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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馬克思論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價值和共同形式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俞可平在這篇新作中認為,馬克思的民主思想并沒有離開人類民主理論和實踐發(fā)展的長河,正是因為馬克思充分吸取了人類創(chuàng)造的一切民主政治的優(yōu)秀成果,才使他實現(xiàn)了民主思想史上的革命性飛躍。論及馬克思的民主理論,一般都會想到馬克思強調民主的階級性,強調民主與專政的不可分割,強調民主的經濟基礎,等等。這無疑抓住了馬克思民主觀的特點和要害。但是,正像“民主制才是普遍與特殊的真正統(tǒng)一”一樣,馬克思的民主理論也是普遍與特殊的真正統(tǒng)一。馬克思民主理論的普遍性一面,卻常常被人忽視。本文試圖通過考察馬克思對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價值和共同形式的論述,更加完整地理解馬克思的民主理論。

  【關鍵詞】馬克思,民主政治,民主理論,資本主義民主,社會主義民主

  

  引言

  

  關于馬克思的民主理論,以下五點結論是無可爭辯的。

  首先,馬克思認為,民主作為一種國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上層建筑,它歸根結底服務于經濟基礎。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一般邏輯,任何形式的國家,包括民主國家,都與一定的生產關系相適應,并服務于這種生產關系。馬克思將生產關系或市民社會(作為與生產關系相聯(lián)系的交往形式)看作是從古代的奴隸制國家到現(xiàn)代的民主制國家等所有形式的國家的“自然基礎”。他說:“現(xiàn)代國家承認人權同古代國家承認奴隸制是一個意思。就是說,正如古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奴隸制一樣,現(xiàn)代國家的自然基礎是市民社會以及市民社會中的人……現(xiàn)代國家就是通過承認普遍人權承認了自己的這種自然基礎。而它并沒有創(chuàng)立這個基礎”。[2]

  其次,馬克思強調民主的階級性,認為在階級社會中,民主不過是實現(xiàn)階級利益的政治形式,它實質上是一個階級對另一個階級的統(tǒng)治。馬克思認為,包括民主政治在內的任何國家形式,都是屬于統(tǒng)治階級的各個個人借以實現(xiàn)其共同利益的政治形式。因而,“國家內部的一切斗爭——民主政體、貴族政體和君主政體相互之間的斗爭,爭取選舉權的斗爭等等,不過是一些虛幻的形式——普遍的東西一般說來是一種虛幻的共同體的形式——,在這些形式下進行著各個不同階級間的真正的斗爭”。[3]揭示民主的階級性,是馬克思民主理論最鮮明的特征。

  復次,馬克思認為,民主與專政是不可分離的,實際上它們是同一過程的兩個不同方面。對一部分人的民主,也就是對另一部分人的專政。既然民主在本質上是階級統(tǒng)治的工具,那么由此而來的必然結論就是,民主首先保護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權利,一旦統(tǒng)治階級的根本利益受到威脅,統(tǒng)治當局就會毫不猶豫地剝奪被統(tǒng)治階級的政治權利,直至實行無情的鎮(zhèn)壓。馬克思舉“博愛”為例說,所謂博愛,就是一方剝削另一方的那些互相對立的階級之間的博愛,就是內戰(zhàn),就是最可怕的國內戰(zhàn)爭----勞動與資本間的戰(zhàn)爭。[4] 統(tǒng)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一旦受到威脅,他們就會把“自由、平等、博愛”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騎兵,炮兵’!”[5]

  再次,馬克思民主理論的主體內容,是對資本主義民主的批判。馬克思雖然承認資本主義民主對于封建專制的巨大歷史進步,但他對資本主義民主的局限性有十分清醒的認識,并且用很多精力對資本主義民主的虛假性進行了激烈的批判。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民主政治是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相適應的,是資本的最好的政治外殼,其實質是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對于廣大勞動群眾而言,這種民主不僅是虛偽的,而且一種剝削和壓迫。以資本主義的憲法為例!皯椃ǖ拿恳粭l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對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詞句中標榜自由,在附帶條件中廢除自由”。[6]

  最后,馬克思認為,民主是一個歷史范疇,它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而且也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失。馬克思國家理論的一個基本觀點是,國家是私有制和階級社會的產物,當生產發(fā)展到一定階段時,私有制和階級都將消失。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消失,國家也將隨之消亡。根據(jù)馬克思的邏輯,既然國家是一個歷史的范疇,作為國家形式之一的民主便自然也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因此,馬克思明確斷定:有朝一日,民主政治本身也終將在人類社會中消亡。[7]

  上述五個特點將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與歷史上其他一切民主理論明顯地區(qū)分開來,成為馬克思民主理論的標識,并因此實現(xiàn)了民主思想史上的革命性變革。迄今人們對馬克思民主思想的眾多論述和研究基本上都是圍繞上述五個方面而進行的,這無疑抓住了馬克思民主理論的本質性內容。

  我在這里想要探討的問題是:除了這五個主要方面之外,馬克思的民主理論是否還包括其他內容,馬克思的其他民主思想對于馬克思主義的整個民主理論體系以及當今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實踐是否具有重要意義?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在這篇文章中,我將討論馬克思民主理論的以下三個方面內容:民主的一般概念;
民主的普遍價值;
民主的共同形式。

  

  一、作為一般概念的民主

  

  “民主”這一概念早在公元前15世紀的古希臘就出現(xiàn)了。但在人類漫長的歷史時期中,民主政治并非像現(xiàn)在那樣是人們追求的美好政治制度。不消說亞里士多德沒有把它視為理想的政治狀態(tài),就是在馬克思所處的19世紀中葉的英國,許多人也沒有把民主看作最好的政治制度。正如一位英國學者所說,“大約在1850年前的英格蘭,民主一詞多少被看作是‘街頭流血事件’或‘暴民統(tǒng)治’的同義語”。[8]民主作為一種人們普遍向往的理想政治價值是近代以后的事。作為一個描述政治生活方式的概念,民主(democracy)一詞最初源于古希臘語demos和kratia,前者意指“人民”,后者意指“統(tǒng)治”,合在一起構成“民主”,意即“人民的統(tǒng)治”(government by the people)。[9]當時,古希臘人就開始用民主這一概念來描述一種城邦的特定政治生活方式。然而,“人民”、“統(tǒng)治”這兩個概念的具體內容,在不同歷史時期和不同國家,是極為不同的。因此,對于什么是“人民”、什么是“統(tǒng)治”、人民如何進行統(tǒng)治、人民與政府是一種什么關系等問題,人們之間便有著極為不同的答案。換言之,對于究竟什么是“民主”,人們之間的理解是千差萬別的。不過,我想要指出的是,盡管千百年來政治家和思想家對民主有過無數(shù)的定義,但萬變不離其宗,民主的最基本意義始終是“人民的統(tǒng)治”,或“主權在民”、“人民當家作主”。

  對于民主的這個一般意義,馬克思是否有例外呢?馬克思反對抽象地談論民主,強調民主的階級性及其現(xiàn)實基礎,但他同樣不否認一般的民主概念。馬克思認為,“民主是一個類概念”。作為一個類概念,民主有其一般的規(guī)定。

  馬克思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一書中對民主的一般概念做過系統(tǒng)的闡述。[10]按照馬克思的解釋,民主的一般意義就是“人民的自我規(guī)定”。他說:“在民主制中,國家制度本身只表現(xiàn)為一種規(guī)定,即人民的自我規(guī)定!凇裰髦啤袆t是人民的國家制度”!叭欢裰髦篇氂械奶攸c是:國家制度在這里畢竟只是人民的一個定在環(huán)節(jié)”。[11]國家制度包括國家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等。其中,國家的政治制度決定著國家的執(zhí)政主體、政治結構、權力分配、統(tǒng)治方式和行政過程,是全部政治生活的根本規(guī)范。國家制度由誰制定,體現(xiàn)誰的意志,對誰有利,直接決定著不同性質和類型的國體和政體。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最終由君主決定,體現(xiàn)君主的意志,最高國家權力掌握在君主一人之手,這樣的政治制度就是君主制。如果國家制度由少數(shù)政治精英集團決定,國家的最高權力屬于這個精英集團所有,這樣的制度就是貴族制。與此不同,如果國家的法律和制度最終由人民決定,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國家的最終權力屬于全體人民所有,這種制度就是民主制。因此,民主政治就是人民自己決定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最終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人民是國家全部政治生活的決定性環(huán)節(jié)。這也正是“主權在民”或“人民當家作主”的真實意義所在。

  如果把民主的一般規(guī)定理解為“主權在民”、“人民主權”或“人民當家作主”,那么,民主的這個一般概念同時還必須包括以下三個不可或缺的規(guī)定:其一,至少在法律形式或制度規(guī)定上,民主制的出發(fā)點和歸宿是普遍的人,即全體人民;
其二,在制度與人的關系上,人是制度的目的,制度不是人的目的;
即國家的法律制度為人民而設立,而不是反過來,人民為國家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其三,在政治過程或程序中,人民是決定性的環(huán)節(jié)。馬克思對一般民主概念的這三個規(guī)定,都做出了明確的論述。

  馬克思指出,在非民主的政治體制中,國家的基礎不是現(xiàn)實的人;
而在民主制中,國家的基礎就是現(xiàn)實生活中的人民大眾。在傳統(tǒng)的君主制中,國家制度的基礎是神或上帝,即所謂“君權神授”;
在近代的非民主體制中,國家制度的基礎如果不是神或上帝,便是少數(shù)特殊的“人”或全體抽象的“人”。馬克思深刻地指出,民主制的基礎不再是神而是人;
而且不是抽象的人,是具體的、現(xiàn)實的人;
不是少數(shù)人,而是人民大眾。他說:“在民主制中,國家制度本身只表現(xiàn)一種規(guī)定,即人民的自我規(guī)定。在君主制中是國家制度的人民;
在民主制中則是人民的國家制度。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國家制度的已經解開的謎。在這里,國家制度自在地,不僅就其本質來說,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現(xiàn)實性說來,也在不斷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現(xiàn)實的基礎、現(xiàn)實的人、現(xiàn)實的人民,并被設定為人民自己的作品。國家制度在這里表現(xiàn)出它的本來面目,即人的自由產物”!霸诿裰髦浦,國家制度、法律、國家本身,就國家是政治制度來說,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規(guī)定和人民的特定內容”[12]。

  從本體的角度看,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國家制度的基礎是現(xiàn)實的人,這是民主制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就沒有民主政治。但僅有這個前提條件還遠遠不夠,民主政治的意義還體現(xiàn)在其功能上。從功能的角度看,在民主政治條件下,國家的意志是上升為普遍意志的人民意志,國家的規(guī)則由人民制定,并服務于人民。換句話說,在民主制中,國家本身并不是目的,組成國家的活生生的人才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目的。馬克思甚至更加看重民主制的這一規(guī)定,把它提升到“民主制基本特點”的高度。他這樣說:“正如同不是宗教創(chuàng)造人而是人創(chuàng)造宗教一樣,不是國家制度創(chuàng)造人民,而是人民創(chuàng)造國家制度”!霸诿裰髦浦校皇侨藶榉啥嬖,而是法律為人而存在;
在這里法律是人的存在,而在其他國家形式中,人是法定的存在。民主制的基本特點就是這樣”。[13]

  從過程或程序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必須有一整套確保公民權利得以實現(xiàn)的有效機制。沒有這樣一套機制,縱使有最完備的憲法和法律,縱使憲法和法律中對公民的人權有最充分的規(guī)定,人民民主也只能是紙上談兵。所以,政治學家經常講,民主的本體與民主的程序對于民主的結果而言,是同樣重要的。民主的程序常常可以決定民主的結果。要確保政治生活的民主化,關鍵在于政治過程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必須體現(xiàn)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的控制。換言之,在民主政治條件下,人民不是被動地等待著享受政府給予自己的民主權利,而是應當主動積極地參與政治生活的過程,自己就應當是政治過程的決定性環(huán)節(jié)。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這一點:“在民主制中,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都不具有與它本身的意義不同的意義。每一個環(huán)節(jié)實際上都只是整體人民的環(huán)節(jié)”。[14]按照馬克思的這一邏輯,人民如果控制不了政治過程的具體環(huán)節(jié),那就控制不了國家的整個政治生活。

  30多年后,在著名的《哥達綱領批判》中,馬克思再次明確地以“人民主權”來界定民主的一般概念。針對德國工人黨在《哥達綱領》中提出“普選權、直接立法、人民權利、國民軍”等政治要求,馬克思除了譏諷這些東西是“民主主義的陳詞濫調”以外,還指出以拉薩爾為代表的德國工人黨選錯了這些政治要求的對象。在馬克思看來,這些政治要求的對象不應是公開反對“人民主權”的普魯士德意志帝國,而應當是至少在形式上承認“人民主權”的“民主共和國”。他這樣說:“既然德國工人黨明確地聲明,它是在‘現(xiàn)代民族國家’內,就是說,是在自己的國家即普魯士德意志帝國內進行活動,----否則,它的大部分要求就沒有意義了,因為人們只要求他們還沒有的東西,----那末,它就不應該忘記主要的一點,就是說,這一切美妙的玩意兒都建立在承認所謂人民主權的基礎上,所以它們只有在民主共和國內才是適宜的”。[15]顯而易見,馬克思把“人民主權”視為“民主共和國”的本質性規(guī)定。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明確地用人民主權或主權在民來界定民主概念的是法國思想家盧梭。在他看來,在民主政治下,全體人民的意志組成一個普遍的“公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國家的最高權力,即國家主權,只是這個“公意”的代表,因此,主權屬于全體人民,這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意義。可以說,馬克思關于民主的一般概念繼承了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并且通過對民主實質的階級分析而最終超越了盧梭的思想。當代西方一些研究馬克思政治思想的學者也清楚地看到了馬克思民主觀的這一思想淵源,并據(jù)此稱馬克思為“激進的民主主義者”。例如,美國學者菲利普.凱恩(Phipip J. Kain)指出:“像盧梭一樣,馬克思也是一位激進的民主主義者。馬克思認為,在民主制中,憲政制度是人民自己的作品----人民自己的決定。在馬克思所設想的民主制類型中,社會中的個人不再與政治國家、公共領域和共同體相互分離、疏遠和孤立。社會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自己的作品、自己的表達和自已的決定”。[16]

  

  二、作為普遍價值的民主

  

  堅持邏輯與歷史、普遍與特殊的辨正統(tǒng)一,是馬克思對事物進行分析的常用方法。這一分析方法的前提,就是承認事物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抽象性和具體性的有機統(tǒng)一,而不是將兩者割裂開來,更不是只承認事物的特殊性而否認其普遍性;
或者只承認其普遍性而否認其特殊性。馬克思對“資本”是這樣去分析的,對“民主”也同樣是這樣來分析的。馬克思甚至明確說過:“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統(tǒng)一”。[17]因此,無論是按照事物本來的性質,還是按照馬克思分析事物的一貫邏輯和馬克思自己對民主普遍性的明確論斷,馬克思的民主觀承認民主的普遍性,這應當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事總是經常發(fā)生。時至今日,只要你說民主既有特殊性的一面,又有普遍性的一面;
既是一種普遍價值,又要從每個國家的實際情況出發(fā)去實現(xiàn)民主的價值;
國家的政治發(fā)展既有共同的規(guī)律和公理,又有特殊的道路和模式,馬上就會有人說:這是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是抽象的民主觀,是西方資產階級的政治觀。當年馬克思所批判的那些資產階級理論家,是以民主的“普遍性”去抹殺民主的階級性和特殊性;
今天我們的有些“馬克思主義者”,則是以民主的“特殊性”去抹殺民主的普遍性和一般性?雌饋硎墙厝幌喾吹膬煞N觀點,其思維邏輯的極端性、片面性以及對“普遍—特殊”、“抽象—具體”鏈的割裂,如出一轍。實際上,馬克思在批判資本主義民主的虛偽性和揭露其階級統(tǒng)治實質的同時,并未因此而否定真正的民主是人類的普遍價值。

  馬克思認為,民主政治是一切國家形式的最終歸宿。人類社會自從產生國家后,就有過不同的國家制度,如貴族共和制、君主專制和代議民主制等等,在所有這些國家形式中,只有民主制才是國家的最完整形式,從而也是國家的最終形式。民主制具有一切國家形式的最典型的意義,對其他所有國家形式來說它有著最大的普遍性。民主制與其他國家形式的關系,就像類與種的關系一樣。馬克思說:“民主制對其他一切國家形式的關系,同基督教對其他一切宗教的關系是一樣的;浇淌亲吭匠^的宗教,宗教的本質,作為特殊宗教的神化的人。民主制也是一樣,它是一切國家制度的本質,作為特殊國家制度的社會化的人。它對其他形式的國家制度的關系,同類對自己的各個種的關系是一樣的”。[18]進而言之,民主制也是國家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國家制度的頂點。按照馬克思關于國家消亡的邏輯,民主制是國家的最后形式。在民主制中,全部政治權力回歸社會,國家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就開始消亡了。換句話說,要實現(xiàn)無國家的共產主義理想社會,民主制是必經的最后環(huán)節(jié),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條件下,國家才會消亡:“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政治國家就消失了”。[19]

  馬克思指出,只有實現(xiàn)真正的民主,人類才能獲得徹底的解放。馬克思畢生奮斗的最終目標,就是消滅人類社會在經濟上的剝削和政治上的壓迫,消滅產生剝削和壓迫的社會制度,解放被剝削和被壓迫的工人階級,最終解放全人類,建立一個自由人的聯(lián)合體,實現(xiàn)人性的完全復歸和個性的徹底解放。馬克思在《共產黨宣言》中把他所要實現(xiàn)的共產主義理想社會界定為這樣一種“自由人的聯(lián)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fā)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fā)展的條件”。[20]在《資本論》中他再次重申:共產主義社會就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的發(fā)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式”。[21]馬克思以 “每個人自由發(fā)展”來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發(fā)展”則是最為重要的民主價值。通過人的自由發(fā)展,實現(xiàn)人的徹底解放,這一人類的最終的、普遍的價值,唯有在真正的民主制中才能實現(xiàn)。因為按照馬克思的理解,只有在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條件下,自由的價值才可能實現(xiàn):“自由就在于把國家由一個高踞社會之上的機關變成完全服從這個社會的機關”。[22]

  正因為在馬克思眼中,真正的民主,是實現(xiàn)人的解放的價值所在,因此,爭取民主權利,便成為無產階級的奮斗目標。在馬克思眼中,民主是目的與手段的統(tǒng)一。從根本上講,民主是一種國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上層建筑,最終服務于經濟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民主是實現(xiàn)人類解放的手段。恩格斯曾這樣說:“如果不立即利用民主作為手段實行進一步的、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障無產階級生存的各種措施,那么,這種民主對于無產階級就毫無用處”。[23]另一方面,由于民主是一種價值,因而,它又是人們所要爭取達到的目標。即使對于勞動人民而言,它也是奮斗的目標。馬克思在以下兩種意義上將民主看作是無產階級追求的目標。

  其一,在無產階級還沒有取得政權,仍然處于資產階級統(tǒng)治的條件下,勞動人民也要努力爭取各種在法律形式上規(guī)定的民主權利。馬克思十分清楚地認為,在資本主義制度中,民主只是一種虛假的形式,其實質就是資產階級的階級統(tǒng)治。馬克思說:“資產階級口頭上標榜是民主階級,而實際上并不如此,它承認原則的正確性,但是從來不在實踐中實現(xiàn)這種原則”。[24]即使如此,馬克思也極其肯定地指出,工人階級應當利用資本主義的民主形式,來盡可能地爭取自己的民主權利。在《共產黨宣言》中,馬克思恩格斯就明確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無產階級上升為統(tǒng)治階級,爭得民主”。[25]恩格斯晚年在為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蘭西階級斗爭》一書所作的“導言”中再次重申:“爭取普選權、爭取民主,是戰(zhàn)斗無產階級的首要任務之一”,并認為有效地利用普選權等議會民主形式,是無產階級的一種新的斗爭方式。[26]

  其二,在無產階級取得政權后,真正實現(xiàn)民主,更是廣大勞動人民的政治價值所在。馬克思激烈批判資本主義民主,不是否定民主本身的價值,而是認為資產階級的階級本質和階級局限,決定了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資本主義民主是少數(shù)剝削階級的民主,廣大勞動人民只有推翻資本主義的政治經濟制度,建立社會主義社會,才能真正成為社會的主人,享受當家作主的權利。因此,對于馬克思來說,極其清楚而且不容懷疑的是,建立社會主義制度不是不要民主,相反正是要真正實現(xiàn)民主。民主對于奪取政權后的無產階級來說甚至比它在奪取政權前更加重要,因為工人階級自己的政權和社會主義的制度,為民主的真正實現(xiàn)奠定了現(xiàn)實的政治經濟基礎。因此而不難理解,恩格斯甚至說過:“民主在今天就是共產主義”這樣的話。[27]恩格斯后來還說過:“如果說有什么是勿庸置疑的,那就是,我們的黨和工人階級只有在民主共和國這種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統(tǒng)治。民主共和國甚至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28]在著名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的結束語中,恩格斯?jié)M懷熱情地預言:“管理上的民主,社會中的博愛,權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將揭開社會的下一個更高的階段,經驗、理智和科學正在不斷向這個階段努力。這將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愛的復活,但卻是在更高級形式上的復活”。[29]后來,列寧則進一步斷定:“沒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這包括兩個意思:(1)無產階級如果不通過爭取民主的斗爭為社會主義革命作好準備,它就不可能實現(xiàn)這個革命;
(2)勝利了的社會主義如果不實行充分的民主,就不能保持它所取得的勝利,并且引導人類走向國家的消亡”。[30]應當說,在這一點上,恩格斯、列寧的思想與馬克思的民主觀完全是一脈相承的。

  

  三、作為共同形式的民主

  

  眾所周知,馬克思反對抽象地談論民主。作為歷史唯物主義的創(chuàng)始人,馬克思深刻地指出,從最終意義上說,民主是建立在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上層建筑,它取決于一定的經濟關系,并服務于特定的經濟利益。因此,民主具有特定的階級意義。民主建立在現(xiàn)實的政治經濟條件之上,而這些現(xiàn)實條件在不同歷史時期是極為不同的,民主的具體內容也必然隨之而發(fā)生變化。因此,民主具有特定的時代意義。那么,馬克思肯定民主有著不同的具體內容,是否意味著馬克思因此而否認民主有著共同的實現(xiàn)形式呢?從馬克思對不同性質的民主政治的比較性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他肯定人類在實現(xiàn)民主價值時有著許多共同的形式。

  馬克思生活在資本主義國家,一生并沒有經歷過他所努力奮斗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與此相一致,其民主理論主要也是對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的分析和批判,沒有專門就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做過系統(tǒng)的論述。然而,馬克思卻親眼目睹了一個與資本主義國家有著本質區(qū)別的特殊政權形式,即巴黎公社。巴黎公社并不是由他發(fā)動和領導的,甚至也不是按照馬克思的理論建立的,但他對巴黎公社這一新生政權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充分的肯定。馬克思視巴黎公社為 “人民群眾獲得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斷定“公社給共和國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礎”[31]。所以,正如絕大多數(shù)研究者所認可的那樣,我們可以認為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的系統(tǒng)論述,在相當程度上代表著他關于未來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設想。按照這樣的思路,我們便會看到,馬克思并未完全拒拆人類在歷史上創(chuàng)造的許多共同的民主形式。

  民主政治需要代表制。就其本來意義而言,民主就是人民的統(tǒng)治。然而,在國家存在的條件下,為了維護必要的公共政治秩序,“人民的統(tǒng)治”總是間接的,即由“人民的代理人”代表人民的“公意”管理國家的政治事務。資本主義民主政治理論創(chuàng)始人盧梭說,當人民委托其“代表”管理國家事務時,他并沒有“轉讓”或“讓渡”自己的“主權”,國家的公共權力機關只能是人民的“代表機構”或“代議機構”。人民通過自己的“代理人”和“代表機構”來管理國家的這種制度,便是“代表制民主”或“代議制民主”。在民主政治下,這樣的“代理人”通常是政府官員,而“代議機構”或“代表機構”則是議會。因為議會是由民選代表組成的,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代表,相對政府行政權力而言,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構。通過這樣一種“代表機構”和“政府機構”的形式,實現(xiàn)人民的民主統(tǒng)治,馬克思是肯定的。例如,19世紀50年代,英國工人在曼徹斯特成立了自己的工人議會,作為人民自己參與管理的政治機構。馬克思是工人議會的榮譽代表,他沒有能夠參加會議,但親自寫信表示熱烈祝賀,并在“給工人議會的信”中指出:“這樣一個議會的召開本身就標志著世界歷史上的一個新時代”[32]。后來,馬克思看到,巴黎公社不再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資本主義民主模式,其“市政委員會”將立法權與行政權合而為一。馬克思對這種“議行合一”的政權模式給予了高度評價,認為“公社是一個實干的而不是議會式的機構,它既是行政機關,同時也是立法機關”[33]。由此可以看到,馬克思反對資本主義將立法權和行政權分設的議會制度,但并沒有因此而否定“公社”是一個由民選產生的代表性權力機構。

  民主政治需要普選制。在間接民主條件下,直接管理國家的“代議機構”、“政府機構”及政府官員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便成為判斷民主真假的關鍵所在。如何才能使政府及政府官員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呢?人類至今發(fā)明的最有效方法,便是自由的、公平的選舉,即由人民自由選擇管理自己國家的官員。如果管理人民的政府官員,不是由人民根據(jù)自己的意愿選舉產生的,那么,國家權力就缺乏民意基礎,“人民的統(tǒng)治”就無從說起。這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沒有民主的選舉,就沒有真正的民主。這是一個民主政治的常識,馬克思自然清楚,也同樣把普選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形式。他在《共產黨宣言》和《共產黨在德國的要求》中都正式提出了爭取普選權的目標,在《法蘭西內戰(zhàn)》中更是用了很多篇幅對巴黎公社的普選制給予了極高的評價。他說:“公社是由巴黎各區(qū)普選選出的市政委員會組成的。這些委員是負責任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隨時可以罷免。其中大多數(shù)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認的工人階級代表”[34]。從馬克思對巴黎公社普選制的評述中可以看出,他所想像的社會主義選舉有以下這些要點。第一,除了因犯罪而被法律剝奪權利的人之外,每個成年公民都有同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選舉產生的管理國家的公務員和管理人員,大多數(shù)是勞動群眾的代表;
第三,普選制的主要作用不再是決定每隔幾年由統(tǒng)治階級中的哪些人來管理國家,而是直接服務于人民大眾;
第四,普選的范圍應當更加廣泛,不僅政府公務員由普選產生,而且警察、法官等也應當像公務員一樣由人民選舉產生。

  民主政治需要社會自治。民主是人民自己的統(tǒng)治,人民的自我管理是民主的應有之義。而且隨著民主政治的發(fā)展,社會自治的程度應當日益提高。按照馬克思的邏輯,當人民完全地、徹底地自治時,民主也就開始消亡了。社會自治有兩種基本方式,即職業(yè)自治和地方自治。從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的相關論述中我們看到,他對社會自治是采取鼓勵態(tài)度的。巴黎公社實質上也可以看作一種工人的自治,因為組成公社管理階層的基本上都是工人群眾。從馬克思的論述中還可以看到,如果巴黎公社這種新型的民主政權進一步向前發(fā)展,它也會日益要求地方自治,F(xiàn)代資本主義民主國家通常都實行不同形式的地方自治,作為中央與地方分權的一種方式。馬克思認為,巴黎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會帶來地方自治,但這種地方自治已經不是用來牽制現(xiàn)在已被廢棄的國家政權的東西了”[35]。換言之,在馬克思所設想的民主形式中,地方自治不再是地方與中央相抗衡的制度安排,而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實現(xiàn)形式。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大眾的政治參與。民主是“人民的統(tǒng)治”,其基本前提當然是人民的政治參與,沒有公民的政治參與,就沒有民主政治。這一點即使是資產階級的民主理論家也絲毫不否認,以至直到現(xiàn)在,強調公民直接參與以及公民與政府直接對話的“協(xié)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成為是西方民主的時髦理論和實踐。但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民主的虛偽性恰恰就在于,它在法律形式上肯定公民參與的權利,而在實際條件下卻限制公民的參與。例如,法律規(guī)定每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有可能被選為法庭的陪審員;
但法律同時又規(guī)定,只有符合一定財產要求的公民才有資格取得這些權利,從而剝奪了多數(shù)公民的民主權利。馬克思十分清楚公民參與對民主政治的實質性意義,一直鼓勵勞動群眾的政治參與。后來,他欣喜地看到,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勞動大眾不僅參與政治選舉,而且可以擔任公務員,直接參與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對公社權力的監(jiān)督。馬克思贊賞道:這才是真正的“國民政府”,代表了“人民自己實現(xiàn)的人民管理制度的發(fā)展方向”,并且終于實現(xiàn)了“還政于民”這一民主政治的真實目標:“這是社會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把它從統(tǒng)治社會、壓制社會的力量變成社會本身的生命力;
這是人民群眾把國家政權重新收回,他們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壓迫他們的有組織的力量;
這是人民群眾獲得社會解放的政治形式”[36]。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對國家權力進行監(jiān)督。在間接民主的條件下,從理論上說,人民通過選舉產生代議機構和政府,然后,代議機構和民選政府作為人民的代理人行使對國家的管理。在這一民主的過程中,有兩個缺一不可的環(huán)節(jié)決定著民主政治的實際后果。一是選舉,即人民能否通過自由、公正的選舉產生代表自己利益的議員和官員組成國家政權;
二是監(jiān)督,即在民選政權產生后,人民能否通過有效的方式監(jiān)督和制約國家權力,確保它沿著選民的意愿運行。這后一個環(huán)節(jié)與前一個環(huán)節(jié)同等重要,沒有后一個環(huán)節(jié),權力就會沒有節(jié)制,最后極可能走向人民的對立面。這也就是西方政治家經常說的,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馬克思認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權力的監(jiān)督至多是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事務,人民群眾根本就沒有現(xiàn)實的條件去監(jiān)督國家政權。因此,所謂人民對權力監(jiān)督是空洞的,從而民主對人民而言也就沒有實質意義。但在巴黎公社中,馬克思看到政治權力真正受到了人民群眾的有效監(jiān)督。這種監(jiān)督主要依*兩種途徑。一是人民隨時有權按照法定程序撤換和罷免由他們選舉產生的代表和管理成員,二是權力機關的運行始終處于公眾的監(jiān)督之下。馬克思說:在巴黎公社,一切社會公職“總是處于切實的監(jiān)督之下”,并且隨時可以由選民撤換。它“徹底清除了國家等級制,以隨時可以罷免的勤務員來代替騎在人民頭上作威作福的老爺們,以真正的責任制來代替虛偽的責任制,因為這些勤務員總是在公眾監(jiān)督下進行工作的”[37]。事實上,馬克思是將人民的選舉權與監(jiān)督權當作一個不可分割的人民民主權利的整體看待的,在先后三稿對巴黎公社的論述中,只要談及由全體人民選舉公社的代表及其管理者時,他緊接著就總是強調,這些民選的代表和成員必須嚴格遵守人民群眾的意愿,人民有權罷免和撤換他們。公民有權罷免不稱職的政府官員,這是公民民主監(jiān)督權的真諦所在。

  民主政治要求一個廉潔政府。真正的民主,意味著國家官員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們不能成為一個社會的特權階層,更不能貪污腐敗。馬克思特別痛恨官僚特權階層的存在,認為這是完全與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馳的。他極其痛心地看到,即使在最民主的資本主義國家,所有國家權力機關及其成員,都由社會公仆變成了社會的主人,享受著各種各樣的政治和經濟特權,成為社會的累贅和吸血鬼,是“以其無處不在的復雜的軍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機構像蟒蛇似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會從四面八方纏繞起來(網羅起來)的中央集權國家機器”[38]。只有徹底打碎這樣的官僚特權機器,消除政府官員的各種特權,才能實現(xiàn)還政于民。他十分向往一個廉潔政府,對巴黎公社建立廉潔政府的根本舉措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從公社委員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職人員,都只能領取相當于工人工資的報酬。從前國家的高官顯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權以及公務津貼,都隨著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39]。

  民主政治要求建設“廉價政府”。我們現(xiàn)在通常所說的“小政府,大社會”,其實就是西方民主政治史上所說的“廉價政府”。它意味著政府以較低的行政成本取得較高的行政效率,它要求盡量減少政府機構的數(shù)量和規(guī)模,同時盡可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馬克思十分重視“廉價政府”對于人民民主的意義,把它視為“真正民主制”的一個重要內容。他認為,資產階級在推翻封建王朝時就提出了“廉價政府”的口號,但資產階級從來沒有實現(xiàn)過這一目標,在資本主義條件下也不可能實現(xiàn)這一目標。只有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下,將政府機關由社會的主人變成人民的公仆,徹底改變政府機關和政府官員的性質,才能真正實現(xiàn)“廉價政府”。巴黎公社作為一種新型的國家政權,有兩個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革命性舉措,即取消國家的常備軍和職業(yè)官僚階層。在所有國家中,維護這兩個機構的運行是國家財政最大的支出。巴黎公社用人民武裝替代了國家的常備軍,用拿普通工人一樣薪水的公務員替代了原來的職業(yè)官僚。馬克思對這兩項措施給予極大的肯定,認為它們使得人們夢寐以求的“廉價政府”成為現(xiàn)實。他說:“公社實現(xiàn)了所有資產階級革命都提出的廉價政府的口號,因為它取消了兩項最大的開支,即常備軍和官吏”[40]。

  由于馬克思的民主理論,主要是對資本主義民主政治虛偽性的揭露和批判,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與以往的所有民主理論有實質性區(qū)別的民主觀。因而,在論及馬克思的民主理論時,我們就自然會想到他反對超階級的民主觀,而強調民主的階級性;
反對將民主與專政分裂開來,而強調階級的民主同時也是階級的專政。從而往往忽視馬克思的民主理論還有另外的一面,即他對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價值和共同形式的接受與改造。從另一個角度去觀察馬克思的民主觀,對于客觀地、完整地理解馬克思的民主思想是不可缺少的。當我們從另一個角度來觀察馬克思的民主觀時,我們就可以發(fā)現(xiàn),馬克思并沒有離開人類政治文明的大道,他是對人類優(yōu)秀政治文明成果的繼承與超越。他繼承了人類歷史上關于民主政治與民主思想的優(yōu)秀成分,又將民主放在廣大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現(xiàn)實基礎上,以此重新審視歷史上所有民主實踐,提出了自己全新的民主理論,實現(xiàn)了人類民主思想史上劃時代的變革。馬克思畢生奮斗的目標,就是實現(xiàn)全人類的徹底解放,首先是廣大勞動人民的解放,讓人民群眾真正成為社會的主人,使每一個人都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發(fā)展。這是全部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最高命題,它不僅應當是我們從本質上真正理解馬克思本人的民主思想的關鍵,也同樣應當是我們今天研究和發(fā)展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根本目標所在。

  

  *本文觀點歡迎任何嚴肅認真的批評,因批評需要引用作者觀點時,敬請完整地引用,尤其是作者在開篇中對馬克思民主理論的整體性判斷,作者以下對馬克思民主理論的多維度考察,均沒有離開這一整體判斷。鑒于仍有少數(shù)人喜作斷章取義式的批評,謹在此預先聲明。

  [2]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145頁。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第1卷第84頁。

  [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0卷第154頁。

  [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1卷第622頁

  [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1卷第598頁

  [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41頁等。

  [8] 柯林.梅賽(Colin Mercer):“革命、改良或再造?馬克思主義論民主”(Revolutions, Reforms or Reformulations? Marxist Discourse on Democracy),見阿蘭.亨特(Alan Hunt)編《馬克思主義與民主》(Marxism and Democracy),新澤西人文出版社1980年版第107頁。

  [9] 參見戴維.米勒等編《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88頁。

  [10] 馬克思集中論述民主的著作主要是《黑格爾法哲學批判》和《法蘭西內戰(zhàn)》,前者重在論述一般的民主理論,后者重在批判資本主義民主和通過評析巴黎公社的實踐來描繪未來理想的民主政治。仍有少量學者認為,寫于1843年的《黑格爾法哲學批判》,是馬克思“不成熟的著作”。至少在關于馬克思的民主思想上,我們不同意這種看法,理由有三。其一,每個思想家都會有一個前后思想的發(fā)展過程,關鍵在于前后思想的邏輯一致性。在民主觀上,馬克思先后的思想是內在一致的。其二,馬克思關于民主的一些代表性觀點,在《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一書已有明確闡述,如民主是國家上層建筑,取決于經濟基礎;
民主徹底實現(xiàn)時,民主就開始消亡。其三,馬克思在寫于1857年的《<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對其唯物史觀做出著名的概括時,他說這一思想源于他對黑格爾法哲學的批判。可見,他自己并不認為《黑格爾法哲學批判》一書是“不成熟的著作”。

  [1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9-40頁。

  [12] 同上書,第39-41頁。

  [13] 同上書,第40頁。

  [14] 同上書,第39頁。

  [1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25卷第29頁。

  [16] 菲利普.凱恩(Phipip J. Kain):《馬克思與現(xiàn)代政治理論》(Marx and Modern Political Theory),羅曼和小菲尓德出版公司(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1993,第168頁。

  [1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40頁。

  [18] 同上

  [19] 同上書,第41頁。

  [20] 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中央編譯出版社2005年,第46頁。

  [2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44卷第683頁。

  [2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27頁。

  [2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1卷第239-240頁。

  [2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0卷第692頁。

  [25] 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中央編譯出版社2005年,第45頁

  [2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2卷第602頁。

  [27]《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卷第664頁。

  [28]《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2卷第274頁。

  [2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4卷第179頁。

  [30]《列寧選集》第3版第2卷第782頁。

  [31]《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3卷第58頁。

  [3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3卷第133頁。

  [33]《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3卷第55頁。

  [34] 同上

  [35] 同上書,第58頁。

  [3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3卷第95頁。

  [37] 同上書,第96頁。

  [38] 同上書,第91頁。

  [39] 同上書,第55頁。

  [40] 同上書,第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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