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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孫大午案的小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0-05-1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從2003年5月27日孫大午被“請”到徐水縣公安局,到7月5日孫大午被正式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遭到拘捕后,“孫大午案”引起了社會性的關注。網上網下輿論幾乎是一邊倒地傾向于孫大午,頗像前不久對“孫志剛案”的一邊倒一樣。這種相似性絕不是偶然的。反映了公眾情感、良知和心理的共同性傾向,更反映了公道人心的社會性變化。但“此孫案”和“彼孫案”相比,顯然要復雜得多。從表面看,孫大午是以經濟罪名遭到逮捕的,但聯(lián)系孫大午的行為言論和發(fā)案由頭,就很難說這是單純的經濟案。一個不可忽視的事實是:在孫大午被“請”到徐水縣公安局后,大午網站也被通知停業(yè)整頓,處以罰款。處罰的理由就是該網站發(fā)表的3篇文章“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形象”。所以有輿論認為孫大午是以言獲罪,也絕不是空穴來風?紤]到這一點,也考慮到不少文章已就經濟罪名問題為孫大午作了許多辯護,我便想從新的視角對孫大午案作一點思考。(www.yypl.net)

  

  思考之一:
地方黨委、政府和民間單位是什么關系?前者是否有權以某種理由、某種方式強行進駐后者的私屬領地 “坐鎮(zhèn)”工作?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定權力,此類行為是否構成非法妨礙民間單位的自主運營權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權之嫌?
據(jù)有關報道:2003年5月27日孫大午被“請”到徐水縣公安局。5月28日,由徐水縣委、縣政府多個部門組成的工作組便進駐大午集團,負責維護穩(wěn)定。由黨政機關派工作組進駐某個單位開展特定工作的做法在我國由來已久。且不說這種做法是否合乎行政程序,即使合乎行政程序,也要看施之對象是否合適。大午集團既不是徐水縣的行政事業(yè)單位,也不是縣屬公有企業(yè),而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民有民辦民營企業(yè),縣委縣政府怎么能隨便派工作組強駐到這樣的企業(yè)開展“工作”呢?何況當時作為企業(yè)法人代表的孫大午并沒有明確的犯罪嫌疑。當然,徐水縣委縣政府這樣做也許完全是善意,是為了維護大午集團的穩(wěn)定,保證集團的正常運營。但無論主觀目的怎樣高尚,也不足以證明這一行為的合法性。法律規(guī)定:只有公安機關為了履行法定職責,才能依法強行進入某個特定對象的領地,包括私人住宅和各種單位駐地。法律并沒有賦予黨政機關工作組這樣的權限。而且問題是:5月27日孫大午被以縣領導請吃飯的名義“請”到徐水縣公安局,5月28日縣委、縣政府的工作組便進駐大午集團,7月5日,當?shù)毓膊块T又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正式逮捕孫大午。把這些現(xiàn)象串聯(lián)起來,人們就完全有理由追問:徐水縣公安局究竟是獨立執(zhí)行公務還是在縣委、縣政府指派下執(zhí)行“公務”?因為按照常理,孫大午既然涉嫌金融犯罪,申請追究的主體只能是與此犯罪嫌疑直接關聯(lián)的單位或個人,犯不著縣委、縣政府出面。而從案件的起因和經過看,徐水縣委、縣政府又確實是以某種形式出面了,并且顯然是有計劃的十分及時的出面(第一天以縣領導的名義請孫去吃飯而將他請到了公安局,第二天縣委、縣政府便派工作組進駐大午集團,事先無計劃怎么能有這樣及時周密的安排?)。那么,縣委、縣政府為什么要如此這般的出面呢?人們雖然對其動機不能妄加斷言,但徐水縣委、縣政府在孫案中的行為卻已構成一些重要嫌疑。包括非法進駐私屬領地妨礙民辦企業(yè)自主經營之嫌,以黨管權力、行政權力干擾司法權力之嫌。公眾有理由保持對這些嫌疑進一步追問的權利。(www.yypl.net)

  

  思考之二:在社會轉型和急劇變革的過程中,立法、執(zhí)法、守法、違法是十分復雜的問題。有的法從出生那一天起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就值得懷疑;
有的墨守法律的做法實踐證明有悖社會發(fā)展潮流;
有的沖破法律的改革實踐證明恰恰符合社會發(fā)展潮流。同樣觸犯法律,要對你較真你就無處可逃,不對你較真你盡可以法外逍遙。
我們知道,孫大午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不少學者撰文從法理上為孫大午作了辯護,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難以成立。退一步說,即使該罪名能夠成立,證明的又是什么呢?現(xiàn)有的金融法律法規(guī)是在維護金融壟斷格局及壟斷權益的前提下制定的,而金融壟斷既不合社會潮流,又不合人群之需要,更與加入WTO后金融開放的趨勢相背離。大午集團面向企業(yè)職工和周邊農村等特定群體募集資金,其實質是在金融壟斷的夾縫中謀求自我發(fā)展的一種民間融資行為。說它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好,說它是“非法集資”也罷,其實質都是從維護金融壟斷利益的角度施加的指控。這種指控或許合法,卻并不合理。其實,正如一些學者所指出的那樣,包括企業(yè)集資、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行為實際上大量存在,并對促進地方民營經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特別在江浙等省份,這種作用更是明顯。究竟應該怎樣對待這種民間金融現(xiàn)象?在一些地方,就是按照現(xiàn)有的金融法規(guī)不斷地打壓和取締它,打壓和取締者雖然氣壯如牛,但社會效果卻不見得好;
在另一些地方,則默許甚至以某種方式肯定它存在的價值,從表面看似乎有悖于現(xiàn)行金融法規(guī),但社會效果卻不見得不好。所以對大午集團的融資行為既可認其為非法,也可作為不合法但合理的事物默許其存在,甚至可以作為民營企業(yè)解決資金短缺的有益嘗試去對待——20世紀90年代曾大力倡導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股份合作制,在很大程度上不就是解決資金短缺的股份集資方式嗎?要說“違法”,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二十多年的改革歷史,就是一部不斷“違法”的歷史。“大包干”就首先違背了當時《憲法》對農村集體經濟體制的規(guī)定,個體私營經濟的發(fā)展又一而再、再而三的沖破《憲法》的某些規(guī)定,但這種“違憲 ”卻被實踐證明是絕對有利于國際民生和社會發(fā)展的。人們固然可以根據(jù)憲法追究這些違法行為,制止這些違憲實踐——如果真這樣做,那就不會有今天中國的局面;
但事實上人們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是對這種違憲實踐的寬容、默認甚至鼓勵,并不斷修改憲法以適應實踐——才會有今天中國的局面。這是因為,在社會的轉型和急劇變革時期,由于種種原因,一些法律出臺不久甚至一出臺就已經落后于社會生活,另一些法律對不便硬性規(guī)定的事物作了規(guī)定,還有一些法律主要反映了既得利益集團的意志,既不公正又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完全默守法律就等于取消改革和發(fā)展,一些沖破法律的行動反而有利于改革且易于贏得人們的理解。另一種現(xiàn)象是,一方面,由于一些心照不宣的原因,此起彼伏的大規(guī)模侵害民眾權益的惡性違法行為司法機構可能視而不見: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開發(fā)的名義下對農民承包地大批量的非法侵占,城市動遷對居民房屋財產以及文物景觀的大面積破壞或侵犯,大片國有土地的非法轉讓和出租,以改制名義大量侵吞國有資產。這些驚心動魄的規(guī)模性違法行為,就很少受到追究。另一方面,有的奉公守法企業(yè)由于和某級官員某個部門的關系沒有處理好,還可能動輒受到“說你違法你就違法”的處罰。大午集團的另一項罪名是偷稅漏稅。但據(jù)2003年7月30日《中國經濟時報》報道:大連、深圳、廣州、北京、珠海、杭州、上海、廈門等地均擅自調整800元的個人所得稅起征標準。這無疑是公然的、大規(guī)模的逃稅行徑,是對統(tǒng)一稅法明目張膽的踐踏。但奇怪的是,并沒有聽說哪個地方、哪個部門、哪些人為此受到了追究。對此又該如何置詞呢?(www.yypl.net)

  

  思考之三,大午網站因發(fā)表孫大午的“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的文章受到處罰。這是否可以理解為以言獲罪的佐證?問題是:在連《新聞法》都沒有的情況下,誰有權判斷文章的損害性?判斷的標準是什么?更深入一步,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神圣權利,這項權利雖然不應理解為絕對的,但在一般情況下并沒有也不應該有附加條件。否則就是偽言論自由。由于公眾人物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所處的特殊位置,所以對他們的品評批評,永遠是民眾言論自由的首選權利。至于批評的方式選擇、抨擊的程度深淺、動機的善意惡意、影響的積極消極,實際上是很難把握、很難區(qū)分、很難確定的。所以,擅自給某種針對國家機關的言文武斷定性,只能起到杜絕批評、扼殺言論自由的效果。而言論自由是維護其他一切自由權利的前提。孫大午在該網站發(fā)表并受到責難的文章是:《小康社會的建設及難點》;
《悼念李慎之》;
《兩位民間商人關于中國的時局及歷史的對話》。案發(fā)后筆者從網上下載了這三篇文章并仔細地閱讀過。感覺文章確實觸及到一些大的社會問題,比較大膽,敢說,包括對一些重要理論和高層領導人的品評。其中有些觀點我并不茍同,但卻無論如何得不出“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的結論。其實,問題并不在于如何評價這三篇文章,誰都有權利評價,由于主觀感受、認識角度和所處的立場不同,評價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觀點完全相反;
問題在于誰也沒有權利給文章作結論性的政治定性,并據(jù)此處理發(fā)表文章的個人或媒體。如果允許這種權利的存在,就等于允許扼殺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權利的存在,也就等于為扼殺其他自由權利開了方便之門或留了后路。左的運動特別是文革時期,每個人都有權給別人的言文上綱上線,同時每個人又都能感受到這種上綱上線的威脅。弄到后來只能是人人自危,又從人人自危走向人人學乖,最后除了欽定的歌頌外還是欽定的歌頌,除了欽定的批判外還是欽定的批判,不同觀點和不同聲音一點也沒有了。而民眾所有的選擇權利也就隨之喪失了,整個國家也就完全停滯不前了。所以社會主義者的老祖宗馬克思曾一針見血地指出:“沒有新聞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會成為泡影。”美國《獨立宣言》之父杰佛遜說得更是石破天驚:寧愿要一個有報紙(能自由發(fā)表言論—引者注)而沒有政府的社會,也不愿要一個有政府而沒有報紙(不能自由發(fā)表言論—引者注)的社會。今天以孫大午的三篇文章“嚴重損害國家機關形象”的名義處罰某個網站,明天就可能以李二午的兩篇文章“瘋狂鼓吹資產階級自由化”的口實查封某張報紙;
后天就保不定以劉小午發(fā)表“惡毒攻擊黨和國家領導人”言論的罪名逮捕其本人。這樣一來,公民已經獲得的一些言論權利很快就不復存在了,其他一些已經獲得的權利也就很快要受到威脅了。這絕不是危言聳聽,而是事物發(fā)展的邏輯使然。希特勒第三帝國對猶太人的滅絕,前蘇聯(lián)的大清洗運動,中國的文化大革命,就是按照這樣看似簡單實則嶺峻的邏輯規(guī)律一步一步發(fā)展出來的。所以盡管有人說孫大午不是以言獲罪,但大午網站被處罰還是和孫大午發(fā)表的言論有關。對此作一點思考對筆者不見得有何好處,但如果保持沉默,那對眾多文友以至整個社會來說就是可怕的。(www.yyp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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