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維福:《國家賠償法》實施的代價有多大——汪慶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前些日子,《中國青年報》報道了一個離奇的案例:廣東省茂名市電白縣的汪慶在八十年代初被當?shù)毓缙笧槌料阃其N員,通過勤奮工作,推銷了大量產(chǎn)品,也按承包協(xié)議取得了一定的報酬。然而,突然在1981年被逮捕,1982年7月被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將其“贓款贓物全部沒收上繳國庫”。汪慶對此不服,多次申訴,引起全國人大、最高法等的關注,1998年,茂名中院對此案進行再審,認為不構成犯罪,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進行了糾正,撤銷原判決,宣告汪慶無罪。案件到此終于水落石出。奇怪的是,案件到此又有了轉(zhuǎn)變,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汪慶應當取得國家賠償,可是沒有得到賠償。汪慶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但是市中院和省高院均決定不予賠償。汪慶不斷上訪和申訴,跑爛了100多雙鞋,寄出申訴狀1。8萬封,沒有取得任何賠償。為什么,法院難道連國家賠償法也不執(zhí)行嗎?據(jù)說,此案得不到解決,關鍵在于當年沒收的2921公斤沉香現(xiàn)在價格高達7740萬元。這些沉香被法院運回電白后沒有上繳國庫,而是自行處理售賣,現(xiàn)在錢款也無處尋找,當初法院處理汪慶案件有聲有色,現(xiàn)在案情大白,卻沒有人愿意對此負責任。該案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很清楚,關鍵在于執(zhí)行難度大,因為數(shù)額大,縣、市兩級政府很為難。這筆錢如果用于發(fā)展文化教育、公共設施都會產(chǎn)生很好的作用,但是賠給個人會讓很多人心理不舒服。當初那筆錢也沒有依法處理進入國庫,現(xiàn)在卻要讓國庫(其實也就是納稅人)來承擔,政府和公眾都會轉(zhuǎn)不過彎。
這個案例與別的國家賠償案件的不同之處在于賠償?shù)臄?shù)額特別巨大,能不能給予賠償,既涉及法律的尊嚴問題,也有對政府公信力的挑戰(zhàn)!秶屹r償法》的實施是有代價的,此案賠償數(shù)額之高還沒有前例,超過了有關國家機關的心理底線。如果對于《國家賠償發(fā)》明確規(guī)定的事項都不能落實,那我們以后還談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呢?
《國家賠償法》實施這么多年了,這部法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對國家機關依法辦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是對于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賠償事項卻不能落實,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哀。對于汪慶依法進行賠償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要樹立法律的權威;
另一方面,還要對當年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來追究責任,進而對國家機關特別是法院依法行使職能提出了現(xiàn)實的威懾。
此案事實和適用法律都很清楚,關鍵在于執(zhí)行難度大,因為數(shù)額實在太大,數(shù)千萬元賠償金額,茂名和電白兩級政府都很為難。這起案件,一方是強大的國家機器,一方是一個普通的農(nóng)民,事實清楚、法律規(guī)定明晰,倘若就這樣不予以賠償,那國家的信譽以及法律的尊嚴與權威會受到影響。從這個角度講,再高的金額也應當給予賠償。由此想起了《史記·商君列傳》記載的一段史實,商鞅在秦國推行富國強兵的新法,但是秦人將信將疑。商鞅就叫人在都城的南門立了一根木頭,下令說:誰把木頭扛到北門就獎勵10兩黃金。大家議論紛紛,難以置信。商鞅把獎金加到50兩黃金, 就有一個人站出來把木頭從南門扛到北門,一下轟動了整個秦國,秦國百姓由此充分感受到了國家推行新法的決心,并積極予以配合。
法治的精義不僅在于制定良好的法律,還在于這些良好的法律能夠切實得到實施。立法而不能實現(xiàn),則會引起法體系的混亂與法權威的下降,導致人們不能預測行為的后果,社會就失去了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立法而不能實現(xiàn)比不立法對權利的損害還要大,因為紙上的法律可能成為老實人的陷阱,有權者不受制約的特權。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shù)幕顒。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憲法41條第3款規(guī)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guī)定取得賠償?shù)臋嗬。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賠償?shù)臋嗬。根?jù)該法第16條的規(guī)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chǎn)已經(jīng)執(zhí)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shù)臋嗬?/p>
實行國家賠償制度,促進國家機關革除弊端,完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如果僅有行政訴訟制度沒有國家賠償制度,公民合法權益也不能獲得充分的保護。實行國家賠償制度,有利于提高公民民主意識、參政意識。公民的民主意識、參政意識是國家發(fā)展的深層基礎,要靠實際的政治制度來逐步培育。切實履行國家賠償制度能夠促進民主意識、參政意識。如果國家對自己的行為不負責任,對造成的損失不進行賠償,人民權利沒有保障,公民所能感覺到的是國家不是為人民而存在的,國家活動非但與自己沒有關系,而且可能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如果國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公民就能感覺到國家處處在保護自己的權益,民主意識、參政意識由此萌發(fā)、成長。實行國家賠償制度,還有利于監(jiān)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增強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活動置于廣大人民的監(jiān)督之下。這在現(xiàn)代國家十分必要。這樣一來,國家工作人員在運用職權時會自覺守法,法治觀念才會真正確立。
在此案的具體處理上,還有一些媒體沒有注意的法律問題。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么大數(shù)額的賠償問題呢?無非是當時的法院工作人員沒有依法處理沒收財物,據(jù)媒體報道,沒收的沉香被法院自行處理,沒有上交國庫,導致了今天的被動!秶屹r償法》第28條第1款第4項規(guī)定,應當返還的財產(chǎn)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第5項規(guī)定財產(chǎn)已經(jīng)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也就是說,當時法院工作人員有兩條規(guī)定途徑處理沒收財物:一是將沒收財物上交財政,以后遇到賠償?shù)那樾,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就可以了,其價值也是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估算。二是拍賣后上交財政。這種辦法體現(xiàn)了法治,不會有后遺癥。不管這些財物將來價值幾何,遇到賠償?shù)那樾味伎梢杂门馁u款抵。《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guī)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沒收財產(chǎn),對其造成損害,需要返還財產(chǎn)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返還:(一)財產(chǎn)尚未上交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返還;
(二)財產(chǎn)已經(jīng)上交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返還,F(xiàn)在的問題是,財產(chǎn)并沒有上交財政,如果這筆錢落到了法院的小金庫,則法院無疑有賠償?shù)牧x務。如果干脆被個人侵吞了,那么就涉及到了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問題,F(xiàn)在當?shù)貒覚C關在賠償上的猶豫,除了金額巨大以外,無非是涉及工作人員的問題不愿去查處。正確處理此案將會給國家工作人員上一堂生動的法制課,特別有利于制止極少數(shù)基層法院過分追逐經(jīng)濟利益、不依法辦事的現(xiàn)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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