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權利跬步寸進】不積跬步
發(fā)布時間:2020-03-12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修法乃利益各方的博弈,此次刑訴法大修,在與公檢法博弈中相對弱勢的律師,其權利的延伸也較為有限。 本報記者訪談了幾位律師,對修正案中的律師權言說紛紛。 時代周報:已生效的律師法明確了律師作為辯護人不受障礙的會見權和調查取證權。這次刑訴法修正案中相應規(guī)定,與其有無距離?
田文昌:刑訴法修正案還沒有和律師法一致起來。
目前8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沒有律師,在這20%的有律師的案件當中,絕大部分律師也不敢調查取證,有的省市律協(xié)從保護律師的角度出發(fā),明確規(guī)定律師不許調查取證。
刑訴法規(guī)定對被害人這方調查取證要經過檢察院、法院批準,這次也沒有改。這是沒有任何道理的。律師調查本來就沒有強制力,是跟人商量的事兒,還要經過批準,等于是不要律師調查。這問題的背后不是律師權利限制,是需要重新審視辯護制度。
嚴義明:律師法有這樣的規(guī)定,但因為得不到刑訴法的肯定,律師這個權利實際上根本沒法行使。在刑訴法上有了相應規(guī)定之后,律師法規(guī)定的律師的權利才能部分得到落實,從這個角度來講,這是個進步。
比如這次刑訴法中對律師會見雖然有限制,但還是提出滿足條件的最遲不超過48小時要安排,表明48小時內見到的機會很大。
斯偉江:律師法修訂,不是公檢法主導的,不頂用。對于兩部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公檢法當然以刑訴法為主。所以,批判歸批判,最后還是他們來決定。
時代周報:現行刑訴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這和刑法306條對應起來,被認為是懸在刑訴律師頭上的一把利劍。這一條款此次修訂有無改動?
田文昌:第三十八條表面上改了,把律師改成辯護人,把“改變證言”拿掉了,其他還是一樣。我們主張要堅決取消這一條。
有學者提出檢方也應遵守同樣的規(guī)定,但即便這樣也沒用,因為在訴訟過程中,檢方警方可以抓律師,律師不能抓檢方。
這個條款很容易被利用來報復律師,北海律師案就是明顯體現。這一條如果不取消的話,是對辯護制度的一個否定。
嚴義明:律師或任何人都不得作偽證,但問題是司法機關是否會惡意證明律師犯罪,這是核心所在。這樣的事情并不少見。要解決這個問題,并不是說律師應該享有治外法權,而是應該引入救濟條款,有個對沖。比如對律師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的任何責任追究,應該征詢律協(xié)的意見,如果司法機關是惡意的,律協(xié)可以要求司法局來抗訴,或自己抗訴。
董正偉:我也認為應該增加一個條款:辯護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受法律保護,公安、檢察、法院等行政機構不得濫用權力,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
受到干預,律師有權向上級檢察院進行控告。檢察院應該在三日之內進行調查處理。這樣就能沖淡大家的擔心。
時代周報:律師在場權和司法鑒定啟動權,對辯方的權利保護也很重要,如何看待草案對這兩個方面規(guī)定的缺失?
田文昌:我們一再提出律師的在場權,但是他們說律師怎么保證在場?
其實有兩個方法,一是我們能來的就來。
二是我們還可以設立值班律師制度,律所安排律師輪流值班,訊問時不一定是當事人委托的律師在場,有值班律師在場也可以。但沒有被采納。
辯方的司法鑒定的啟動權,這次也沒有規(guī)定,這是毫無道理的。
我們歷來都是只有控方才能啟動司法鑒定,辯方作了鑒定,法庭也不認?剞q雙方都應該有啟動權,誰的鑒定準確拿到法庭上去質問就行了。
嚴義明:這是非常重要的,必須加進去。不必要求律師每次都在場,但犯罪嫌疑人在面臨第一次訊問時,要求律師到場的話,偵查機關應該為他提供方便。以后的訊問,如果律師要求在場,偵查機關也應該滿足其要求。
司法鑒定啟動權也非常重要,這和辯方可以申請司法機關調取輕罪、無罪證據是同等權利,后者在這次修正案中加進去了,前者也應該加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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