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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岳:市場轉型、精英政治化與地方政治秩序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在西方政治學的經典文獻中,中產階級是民主政治發(fā)展不可替代的進步力量,西歐及北美的發(fā)展史似乎能夠驗證這一點。但是,當我們據(jù)此來觀察當代中國社會時卻發(fā)現(xiàn)了一個獨特的現(xiàn)象:誕生于威權體制內的經濟精英不但沒有成為中國民主化的推動力量,相反,隨著他們財富的增長,這些精英中許多人卻演變成為反民主的勢力。一方面,在地方政治發(fā)展中,許多經濟經英阻礙了公民社會的成長;
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精英和地方政治精英的結構和利益的重疊,他們的聚合也阻隔了中央對地方的正常管理。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地方政治秩序的不斷惡化與地方精英行為的上述特征不無關系。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和反民主傾向,是當代中國政治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下面臨的大問題。

  

  一、社會抗爭:經濟發(fā)展抑或政治發(fā)展的外在性結果

  

  社會抗爭一般指社會抵抗國家的集體行動,也可以稱作集體維權行動,行動指向是國家。20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開始面臨日益突出的地方政治秩序問題,特別是農民集體性社會抗爭事件不斷涌現(xiàn),他們采取集體上訪、法律訴訟、圍攻黨政機關等形式,向當局施加壓力。David Zweig通過分析中國的《民主與法制》雜志刊登的個案發(fā)現(xiàn),從1988年至1997年,《民主與法制》共報導了30起抗爭事件,其中1993年至1997年共26起,1991年2起,1990年和1989年各1起。該作者認為以下幾種原因導致了鄉(xiāng)村社會抗爭事件的發(fā)生:土地征用、亂收費、行政或經濟問題、干部濫用權力等。(David Zweig,2000年)

  

  中國學術界一些人對社會抗爭這樣的社會發(fā)展外在性(externality)現(xiàn)象提出了一種簡單化的說明,認為這是經濟市場化的必然結果,只要發(fā)展市場經濟,就必然存在社會分配不公,如果社會分配極端的不平等,其結果是必然導致社會沖突。依照這種觀點,上述社會沖突的根源似乎就是市場體制。這種說法其實似是而非,因為計劃經濟體制也同樣會導致社會抗爭。事實上,當經濟市場化過程被納入威權模式時,政治力量更有可能成為導致社會抗爭這種激烈的“外在性”的主要因素。正如亨廷頓所言,“政府是產生問題的根源”(亨廷頓,1976年)。既然政治因素可能是引發(fā)(至少是鄉(xiāng)村)社會抗爭的基本原因,單純用市場體制的經濟外在性(不妨稱作“市場中軸”)來解釋當代中國的社會抗爭,就不如用“經濟發(fā)展中的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更有說服力。否則,把社會抗爭的原因簡單化地歸究為經濟市場化,可能會誤導我們解決社會抗爭的努力。

  

  事實上,發(fā)生在中國的各種社會沖突事件遠遠超越了市場導因的范疇。2000年,E.J. Perry和Mark Selden主編了一本論文集,書名為《中國社會:變化、沖突與抗爭》,共收錄了11篇文章,每篇文章都論及中國社會沖突的某個方面,例如,計劃生育政策導致的沖突、環(huán)境保護者的抗議活動、宗教問題等等。編者避開了中國社會研究的傳統(tǒng)路徑(即“市場中軸”),從而得以擴大觀察中國現(xiàn)象的視野。由此可見,把“政治中軸”納入分析框架也許能更合乎邏輯地說明中國社會變遷乃至抗爭的原因。

  

  筆者之所以主張從“政治外在性”(政治中軸)角度來理解當代中國社會抗爭的起因,有以下幾個具體原因:

  

  其一,中國的經濟發(fā)展模式有明顯的國家主義特征,這種模式被學術界稱作“東亞模式”。其基本特點是國家(政府或政黨)既制定經濟發(fā)展的戰(zhàn)略又參與具體的經濟事務,既是游戲參與者又是游戲規(guī)則制定者。在這種模式下,現(xiàn)代化所依托的是兩種體制:一是政府體制,另一種是市場體制,前者是主導性的,后者從屬于前者。中國與其他東亞模式國家不同的是,市場機制不是原生并自然存在的,經歷了20多年計劃經濟之后,市場因素是政府為了經濟發(fā)展而引入的,市場框架是在強大的政府能力的基礎上構建起來的。在這種威權模式下,國家(政府和政黨)的影子隨處可見。在“政府即廠商”一文中,魏昂德認為,中國政府是經濟市場的必要一員,因為地方政府已經從事經營,以廠商的角色參加市場活動(Walder,1995年)。因此,社會抗爭與其說是市場的外在性結果,還不如說是政治的外在性結果。

  

  其二,政治合法性基礎──發(fā)展主義。從1949年到1978年,政權統(tǒng)治的基礎主要是通過意識形態(tài)的灌輸,來獲得民眾的政治認同。但是,“大躍進”、“文化大革命”等一系列連續(xù)的政治運動將中國帶入政治危機之中,1978年可被看作是革命的終結、后革命時代的開始。在后革命時代,政治領袖不得不逐漸轉變合法性來源,1992年之后,“發(fā)展是硬道理”替代了“政治掛帥”。發(fā)展主義既是政治統(tǒng)治的價值理性,同時也是政府治理的工具理性,經濟發(fā)展幾乎成為考量政府績效的唯一指標。而當發(fā)展主義過度地追求經濟增長時,國家必然擴張自身干預社會的能力和范圍。當國家積極介入社會發(fā)展過程時,其附帶性結果就是政府和國家力量也隨之增長。這樣,國家既有可能成為社會發(fā)展的促進力量,但同時也有可能成為制造社會抗爭的源泉。

  

  其三,市場分權的代價──地方主義。當代中國的經濟改革整體上講就是中央與地方的分權過程,是圍繞著如何在市場條件下將資源分配制度化。在這個過程中,中央其實面臨著一個兩難問題:為了市場經濟的需要,中央必須放權;
而放權之后,中央又不得不考慮如何控制地方勢力的崛起。1994年,中央政府推行分稅制,在財稅方面基本上解決了中央財政財力不足的問題,但是,國家能力不僅僅是一個財政能力問題,在中央財政的財力逐年增長的同時,地方主義的勢力也越來越僭越中央的控制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地方無視中央的規(guī)定非法汲取資源。當市場化和分權加強地方機構的自主權時,由改革引發(fā)的地方授權必然削弱中央對資源的壟斷地位(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1999年)。用Vivienne

  

  Shue的話來說,中央“變瘦”,地方“變胖”(Vivienne Shue,1988年)。地方社會抗爭的不斷加劇,很大程度上是地方政權機構自我膨脹的結果。自我膨脹的動力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發(fā)展主義的地方化,中央對地方政府績效評估主要依據(jù)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發(fā)展的量化指標,發(fā)展主義不僅是中央政府的基本政策策方略,它同樣也是地方政府的決策依據(jù);
二是地方政府機構的自利傾向,利益機構化和部門化是地方政治發(fā)展的一個突出特點,也是地方政府機構運轉的動力機制。地方主義以及地方社會抗爭的關聯(lián)性顯然是一個政治外在性現(xiàn)象,從經濟的外在性角度可能很難解釋。

  

  如果撇開經濟外在性而傾向于政治外在性的分析框架時,精英政治學或許是理解當代中國政治的有效工具之一。在市場轉型的大背景之下,社會精英的作用對地方政治發(fā)展來說至關重要,90年代以來,中國社會抗爭的上升趨勢可以從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中找到部分答案。

  

  二、精英政治化:精英崛起的模式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發(fā)展大致在1949年和1978年經歷了兩次斷裂。1949年之前,知識精英、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1]的發(fā)展呈平行演進態(tài)勢,盡管始于晚清的民族國家建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文化精英的影響力,但總體上精英的力量并未受到根本打擊。1949年之后,由于革命將階級斗爭觀念引入了政治生活,社會精英的地位和命運必須取決于政治力量的安排。社會主義改造首先完成了對紳士階級(梅斯納,1986年)和舊經濟精英的革命,知識精英則因現(xiàn)代化建設的需要而暫時地獲得了生存空間。但知識精英的整體衰落在革命與建設的矛盾邏輯下是不可避免的,“紅”與“!毕啾,后者無疑要服從前者的需要。

  

  1978年以來,市場導向的經濟改革帶來了社會資源的急劇流動,與革命后進行的社會改造一樣,其流動的范圍是全面的、資源分割的強度是前所未有的;
所不同的是,革命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是由社會流向國家,而1978年以后的改革造成的資源流動方向則相反,因此而產生的社會大變革是任何人都無法否認的事實。當代中國精英的崛起在90年代得到了合法的發(fā)展空間,他們幾乎是在一夜之間陡然出現(xiàn)在中國的社會生活中!白屢徊糠秩讼雀黄饋怼钡恼呤紫仍谝庾R形態(tài)上寬松了精英成長的社會文化環(huán)境,緊接著,1994年市場經濟獲得了合法地位,它為精英的成長提供了制度環(huán)境。盡管官方文件和學術話語較少使用“精英”一詞,但是,擁有大量經濟財富、享有較高社會地位和具有較高文化水平的群體和亞群體的存在,表明精英社會正逐漸成型。

  

  在社會結構方面,隨著財富聚集和占有的迅速分化,社會分層現(xiàn)象演變得十分劇烈,社會結構越來越趨向于兩極化。從社會學角度來看,社會結構的兩極化必然導致社會的不平等和社會秩序的失控,而壯大中產階級的數(shù)量、擴大中產階層的比重,則是改變兩極化社會結構的重要途徑。筆者以為,社會結構的兩極化還不足以解釋中國社會發(fā)展的深層次問題,尤其是社會抗爭問題。事實上,當代中國社會發(fā)展過程出現(xiàn)的各種失范現(xiàn)象并非完全由社會兩極化結構所引起,而是由于社會結構中精英角色喪失其社會和政治功能所致,單純從社會兩極化狀態(tài)并不能直接推導出社會抗爭加劇這個結果。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可被稱為“精英政治化”,這種成長模式是精英功能喪失的主要原因。一般而言,精英政治化有兩個取向: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精英。精英接近政治和政治吸納是所有國家政治現(xiàn)代化的目標。熊彼特等認為,沒有精英參與的政治談不上民主政治,民主的本質就是精英政治,因此,精英主動接近政治體系是民主化的前提。另一方面,傳統(tǒng)國家政治現(xiàn)代化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能夠建立起吸納精英特別是地方精英的制度(亨廷頓,1968年)。但是,精英政治化在當代中國發(fā)生了畸變,它形成的是一種政治精英和社會精英相互依賴而不是相互制約的權力關系,精英博弈的目標是如何將公共權力私有化。

  

  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離不開中國獨特的制度環(huán)境。在經濟領域,國家一直努力試圖在計劃體制上嫁接市場機制,但是,由于制度變遷中的“路徑依賴”,市場體制的建立總是擺脫不了傳統(tǒng)制度的制約和影響,從而形成了兩種制度共生的轉型形態(tài)。中國轉型形態(tài)的制度既有市場的特征又有計劃的特征,同時它又不是原生的計劃和市場。這種制度形態(tài)決定了精英獲得財富的方式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市場行為,也是一種不完全意義上的計劃分配。在精英成長的現(xiàn)實環(huán)境中,他們大多選擇利用再分配權力獲得財富,因此,當代中國社會精英的成長模式是一種“政治依附型積累”,經濟行為與政治權力的依附連帶十分緊密(瑪麗亞·喬納蒂,1997年)。

  

  在政治權力仍然支配著社會資源獲取的情況下,地方經濟精英的成長無法割斷與政治之間的關聯(lián)性,這種關聯(lián)性的存在是以資本與權力的互惠關系為前提的。對經濟精英而言,權力可以加速資本的擴長;
而對地方官員來說,通過出讓權力而獲得利益上的回報則是為官致富的捷徑。大量研究結果表明,當代中國市場轉型的特質即權力介入,由于市場化轉型是作為一項國家政策開始實行的,政策不僅影響到什么人能從制度變遷中獲利,而且可以決定誰獲利最多(Andrew Walder,1996年)。90年代,隨著國家給予地方政府更多的經濟支配權,干部與經濟精英的互惠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

  

  在當代中國,地方社會中資本和權力的互惠關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種是所謂的“穿紅衣”、“戴紅帽”,國家正式將政治榮譽甚至職位授予經濟精英,將他們納入到政治體系中來。在河北清河縣,私營企業(yè)老板連續(xù)3年累計納稅超過100萬元,就可以得到一個副科級干部職務,該縣目前至少有近10位私營企業(yè)主到清河縣法院、勞動局等部門擔任領導職務;
而吉林省江源縣1993年就出臺政策,凡年利稅50萬元或扭虧50萬元的私營企業(yè)主,可直接錄用為副科級公務員,近10年來,先后有25個私營企業(yè)主被提拔為副鎮(zhèn)長。據(jù)《了望新聞周刊》報導,這兩地被破格選拔的私營企業(yè)老板當上公務員后,多數(shù)并未放棄其企業(yè)的經營權或仍在企業(yè)兼職,即同時擁有“官”和“商”兩頂帽子[2]。如此則因商而官,官助商興。

  

  另一種方式是裙帶主義的關系網絡,經濟精英在諸如準入證(經營權)、稅收、項目獲得等方面依靠地方政府中的私人關系,而官員們則通過這些經濟精英為自己謀利(Richard

  

  Baum and Alexei Schevchenko,(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999年)。1993年全國私營企業(yè)調查數(shù)據(jù)顯示,在私營企業(yè)主來往最密切的朋友中干部占三分之二,在私營企業(yè)主來往最密切的親戚中干部占二分之一;
而私營企業(yè)的規(guī)模越大,企業(yè)主交往最密切的朋友和親戚中干部的比重也越大(李路路,1995年)。

  

  顯然,經濟精英這樣融入政治的過程實際上是形成了一種經濟精英對政治的依附關系,進而產生了政治精英和經濟精英之間權力與資本的置換模式,兩者間的互惠關系從而進入穩(wěn)定狀態(tài)。在這種模式里,經濟精英資本積累的速度往往依賴于他們與干部的互惠關系的深度,而不取決于經營者真正的經濟競爭力。因此,經濟精英的成長缺乏自我生存的社會空間,國家制度倡導的精英吸納之結果是市民社會和公共空間力量弱小并且日益邊緣化,這既影響了社會的發(fā)展也制約了政治變革,還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政治發(fā)展的方向,導致政治與社會沖突的加劇。

  

  三、精英政治化與社會抗爭的關聯(lián)性

  

  在當代中國的地方社會,建基于傳統(tǒng)社會的文化整合功能早已讓位于政治和經濟的統(tǒng)治,文化精英在鄉(xiāng)村社會的重要性顯得越來越微不足道[3]。而地位日益凸顯的新興經濟精英當中,只有少數(shù)人(比如高干子弟)能直接與高層政治權力建立依附關系,大多數(shù)經濟精英必須與地方權力相結合,從而在二者之間建立依附型政治關系。因此分析地方經濟精英與地方政府權力之間的關系在中國具有普遍意義。現(xiàn)實情況表明,當前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越來越使得經濟精英與大眾之間的博弈趨于零和關系。下列三點理由可以解釋其中原因。

  

  1.經濟精英的政治化趨勢慫恿與保護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

  

  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建立的是一種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之間的互惠關系,這種關系中的雙方地位并不是對等的,而是前者依附于后者。當經濟精英寄生于政治精英群時,前者的發(fā)展自然取決于后者所釋放的空間,而前者主導社會發(fā)展和政治發(fā)展的能力也同樣受限于后者所允許的范圍。因此,地方經濟精英在利益的驅使下通常會支持地方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從而擴大了政治精英汲取社會資源的能力。從邏輯上講,這增加了社會抗爭形成的可能性。

  

  權力市場(即權力資本化)就像商品市場一樣,既要有賣者也要有買者,而決定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的前提就是利益。當?shù)胤浇洕⒃谡位^程中獲得接近權力的機會之后,權力的賣方市場就出現(xiàn)了,而作為買主的經濟精英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標,會不斷提高接近權力的價格,而作為權力市場的賣方在商品(公共權力)出售受到較少制約的情況下,則不斷通過出售權力獲取利潤。盡管權力的資本化過程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場活動,但是政治精英在權力行使缺乏有效制約機制的情況下,他們也同樣會追求權力資本的最大化。因此,經濟精英的政治化客觀上為權力與資本的互換創(chuàng)造了條件,并進一步加劇了政治精英的逐利行為,使得精英與大眾的資源博弈趨向零和關系。

  

  2.經濟精英和政治精英在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決定了經濟精英必然參與剝奪地方資源的過程

  

  地方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為了建立起牢固的利益獲取機制,彼此之間形成了利益上的重疊與共生關系,這種精英的聚合是一種單向的逐利行為。盡管西方近代史上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同樣也是受利益的驅使,但這與中國的現(xiàn)狀有根本區(qū)別,中國的地方經濟精英接近政治僅僅是為了眼前獲得經濟利益而行動,而西方資產階級接近政治是希望通過類似的行動使其經濟行為成為合法的自由權利。概言之,在中國,經濟精英接近政治是試圖實現(xiàn)資本與權力的交換;
而在西方,經濟精英這一行為是努力實現(xiàn)資本與權利的互換。因此,中國地方經濟精英的政治化過程所關心的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如何通過接近權力獲得更多的社會資源。

  

  由于地方經濟精英的資本積累相當部分是通過與權力的交換實現(xiàn)的,所以他們與地方政治精英一起成為與大眾爭奪社會資源的競爭者。也就是說,大眾失去的利益一部分被地方政治精英所剝奪,另一部分則被地方經濟精英剝奪了。20世紀90年代以來,大量社會抗爭事件發(fā)生的背后都能夠找到若干主導事件發(fā)生的社會力量(經濟精英)。在城市,最典型的社會抗爭事件類型通常是圍繞房屋拆遷所發(fā)生的補償不充分問題,不少地方政府拆遷安置居民時實行低價補償,然后將所或土地出讓給開發(fā)商,開發(fā)商則又以更高的價格進入市場。這種情況在城市里普遍存在,是精英聚合的一個典型案例[4]。從經濟精英利益生成的機制來看,他們的確是參與了剝奪大眾利益的過程,從而加劇了利益分割的緊張關系,導致地方政治秩序不斷惡化,社會抗爭事件急劇上升。

  

  3.稀缺的資源總量導致大眾與精英的博弈越來越接近零和狀態(tài)

  

  20世紀80年代國際學術界在分析中國地方精英時曾作過區(qū)域化研究[5],試圖發(fā)現(xiàn)中國地方精英的不同發(fā)展模式,這些研究與本文討論的主題相關。一般而言,經濟發(fā)達程度與社會抗爭的強度和頻率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說,經濟越發(fā)達,大眾與精英之間的對抗程度越低;
相反,經濟發(fā)展落后,這種博弈的對抗強度則明顯增強。下面以鄉(xiāng)村社會為例說明這種博弈關系。

  

  鄉(xiāng)村社會工業(yè)化的程度普遍較很低,產業(yè)結構單一,農業(yè)是其主產業(yè),因此,農業(yè)資源就成了精英獵取的主要目標物。由于鄉(xiāng)村社會的經濟欠發(fā)達,社會分化程度相對較低,社會各階層對資源的依賴單一。正因為各階層都依賴于有限的單一資源,再加上民眾沒有能力制約政治精英占據(jù)和支配資源的行為,所以鄉(xiāng)村政治精英與民眾之間很容易因爭奪資源(特別是土地)而關系緊張。相關的調查研究表明,農民雖然承包了土地,但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土地交易權,他們只是被動意義上的土地交易者,不具有定價權和談判地位,只能獲得土地交易獲益的很少一部分;
相反,政府在鄉(xiāng)村的代理人卻往往是土地交易的最大受益者,他們以土地公有為名,通過控制土地發(fā)包權來操作土地交易,假“集體”之名截留土地交易收益裝入私囊。2003年,山東省齊河縣將2,800畝即將收成的麥田強行改作商業(yè)用地,地方政府和官員從中牟取巨額利潤,而農民獲得的經濟補償卻相當有限[6]。在資源交易過程中,地方政治精英獲利的多少并不一定構成地方社會抗爭最重要的誘發(fā)因素,關鍵問題是,他們基本上是依靠掠奪鄉(xiāng)村大眾所擁有的資源而獲益,這種零和的博弈模式必然導致社會沖突。

  

  在資源稀缺的鄉(xiāng)村社會,經濟精英與政治精英角色功能重疊的程度非常高,由于資源稀缺,經濟精英大多選擇政治化作為獲取利益的途徑,如果不依附政治權力,經濟精英的成長往往十分困難。

  

  結語

  

  于任何政治制度而言,政治秩序的重要性都是不言而喻的,無論這種秩序是全國性的還是地方性的。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時期,保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對一個超大國家來說更是至關重要。地方政治秩序的維持和建立有多種制度方式,比如地方行政權限的擴張等,但是,中國社會的發(fā)展方向──市場與民主又從根本上要求削弱國家權力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通俗點說,“小政府、大社會”,讓國民擁有一個自主和獨立的公共空間,才是中國政治發(fā)展的方向。

  

  如果國家將它全面延伸到社會各個層面和角落的權力逐漸收縮,有什么力量能夠替代公共權力的權威性,從而繼續(xù)維持良好的地方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筆者認為,就地方政治秩序重建而言,經濟精英與文化精英的健康發(fā)展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資源。一方面,這個群體能動員和整合民間力量,保證政治共同體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能制約公共權力的非法和不當使用,緩解政治與社會個體之間的沖突。不僅如此,獨立的地方經濟精英群體的存在,還能夠成為遏制地方主義發(fā)展的重要因素。要言之,國家在推動市場轉型的時期,應當考慮如何保護地方經濟精英的正常成長,不僅將經濟精英視為經濟發(fā)展的主要依靠力量,而且應當將他們視為政治發(fā)展的重要依靠力量,還原他們的民主功能。

  

  作者: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比較政治系副教授

  【作者說明】本文的寫作得到了上海交通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基金的資助。

 。ㄔ凇懂敶袊芯俊2004年第2期)

  

  【注釋】

  

  [1]知識精英是那些以傳播知識和技術為業(yè)的人群;
從政治學和社會學的意義來看,經濟精英主要是指那些收入和財富達到相當水平、在某一地區(qū)、行業(yè)、企業(yè)的經濟活動中具有相當支配力的人;
文化精英容易與知識精英混淆,其實在這里文化與知識不是同一個概念,它主要指人類學意義上“符號結構”,文化精英是淵源于民間文化傳統(tǒng)中的象征物,宗族族長、宗教領袖、家長等都是本文所指的文化精英。

  

  [2] 陳軍,“令人擔憂的‘商而優(yōu)則仕’”,載《工人日報》2004年2月10日第3版。

  

  [3] 20世紀90年代后期,中國學術界對鄉(xiāng)村社會宗族的復興表示某種擔憂,認為宗族的復興一定程度上會成為中國現(xiàn)代化的潛流,如鄉(xiāng)村基層組織的部分渙散、社會秩序的局部松垮、文化教育的滯后等(王滬寧,1991年)。但是,宗族的功能釋放并未像人們擔心的那樣強大,它的社會整合力在市場轉型前完全被政治組織的整合力所消解,而在90年代以來的市場轉型中經濟組織以及經濟精英已成功地補充了政治整合力下降的趨勢,而文化精英在鄉(xiāng)村社會則衰落到完全意義上的文化象征。

  

  [4]類似的研究參見高勇的“失去土地的農民如何生活──關于失地農民問題的理論探討”。該文指出:“在目前的征地制度下,農民喪失了雙重的權利:土地賣與不賣,不由農民決定;
即使農民要賣土地,也沒有與買方平等談判價格的權利。按照征地制度規(guī)定,因建設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必須采取征用的方式,政府先把集體土地變成國有土地,然后再以市場價格出讓。而征地時的價格只是市場價格的極小部分,且這一小部分又由集體和農民兩方面來分配,農民實際但手的利益并不多!陛d《人民日報》(理論版),2004年2月2日。

  

  [5] 1987年,西方中國學界在加拿大的Banff舉辦了一次題為“地方精英與支配模式”的討論會。提交大會的論文以明朝至1949年的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為研究對象,按地區(qū)提出了6種模式,即長江中下游地區(qū)的精英、東南部地區(qū)的社會精英、長江中上游地區(qū)的社會精英、邊陲地區(qū)的地方精英和邊疆地區(qū)的精英,并比較分析了這6類地區(qū)社會精英的區(qū)別(參見周錫瑞、蘭京的“中國地方精英與支配模式導論”,載《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8年夏季號)。

  

  [6] “誰奪走我的麥田”,載《南方周末》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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