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少明:由“魚之樂”說及“知”之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內(nèi)容提要:
本文借對《莊子·秋水》中“魚之樂”寓言的分析,探討中國古典哲學中“知”的復雜內(nèi)涵。作者由分析《莊子·齊物論》中“知”的意義入手,疏解“魚之樂”中“知”所包含的知識與信念兩層含義糾纏的紐結(jié),并聯(lián)系西方哲學家如摩爾與維特根斯坦對“知道”與“相信”的用法的討論,以深化對問題的認識,最后對比、揭示莊子與儒家對“自知”與“相知”的不同態(tài)度背后所寄托的不同生活或道德理想。
關(guān)鍵詞:
莊子 知 知道 相信
英文標題:
On the Problem of "Knowing" From "Fish"s Happiness"
經(jīng)典不是詞典,不是被用來查閱各種現(xiàn)成答案的工具書。它的真正魅力在于給后代留下一些吸引人去反復琢磨的問題。這些問題也不是一次性回答能解決的。因此,對它的每一次用心解釋,實際上應當看作拓展問題視域的一種努力。本文對“魚之樂”的解讀,目的是想通過對關(guān)鍵詞“知”的用法及相關(guān)背景的分析,尋求對植根于傳統(tǒng)的某種思想紐結(jié)的疏解。
一、“魚樂之辯”
同“莊周夢蝶”一樣膾炙人口的“魚之樂”,見于《莊子-秋水》的結(jié)尾處,它是一則由對話展開的寓言:
莊子與惠子游于濠梁之上。莊子曰:“魚出游從容,是魚之樂也!被葑釉唬骸白臃囚~,安知魚之樂?”莊子曰:“子非我,安知我不知魚之樂?”惠子曰:“我非子,固不知子矣;
子,固非魚也,子之不知魚之樂,全矣!鼻f子曰:“請循其本。子曰‘汝安知魚樂’云者,既已知吾知之,而問我;
我知之濠上也!
這則文字沒有訓詁或句讀方面的明顯疑難,問題直接呈現(xiàn)在義理上。而歷代注莊中最富哲學才智的大師,不論郭象還是王夫之,對原文中以辯的方式推出的結(jié)論,都沒提出任何異議。郭象注云:
尋惠子之本言云,非魚則無緣相知耳。今子非我也,而云汝安知魚樂者,是知我之非魚也。茍知我之非魚,則凡相知者果可以此知彼,不待是魚然后知魚也。故特循子安知之云,已知我之所知矣,而方復問我。我正知之于濠上耳,豈待入水哉。夫物之所生而安者,天地不能易其處,陰陽不能回其業(yè)。故以陸生之所安,知水生之所樂,未足稱妙耳。1
王夫之解曰:
知吾知之者,知吾之非魚而知魚也;葑臃乔f子,已知莊子是莊子非魚,即可以知魚矣。2
看來郭王二氏對原典都取附和的態(tài)度。但尋繹起來,問題不這么簡單。它至少在“意”與“言”兩個方面,仍有進一步討論的余地!耙狻敝缸髡咴谶@則寓言中所寄托的義理,“言”則是其中對話的邏輯結(jié)構(gòu)問題。雖然郭象注莊時把內(nèi)外雜篇一體看待,而歷代注莊者,對列于外篇的《秋水》也特別青睞,但《秋水》是否為莊周所作,是個不易確定的問題。王夫之解莊就“內(nèi)””外“有別,然也重視《秋水》之成就。他說:“此篇因《逍遙游》、《齊物論》而衍之,推言天地萬物初無定質(zhì),無定情,擴其識量而會通之,則皆無可據(jù),而不足以攖吾心之寧矣!3而羅根澤也強調(diào)《秋水》“無處不與《齊物論》的論旨湊泊。”4這類提示很有啟發(fā),《秋水》中“魚之樂”的問題,得聯(lián)系《齊物論》來理解。
《齊物論》是《莊子》內(nèi)篇中的核心篇章,它以隱喻(寓言)與分析(論辯)相結(jié)合的手法,在齊“物論”、齊萬物與齊物我三個層次上推展其不遣是非,物我同體的主題!洱R物論》不僅是內(nèi)篇的代表作,同時也為整個莊學大廈放下了思想基石。5不過,我們提《齊物論》,只限于與“魚之樂”相關(guān)的問題。
二、說《齊物論》之知
“魚之樂”中的關(guān)鍵詞是“知”,循此我們可以對照《齊物論》中若干相關(guān)的說法:
1、知與不知
“一問三不知”中的對話與“魚之樂”的旨趣可能靠得最近:
齧缺問于王倪曰:子知物之所同是乎?曰:吾惡乎知之!曰:子知子之所不知耶?曰:吾惡乎知之!然則物無知耶?曰:吾惡乎知之!雖然嘗試言之。庸詎知吾所謂知之非不知耶?且吾嘗試問乎汝,民濕寢則腰疾偏死,-然乎哉?木處則惴-恂懼,-猴然乎哉?三者孰知正處?……毛嬙、麗姬,人之所美也,魚見之深入,鳥見之高飛,麋鹿見之決驟。四者孰知天下之正色哉?自我觀之,仁義之端,是非之涂,樊然淆亂,吾惡能知其辯?
這是辯與喻的結(jié)合,主旨是以不知為知。理由是不同的“物”處境不同,故沒法“同是”,即對是非沒有共同的標準。所以如要以個別的我為標準談知,實則無知的表現(xiàn)。反之,如果放棄”自以為是”的“知”,即“不知”,則可能是“至知”的結(jié)果。其中人魚鳥獸四者,如當寓言讀,則喻不同的“知”的主體。而知的內(nèi)容,由“處”或“色”喻“仁義之端,是非之途”,涉及的是價值判斷(而非經(jīng)驗知識)的問題。
“魚之樂”也是通過辯與喻的結(jié)合來展示其意旨的。同時,兩者都以人、物均有知喻不同的主體的共存。由于“三不知”中的“知”涉及有“正處”、“正色”等同悲樂或好惡有關(guān)的內(nèi)容,故“魚之樂也”當可看作對“魚有知”的判斷。這樣,“魚之樂”中的莊子對“知魚”態(tài)度之執(zhí)著,便應理解為一種尊重他人他物存在價值的信念。因此,說“魚之樂”是對“三不知”的旨趣的推衍或補充,是行得通的。然而,“三不知”中辯的焦點“不知”,在“魚之樂”中并未揭示出來。即它只告訴我們魚也有樂,但沒表示魚與人是否有同樂。進一步的問題是:如果有,樂的標準是什么?如果沒有,人們又如何得知”魚之樂“的消息的?
2、不知與相知
《齊物論》并不否定人或物各有”知“,只是這種”知“不能”同是“(或同非),只能”自以為是“。所謂”不知“,其實是因為“不能相知也”!安荒芟嘀闭乔f子要止辯或“不遣是非”的重要依據(jù)。請讀下面這一相關(guān)的推論:
既使我與若辯矣,若勝我,我不若勝,若果是也,我果非也耶?我勝若,若不吾勝,我果是也,而果非也耶?其或是也,其或非也耶?其俱是也,其俱非也耶?我與若不能相知也。則人固受其葚喑,吾誰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與若同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惡能正之?使異乎我與若者正之,既異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與若者正之,既同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哉?
依莊子所言,任何爭辯的雙方,都有自己的是非標準。而對立的標準是不能相容的。因此,不論你如何喋喋不休,爭辯也不會產(chǎn)生同是或同非的結(jié)果。即使第三者出來仲裁(“正之”)也不能解決問題,因為第三者同樣也會自以為是的,其界入也是陡增是非而已。這種“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的說法,用現(xiàn)代哲學的語言,就是提出主體間溝通的難題。套“魚之樂”的言路,就是魚有樂,人有樂,但魚與人不同樂。重檢“魚之樂”,“莊子”說“知魚”雖巧舌如簧,但顯然只停留在物各有知的意義上,而未深入到“俱不能相知”的層次上來。如果由這種層次深淺的對比,考慮“魚之樂”為莊子后學的模仿之作,也是說得過去的。郭象注說,“凡相知者果可以此知彼,不待是魚然后知魚也”,著眼點放在對不同類可相知的辯護上,顯然是吃了內(nèi)外(篇)不分的虧,從而沒關(guān)照到它與“不能相知”一面的差距。
3、知與信
這樣說,《齊物論》中的“知”便包括有物各有知(或情)與“俱不能相知”兩重含義。其實不只如此,莊子說:
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惡乎至?有以為未始有物者,至矣,盡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虧也。
這里,知被區(qū)分為幾個層次分明的等級。至知是知未有,即無;
次知是有而不分,即只知一個抽象的“有”;
再次是對物作審察區(qū)分,但不涉及是非(好壞對錯)問題;
至于計較是非,是對“道”的整體價值的損害,為最次之知。“物”或“有”的確切含義如何且不論。說到底,知是否有價值,不是基于其內(nèi)容的真實水平,而是基于其遠離是非的程度來決定的。換句話說,這里對“知”的評價的標準是“善”而不是“真”。它關(guān)心的不是對象究竟是什么,而是把對象看成什么,或如何看待對象效果更好。至知就是“知道”。致知不僅是獲取知識,同時還是形成信念!爸馈钡哪繕酥饕呛笳。知之至,是以有為無,也即以無知為知。實際是把知識與信念對立起來,用特殊生活信念排斥經(jīng)驗知識。就此而言,它與“魚之樂”中的“知”,大致可確定為同一個范疇。
三、知識與信念問題
回到“魚之樂”上來,檢查文本中雙方辯論的邏輯。“莊子”看似雄辯,實則并不令人信服。雖然從寓言的角度看,魚可以喻不同的主體,包括各種各樣的人。但在作者精心構(gòu)思的對話中,莊子是通過辯的途徑來為其“知魚”的說法辯護的。即在文本提供的情境中,莊子與惠子爭論的對象只是魚,而非人;葑訉ηf子的質(zhì)疑,本應是基于常識的立場。即人與魚不同類,如何能夠知道其有與人一樣的精神狀態(tài)。但惠子在辯論中不小心落入莊子的框套,把“子非魚”同“子非我”等同起來,結(jié)果把我與魚變成同類。這樣便被對手輕易地從“子知我”推出“我知魚”的結(jié)論。莊子最后的反詰,那得意洋洋的神態(tài)躍然紙上。
問題在于,這樣簡單的邏輯錯誤,為何連郭象、王夫之這樣的有智慧的人物都會被蒙蔽?我以為癥結(jié)在于,在“知”的傳統(tǒng)用法中,知識與信念兩個層次的含義未被自覺厘清。王夫之對“莊子”最后的反詰所作的詮釋,可以作為我們的例證:“知吾知之者,知吾之非魚而知魚也;葑臃乔f子,已知莊子是莊子非魚,即可以知魚矣。”“知吾知之者”中的第一個“知”字,只表明惠子已經(jīng)從莊子的談話中獲取了相應的語義,但不意味著他認同了莊子的說法。這猶如我們聽到有人說謊一樣,我們知道謊言的意思,但并不相信它陳述了相應的事實或者傳達了說謊者真正的想法。所以,知道不一定就是相信。王夫之附和“莊子”把知道曲解為相信,實際是犯了偷換概念的邏輯錯誤。
說王夫之“曲解”可能有些言重,他對“知”的混淆或許也是不自覺的,因為即使在現(xiàn)代語言中,這種現(xiàn)象仍然繼續(xù)存在著。問題的根源在于人對常識的態(tài)度。在日常生活中,說“我知道”往往意味著“我相信”。假設(shè)莊子與惠子的“魚樂之辯”在濠上仍然繼續(xù),莊子正為自己的反詰沾沾自喜,而惠子則一時語塞且為找不到有效的反駁而焦躁。他搖著腦袋,連說“非也,非也”,腳步不自覺加快而臨近岸邊。這時,莊子提醒他:“子臨水矣!彼f:“吾知也!痹谕ǔ5那闆r下,這說明警告生效;葑訒W∧_步,以保安全。因為這種語境中的“知道”就意味著“相信”。如果惠子不是如預期的那樣,而是一面說“知道”,一面又繼續(xù)向前邁步,以致落入水中,莊子大可興災樂禍:“子已知水矣,為何入水而效魚耶?”因為這意味著惠子不是不知“知”的用法,就是被氣昏了。
常識中,用“我知道”代替“我相信”的說法比比皆是。我知道別人也有兩只手,我知道開水是可以喝的,我知道剛剛叫我爸爸的孩子是誰,我知道月亮的光芒不會把我灼傷,等等。在這些句子中,“知道”完全可以更換為“相信”而起同樣作用。所謂常識,就是在習以為常的現(xiàn)象中形成的使大多數(shù)人無可置疑的觀念。正是因為常識中知識與信念合一,人們用“知道”表達“相信”就成為有效、合法的行為。這種情況,古今如是,中外皆然。以至分析哲學的大師摩爾也未能免俗,在為常識的世界觀作辯護時也誤把“相信”當“知道”。
摩爾是視常識所理解的世界才是真實的世界的哲學家。他認為憑常識就知道,宇宙間有兩類現(xiàn)象存在,一是物質(zhì),一是意識。物質(zhì)如自然界,人的身體及人工產(chǎn)品,意識則指人的感覺、記憶、想象、思考之類的活動。之所以要把常識確定的這些內(nèi)容作為思考世界的基礎(chǔ),是因為所有的人包括哲學家們,都沒法有效的否認它們的存在。在一篇題為《保衛(wèi)常識》的論文中,摩爾從第一人稱出發(fā),用盡量樸素的筆調(diào),列舉了許多可以當作命題的生活常識。他說,“我要從我的日常事實的清單開始,(按我的意見,)它們中的任何一項,我都肯定地知道,是真實的!6清單的內(nèi)容包括,我對身體存在及其成長的感覺,我在地球表面的三度空間中生活及與物打交道的經(jīng)驗,我對自己思想活動的體驗,我對他人存在的事實的感知,等等。為了強調(diào)這些內(nèi)容的可靠性,摩爾喜歡用“我知道……是真實的”(I know ……to be true)這一表達式。但是他錯了。
揭發(fā)這種錯誤的是維特根斯坦。維特根斯坦并不反對摩爾的常識世界觀,但是質(zhì)疑他為這種世界觀辯護的方式。摩爾混淆“我知道”與“我相信”的用法。他的問題的性質(zhì)不是“我知道”,而是“我相信”!拔抑馈钡氖侵R,“我相信”的是信念。知識與信念屬于不同的思想類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知識是那種可以被質(zhì)疑,從而需要提供證據(jù)才能確定的命題。例如,你對親友說:“我家里養(yǎng)有一頭獅子”,這就是別人可能提出懷疑,而你應當用事實向他證明的問題。但是,當某個山民聲稱他村前的那棵老樹是他祖宗的化身時,就是你無法與之爭辯的問題。無論摩爾如何信誓旦旦說“我知道這是一棵樹”,也無濟于事。日常生活中,存在著許多大多數(shù)人共同分享的信念。依維特根斯坦,準確的表達不是“我知道”而是“我相信”:“我相信我有祖先,而且每個人都有祖先。我相信有多種多樣的城市,而且很普遍地,存在于主要的地理和歷史事實中。我相信地球是一個我們能在其表面移動的物體,并且它不會更易突然消失,或者象任何其它固體:這桌子,這房子,這樹,等等。如果我想懷疑在我出生之前地球就存在很久,我將不得不懷疑固定在我面前的所有事物!7地球的存在是形成我信念出發(fā)點的整個圖式的當然部分。8“我相信……”所表達的信念不是從其它知識前提推導出來,也不需要加以證明的,而是一切思考的出發(fā)點,也是行動的基礎(chǔ)。
現(xiàn)在看來,說知(或者說“我知道”)至少有下列不同的情形:第一,“我知道這是一棵樹”,表達的是常識,它既是知識也是信念。由于這可能是人人承認的問題,所以在日常語言中省略了“我知道”。第二,“我知道這是一棵具有500年年齡的古樹!边@是在向他人傳達你關(guān)于這棵樹的知識,是“我知道”的恰當用法。如果有人提出疑問,你可以通過年輪或者歷史文獻的記載來證明你的判斷。第三,“我知道這(指同一棵樹)是我老祖宗的化身。”這不是常識,也不是通過適當?shù)某绦蚩上騽e人證明的問題,而是說者的信念表明。“我知道”改為“我相信”更為合適。(當然,這不排除在那個村落,它是常識。)以此為參照看“魚樂之辯”,就知道莊子的“知之”,所要表達的既不是常識,也不是他能按適當?shù)某绦蜃C明的新知,而只能是他獨特的信念(如果他誠實的話)。正是因為“魚之樂”不是常識,故惠子有理由質(zhì)疑他:“安知魚之樂?”但莊子卻不滿足于它只是個人信念,故努力進行辯解。結(jié)果是屈人之口而不服人之心,在邏輯上看是無效之辯。如果這則對話的作者也能領(lǐng)會《齊物論》中“俱不能相知”這層含義,他大可不必讓“莊子”逞口舌之利。淡淡一句:“吾自知其樂,子不信又何妨?”可能更符合莊子不與物遷,不遣是非,自得其樂的態(tài)度。
四、自知與相知的道德蘊含
無論我們今日對“魚樂之辯”持有什么異議,“魚之樂”畢竟已是千古美談。究其原因,除了人們因知信不分而為莊子的機智所傾倒外,更重要的,可能在于它也傳達了與《齊物論》一樣有關(guān)物各有知(或有情)的觀點,由此而喚醒眾生熱愛生命,尊重他物,珍視生活的態(tài)度。如果我們也贊賞這樣的生活態(tài)度的話,那么,這種信念有沒有其它可能證成的方式?這值得嘗試。
說“魚之樂”猶如說“魚有知”,憑常識誰都會起疑。但如果我們不是只把魚看成魚,而是看成物(但不是人),或曰萬物的象征,或許可以有另外的思路。在《齊物論》中,魚、鳥、獸及人在知“色”方面,擁有平等的地位。說“人有知”或“人之樂”無問題,這是常識,要“保衛(wèi)常識”的摩爾也是這樣看的。盡管現(xiàn)象學家對“自我如何知道他人的心”這一問題有玄妙的討論,但他人之心可以被知道這一信念并未被動搖。9那么,用“猴之樂”代替“魚之樂”又如何呢?觀看過馬戲團的表演,或者觀察過猴子的臉部表情(它與人類太相像了)的人,對此也不會置疑。但若再說“貓之樂”或“狗之樂”,爭議可能會開始。不過,當阿貓阿狗向它們的主人搖頭擺尾時,主人會認為那是它快樂的表現(xiàn)。如果有人因為沒有看到它會笑(這是一種人類能夠判斷自己的同類處在快樂之中的表情),就對此存疑,那主人可以讓我們直接看到它的怕或恨。這從其對陌生人的眼光就能表現(xiàn)出來。不信,我們還可作個試驗:出其不意地一棒打去,它會立即嚎叫著跑掉,或者反撲過來。這與人的反應沒有兩樣,由此人類自然會把自己的感情體驗轉(zhuǎn)移到物身上。既然有怕有恨就必然有悲有樂,至于什么時候樂什么時候悲,那無關(guān)緊要。人類也常有讓自己的同類捉摸不定的時候!扒f子”說“-魚出游從容,是魚之樂也。”就象《齊物論》說美人出現(xiàn)后,“魚見之深入,鳥見之高飛,麋鹿見之決驟”一樣,也是觀察其動態(tài)而下的結(jié)論。只不過從結(jié)構(gòu)到姿態(tài),人與魚的差別太大了,因此這一描述對別人缺乏明證性。這才迫使他要進行強辯。如果換一個說法,不是說“魚之樂”而是講“魚之苦”,觀察一條在陸地上因失去生存環(huán)境而垂死掙扎的魚,觀察者的感受可能會更趨一致。關(guān)鍵是物同人一樣,都是有情世界的一員,都有被尊動的權(quán)利。這才是“魚之樂”所蘊含的意義。
就《齊物論》而言,相信物各有知或物各有情,只是知的一個層次,強調(diào)物與物、人與物及人與人“俱不能相知”,是更能體現(xiàn)莊子精神的另一個層次。既然不能“相知”或?qū)λ怂锏臒o知,余下的就是“自知”。自知正是其知的理想,所以自知自然導向自得自樂。莊周夢蝶把此顯示得很有意味:
昔者莊周夢為蝴蝶,栩栩然蝴蝶也,自喻適志與,不知周也。俄然覺,則蘧蘧然周也。不知周之夢為蝴蝶與?蝴蝶之夢為周與?周與蝴蝶則必有分矣,此之謂物化。
“自喻適志,不知周也!边@幾個字言約義豐,把不拘泥于物之分、俗之見而自得自樂的神態(tài)刻劃得栩栩如生。自知與相知的不同取向,標示著莊學與儒學的分野。莊子脫俗,以知為不知,又以不知為知,其言路往往與常識大相徑庭。儒家則不然,孔子說“由!誨你知之乎!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保ā墩撜Z-為政》)體現(xiàn)一種很平實的態(tài)度。下面關(guān)于知己、知人與自知的對話,對理解儒家很有意思:
子路入。子曰:由,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路對曰:知者使人知己,仁者使人愛己。子曰:可謂士矣。
子貢入。子曰:賜,知者若何?仁者若何?子貢對曰:知者知人,仁者愛人。子曰:可謂士君子矣。
顏淵入。子曰:知者若何?仁者若何?顏淵對曰:知者自知,仁者自愛。子曰:可謂明君子矣。(《荀子 子道》)
這里知己、知人與自知雖被分為三個層次,但它有個公共的前提,就是人能夠相知。最高層次的“自知”不是莊子的“自知”,它不是排斥“相知”,是在人知己及己知人基礎(chǔ)上的發(fā)展。因為使人知己、知人分別有成為士與士君子的資格,而自知則可成明君子,可見后者可包含而非排斥前者。在儒家看來,只到自知這一步,才完成了相知的過程。由于“推己及人”是儒家的道德原則,人如果不能自知,就無法為他人設(shè)身處地,無法推心置腹地待人,所謂讓人知己或知人就成為空話。故“自知”,既是知的最高層次,也是不同層次的知的根基。知與愛是相聯(lián)系的,或者說知是愛的基礎(chǔ),所以它是具有道德意義的良知!白詯邸币簿统蔀橐豁椫匾牡赖乱蟆H绻阎瑯吩俾(lián)系起來,儒家與相知相應的就是追求共樂。如孟子說的“與人樂樂”,“與眾樂樂”10。
莊子的自樂來自“自知”,其道德含義是追求寬容、自由,反對任何人把自己的信仰強加于別人頭上。儒家的良知需要相知,其道德意義是,人人互助互愛,共患難,同歡樂!洞笞趲煛飞系脑⒀哉f:“泉涸,魚相與處于陸。相-以濕,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以此為喻,便是儒家希望人人能“相濡以沫”,莊子則寧愿各自“相忘于江湖”。所以,莊子夢蝶式的物我一體,與宋儒張載《西銘》中的萬物一體也不同,莊子是個體性的自得其樂,張載的“民胞物與”依然是整體的關(guān)懷。
由“魚之樂”說及《齊物論》中“知”之問題,再從“知”的用法解析知識與信念的觀念紐結(jié),并進而討論“自知”與“相知”所蘊含的不同道德意義,表明本文的目的不是要計較個別字眼的使用,而是關(guān)心基本的哲學問題。雖然人類在生活信念的許多問題上,仍然“相知”甚難,但以理智的態(tài)度與方式增進討論,以減少不必要的分歧,依然是值得努力的追求。而只要思想以說理的形態(tài)出現(xiàn),即表達“我知道……”而非獨斷的“我相信……”,討論或問答就可能進行。本文試圖揭示的問題也應作如是觀。
(本文系未刊稿)
1 《莊子集釋》,郭慶藩輯,諸子集成本,上海書店,1986年版,第286頁。
2 王夫之:《莊子解》,北京,中華書局,1981年,第148頁。
3 同上,第138頁。
4 羅根澤:《莊子外雜篇探源》,《諸子考索》,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93年。
5參閱陳少明、李蘭芬:《從〈齊物論〉看〈莊子〉》,載《經(jīng)典與解釋》,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 G. E. Moor: A Defence of Common Sense, in 20th-Ccntury Philosophy: The
Analytic Tradition Edited by Morris Weitz,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1966, P.100.
7 L. Wittgenstein, On Certainty, Edited by G. E. M. Anscombe and G. H. von Wright, Translated by Denis Paul and G. E. M. Anscombe, Basil Blackwell Oxford, 1979. P31.
8 ibid. P28.
9參閱陳立勝《自我與世界--以問題為中心的現(xiàn)象學運動研究》(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三章《他人》的綜合討論。
10 參見《孟子 梁惠王下》的有關(guān)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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