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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中秋:從中華法系到東亞法──東亞的法律傳統(tǒng)與變革及其走向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厶 要] 本文以法系為視點,觀察并檢討東亞的法律傳統(tǒng)與變革及其未來走向,F(xiàn)今學界有關東亞法的整體認識,大致有新中華法系、東亞普通法和東亞法系這樣幾種代表性論說。筆者以為,東亞共同的法律傳統(tǒng)在近代開始發(fā)生變革,中華法系在西法東進中趨于解體。如果以構(gòu)成法系的要件為標準,可以確認現(xiàn)在還沒有形成法系意義上的東亞法,包括東亞普通法、東亞法系和新中華法系都是不存在的。但同時承認,由于受到傳統(tǒng)和地區(qū)化的影響,現(xiàn)今東亞地區(qū)法形成了的某些類同與趨同的現(xiàn)象,這也許預示著未來東亞法的某種可能走向。

 。坳P鍵詞] 法系 中華法系 東亞法

  

  一,現(xiàn)今東亞法問題

  

  東亞現(xiàn)在是全球關注的焦點之一。探討現(xiàn)今東亞法問題,既是追求主體性的東亞社會法意識的反映,又是東亞共同的法律傳統(tǒng)──中華法系──在現(xiàn)時代的某種脈動。為此,我向本次會議提交的這篇論文,主要是用法系理論來檢視東亞的法律傳統(tǒng)與變革及其未來走向,以便在整體上對東亞法有所把握。

  據(jù)筆者所知,現(xiàn)今有關東亞法的整體認識,在學界大致有這樣幾種論說:一種是中國大陸的“新中華法系(New Chinese Legal Family)”,或者說“中華系復興(Chinese Legal Family Recovery)” 論,提出這種觀點的有中國政法大法律史學科組。[①] 還有官方與此相關的說法,如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其中包含了中華文化和中國法律文化復興的內(nèi)容。另一種是韓國漢城(首爾)大學的崔鐘庫教授提出來的“東亞普通法(East Asian Common Law)” 論。[②] 再有是日本北海道大學鈴木賢(Suzuki Ken )教授提出來的“東亞法系(East-Asian Legal System)成立的可能性”。[③] 與此相關的另一種說法是“東亞共同體(East-Asian Community)”論,這其中也包含了東亞法問題。也許還有其他的論說,但無論如何這些都是有代表性的。怎樣認識這些論說,即是本文的主要任務。為此,我們有必要先確定東亞法的范圍。

  東亞首先是一個地理概念,同時歷史上又是一個文化共同體,謂之儒家文化圈或漢字文化圈。[④] 在法律文化方面,歷史上的東亞法作為整體通常被稱之為“中華法系”,也有日本學者謂之“律令體系”或“律令法體系”。[⑤] 有關中華法系的基本情況后有說明,為比照起見,我們不妨先清理一下以上諸說所指的現(xiàn)今東亞法的空間范圍。根據(jù)我的理解,新中華法系和中華法系復興論的范圍,目前主要是指大陸中國,有時包括兩岸四地的大中國地區(qū),即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偶爾也涉及以漢人為主的大中華地區(qū)。東亞普通法論的范圍似乎是中、日、韓三國。依鈴木賢(Suzuki Ken)教授的觀點,東亞法系的范圍是指中國大陸、中國臺灣、日本和韓國。[⑥] 在此之外,東亞共同體的范圍還包括了越南等東南亞地區(qū)。[⑦] 把以上諸說所指的現(xiàn)今東亞法的范圍拼合起來,大體涵蓋了地理和文化上的東亞,但與歷史上具有法系意義的東亞法,即中華法系并不完全一致。

  

  二,中華法系:東亞的法律傳統(tǒng)

  

  依中國學者的見解,中華法系是指以中國法為母法發(fā)展起來的東亞法律體系,包括古代的中國法、朝鮮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暹邏法等。[⑧] 如果從時間和空間兩方面來界定,在中國的秦漢至隋唐這段時間為中華法系的成型期,其范圍包括東亞大陸、朝鮮半島、日本列島、琉球群島和中南半島部分地區(qū)。在中國的唐宋至清末這段時間為中華法系的延續(xù)和內(nèi)部變化期,其范圍還是包括上述地區(qū),但在這段時間內(nèi),從中國繼受去的法律已逐漸本土化或干脆為本土法所改造和取代。[⑨] 不過,從構(gòu)成法系的要件( 詳見本文第四部分“法系的構(gòu)成要件” )看,中華法系還是成立的。

  中華法系有一些共同的特征。[⑩] 簡單說,在法的歷史淵源上,除中國自身外,中華法系各國(地區(qū))法都是在繼受中國法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盡管各自的傳統(tǒng)和習俗有所不同,但中國法是它們共同的母法。在法的表現(xiàn)形式上,法律主要表現(xiàn)為成文化的法典,其中“律”和“令”是主干。在法的觀念上,受儒家思想影響,天理、國法、人情相通,表現(xiàn)為一種完全不同于任何其他法系的“情、理、法”觀念。在法的內(nèi)容和性質(zhì)上,主要是刑事法和行政管理法,除婚姻家庭法外,成文的私法不發(fā)達。在法的實施上,中央層面的行政與司法略有分工,中央以下行政與司法不分,行政官同時兼理司法。在司法審判上,刑事審判依律進行,程序嚴格;
民事糾紛則調(diào)解重于裁判。在法的精神和價值取向上,法律維護帝制,追求社會穩(wěn)定和人際關系和諧。在法的知識類型上,它不同于西方的法學,表現(xiàn)為獨特的“律學”,即依據(jù)禮教和帝國政治而專注于對法律注解的學術(shù)。[11]

  

  三,西法東進:東亞法的近代變革

  

  從公元19世紀中期開始,西方法律文化在列強的武力和殖民政策支持下向東亞擴展和傳播,傳統(tǒng)的中華法系開始解體,東亞法進入近代的變革期。這個歷史過程在中國學界被稱之為“西法東進”或“西法東漸”。[12] 西法東進可分為兩個時期,第一期是東亞法近代變革的開端,中華法系從其子法開始解體。首先是日本于1868年實行“明治維新”,放棄源自中國的律令體制和固有法,大規(guī)模地移植西方法,建成以歐陸法為范本的近代法制。這一舉動的后果及其意義,可以說是中華法系從它的子法開始趨于解體。

  朝鮮半島自19世紀后半期,主要經(jīng)過日本和中國的介紹開始接觸西歐的法思想和法制度(開化思想),盡管朝鮮半島人民自主地朝近代法制盡了努力,但隨著日本的干涉和中國在甲午戰(zhàn)爭中的失敗,朝鮮半島成了日本的殖民地,琉球(現(xiàn)沖繩地區(qū))也并入日本,臺灣則被清政府割讓給了日本。這樣一來,這些中華法系原先的屬地遂成為移植于西方歐陸法的日本殖民地法的管轄地。同樣,中南半島的越南在法國殖民者占領下也從中華法系中脫離出去。到公元19世紀末,嚴格意義上的中華法系實際上僅存作為母法的中國法而已。

  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中國法,雖然自唐宋以來內(nèi)部已有了收縮的趨勢,但并沒有中斷自身的連續(xù)性。一直到公元19世紀中期,先是西方列強后來是日本帝國主義,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條約,確立了他們在華的“領事裁判權(quán)”后,中國自古以來的司法主權(quán)即部分喪失,中華法系在本土受到重創(chuàng)。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中華法系的子法已全然解體的情況下,清廷迫于壓力正式“變法修律”。盡管晚清“變法修律”是學習西方的,但實際情況是,從1900年清廷頒布“變法修律”的諭旨開始,到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經(jīng)過反反復復的尋覓,最終還是選定了日本作為引進西方法律文化的模范國,因此可以說晚清中國是繼受了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13] 就東亞法在近代的變革來說,這是西法東進的第二期。隨著這一期的展開,作為中華法系母法的中國法整體瓦解。[14] 至此,東亞曾經(jīng)共有的中華法系不再有實體的存在,而是被作為具有法律文化傳統(tǒng)和遺產(chǎn)意義的歷史性法系對待。

  

  四,現(xiàn)今沒有法系意義上的東亞法

  

  自西法東進引起中華法系解體以來,東亞地區(qū)迄今還沒有出現(xiàn)法系意義上的東亞法。要清楚地認識到這一點,有必要先了解西法東進以來東亞地區(qū)法律的變遷與現(xiàn)狀。[15] 如前所述,明治維新后日本法制近代化,它從模仿歐陸法開始到二戰(zhàn)后受美國法影響至今,體系上已被納入移植的西方法系。韓國獨立前后法制的近代化(開化),從受日本近代法支配到接受(受容)歐美法,體系上也被納入了移植的西方法系。北朝鮮獨立后受蘇聯(lián)模式的社會主義法制影響,被納入社會主義法系。中國自清末至中華民國的法制近代化,經(jīng)歷了從模仿日本到受歐美影響的過程,雖建有“六法全書”體系,實則還是被納入了移植的西方法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因受蘇聯(lián)模式的社會主義法制影響,因此,中國大陸的法制又被納入了社會主義法系。中蘇關系破裂后,中國大陸嘗試放棄蘇聯(lián)模式的社會主義法制,但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間,中國大陸的法制遭到了毀棄。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陸重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國。經(jīng)過了這么多的反復與變遷,我們對現(xiàn)今中國大陸法,在體系上既不能簡單地將它歸之于移植的西方法系,也不能視同于前蘇聯(lián)模式的社會主義法。在某種程度上,它已是一個將中國自身、西方和社會主義諸要素混為一體的新法律體系。越南獨立前為法國殖民地,國家法體系同樣被納入移植的西方法系。越南獨立和統(tǒng)一后法制一度受蘇聯(lián)模式影響,又被納入社會主義法系。上世紀八十年代革新開放以來,越南開始建設有它自己特點的社會主義法制,其情形類于目前的中國大陸。

  從以上我們所描述的東亞法的變遷中可以看到,現(xiàn)今東亞諸國法最初都移植于東亞以外的歐美和前蘇聯(lián)。近代化初期日本率先移植德國法,中國以日本為模范,韓國被迫推行日本法,越南被迫接受法國法,中國香港和澳門分別適用英國法和葡萄牙法。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日、韓、中國臺灣開始受美國法影響,北朝鮮、中國大陸和越南先后采用蘇聯(lián)模式的社會主義法制,中國香港和澳門繼續(xù)適用英國法和葡萄牙法。如果從法律文化的大傳統(tǒng)出發(fā),歐美和前蘇聯(lián)都可以統(tǒng)稱為西方,這樣我們可以說近代東亞諸國法都移植于西方。如果以法系為標準,同時兼顧意識形態(tài)和法的性質(zhì),那么東亞諸國法卻是同中有異,分屬于歐陸法系、社會主義法系和英美法系。若從現(xiàn)狀來看,則東亞諸國法的成份更為復雜,混合有羅馬日耳曼(歐陸)、英美、社會主義和東亞各國自身的要素。

  從現(xiàn)今東亞法的實況出發(fā),可謂是異同并存。除中國香港地區(qū)外,東亞法都是法典化的成文法,這是東亞地區(qū)共同的法律現(xiàn)象。但每一國家和地區(qū)在法律體系、立法和司法體制上并不一致,這又是它們很大的不同。盡管在法的觀念、法的結(jié)構(gòu)、法的淵源、法的學說和法律職業(yè)等方面,東亞各國因先后共同受到歐陸法和日本法的影響,致使現(xiàn)今東亞諸國法有許多相同的方面,但同時仍有很多的不同。此外,歷史上東亞諸國都深受儒家文化影響,同屬于中華法系,但如前所說,近代以來這些都已瓦解。雖然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影響還在,但應該說是深淺不一而且是有差異的。特別是從目前東亞諸國的根本法/憲法來看,各國法律的價值和目標是有很大差異的,在實行社會主義體制的國家與實行資本主義體制的國家之間,這種差異甚至可以說是原則性的。在可以預計的將來,這種差異恐怕也不會消失。由此看來,現(xiàn)今東亞法中的“同”更多是形式上的、歷史性的和表面化的,而“異”則是實體上的、現(xiàn)實性的。因此,我認為現(xiàn)在還沒有法系意義上的東亞法,包括東亞普通法、東亞法系和新中華法系實際上都不存在。

筆者做出上述判斷,主要是以法系理論為依據(jù)。我們知道,法系是一種法的類型理論。對于法系,盡管不會有統(tǒng)一的概念,但還是有相對的共識。[16] 一般認為,法系是指由擁有某些共同傳統(tǒng)和重要特征的兩國或兩地區(qū)以上的法律所構(gòu)成的法的體系,又稱之為法的家族。綜合有關法系的理論,[17] 構(gòu)成同一法系的要件約有以下數(shù)項:(1)法系一般由兩國或兩地區(qū)以上的法律所構(gòu)成;
(2)法系內(nèi)各國或各地區(qū)的法律具有共同的歷史來源,其中發(fā)源地法為母法,傳播地法為子法;
(3)法的基本觀念相同或相近;
(4)法源的種類及其解釋方法相同或相近;
(5)法的表現(xiàn)形式和法律結(jié)構(gòu)相同或相近;
(6)占統(tǒng)治地位的法學方法相同或相近;
(7)根本性和具有特征性的法律制度相同或相近;
(8)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相同或相近;
(9)思想意識形態(tài)相同或相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如果以構(gòu)成法系的這九項要件為標準,來衡量現(xiàn)今的東亞地區(qū)法,可以確認現(xiàn)在還沒有法系意義上的東亞法,包括東亞普通法、東亞法系和新中華法系都是不存在的。但同時我們又必須看到,現(xiàn)今東亞地區(qū)法確實存在著基于歷史傳統(tǒng)和近代繼受的原由,加上地區(qū)共體化的推動,形成了某些類同與趨同的現(xiàn)象,這是否預示著未來東亞法的某種可能走向?

  

  五,未來東亞法的可能走向

  

  對未來東亞法的可能走向,目前很難有統(tǒng)一的說法,只能是猜測。依筆者之見,未來東亞法的可能走向之一,是大中國(中國大陸、香港、臺灣、澳門)法的形成。未來中國可能的統(tǒng)一,有助于在國家最高主權(quán)和根本法的基礎上,整合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qū)的區(qū)際法律,構(gòu)成多樣性的統(tǒng)一,最終大中國法有可能形成。大中國法的形成自有中華法系的要素,但它既不是新中華法系的出現(xiàn),也不是中華法系的復興。這部分是因為如上所述,大中國法的內(nèi)部差異顯著,形成不了有機的整體;
部分還因為大中國法中法的概念、法源、學說、制度、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yè)等,基本上都不同于傳統(tǒng)的中華法系。是否可以這樣說,未來大中國法是在吸收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礎上,融入中華法系若干有生命力的要素而形成的新的法律體系。但由于它是一國主權(quán)內(nèi)區(qū)際法律的整合,因此,依法系理論,它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系。

  未來東亞法的可能走向之二,是中、日、韓三國東亞法的異同并存。首先,全球化、東亞共同體、歐陸法傳統(tǒng)等,這些因素將有力地推動中、日、韓三國法在經(jīng)貿(mào)、金融、科技、信息、產(chǎn)業(yè)等方面的接近和趨同。但政治體制、思想意識、歷史文化、國際/地區(qū)格局和不同的歐陸(德/日與前蘇聯(lián))法傳統(tǒng)等,這些因素又將使中、日、韓三國東亞法繼續(xù)保持差異。因此,未來中、日、韓三國東亞法仍有可能異同并存,難以形成現(xiàn)在所說的東亞普通法或東亞法系。因為,未來中、日、韓三國法,仍有可能在上述法系構(gòu)成的要件中,于第6、第7、第9這三項上差異過大,同時在第2、第3、第4、第5諸項上也有差異。總之,以目前的情形觀察,中、日、韓三國法,在實體上是異大于同。

  未來東亞法的可能走向之三,是中、朝、越三國東亞法的出現(xiàn)。目前中、朝、越三國經(jīng)濟、法制發(fā)展水平不同,政治和政策以及改革措施也是同中有異,因此中、朝、越三國法還未形成共同體性質(zhì)的東亞法。但依目前的趨勢,情況將有改變。一方面,越、朝兩國特別是越南正在進行大陸中國式的改革,經(jīng)濟革新和配套的法制建設都以中國為榜樣,發(fā)展下去中、朝、越三國政治、經(jīng)濟、法制將進一步接近或趨同。[18] 另一方面,政治體制、思想意識、歷史文化、地緣政治、歐陸(前蘇聯(lián))法傳統(tǒng)等,這些因素將使中、朝、越三國法在實體上同大于異。因此,將來最有可能的是,中、朝、越三國會形成一個具有法系意義的東亞法,這主要是因為構(gòu)成法系的九項要件它們基本上都具備。當然,這也是有條件的,即中國的改革最終取得成功,并且在法制上進一步影響越、朝兩國,特別是朝鮮必須加大中國式的改革以確保其存在。

  現(xiàn)在我們可以看到,依上述三種可能走向中的任何一種,未來東亞法在總體上會呈現(xiàn)出這樣的圖景:中國法自成一體,即大中國法的形成;
同時,中、朝、越三國東亞法與日、韓兩國法并存對峙。如果依中華法系的歷史圖景和構(gòu)想中的東亞普通法或東亞法系,可以說這仍是一幅分裂的東亞法律圖景。那么,東亞法有沒有另一種可能的未來呢?

  也許還有另一種可能的未來,即東亞普通法或東亞法系的出現(xiàn),而且是法系意義上的。這是未來東亞法走向中的第四種可能。東亞法的這種前景至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朝鮮半島統(tǒng)一,南北制度融合;
(2)日本朝野認同并尊重自己的東亞身份;
(3)越南進一步融入東亞;
(4)美國軍事勢力退出東亞,東亞作為共同體真正能夠做到自主、融合;
(5)中國大陸進一步發(fā)展,縮小以至消滅與港、臺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的差距,成功統(tǒng)一,和平崛起。這五項條件都是充分必要的,每一項都可以影響甚至決定東亞法的未來。但毫無疑問,對中國來說,最后一項更為關鍵。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么,因為東亞各國法共有中華法系的傳統(tǒng)(要素),大中國法在空間和人口規(guī)模上又在未來的東亞法中占有最大的比例。因此,東亞普通法或東亞法系的出現(xiàn),在部分中國人看來,也許可以說是中華法系的某種復興。

  

  (本文載《南京大學學報》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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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06-09-09

  作者簡介:張中秋(1962-),男,江蘇溧水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理論研究》(05JJD820014)

  [①]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史學科是中國大陸法律史學的代表,張晉藩先生是該學科的奠基人和帶頭人。張先生多年研究并提倡發(fā)揚中華法系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曾明確提出重塑中華法系的重要觀點(參見張晉藩:《重塑中華法系的幾點思考》,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總第十一期)。2005年10月中國政法大學進入國家“211”建設計劃,以張先生為首的法律史學科組提出了“中華法系復興與和諧社會構(gòu)建”的重大課題。此課題的研究正在進行中。

  [②] 2003年10月,崔鐘庫教授在南京大學發(fā)表并演講,他演講的題目就是“東亞普通法(East Asian Common Law)”。有關這一論題,崔教授撰有專文,參見崔鐘庫:《東亞普通法論》,載《法學研究》(北京):2002年第6期。

  [③] 2002年元月,鈴木賢(Suzuki Ken)教授在香港大學召開的“第四屆東亞法哲學大會”上,發(fā)表了“東亞法系(East-Asian Legal System)成立的可能性”的演講。有意者可參見他的論文:《試論‘東亞法系’成立的可能性》,載徐顯明等主編:《法治社會之形成與發(fā)展》(上冊),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④]“東亞”原本是西方以自己中心對歐亞大陸東部地區(qū)的統(tǒng)稱,帶有西方中心論的色彩。但時過境遷,習慣成俗,已為大家所共用,筆者也是在這一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歷史上,東亞地區(qū)以中國為中心,形成了以漢字為詞根的儒家文化圈。詳細可參見〔美〕費正清等著:《東亞文明:傳統(tǒng)與變革》(黎鳴等譯),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⑤] 參見楊鴻烈著:《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⑥] 鈴木賢:《試論‘東亞法系’成立的可能性》,載前揭徐顯明等主編:《法治社會之形成與發(fā)展》(上冊),第314頁。

  [⑦]“東亞共同體”一般是指東盟10國加中、日、韓三國,即所謂的“10十3”。但日本現(xiàn)在提出的“東亞共同體”似乎還要擴大到把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印度都包括進來,即所謂的“10十6”。未來怎樣,未可預料。

  [⑧] 參見前揭楊鴻烈著:《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另,參見張友漁主編:《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上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764頁“中華法系”條目。

  [⑨] 參見前揭楊鴻烈著:《中國法律在東亞諸國之影響》相關部分;
張中秋:《回顧與思考:中華法系研究散論》,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9年春季號。

  [⑩] 有關中華法系的特征有不同的概括,中國學者楊鴻烈、陳顧遠、李鐘聲、張晉藩等諸位先生均有專論。文中所列是筆者參照法系理論所得的簡單認識。

  [11]“律學”是不是法學,一向有爭論。閱者可參見何勤華編:《律學考》,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筆者認為,從中西比較和現(xiàn)代法學觀念出發(fā),律學主要是對制定法的注解,缺乏對“正義和權(quán)利”這一法學核心問題的討論,因此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學”。法學在傳統(tǒng)中國的難生,原因復雜多樣,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實體上缺少從人的“類”本質(zhì)中抽象出來的超世俗的體現(xiàn)普遍正義與個體權(quán)利精神的法;
形式上或者說方法上缺乏邏輯學在法律知識建構(gòu)中的運用。詳細討論請參見張中秋:《傳統(tǒng)中國律學論辯──兼論傳統(tǒng)中國法學的難生》,載張中秋編:《法律史學科發(fā)展國際學術(shù)研討會文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12] “西法東進” 或“西法東漸”是中國學者在晚清“變法修律”中提出的看法,沿用至今。參見王。骸段鞣|漸──外國人與中國法的近代變革》,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3] 筆者從比較法的視角對中日法律文化的交流,即古代日本輸入唐代中國的法律文化和晚清中國繼受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作了探討,部分成果正在陸續(xù)發(fā)表。有關晚清中國繼受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請參見張中秋:《繼受與變通:中日法律文化交流考察》,載《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03年第2期。

  [14] 有關中華法系從其子法到母法的解體情形,請參見前揭張中秋《回顧與思考:中華法系研究散論》一文。

  [15] 以下內(nèi)容所據(jù)的參考資料主要有:前揭〔美〕費正清等著的《東亞文明:傳統(tǒng)與變革》中的相關內(nèi)容;
〔法〕R.達維德著:《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三編“遠東各國法”;
〔日〕大木雅夫著:《比較法》(范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著:《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等譯),貴陽:貴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16] 參見前揭〔法〕R.達維德:《當代主要法律體系》(漆竹生譯),第23―24頁。

  [17] 筆者綜合有關法系構(gòu)成要件的主要參考著作有:前揭〔法〕R.達維德的《當代主要法律體系》第23―24頁的相關內(nèi)容;
〔日〕大木雅夫的《比較法》第108―116頁的相關內(nèi)容;
〔德〕K.茨威格特和H.克茨的《比較法總論》第131頁的相關內(nèi)容。其中,茨威格特和克茨的著作參考意義較大。

  [18] 這方面的情況一般不易引起關注,部分是因為信息不通,部分是由于狹隘的西方和發(fā)達國家中心論所致。事實上中國大陸的改革和法制建設對越、朝兩國已經(jīng)產(chǎn)生了很大的影響。美國著名的中國法專家、越南和朝鮮法律改革的實際參與者杰羅姆•柯恩(Jerome A. Cohen)教授在回答提問時說:“我是一個專門研究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特別是東亞有關國家的法律制度──的比較法學者,所以我對越南和朝鮮都非常感興趣。研究它們的法律制度使我能更好地了解中國所經(jīng)歷的挑戰(zhàn)和進步。它也使我能確認中國對相鄰的、與中國的政治法律文化相似但又各有不同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發(fā)展所造成的影響。越南雖然不像中國那樣在法律上充滿活力,具有改革意識,但已在它從中國引進的某些法律和制度安排上(特別是在外商投資法這一領域)做了一些改進。盡管他們不大肆宣揚,越南人實際上卻是中國法律改革的認真的學生(但并非是毫不挑剔的引進者)。正如在過去一樣,他們現(xiàn)在受到中國模式的嚴重影響。相比之下,朝鮮在向世界開放和建立可以增強外商合作的法律制度上甚至比越南還要緩慢。但它也正有所行動,并對國際經(jīng)濟法和建立能夠便利國際貿(mào)易和投資的適當制度表現(xiàn)出興趣。例如,我曾應朝鮮改革者的要求,與他們的法律專家就建立一個新的國際商事仲裁組織、在平壤設立韓國律師所以及擴大法學教育和研究等問題交換意見。同樣,盡管朝鮮人不愿大肆宣揚,我發(fā)現(xiàn)中國在法律事務上(特別是在法學教育方面)對朝鮮影響很大。金日成大學和其他學校經(jīng)常將中文課本用做其課堂講義!保ㄒ栽S傳璽:《杰•柯恩教授訪談錄──中國法研究、法律改革及其他》,載《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2年夏季號,第187―1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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