to verdict the “sex bribe” in the judicature. We can supervise the official and against the corruption by other means.

  Key words, sex bribe,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foreign country law, verdict the of the judicature, supervise the official

  

  原載《法學論壇》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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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人大代表建議:立法懲治“性賄賂”  ,http://www.grrb.com.cn/lhtk/news_detail.asp?news_id=2089&type_id=73,2001-3-12,來源,華西都市報。

  [②] “美人計”也算行賄http://www.newssc.org/gb/Newssc/root/mtjc/userobject1ai446494.html,四川新聞網 2005-11-10 8:28:50

  [③]高福生,誰讓“性賄賂”長期“逍遙法外”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036/3848158.html,2005年11月11日。

  [④]劉以賓,南方日報:性賄賂是最大的腐敗利益,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5-11/11/content_3764626.htm。

  [⑤]邵道生:"性賄賂"與腐敗貪官15個話題,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5-04/19/content_2848144_3.htm,2005年04月19。

  [⑥]見聯合國文件--聯 合 國 A/AC.261/3/Rev.1。

  [⑦]見聯合國文件--聯 合 國 A聯合國 A/AC.261/3/Rev.4。

  [⑧]馮象,《政法筆記》,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115頁。

  [⑨] KEITH JACOBSON, PETITIONER v. UNITED STATES, http://www.law.cornell.edu/supct/html/90-1124.ZD.html。

  [⑩]楊亮慶,接受“性賄賂”就得丟官――美國國會顧問羅森伯格談反腐敗經驗,《中國青年報》 2001年4月13日。

  [11] 王云海:《美國的賄賂罪》,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8--9)·

  [12] United States v. Williams, 705F. 2d 603 (2d Cir. 1983) 。

  [13] United States v. Goman, 807F. 2d 1299 (6th Cir. 1986) 。

  [14]楊濤,“性賄賂”也是賄賂犯罪,中國婦女報,2006.3.21,http://www.china-woman.com/woman/news.jsp?id=1608.

  [15] [日]木村龜二主編:《刑法學詞典》,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540頁。

  [16]馬克昌:《受賄罪客觀條件探討》載《刑法運用問題探討》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248頁。

  [17]訪性社會學家李銀河:性賄賂與感情的灰色地帶,http://news.sohu.com/20050117/n223985516.shtml,2005年01月17日,來源:新周刊。

  [18] 100多人大代表建議增加“見死不救罪”。檢察日報,2001年03月09日。

  [19] People v. Beardsley,Supreme Court of Michigan, 1907.150Mich.206, 113 N.W. 1128。

  [20] Outrage Follows cold reply to killing, Boston globe, Aug, 7, 1998, At A1。

  [21] Joshua Dresser, Some Brief Thoughts about “Bad Samaritan” Laws, 40 Santa Clara L. Rev .971, 986-987(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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