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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東來:一本民眾的經典——《美國最高法院》譯后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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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典不僅在于它深刻的思想,與眾不同的見解,而且也在于表達這些思想和見解的方式。這在人文學科中尤為如此。行文如同嚼蠟的經典,如一些德國經典作家的作品,只能是一種精英的經典,而非民眾的經典。經典只有被廣大的一般知識人所接受、所閱讀,才能成為真正有廣泛影響的人文經典。讀者面前的這本《美國最高法院》,可以說就是這樣的經典。

  本書之所以有這樣的風格,是因為它實際上是作者麥克洛斯基(1916-1969)在哈佛大學政治系任教時的一個講義。一部講義半個多世紀后還在重印,而許許多多它同時代的那些“專著”卻早已被人們所忘記,這樣的對比多少可以給我們目前廣泛存在的重科研輕教學的“大學病”一點啟示:教學不僅可以享受到與學生對話的無窮樂趣,而且,教學的副產品同樣也可以成為傳之于后世的經典。

  就寫作而言,簡潔而又不失準確是任何著述的極致。說白了,所謂的深入淺出,就是能夠用三言兩語把論述對象說得一清二楚。在本書中,作者對具體案情往往一筆帶過,從不拖泥帶水,但對其中的社會、政治、文化和法律背景,卻能夠用三言兩語交代得極為清楚。而對法院判決的精妙,憲法原則的流變,大法官意見的彈性,能夠前后對照,清清楚楚。

  當我第一次閱讀這本書時,就被它深深的吸引住了。毫無疑問,這是一本嚴肅的學術著作,但卻別具一格,作者保留了授課時那種娓娓道來的敘述方式。這樣的敘述方式,讓讀者感到作者就像一位睿智的老者,與后人一起分享他所了解的最高法院的精彩故事。如此生動的法律史著述,叫人如何不喜歡!

  比如,在談到美國內戰(zhàn)前坦尼法院面對奴隸制的難題時,作者寫道:

  “在這些年里,正當大法官們一步步地追隨著中庸之路時,他們的身旁卻一直站著一個幽靈,而且,隨著時間的逝去,這個幽靈的存在越來越難以忽視。它的名字當然是奴隸制。”(pp.60-61,原書頁碼,下同)

  在講述美國最高法院20世紀初對待社會經濟立法時,他以這樣引人入勝的描述作為開頭:

  “1900年,最高法院的地位多少有些像在早上剛剛受封的中世紀騎士。作為騎士的扈從,他已經經歷了一個很長的見習期,守夜執(zhí)勤,履行各種禮節(jié)。鍍金的踢馬刺和寶劍已準備就緒,前途無量。這個騎士會立即發(fā)動勇敢的進攻,將所有的“社會主義”的惡龍斬于馬下,拯救所有“自由企業(yè)”的淑女嗎?或者,他會牢記著即使惡龍的弱點有所不同,即使淑女的美德也有多寡,據此來調整自己的關注對象,穩(wěn)健地行使其難得的權利和權力?(p.91)

  在說明羅斯福新政所帶來的1937年憲法革命導致了最高法院重新解釋正當程序條款時,作者用這樣的表達來說明前后的變化和歷史的繼承:

  “菲爾德、佩卡姆和薩瑟蘭如果地下有知,看到契約自由被如此粗魯地使用,必然會驚魂未定。不是他們的精靈,而是霍姆斯和布蘭代斯的精靈,現在主導著判決的進程。憲法的自由放任已經僵死!保╬.125)

  作者無疑是一位語言大師,這表現在書中巨大的詞匯量,極為豐富的表達形式。他很少用一般學者為了顯示嚴謹與博學的從句套從句的長句子,大量地使用相對活潑的插入語。全書的句法是那樣的簡潔,但語言的運用卻是那樣純熟,語言的表達又極為豐富。這的確是任何寫作,包括學術寫作的極致。

  雖然作者筆下的每個章節(jié)都像故事一般耐讀,但是,他的敘述絕非信口開河。顯然,如果僅僅是文筆優(yōu)美、行文生動這樣的外在形式,本書也不足以成為一部經典,它還必須有與眾不同的觀點、發(fā)人深思的見解、歷史主義的態(tài)度和對前人“同情的理解”。

  在說明為何馬歇爾之前最高法院沒有明確闡述司法審查原則時,作者說:

  “部分的答案在于,大法官們有意識地或本能地理解自己的局限和自己的機會。他們認識到,憲法并沒有明確給與他們所渴望的權力,輿論也沒有充實這個政府構架法中的漏洞。他們還認識到,漢密爾頓那種充滿個性的絕對邏輯,無論看起來是多么有說服力和誘惑力,還不是很適合他們的目的。在某個單一的時刻,政論文大家漢密爾頓能夠熔前提、論據和結論于一個單一的大膽陳述。憲法法官,或者說可能會成為憲法法官的法官,作為這一陳述的支持者,卻需要時間,而不能如此輕而易舉地從事。司法帝國――如果將會有這樣的帝國的話,必須是一步步地、緩慢地征服建立。一個觀念今天可能是隱含的,明天可能會拐彎抹角地陳述,后天就可以直言不諱地宣示。在司法部門準備好激活這一觀念,作為一個判決的原則之前,還有待時日。同時,當這一原創(chuàng)性的觀念開始深入到受過教育的美國人的內心中,漢密爾頓直白的邏輯變成為公眾認可的較少張揚更多潛力的邏輯。到那時,一旦現實行動的機會到來,大路也就鋪就了!保╬p.22-23)這樣的一種歷史主義的論述,實在是難能可貴。

  作者的基本看法顯然是開明派的,但是,他的敘述總是保持著一種難得的平衡與同情的理解。當所有的人都批評最高法院否決新政立法的做法時,他卻這樣評論說:

  “事實上,從來沒有出現過對最高法院態(tài)度合情合理的批評。錯誤不在于大法官干預經濟事務本身,而在于他們的干預達到了過高的水平,超過了司法治理的限度。其施加的憲法限制如此僵硬,以至于沒有一個受民眾歡迎的政府能夠容忍它們!保╬.112)

  本書的增補者列文森教授是麥克洛斯基在哈佛大學的得意門生,現在是得克薩斯大學奧斯汀校區(qū)法學院的講座教授。雖然他力圖在增補的部分繼承其恩師的寫作風格,但是,就寫作本身而言,其文字的水平還是略遜一籌,遠不及其導師那樣揮灑自如,行云流水。新一代學者的文字水平不及老一輩學者,看來不是中國特有的現象,而是一個普遍性問題。

  本書的優(yōu)點當然不僅僅是其獨特的敘述方式和優(yōu)美的文筆,其對最高法院在美國生活中的角色和作用的闡述也別具一格。因為已經約請列文森教授在中文版序言中,對麥克洛斯基以及本書的學術觀點作了點評,我這里就不再重復。但有一點需要指出,盡管原書沒有一個注釋,不論是資料出處還是解釋性說明,但是,這絲毫不損害它的學術價值,也很難指責作者不嚴謹,因為附錄中極為詳盡的參考書目綜述,顯示了作者運用資料的廣泛程度和把握文獻的出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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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閱讀本書是一種享受,但翻譯的過程卻極為痛苦。要把這樣出色的著作翻譯成中文,并保持原汁原味,實在不是件容易的事。為了能夠體現作者的語氣和寫作風格,我也盡量按照他的句式,在不影響理解的情況下,大量用短句子,靈活地使用相對應的插入語。我和其他譯者的目標是,在準確的基礎上,盡量做到通達,符合國內讀者的閱讀習慣。此外,其中有些法律術語和習慣表達的翻譯,不能不在此作一些說明。

  在英語世界中,不論是政治學著述,還是法律文獻,legitimacy都是一個出現頻率極為廣泛的概念,中文譯著一般把它翻譯為“合法性”,這樣一來,就很難區(qū)別英文中的另一個概念“l(fā)egality”。因此,已故的李慎之先生曾經對我說,這個詞應該翻譯成中文“法統(tǒng)”。我也有機會與國際政治研究學者龐中英討論過這個問題,他認為在無政府的國際政治中,一般只有l(wèi)egitimacy,而沒有l(wèi)egality。因此,可以翻譯為“正當性”。應該說,“正當性”這個概念比較符合實際,在歷史學中也一樣,像美國革命、中國革命這樣歷史上偉大的變革,一般都是以破壞舊的統(tǒng)治秩序或政權結構為特征,根本不可能有l(wèi)egality(合法性),但卻沒有人能夠否認它們具有l(wèi)egitimacy(正當性)。本書基本采取了正當性這樣的表述。

  大家都知道,美國有民主和共和兩大黨。但是,民主黨的前身在美國歷史上也叫共和黨(更為確切的表述是杰弗遜派共和黨),為了避免混淆,我把作為民主黨前身的共和黨有時也譯成共和派。另外,因為美國作為聯邦主權國家是在聯邦憲法1788年生效后才出現的,此前宣布獨立的十三個殖民地都是各自為政、彼此獨立的,盡管聯邦政府成立前后,它們都叫state,但法律地位完全不同,為了有所區(qū)分,加入聯邦之前,一律翻譯為“邦”,加入聯邦后則改稱為“州”。與此相關是nation的含義。因為邦或州都叫state(國家),這樣一來,歐洲語境中Nation(民族),在美國人那里成了國家,主要是指聯邦政府。因此,nation-state relationship, nationalism,就只能翻譯成為聯邦和州關系,國家主義。

  在美國憲政史中,最高法院的判決一般是一案(case)一判(decision),但在不少情況下,最高法院往往把一些性質相同的類似案件歸成一組(cases),一并審理,做出一個判決,但是,國內以往的譯著都沒有對此加以區(qū)分。因此,為了區(qū)別于最常見的獨立個案,本書采用了“組案”這個新的表達,如法定貨幣組案(Legal Tender Cases),屠宰場組案(Slaughter-House Cases),等等。

  由于美國憲法所列舉的權力非常有限,結果國會管理外貿和州際貿易的條款(commerce clause),成為20世紀美國聯邦政府最大的一個憲法權力來源。該條款一般譯為貿易條款,或者商務條款(商業(yè)條款)。鑒于這一條款比較模糊,彈性極大,故譯為“貿易、商業(yè)”條款似乎過于明確具體。為了與國內法律界所云的“商事法”所對應,故取“商事條款”這一新譯法。與此相似的是,civil liberty翻譯為公眾自由(或稱民事權利),以區(qū)別僅僅為公民所專有的公民權利(civil right)。

  Court-packing plan是新政時期羅斯福的一項頗有爭議的立法建議,通譯為“〖最高〗法院改組計劃”。這個譯法與原意有些出入,因為羅斯福尚沒有“改組”的膽量,他只能用摻沙子的辦法,爭取把自己信任的候選人填塞到最高法院去。因此,用“〖最高〗法院填塞計劃”更為確切。

  新政以后,美國政府對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干預越來越多,美國成為了一個“regulatory state”。這個regulatory,以及它的名詞形式regulation,在漢語的語境中很難找到一個確切的對應詞。國內翻譯家在翻譯中國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時,一般用regulation。但是,用“調控”來譯美國語境中的regulation,總覺得會突出了政策手段,忽視了這個概念后面的法律支撐。一些學者用“管制”來翻譯,給人的感覺似乎又夸大了美國政府干預的力度。因此,在大部分情形下,只好用一個漢語中的新詞“規(guī)制”來翻譯(有時保留了“調控”這一表達),突出美國政府通過法律規(guī)范來干預社會和經濟問題、監(jiān)管私營贏利或非贏利部門行為的基本取向。

  Rule of law,根據不同的語境,翻譯成法治或法律主治。而Constitutionalism,則分別以憲政,憲政原則和憲政主義來譯之。Judicial supervision是指19世紀末20世紀初,司法部門干預社會經濟立法的行為,與我們一般理解的司法監(jiān)督不同,有些越權的味道,本書把它翻譯為“司法主督”。在美國憲政史上,libertarian是專門指把《權利法案》中的民事自由放在在第一位的主張和做法。文中的一些表述翻譯為自由至上論法官(法院),以區(qū)別自由派(liberal)法官。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一般通譯為“實質性正當程序”。借鑒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表達,本書改譯為“實體性正當程序”,與程序性正當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相呼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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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翻譯這本篇幅并不很大的著述,所耗費的時間和精力遠遠超出了預先的估計。從2003年秋天開始動手,至今已經一年半的時間。為了盡快完成翻譯工作,我邀請南京大學法學院孫雯女士翻譯列文森教授所增補的最后兩章和兩個結尾。她曾經參與翻譯過由張千帆教授主持的一項巨大的翻譯工程:將列文森教授等人所著的美國憲法案例教科書《憲法決策的過程:案例與材料》譯成中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順便提一句,該書在結構安排上借鑒了《美國最高法院》一書,而且?guī)孜辉髡咴谠瓡轫撋系墨I詞是“獻給麥克洛斯基”)。在校改她的譯稿時,我充分體會到她所面對的困難以及所付出的心血,因為這部分涉及到了現代美國越來越復雜的個人權利觀念和政府各部門的權力關系,對中國讀者來說,可能是最不熟悉、甚至是最難以理解的內容(我的美國同事甚至對我說,對美國讀者也是如此)。

  南京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胡曉進同學,翻譯了索引和大事記,這是一個枯燥而又需要耐心細致的工作。他出色的工作對統(tǒng)一全書的譯名功不可沒。此外,他還通讀了全部的譯稿,改正了若干錯誤,并補充了大部分譯注。在完成全部譯稿的潤色和校對之后,我把稿子寄給了遠在美國的老友陳偉,請他通讀全稿。老友以其高級電腦工程師的細心和業(yè)余美國憲政研究者的學識,認真校對,發(fā)現了不少疏漏和差錯。在我決定翻譯本書后,是張千帆教授(那時他還是我在南京大學的同事,現在他已經高就北京大學法學院)代我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聯系,最終使這項翻譯工作納入到著名的“美國法律文庫”項目。對于上述四位新朋老友的慷慨幫助,我深表謝意。

  譯稿基本完成后,我與列文森教授聯系,希望他能就本書的特色和作者的學術成就為中國讀者寫一個序言。他不僅欣然同意,而且還不厭其煩,按照我的建議,兩改其稿,并在2004年圣誕前夜將稿子電郵過來。而且,他還用特快專遞的形式,惠寄本書已經印出、但尚未發(fā)行的最新版本―2005年第四版。遺憾的是,由于版權和時間的關系,我沒有辦法像列文森教授所希望的那樣,把這一最新的版本譯介給大家,我想以后會有機會來實現這個缺憾。無論如何,對列文森教授的盛情,我會長久地牢記在心。

  對中譯本譯文的任何批評和建議,我和其他譯者都會認真對待,虛心接受?梢酝ㄟ^下面的電子郵件與我聯系:rendl@nhc.nju.edu.cn。

  

  2005-1-3于南京大學-霍普金斯大學中美文化研究中心。

  

 。ā睹绹罡叻ㄔ骸罚谌,羅伯特•麥克洛斯基著、桑福德•列文森增訂,任東來、孫雯、胡曉進 翻譯,任東來 陳偉 審校,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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