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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2):宗族權威的變異與經紀模式的解構

發(fā)布時間:2020-04-1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雙村村莊的原初權力結構,從發(fā)生的角度看,表現(xiàn)為宗族和保甲兩種基本形態(tài),前者為內生性權力,來源于血緣家族,即以血緣所網絡的自然社區(qū)作為權力作用的邊界;
后者為外置性權力,是國家官治系統(tǒng)在村莊社會的延伸,以保甲所編制的行政社區(qū)為權力作用的邊界,并且與現(xiàn)代行政村體制存在著承先啟后的關系。所以,欲探討20世紀雙村的村莊權威,首先必須面對的便是這兩種權力的形構關系,以及在現(xiàn)代性沖擊下這兩種權力的秩序化網絡所顯現(xiàn)出來的變化。

  

  一、變異中的倫理性權威

  

  根據社會史的研究,中國宗族制的歷史源遠流長,早在殷商以前即行父系家長制,從西周則可以追溯到影響深遠的宗法制的發(fā)生。但是,對近代以來中國村落家族政治和家族文化影響至深的,則是宋代以后,尤其是明清時期傳統(tǒng)貴族宗法宗族制所表現(xiàn)出來的庶民化趨勢,正是這一變化,使宗法宗族制的作用從對血緣倫常關系的抒發(fā)轉變?yōu)榇迓湔蔚闹匾獦嫵桑?成為構建村落權威、維系社會秩序的重要因素。

  關于宗族與村莊的迭合關系,艾米利·埃亨(Emily Ahern)歸納為三種類型:一是單一宗族占統(tǒng)治地位的村莊,即單姓村,二是多宗族村落,第三也是多宗族村落,但是有強弱之分。

雙村介于三種類型之間,以兩個強勢宗族為主,兼容其他雜姓。肖、劉兩姓作為支配雙村的兩大強勢宗族,皆有屬于本姓的完整的宗族網絡。

  至少在清朝早期,磐石鄉(xiāng)的肖姓已經有了自己的宗祠。宗祠內刻于乾。矗的甑谋局О偈辣沧C明了磐石肖氏宗祠的悠久歷史。肖氏宗祠名肖家觀,座落于與雙村相鄰的金龍村肖家山顛,與金龍寺相鄰,遺址迄今尤存。站在肖家觀的遺址上,四下望去,磐石境內山巒起伏,遠近村落盡收眼底,成就了肖家觀居高臨下,雄視鄉(xiāng)里的形制。肖家觀現(xiàn)已改作金龍村小學,原宗祠的大部分建筑已被改建或拆毀,但不知因何緣故,宗祠的正殿卻被保留下來,既未被拆,也未被挪作它用,而是寂寞地居于村辦小學內的一隅。其間荒草叢生,梁棟殘破,但是,當年的大模樣仍在,透過斑剝的油漆、歪邪的神龕和磚石上依稀可見的畫像,仍然可以想見肖家宗祠往日的繁盛與氣派。磐石鄉(xiāng)素有“肖半場”之稱,肖家觀是當年磐石肖姓歲時祭祠和舉行各種家族性科儀的場所,每逢節(jié)慶,這里還會舉行戲劇表演,磐石肖姓,不分遠近皆會前來,肖家觀無疑為肖姓族人提供了一個舉行家族活動的公共場所。

  離劉家河邊不遠的劉家祠堂雖然沒有如此的氣勢,但它仍然是雙村劉姓宗族活動的中心。劉家祠堂始建于光緒21年(1895年),建祠之前,經族中各房共議,決定將孤老劉光壽的田地房屋出售,所得錢兩,一半為劉老生養(yǎng)死葬之用,另一半捐出作為建祠的基礎,然后,各房各戶又捐資奉物,“共襄善舉”。宗祠于是年仲春動工,八月告竣,其建筑為四合院式,有正房、橫房和廳房。1922年,族人再一次捐資修祠,整飾山門,祠堂規(guī)模遂成。直到20世紀70年代中期,由于原設立于祠堂內的雙村小學要遷往新址,建房需要材料,祠堂才被拆毀,F(xiàn)在的宗祠原址已經變成了一片莊稼地。

  就全國而言,民間建祠是明朝中期以后才有的事情,與之相伴隨,修譜之風也漸行于民間。

建祠和修譜的庶民化,不僅增強了一村鎮(zhèn)乃至一州縣內族眾的聚合力,而且也增強了宗族權力之于族眾倫理教化的統(tǒng)治權威。在這種背景下,雙村肖、劉二姓的建祠續(xù)譜,無疑為雙村強勢宗族對于社區(qū)的道德教化提供了一套結構和符號化的象征體系。

  族長是族權的人格化代表,在宗族內部,族長或由族人公舉,或由前任族長指定,或由族中輩份與名望較高者議定。無論哪一種方式,能任族長者,一般多為族內公認的德高望重之人,即所謂“齒德并隆,品德宏深”之輩。依照這個標準,一般農民多半是不夠格的,只有那些品行端正,家道殷富,明白事理之人才有機會出任族長。例如,現(xiàn)在雙村中上了年歲的老人大都還記得,曾經擔任過肖氏宗族族長的肖立堂就是一位殷實、見過世面、當過教書先生的儒雅之士。大半個世紀過去了,然而肖立堂那身著白色長衫,蓄著長須的長者形象卻仍然留存在現(xiàn)今雙村老人的記憶之中,并未因為歲月的蹉跎而消逝。

  與肖立堂那種傳統(tǒng)的道統(tǒng)形象形成宣明對照的,卻是20世紀上半葉活躍在雙村劉姓宗族舞臺上的劉洪發(fā)這樣一個與多數宗族史研究者描述過的并不相同,完全另類的宗族權威。

  作為雙村劉姓家族的族長,劉洪發(fā)活躍于20-40年代,劉談不上家道殷實和品德宏深,甚至也算不上是一個本份的農家子弟,倒是更具有村莊社會邊緣人的特征。因此,如今一些劉姓村民提及劉洪發(fā),還稱其為“混混”。劉自幼跟人開屠學藝,殺豬賣肉,長時間在外漂泊,養(yǎng)成了不怕事,愛惹事和好管閑事的市井豪俠之氣,故此,他經常會惹出一些事非來。據說,劉在一次賣肉時與人爭執(zhí),出手打人,惹上了官司,但劉能言善辯,不僅為自己洗脫了麻煩,還使對方賠了錢。從此,劉的名聲無徑而走,他也因此干起了“撈是非”(幫人評理,打官司)的營生,并且憑借著此種營生積累起他在鄉(xiāng)里社會的人際關系資源,只要有人出資請他,他便不會推辭。費孝通先生曾經認為,中國的農民致力于追求“無訟”,因為傳統(tǒng)的村落社會崇尚禮治秩序,作為“挑撥是非”的“訟師”角色在鄉(xiāng)土社會是沒有地位的。

無疑,費先生的分析是一種“理想型”的處理問題的方式,但若聯(lián)想到20世紀上半葉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秩序在現(xiàn)代化和時局變亂中所呈現(xiàn)出來的不斷坍塌與邊緣化的狀況,所謂“訟師”和“混混”與鄉(xiāng)村社會的關聯(lián)性就要作具體的分析了。因此,我注意到,在缺乏經濟和文化資源的雙村,劉洪發(fā)“惹事生非”的本領非但未使其邊緣化,反倒成了此一時期劉姓族人在與外界交往過程中所不得不借助的資源,劉成了族人敬佩與依賴的對象。于是,當劉氏宗族的老族長辭世以后,劉姓族人就公推劉洪發(fā)為族長,主持宗族事務。

  肖立堂和劉洪發(fā)的并存,頗能折射出最初的社會轉型對傳統(tǒng)族權的影響。肖立堂是人們再熟悉不過的傳統(tǒng)宗族權威典范在鄉(xiāng)里社會的體現(xiàn),但是,肖作為一個個案,于宗族學術的研究并未提供任何新鮮的經驗,倒是劉洪發(fā)這一邊緣人物在村莊宗族舞臺上的崛起,卻是很值得注意的。劉所憑借的不是出身、學品與教養(yǎng)這些禮治秩序所尊崇的物質與文化資源,而恰恰是其所要防范和摒棄的東西。那么,造成這種矛盾現(xiàn)象的原因何在呢?答案只可能是他的市井豪俠之氣恰巧迎合了傳統(tǒng)農民在世道變遷中無所適從和無所依憑的需要。正因為如此,傳統(tǒng)文化所倡導的宗族權威的倫理與道統(tǒng)性標準,才讓位于轉型社會中庶民化宗族所更為迫切的實利主義考慮。從這個角度講,我們可以認為宗族權威在20世紀上半葉的雙村發(fā)生了變異。

  雙村宗族權威的變異,使我們看到了20世紀上半葉流行于鄉(xiāng)村的“身體暴力”對于禮治秩序的優(yōu)勢地位。不過,這卻并不等于說禮治秩序就已經徹底的坍塌,只要在傳統(tǒng)秩序尚未直接被暴力政治所顛覆的地方,宗族的文化與倫理性力量就仍然是具有很大功能的。結果,在雙村,我們便看到這樣一幅矛盾的歷史景觀:一方面是邊緣性人物占據了族政的中心位置;
另一方面,宗族權威的變異也尚未完全影響宗族權力對于村落社會的傳統(tǒng)功能,即使如劉洪發(fā)這樣一個江湖人物,一旦成為族權的代表,其行為處事,也很難不循入傳統(tǒng)宗族文化的網絡,而且也許恰恰是在這種矛盾的結合中,宗族權威的社區(qū)功能反倒借肋于“身體暴力”得以繼續(xù)的維系,盡管族權可能正面臨不斷產生的新的時代問題的挑戰(zhàn),而劉洪發(fā)這類人物在處置這些問題時也會打上自己特殊性格影響的烙印。因此,所謂變異,絕非是一種從“尚禮”向“尚力”的線性式過渡,而是這兩種矛盾體的交疊與相互涵化。在這種背景下,我們便仍然可以看到并且理解族權對于村落政治的傳統(tǒng)作用。

  族權之于雙村宗族社區(qū)的主要功能,一是建構和維系以倫常關系為核心的倫理性秩序,二是配合保甲,維護國家法紀所需要的公共安全。

  前者主要是通過各種符號化的宗族科儀和家法族規(guī)實現(xiàn)的。所謂倫常者,即尊卑長幼關系、嫡庶親疏關系!白鸨瓣P系表現(xiàn)為‘孝’,長幼關系表現(xiàn)為‘悌’,孝是核心,悌是從孝派生出來的。這種倫常關系不限于五服,而是擴大到一個村鎮(zhèn)的整個同族,在這種情況下則更多地體現(xiàn)為睦。宗族關系的生活準則即孝、悌、睦三字,這是家族倫理的基本內涵! 維護倫常關系,一表現(xiàn)為對于死者祖先的崇敬,二表現(xiàn)為對于生者履行尊卑長幼關系的身份義務。

  從制度形式上看,雙村對死者祖先表示崇敬的祭祀儀式一是點祖,二是年祭。點祖在宗祠內進行,在劉家祠堂內,擺設有本家族中每一位已逝祖先的牌位,每天,看守祠廟的廟老漢都要負責給牌位敬香,稱為點祖。如果族長居住于祠堂,點祖就由族長負責。本族中人,若家中有大事,如祖宗父母的“生期死日”,或嫁女娶媳,生后人等,都要做告文來祭。此外,按照當地習俗,“祭禮規(guī)矩很多,如祖宗父母死了過后,神主入了祠堂,或是家龕,每年四時二五八冬四月的中旬,逢丁丑丁巳已亥辛亥等日內,都要祭的。” 這稱為時祭。第二種是每年全族性的清明年祭,由族長召集,各房會首具體負責,籌辦清明會。清明會的參加者為本族中每一位12歲以上的男性族民和本族的媳婦。其具體過程,首先是各房掛墳祭祖,然后是合房舉行清明節(jié)宴會。據老人回憶:“兒時參加清明會很熱鬧,本房的人都來了,還要喝酒吃肉!薄爱敃r的宴席都是由各房自己操辦,劉家的長房就在老房子,幺房則在祠堂里辦,每一房都要辦幾十桌!庇捎趧⒓异籼靡(guī)模不大,沒有族田,舉辦清明宴的錢是由族人湊的。

  肖氏宗祖的年祭方式略有不同,磐石境內肖姓族民眾多,不太可能舉行合族而聚的年祭儀式,總是通過選派代表的方式到肖家觀舉行年祭,祭祀經費由族田開支。所以,祭祖的范圍又進一步擴大,形成跨村域的公祭組織。

  無論是點祖、時祭、清明年祭,還是跨越村落范圍的公共祭祀,都是泛化宗族權威和維系宗族秩序的重要內容。宗祠提供了一個尋根序祖,強化同宗意識的場所,各種祭祀活動則增強了宗族血緣網絡的內聚力和交往。這種內聚和交往雖然與自明清以來的政府扶持有關,但畢竟并不是一種地方行政性社區(qū)行為。而且,血緣網絡的內聚和交往與因鄉(xiāng)鎮(zhèn)集市貿易的經濟網絡而形成的地方性市場空間也不相同,前者主要是精神和文化性的,它所要傳承的主要是家族文化的基質,它所要構建的則是宗族倫理性社區(qū)。

  宗族倫理性社區(qū)的建構還有賴于對家族秩序的調節(jié),調節(jié)的準繩是維系以孝、悌、睦為主要內容的宗族倫理,調節(jié)的手段是各種成文的和習慣的家族法規(guī)。在這方面,磐石的《肖氏族規(guī)自治條例》作了十分清楚的規(guī)定:

 。、確立字派,抒發(fā)倫常。條例提出:“磐石肖氏現(xiàn)已合族,并派心道二字以下悉取和字,和字以下繼以‘萬世繼其昌,光輝慶吉祥,人文增蔚啟,功業(yè)建家邦’二十字。如有隨意命名不遵字派者,生不準列入族譜,死不準迎主上祠!

 。、明確孝悌,和睦族眾。條例規(guī)定:“族中子弟如有不孝父母者,輕則由族處理,重則送請政府,按情懲治,勒盡撫養(yǎng)義務!薄白迦瞬徽J尊卑長幼者,經族人議決,即認為祖宗不肖子孫,全族與之斷絕往來!薄白逯腥缬幸袆萜廴跫敖骞珤端秸,始而由眾公議,恢復原狀,如仍橫霸,由族人查明事實,檢查證據,送請法官,追賠損失!薄白迦艘懈黄圬,剝削族人財產者,如遇貧苦族人無力抵抗時,由族眾議決開支族款,請官勒飭恢復原狀!

  3、整飾族風,儆戒違規(guī)。條例言明:“族中有不肖子孫故惹是非,唆訟圖利者,經族人議決,永褫宗祠公權!薄白逯心信活櫫異u有傷風化者,在未經發(fā)現(xiàn)時由族人警告,維持困難,以防未然。如有甘居下流,儆告不悛者,由族眾送請政府治以危害風化罪!

  由此,族權便通過輿論、歸勸、教化乃至于處罰,維持了對宗族社區(qū)的教化性權威,這一教化性權威成為補充國家地方行政權威的重要手段。因此,宗族權威形象的變異并未從根本上動搖族權在村治中的地位。

  

  二、保甲的官治化與邊緣性

  

  相對于宗族權威與秩序的民間性,保甲無疑是國家正式權威與秩序在雙村的體現(xiàn)。20世紀上半葉,雙村的保甲體制經歷了一個不斷官治化的過程,這一過程從結構和功能兩個方面反映了從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轉型過程中國家對于鄉(xiāng)村社會作用的轉變。但是,由于宏觀的戰(zhàn)亂動蕩環(huán)境并未給國家增強其對鄉(xiāng)村的整合與控馭能力提供足夠的時間和資源,相反,戰(zhàn)爭的需求卻以國家單向度地加大對鄉(xiāng)村的榨取為特征,導致了國家與農民的對立。在這種對立中,以經紀模式為運作特點的保甲體制的邊緣性暴露無遺,其活動空間也愈益狹小,它不僅難以滿足國家的需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更為農民所不齒。所以,當現(xiàn)代化和國家政權建設本身亟待加強農村基層的正式權力結構時,它卻反而陷入了癱瘓和不作為的境地。

  晚清至民國,雙村保甲的機構設置和社區(qū)功能由簡至繁。據地方志記載,民初所謂保甲機構,無非是一、二團甲人員的代稱,既無固定的辦公處所,職事人員也為義務職,辦事經費和待遇甚微,團甲人員“除為政府或駐軍辦款,收集民脂,藉飽私囊外,既無事可作。” 但是,隨著20世紀30年代保甲重建,尤其是1939年推行“新縣制”以后,保甲作為村政機構在建制上呈現(xiàn)出了官治化的趨勢。這具體表現(xiàn)在:

 。ǎ保┍<组_始設立固定的辦公處所。政府規(guī)定甲須設立甲長辦公處,保須設立保長辦公處,尤其是后者,要求設立于保內原有寺宇或公共處所,以體現(xiàn)其作為村莊正式權威的正規(guī)性。在雙村,保辦公處就設在劉家祠堂之內。(2)保甲人員增加。此一時期,除保甲長之外,還設有副保長,保國民兵隊副,文書,保管等職事,分掌保內民政、警衛(wèi)、經濟、財會等事務。(3)強調保甲人員的任職資格和培訓。例如,政府規(guī)定保長的任職資格為:①師范學;虺跫壷袑W畢業(yè)或有同等學歷者;
②曾任公務人員或在教育文化機關服務一年以上,著有成績者;
③曾經訓練及格者;
④曾辦地方公益事務者。而有下列各項事情之一者,不得充任保長:在本地居住未滿六月者;
有不良嗜好者;
有土豪劣紳行為曾受處刑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虧空公款尚未清償者;
身有殘廢過于衰弱者。

當時具有“模范鄉(xiāng)”之稱的磐石鄉(xiāng)各保保長,更是“必須經政府調訓,甲長亦由地方講習,始足充伍!鼻摇盀橥七M順利計,更集中書記訓練,民眾訓練,以求貫徹,并工作競賽,以考賢能焉。” 而據調查證實,當時充任雙村和其它村的保甲長,也的確為本保中文化素質較高,有一定見識與辦事能力者。(4)保政人員的身份角色變化。時任保長者,領有一定薪俸。據當事人員回憶,一般為每月幾塊銀洋,副保長和保內其他職事人員則有的支薪,有的不支薪。薪俸十分微薄,政府便通過其它方式提升保甲人員的地位。例如,規(guī)定保長在任期內免服工役,緩兵役;
保長子女在當地公立小學肄業(yè)者,得免收學費;
保長家庭酌量減免臨時捐款;
保長直系親屬可免費在當地公立醫(yī)院治療等等。

1942年6月29日的國民政府行政院訓令更是規(guī)定:“在新縣制下之鄉(xiāng)鎮(zhèn)保甲人員,即系依法令從事于公務之人員,應認為廣義之公務員!

  宏觀背景中保甲重建所呈現(xiàn)出的官治化趨勢,是多種需要揉合的結果。從國民黨的最初立意來看,旨在加強對農村的控馭與治安,因此,其制度設計也重在吸取傳統(tǒng)保甲“以兵法部伍其民”的精髓,力圖通過嚴密組織民眾,完成剿“匪”清鄉(xiāng)工作。然而,據當時眾多政界官員和學界人士的看法,從全國范圍來看,欲借保甲來實施控制的兩大主要環(huán)節(jié)——清查戶口和聯(lián)保連坐的效果是相當差的,既使是在包括雙村在內的四川省這一國民黨統(tǒng)治漸呈嚴密的地區(qū)也未能做到。1940年,時任四川省民政廳廳長的胡次威就稱:“本省自24年(1935年)實行保甲制度以來,曾先后清查戶口四次,考其實際,大都虛應故事,不實不盡,迄至現(xiàn)在為止,各縣戶口究有若干?男女幾何?壯丁幾何?學齡兒童及在學兒齡之實數如何?全部人口之婚姻狀況及職業(yè)狀況何以,大率恍惚迷離,或實或虛! 至于聯(lián)保連坐,據1944年的材料顯示,在四川省“迄未實行”。

磐石鄉(xiāng)公所1942-1944年的“三年來業(yè)務檢討”中,也證實各保雖有清查戶口之舉,卻無聯(lián)保連坐的內容。雙村的老人也證實,在30-40年代,各家為躲壯丁,紛紛隱匿人口,對此,身為保甲長者多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并不認真查辦。當時外出謀生者甚眾,所謂聯(lián)保連坐,根本無法做到。

  傳統(tǒng)保甲的控制功能未能有效發(fā)揮,但是,它作為基層政府行政權力向基層村莊延伸的作用卻得以凸顯,以至于到了抗戰(zhàn)期間,“舉凡征兵、征工、征糧、征稅等人力物力的動員和汲取,莫不憑借保甲這一管道”,“保甲逐漸由一個單一的社會控制工具演變?yōu)槿艿男姓ぞ!?在磐石鄉(xiāng),又呼應政府倡行的融“自治”與“自衛(wèi)”于一爐,及“管教養(yǎng)衛(wèi)”并舉的政策,舉凡整編戶藉、組訓民眾、召開保民大會及戶長會議、調解糾紛、組織代耕隊在農忙季節(jié)為出征軍屬代耕土地、興辦保國民學校、修筑村道與公共水利設施、督完田賦、墾荒造林、改良蠶桑、組織國民兵、出征義壯、維持治安、推行衛(wèi)生保健等一應舉措,皆交由保甲辦理或由其協(xié)辦。

由此,保甲成為全方位的承載村政職能的制度化權力結構,成為國家官治系統(tǒng)借以對地方社會進行更深入滲透的工具。

  若按照吉登斯的理論,這無疑是一個現(xiàn)代民族–國家權力向地方社會不斷擴張的過程,若按照杜贊奇文本,這也無疑可以稱為起自于晚清的現(xiàn)代國家政權建設過程。不過,我們在借用這樣一些西方的解釋模式時,必須謹慎地注意到中國歷史本身所固有的發(fā)展邏輯。中國的國家與社會關系與西歐不同之處,在于中國的官僚化國家機器自秦以來對于社會的統(tǒng)攝力度與深度遠較同一時期的西歐社會為甚,包括保甲在內的傳統(tǒng)鄉(xiāng)里制度從來就是官治系統(tǒng)在鄉(xiāng)村社會的承接。雖然說這一制度在歷史上的大多數時代里都不是一級行政政權,但它作為官治系統(tǒng)之下的基層行政單位,卻也并不可能是真正自治的組織。

即使在20世紀上半葉,受西方地方自治風氣的影響,從晚清到國民政府都力圖將鄉(xiāng)村基層組織抹上一層“自治”的色彩,但是,國家對鄉(xiāng)村不斷加大的汲取態(tài)勢,20世紀的經濟社會發(fā)展所要求的基層權力組織的結構化和正規(guī)化,尤其是因戰(zhàn)亂而增長的加強基層控制的需要,卻“使那些本應成為自治載體的單位蛻變成官僚政府用以對地方進行更深滲透的單位! 由此觀之,無論是吉登斯抑或是杜贊奇的理論,都既可以幫助我們透視,但卻又不能完全幫助我們解讀雙村保甲的官治化過程。應該說,這是一個集中國大歷史的遺產,20世紀內滲的現(xiàn)代性因素(包括權力結構和權力話語)以及戰(zhàn)時環(huán)境等多項要求為一體的復合物。

  那么,如果暫且撇開對保甲制專制主義的價值評價,僅從現(xiàn)代化進程中國家之于村莊社會作用與功能轉換的角度考察,是否可以認為國民黨政府已經通過保甲重建,實現(xiàn)了對村莊社會的有效治理,抑或那怕僅僅只是實現(xiàn)了對村莊的有效控制,以至于可以如吉登斯在描述民族–國家與地方社會的關系時所解釋的那樣,實現(xiàn)了基層社會從傳統(tǒng)的地方性中不斷地“解放”出來,直接面對國家的全民性規(guī)范、行政監(jiān)視、工業(yè)化管理、意識形態(tài)的影響和制約,從以往較為自主的區(qū)位變?yōu)槿裆鐣男姓毎兀?簡言之,內滲了現(xiàn)代性權力與功能因素的保甲制是否真的已經成為國家治理村莊社會的有效工具,或者反過來說,重建的保甲制是否已經承載起了歷史–戰(zhàn)爭及20世紀上半葉不斷生長的現(xiàn)代性需求所賦予它的行政功能呢?從雙村的經驗看,答案無疑是否定性的。其中最為重要的原因,即在于作為保甲權力人格化代表的保甲人員的權威能量、自身素質,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所面臨的時代困境,使其不足以完成對上述角色的扮演。相反,戰(zhàn)爭和政治腐敗所導致的國家和農民利益的尖銳對立,卻使得這些人物的活動空間愈益狹小,其作為官民兩大系統(tǒng)雙重邊緣人的角色愈益顯著。

  保甲重建中所表現(xiàn)出來的官治化,雖然與現(xiàn)代國家建設中基層政府的結構化、科層化和功能化需求不謀而合,但是,這一切卻是發(fā)生在戰(zhàn)時的特殊環(huán)境中的,或者說,保甲重建最直接的動因就是國民黨政府為了應付戰(zhàn)爭的需要。因此,雖然號稱是“管教養(yǎng)衛(wèi)”共舉、“自治”與“自衛(wèi)”并重,但是,國民黨政府所最需要保甲之處,還在于它的社會動員和汲取功能。所以,征糧派款、拉丁征夫、國民兵訓練自然成為保甲的中心任務。保甲作為國家官僚機器代理人、打手、走狗的角色十分明顯,而作為村莊利益保護者和社區(qū)經濟組織者的功能卻難以發(fā)育。這一角色上的時代困境,直接影響到村莊社會中保甲人員的選任及職能的履行。

  按規(guī)定,保甲人員的產生應自下而上的公舉,即甲長由各戶代表或戶代表選舉產生,保長由本保內各甲甲長公推。但根據在磐石鄉(xiāng)的調查來看,實際情況卻是:除甲長因地位低微、無人愿意干而有由各戶推舉的情況外,保長皆是由鄉(xiāng)里指派任命的,其重要原因,還在于政府官僚機器操縱基層政治的慣性及特定歷史環(huán)境中保甲人員地位與角色的尷尬。

  客觀言之,在磐石鄉(xiāng)內各保,出任保甲長者仍然是保內那些有一定文化、見識、能說會道者。若論及家庭經濟條件與出任保政人員的關系,能夠梳理出的因果關系只有赤貧者是被排除在外的,因為赤貧者多為文盲,無力勝任公職,而家庭是否富裕卻不是能否出任保政人員的必要條件。據老人回憶,出任甲長的人,家庭經濟條件中等者居多,出任保長者,有可能經濟條件較好,也可能經濟條件一般,但可以肯定的是,所謂“士紳”多半是不會出任保甲職事的。這一是因為磐石鄉(xiāng)的富紳多居于鄉(xiāng)上,不在村;
二是因為如果他們對基層事務感興趣,也寧愿采取幕后操縱的方式,而不必親自走上前臺,在國家和農民的夾縫中討生活。

  肖心和是磐石鄉(xiāng)金龍村人,解放前曾經出任過磐石鄉(xiāng)第8保(含今金龍村和雙村)副保長,土地改革時被定為中農成份。1998年4月19日,我特地請他談了當年的經歷,肖告訴我:

  

  我小時候讀過舊學,被拉過壯丁,家里有一股田曾經押給了村中的富戶肖敬軒。肖敬軒在宣漢縣做過副團總,與鄉(xiāng)上的人熟,為了要得到我家的這股田,他便向鄉(xiāng)里推薦我當第8保副保長。當時的保長是劉倫。第8保下含原來的15保(金龍村)和16保(雙村),我是15保的人,劉倫是16保的人,所以,我們實際上是各負其責。當保長的惹不起有錢人,稍有不慎,他們就會向鄉(xiāng)里告狀。我就是因為守號棚(即治安棚)的事得罪了肖敬軒。當時,我要有錢人出米作為守號棚者的酬勞。我認為號棚實際上是為這些人守的,但有錢人認為酬勞應該由每戶均攤。結果,有近一年的時間,保里沒有布置人去守號棚。肖敬軒等人在鄉(xiāng)上告了我,說我貪污,我被抓去蹲了幾個月的監(jiān)獄。最后查明并無貪污一事,才被放了出來,但保長也就從此不當了。

  

  在磐石這樣的窮鄉(xiāng),本來富紳就極少,很難找到家庭經濟條件與保甲人員任職資格的關系。不過,正是由于普遍的貧困,加之向上流動的機會極少,所以,有一定文化、見識之人還是愿意出任保長的。在這些人看來,當保長畢竟有一點兒補貼,也算是一份“公職”,與鄉(xiāng)上的人打交道,也顯得有頭有臉。因此,也不乏一些有知識的青年是抱著“想干一點兒事情”的想法出任保長的。

  張大本,男,1919年生,今磐石鄉(xiāng)鹽井壩村人,土改時成份為貧農。張在小時候讀過高小,當過教師,加入過國民黨,出任過保長,當過國民黨區(qū)分部書記。解放后,張又當上了鄉(xiāng)農會主席、磐石鄉(xiāng)副鄉(xiāng)長。但是,1962年他被下放回村,并因歷史問題被管制達17年,一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才結束管制,F(xiàn)在,張作為退休干部,賦閑在家。張大本迄今在磐石鄉(xiāng)老一輩人中也是數得著的文化人,因此,無論是1987年磐石鄉(xiāng)編修新的《磐石鄉(xiāng)志》,還是磐石張氏重修族譜,張都在其中發(fā)揮了作用。但是,張一生中最為重要的政治經歷,以及由此引發(fā)的歷史問題,也與“文化”二字有著至為密切的關系:

  

  小時候,我家里很窮,但我讀書成績很好,家里為了讓我讀完小學,常常麥子還沒有黃就賣了。我在讀達宣開(達縣、宣漢縣、開江縣)短期師訓班時,集體加入了國民黨。因為聽人說不入黨,出去不好找工作,于是,我就加入了。畢業(yè)以后,我先后在鄉(xiāng)里的一些保國民小學教書,1944年,我的老師肖賓服勸我當保長。他說,“年輕人應該為社會做些事情,你是一個有知識、有志氣的青年,應該出來為大家做一些事情!蔽耶敃r有些猶豫,覺得不好搞,按今天鄉(xiāng)里的話說,這是“整我的火腦殼”。但賓服老師是當時磐石的第一大文化人,鄉(xiāng)長都是他的學生,他的話當然對我很有影響力。于是,在賓服老師的推薦下,我當上了12保(今鹽井壩村)的保長。其實,后來我之所以當國民黨區(qū)分部書記,解放之初又當鄉(xiāng)農會主席和副鄉(xiāng)長,也是因為別人認為我有文化,要我出來為大家做事。

  

  而在雙村這樣一個缺少文化人的窮村,能說會道,能“撈是非”,會做點小買賣,與鄉(xiāng)公所的人熟,則是歷任保長的一個共同特征。30年代以前當過大甲長的劉漢魁,當過保長的劉漢畢以及雙村歷史上的最后一任保長劉倫,都屬于這樣的一類人物。這些人雖然生長在村莊中,但是卻常在外討生活,已不能算是純粹的農民,他們雖然家里有幾畝薄地,但卻又絕不富有,這些人實際上是典型的鄉(xiāng)村社會邊緣人,劉倫可以說是這些人中的一個典型代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劉倫,男,劉家河邊人,出身年代不詳。劉年輕時家境不寬,據說他母親去世以后,他甚至無錢掩埋,還得依靠鄰居親戚湊錢幫他葬母。劉為人聰明,喜歡打牌、賭錢、“撈是非”,是一個典型的“混混”。族長劉洪發(fā)發(fā)現(xiàn)他頭腦靈活,能說會道,便有意栽培,將族內的一些事情交給他處理。劉家河邊的人也視他為洪發(fā)的接班人。1943年,劉倫當上了保長,從此,他專門負責保內事務,把家里的地也交給別人去種。劉倫好酒,酒后說話尖酸刻薄。一次在酒席上,他與一位在外當國軍營長的同村人彭則先較勁,兩人打了起來,事后,彭提著槍要找他算賬,劉嚇得躲了起來,以后經人講情,他辦了兩桌酒席與彭說和,才算了結此事。

  其實,保長的這種邊緣性特征并非只是雙村的特殊現(xiàn)象。早在40年代,就有研究者注意到,擔任保長者多是一些“介于農民和紳士之間的人物:可以是比較清正的小學教師,也可以是專愛打聽是非,脫離農作的閑人,也可以是做小本買賣的行腳商人! 關于保長的這種較為普遍的邊緣人地位,王奇生博士是這樣認為的:(1)在國民政府的權力系統(tǒng)中,保長地位低微,在兵荒馬亂的時期,動輒遭警役兵隊及上官欺凌,并為社會所賤視。所以,有錢有勢,有地位或潔身自好之士每不愿充任;
(2)雖然地位低微,但卻職責繁重,是執(zhí)行國家意志的萬能工具,所以,若非想利用職位榨取民財,別有所圖者,一般人是不愿意擔任保長的;
(3)保長處于國家官治系統(tǒng)和民間社會系統(tǒng)的交接點上,從理論上講,一方面他應該是國家行政和地方行政的最基層執(zhí)行人,另一方面他又仍然是農民,是保一級的自治領袖。這種地位上的邊際性,決定了當官民利益一致或當官治系統(tǒng)消極無為時,保長似可應付裕如地扮演好中介角色,但在三四十年代國民黨政府一天天向下伸張,這種伸張所帶給底層社會的又只是沒完沒了的“索取”而毫無“給予”時,保長往往就左右為難,或者因無法完成政府的任務而遭至上級官員的譴責甚至欺凌,或者因完全倒向政府,不顧地方利益,并從中循私舞弊,撈取好處,結怨于鄉(xiāng)人,所以,往往處于左右為難之中。

應該說,作為一種總體性評價,王的觀點是有相當道理的,并且也基本上能夠涵蓋雙村的情況。

  甲長的地位就更加卑微。當過保長的肖心和也曾經當過甲長,在甲長任上時,有一年的臘月29日,他因為未收齊款,被鄉(xiāng)上抓起來關了一夜,最后還是他母親求情,才在大年三十的下午被放回家?梢,保長是一個不好當的差使,甲長就更是保長的“跑腿”和“聽用”而已。在這樣一種情勢下,身為保甲人員,無論對于履行國家的行政職能,還是維護保甲利益,都很難全力以赴,而往往是兩面應付,兩面討好,兩面受氣,從而極大地削弱了保甲作為不斷下伸的國家基層權力結構和社區(qū)正式權威機構載體的雙重職能的發(fā)揮。也正是從這一點上看,我認為杜贊奇的“贏利型經紀”模式至多只能是多種類型中的一種類型,并不足以充分地解釋不同地區(qū)紛繁復雜的情況。關于這一點,在下面的分析中,我們還會進一步看到。

  我在調查中曾經反復向多位老人尋問保甲長們主要都干過些什么事情,得到的回答大都是收糧派款、拉丁拉夫。其實,這種回答多少還是有些以偏概全,更為深入的調查說明,興辦保國民小學,調解民事糾紛,維持社區(qū)治安等也都是保甲長們做過的事情。但是,上述回答又表明,保甲長們最為經常扮演的,因而在村人記憶中留下最深刻印象的還是他們作為國家行政代理人的角色,這一角色恰恰又是最不受農民歡迎,因而也最招人怨恨的。所以,生為村落社會一員,幾乎不存在晉升機會的保甲人員,便不得不考慮,是否值得為了全力以赴地完成不受農民歡迎的政府任務而完全不顧鄉(xiāng)梓情誼與村莊利益,反之,又是否值得為了顧及鄉(xiāng)梓情誼與村莊利益去冒與國家對立、遭上司責罰的風險。一般的講,精明的保甲長是不會在這種兩難困境中作出非此即彼的選擇的,他們多半會在政府和民眾的不同利益需求之間玩走鋼絲、擺平衡的游戲。于是,便會出現(xiàn)許多欺上壓下的事情。例如,村里的多位老人講到,保長在抓丁時,常常故意將一些老弱病殘者送到鄉(xiāng)公所交差,而將一些身體合格的青壯年放跑,結果,被送去的人因體檢不合格又被退了回來。保長通過欺上,樂得兩頭不得罪人。

  然而,這種“游戲”并不是總能湊效,當保長面臨上司很大的壓力,一時又無法首尾兼顧時,他們便會轉而采取壓下。在戰(zhàn)時,比攤派更令保長頭痛的事是拉丁,因為被拉走的人可能從此回不來,保長等于欠了一條人命,被拉丁的家庭自然也會記恨你一輩子。在這種情況下,保長往往欺軟避惡,他們不敢去碰富家子弟,多半去拉窮人家的兒子,如有可能,也盡量地不去拉本族的男丁,而去拉外姓的男丁,但有的時候,碰到可以拉的人都躲起來了,這時候保長就很無奈了。張大本曾向我講述了他當保長時拉自己弟弟壯丁的故事:

  

  當時,鄉(xiāng)上催得太緊,我又始終完不成任務,趕場時,遇到鄉(xiāng)隊副李××,李威逼我限時將人送到鄉(xiāng)上,如果逾期,就要把我和保隊副送去頂壯丁。情急之下,我想到了自己的弟弟,就讓人把他抓起來送去了。當時我想,我以身作則,其他人的工作就好做了。這件事讓本保的保隊副知道后,叫苦不迭。因為他家有六兄弟,如果我?guī)Я祟^,他家也跑不了。于是,他又悄悄地去另外抓了一個人交差,換回了我的弟弟。但幾十年來,我弟弟在這件事情上始終不肯原諒我。

  

  這個真實的故事,十分形象地反映出保甲人員的可恨與可憐。身處如此夾縫格局之中的保甲權威,要想發(fā)揮正常的村治功能,其難度是可想而知了。所以,所謂管教養(yǎng)衛(wèi)的四大職能,自治與自衛(wèi)的雙重任務,都在保甲人員的這種無奈之中被嚴重地弱化了。

  

  三、族權的實利性與經紀模式的解構

  

  毫無疑問,從20世紀上半葉雙村村莊權威的分布狀態(tài)看,宗族權威與保甲體制是各有側重但又互為關聯(lián)的。前者以血緣關系羅織出倫理性的社區(qū)秩序,這種秩序猶如馬德森(R·Madsen)所概括的“道德社區(qū)”, 成為支配村落家族生活的一種文化性權力,這種文化性權力作為鄉(xiāng)村社會“權力的文化網絡”中的一個結點,雖然正在經歷著時代的變化,但仍然發(fā)揮著相應的作用。而后者雖然被20世紀的歷史進程賦予了新的功能,呈現(xiàn)出愈益濃厚的行政化底色,但時局卻使其陷入一種無法抵御的自身解構之中,并最終導致整個村落社會權力結構的坍塌。

  族權的作用表現(xiàn)在它對村政的間接支撐上。從宏觀的歷史過程看,利用宗族維持地方法紀是明清以降皇權國家治理鄉(xiāng)村的一種十分重要的手段,即所謂族權和保甲“一經一緯”,互為配合,以彌補政府行政能力的不足。正因為如此,宗族權力才得以越過倫理權威的邊界,進入到本應由政治權力所獨占的公共秩序領域,并且獲得了部分本應由政治權力所獨有的對地方社會的治理權。

  進入20世紀以后,隨著西方的國家和法律理念的滲入,這種由社區(qū)非公共性權力插手公共秩序與法紀的做法從觀念和法律規(guī)則的層面上遭到了否棄。所以,我們在前引《肖氏族規(guī)自治條例》中,才再未看到族權插手地方治權的規(guī)定(在明清時代的家法族規(guī)中,這一類規(guī)定比比皆是),而是以諸如“送請政府,按情懲治”、“送請法官,追賠損失”、“請官勒飾恢復原狀”、“送請政府治以危害風化罪”等頗具現(xiàn)代法律文化意味的規(guī)定取代了法外族權對地方秩序的宰治。

  但是,傳統(tǒng)并不會僅僅因為一種新觀念的進入便壽終正寢,調查證實,在20世紀上半葉的雙村,族權事實上仍然享有一些法外治理權。例如,私設公堂,處罰、體罰乃至于從肉體上消滅嚴重違反族規(guī)者的事情仍然時有發(fā)生。對于這一類事情,鄉(xiāng)–保–甲人員也多半不會深究,因為以家法族規(guī)代行國家法律是一個久遠的歷史傳統(tǒng)。也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毛澤東關于族權是束縛中國農民四大繩索之一的分析,對于20世紀上半葉的雙村仍然是很有解釋力的。

  族權的權威性類型雖然可能正在經歷著某種變異,但這種變異未必一定導致“權力的文化網絡”的斷裂,在缺乏經濟、文化和宗教精英的雙村,唯一可以為村政培養(yǎng)和輸送精英的制度化渠道就是宗族,所以,才有了劉洪發(fā)栽培劉倫,先成為雙村劉姓族內公共人物,繼之出任保長的故事。而且,從劉姓宗族權威所表現(xiàn)出的變異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族權的文化倫理性與村落政治的緊密聯(lián)系。劉姓族民之所以需要劉洪發(fā),并非一定是出于對他本人道德人品的景慕,而在于對其權變能力的功利性折服,這種非道德的權變能力雖然不一定能夠在村莊社區(qū)中產生好的口碑(這從如今劉姓村民對劉洪發(fā)和肖立堂的不同評價中可以看出,對后者,他們十分敬重,對前者,則說法不一),但卻可以在傳統(tǒng)社會的大轉型中部分地滿足作為弱勢群體的自我保護的需要。從這一點來看,劉姓族民需要劉洪發(fā),便猶如在韋伯那里的亂世中蕓蕓眾生需要“克里斯瑪”式的領袖?梢哉f,對于掙扎于社會最底層的雙村劉姓族人而言,劉洪發(fā),一定意義上也包括劉倫,是他們在20世紀上半葉的大變局中在自己的宗族中所可能找到的一種新型的家族領袖人物,即一種否棄道統(tǒng),以玩世不恭和權變心態(tài)應對不可把握的宏觀變局的底層政治人物。這種政治人物與人們所熟悉的傳統(tǒng)宗族精英與士紳相比較,雖然更為瑣細和卑小,但卻也是時局的產物——當傳統(tǒng)權威已經失去存續(xù)的空間,新型鄉(xiāng)村精英得以產生的新政治秩序又尚未橫空出世之前,小人物登上公共舞臺也許就是一種并非個別的現(xiàn)象。在此,文化倫理性便臣服于政治的需要,并且與村落政治建立起一種新的關聯(lián)。

  對村落社會權力結構變化產生主要影響的仍然是保甲體制的變異,變異的方向是因為保甲制的邊緣性特征發(fā)展到極限而呈現(xiàn)出來的經紀模式的解構。所謂解構所意味著的,絕不是簡單的“保護型經紀”為“贏利型經紀”所取代,而是包含這兩種歷史類型在內的經紀模式本身都已經難以為繼了。試想,當村莊公權人物一方面面對著普遍貧窮的村民,另一方面又面對著一味索取的國家時,在兩者之間擺平衡、走鋼絲和不作為,顯然是一種較之于“保護”或“贏利”都更具有普遍理性的行為選擇方式。所以,我想再一次指出,如果將杜贊奇的“贏利型經紀”取代“保護型經紀”當作近代以來鄉(xiāng)村地方精英蛻變的一種類型學結論并無不可,但若將其普適化,則未必不是一種習慣的意識形態(tài)先定論在經驗型研究中的變種。

  更為重要的變化在于經紀模式的解構對國民黨基層統(tǒng)治結構瓦解所起的作用。保甲人員的明哲保身和不作為,既使村莊利益無人維護,也使國民黨在基層的權力鏈條斷裂。在此種形勢下,不要說政府對村莊權威的官治化努力是一種徒勞,現(xiàn)代化過程本身所要求的國家對村莊社會的動員與整合也實難完成。所以,如果以吉登斯的民族–國家不斷使社區(qū)從地方性區(qū)位中“解放出來”,成為國家“行政化細胞”的理論框圖觀照雙村,我們便會發(fā)現(xiàn),除了國家暴力和不斷加大的汲取功能,其余所謂全民性規(guī)范,工業(yè)化管理,有計劃的社會變遷等等基本上是談不上的。而前者又恰恰是誘發(fā)中國國家與農民關系尖銳對立的一個十分古老的歷史根源,F(xiàn)在,這一病根在新的條件下再一次地導致了國民黨統(tǒng)治合法性的弱化,并且成為宏觀場景中的國民黨統(tǒng)治失敗的重要原因。

  國民黨統(tǒng)治的失敗,最終決定了以經紀人為特征的保甲人員的歷史命運。當國民黨上層力量從大陸敗走以后,保甲人員成為了翻身農民宣泄他們對舊秩序不滿的主要對象,于是,如劉倫之輩可恨、可悲而又可憐的社會邊緣人物,便成為舊政權在農村基層罪惡統(tǒng)治的象征,被押上了政治的審判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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