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M中的利益失衡研究|利益失衡
發(fā)布時間:2020-03-07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要〕從法律和經濟的角度分析DRM,討論其存在的價值;指出DRM與合理使用、權利窮竭原則及隱私權保護之間的沖突;認為DRM中的利益失衡與DRM技術所采用的授權―許可模式、原始控制模式、非對稱控制模式、非完整的控制模式有關;最后對基于DRM技術的數字出版業(yè)提出建議。
〔關鍵詞〕數字權益管理 合理使用 隱私權
〔分類號〕G250
On the Lost of Benefit Balance in DRM
Sun Hui
Nanjing University Press, Nanjing 210093
〔Abstract〕Based on the value of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in law and economic,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onflicts between DRM and fair use, right exhaustion, privacy. Then the paper indicates that the license pattern, the original control, the asymmetrical control and the partial control are the reasons of the conflicts. Finally, it gives some advices for the e-publishing based on DRM.
〔Keywords〕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fair useright of privacy
1引言
數字權益管理(DRM)是指對數字化信息產品在網絡交易、傳輸和利用時所涉及的各方權益進行定義、描述、保護和監(jiān)控的整體機制,是數字化信息環(huán)境可靠運行和不斷發(fā)展的基本保障之一[1]。2001年,DRM技術被Technology Review雜志評為“將影響世界”的十大新興技術之一,被認為是挽救數字出版業(yè)的重大突破。一些DRM技術供應商認為,由計算機和網絡技術帶來的盜版問題已被新的技術(DRM)所解決。與此同時,法律界的許多學者卻對DRM持懷疑態(tài)度,認為現有的DRM方案不可能解決盜版問題,它只會強化版權人的利益,使版權人利益過度擴張,如它與版權法中的“合理使用”等原則沖突,讀者的隱私權受到侵犯等[2]。DRM似乎沒有解決問題,其本身帶來的問題卻又一次打破了數字出版價值鏈各方的利益平衡。2006年8月,互聯網上出現了能夠破壞DRM技術的兩種工具,一種是針對微軟公司的Windows Media DRM;另一種則針對蘋果公司的FairPlay[3]。這兩種工具的名字分別是FairUse4WM和QTFairUse6,其攻擊意圖就是要求合理使用,反對DRM過度限制。本文擬從法律和經濟的角度分析DRM,指出其中的利益失衡并分析其原因,以期能對基于DRM的數字出版業(yè)提供參考意見。
2DRM的經濟和法律意義
2.1經濟意義
知識產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即與他人分享作品,不會使自己受到損失。傳統(tǒng)作品由于其載體是有形的,因而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有私人商品的性質。數字作品的載體是無形的,流通方式也是無形的,成為公共物品后,版權人的利益受到影響。DRM的經濟意義在于使數字作品具有“私人物品”的特征。在DRM中,有4個環(huán)節(jié)特別重要:①對作品進行打包,即給作品加了一把鎖;②對用戶進行認證,只有付費,才能下載許可證――打開這把鎖的鑰匙;③許可證與客戶端的設備信息綁定,許可證只信任硬件;④客戶端有DRM插件,監(jiān)督權利的執(zhí)行。無論是打包、綁定、認證和監(jiān)督,都是利用技術人為地使數字作品具有“有形商品”性質,“回歸”傳統(tǒng)作品出版模式[4]。
2.2法律意義
DRM的法律意義是自動管理各交易主體的利益。目前,DRM系統(tǒng)主要通過“授權―許可”模式保護版權人的利益。用戶購買數字作品時從授權服務器上獲取許可證,許可證所設置的使用作品的權限,是內容提供商與用戶之間商業(yè)合同的機器表達。DRM對作品進行加密打包,改變了作品的表現形式,用戶即使得到作品,也無法打開它,這是一種問題化技術措施;DRM技術通過客戶端的DRM控制器來監(jiān)督和跟蹤客戶的使用情況,其目的是獲取版權補償,是一種保證支付報酬的技術措施。當前,世界各國對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大都采取保護的態(tài)度。
3DRM中的利益失衡
在DRM中,版權人的利益過度擴張,作品的“合理使用”難以實施,發(fā)行權不再“一次用盡”,消費者的隱私權受到侵犯,其后果是作品被版權人壟斷,公眾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版權法所提倡的“利益平衡”原則受到質疑。
3.1DRM與合理使用之間的沖突
合理使用,是指公眾為了學習、引用、評論、注釋、新聞報道、教學、科學研究等,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權利和行為[5]。在傳統(tǒng)作品出版中,公眾可以不經版權人許可在書店、圖書館等場所接觸作品,可以復制少量作品用于教學;購買作品后,可自由選擇空間和時間使用作品,可將所購作品轉借他人。在DRM中,這些原本屬于合理使用的行為變得不可能或不允許。具體表現如下:①接觸作品變得不可能。其原因是DRM使用問題化技術措施給作品加密,而規(guī)避該技術措施,對一般公眾,幾乎是不可能的事。②使用作品受限制。在DRM中,許可證是與用戶的設備綁定的。也就是說,如果用戶在家中的電腦買了一本電子書,他只能在該電腦中看書,而不能在辦公室的電腦中看這本書,更不可能借給朋友看。
公眾為了個人目的自由獲取作品、使用作品的權利受到了限制,公眾的利益受到侵犯,這是違反版權法初衷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6]。DRM與合理使用的沖突,最終會使消費者對這種數字出版模式產生反感,不愿意使用該類產品,從而影響數字出版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3.2DRM與權利窮竭原則之間的沖突
所謂權利窮竭,指的是權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盡了有關權利,不能再次行使。這一原則,嚴格地講僅僅適用于經濟權中的發(fā)行權[7]。權利窮竭原則意味著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復印件經權利人同意而進入市場后,該作品作為商品的進一步銷售,著作權人均無權控制。該原則的目的是消除著作權的專有性對商品流通所產生的消極影響。
DRM雖然通過機讀許可證使作品具有“有形商品”的性質,但這種“外形”(機讀許可證)對用戶來說是看不見摸不著的,根據用戶硬件特征生成的“公鑰―私鑰”對用戶也是不可知的,因此這種“有形商品”不可能像傳統(tǒng)作品一樣隨其有形的載體進行轉移。以電子圖書為例,用戶不可以賣掉二手書;即使允許,也要在DRM清算中心的管理下二次分發(fā),從而在內容提供者那兒留下自己的買賣記錄。這些是與權利窮竭原則相違背的,不利于商品的流通,極易產生內容壟斷。一旦DRM清算中心系統(tǒng)發(fā)生險情,將影響社會的整體利益。
3.3DRM與隱私權保護之間的沖突
在DRM 中,版權人掌握著用戶的設備信息、權利再轉移信息、用戶的購買記錄、用戶的智力興趣及習慣偏好信息等,限制用戶使用作品的設備,限制用戶轉移作品使用權,這些都造成了DRM對用戶隱私的侵犯。內容提供者有可能利用上述表征用戶的信息向用戶兜售其他信息作品,甚至可能將這些信息出售給有其他目的和用途的第三方以牟取不法利益。DRM縮小了用戶的隱私空間,它就像設在作品上的一雙眼睛,讓用戶感到不適。
3.4DRM與公有領域作品使用之間的沖突
無論在哪個國家,著作權都是有一定保護期限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公民的作品,其發(fā)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guī)定的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過了保護期限的作品,將進入公有領域,公眾可免費使用。DRM給作品加了一把鎖,鑰匙在內容提供者那兒,但現有的DRM系統(tǒng)從未考慮版權過期的因素,也沒有公開鑰匙的機制,那么,到時候加了鎖的作品又如何進入公有領域?
4DRM中利益失衡的原因
DRM中利益失衡的原因與DRM技術所采取的權利控制模式有關,具體說來,有以下三種:授權―許可模式、原始控制模式、非對稱控制模式和非完整控制模式。
4.1授權―許可模式
授權―許可模式的核心技術是許可證,它是DRM版權清算中心在收到用戶付款后從許可證服務器發(fā)至客戶端的,它內含解密作品的密鑰、用戶的身份信息、用戶使用權限等。其中解密密鑰與用戶設備綁定。許可證除了設定使用權限,如“打印”、“讀”、“改”、“復制”等,還設定了權限執(zhí)行的條件,如“在3個月內閱讀”、“打印2次”、“免費欣賞一遍,以后每欣賞一遍價格為2元”等。許可證中的權限一般用權利描述語言(REL)來表達。這里存在三個層次的權利,即Karen Coyle所提的3“C”[8],分別表示copyright(版權)、contract(合同)、control(控制)。在DRM中,許可證相當于內容提供者與用戶之間的合同(contract),供機器對權利進行自動控制(control)。如果權利用二維關系集合R={(t,E(t))|t∈T}來表示,T表示權利的種類,E表示權利的執(zhí)行程度,即執(zhí)行權利時對用戶的限制程度。如果要保證授權―許可模式能反映傳統(tǒng)出版業(yè)中的利益關系,必須做到RControl = RContract =RCopyright,即TControl = TContract = TCopyright,且對于同一種權利t,EControl (t) =ECopyright (t)。即:①許可證能反映版權法中各主體的所有權利;②許可證中的權利能被機器自動執(zhí)行;③機器的權利執(zhí)行程度與版權法中的相等。這對REL的表達能力和機器的控制能力提出了要求。
4.1.1權利的種類關于REL的表達能力,學界有兩種看法,一種是觀點認為,只要REL足夠詳細,可以表達包括合理使用在內的權利[9];另一種觀點認為,像合理使用這樣不能精確定義的行為,REL無法表達。本文贊同第二種觀點,即TContractTCopyright。比如,我國的《著作權法》在“權利的限制”中規(guī)定了可以“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而“為了個人學習、研究”,“適當引用”等,在REL這種面向機器的語言中確實難以表達。
即使REL語言有足夠的表達能力,那么機器能否執(zhí)行呢?在現實生活中,合理使用是難以界定的。美國版權法第107條關于合理使用判斷的4個標準如下:①使用的目的及其性質,包括這種使用是否有商業(yè)性質或者為了非營利的教育目的;②版權作品的性質;③同整個有版權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數量和內容的實質性;④這種使用對有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DRM追求的是權益管理的自動化,在DRM中,機器是所有權利主體的化身。機器只能判斷機器能判斷的條件,如權限執(zhí)行次數、時間等;機器只能執(zhí)行機器能執(zhí)行的權利,如控制打印、禁止復制等。對于“目的”、“性質”等非定量化和人為主觀性較強的標準,機器是無法判斷的;對于某些權利,如表演權、翻譯權等,機器無法自動執(zhí)行。即使REL能表達版權法中的某些權利,也無法執(zhí)行這些權利,即TControlTContract。
4.1.2權利的執(zhí)行程度對機器能執(zhí)行的權利,如復制權、發(fā)行權等,DRM的執(zhí)行程度均大于版權法,如限制打印份數、閱讀篇幅、欣賞時段等,即對于同一種類的權利t,EControl (t) > ECopyright (t)。
4.1.3DRM與版權法中權利的種類和執(zhí)行程度的比較DRM與版權法中權利的種類和執(zhí)行程度的比較如圖1所示,矩形OAPD表示Rcontrol,矩形OBCQ表示Rcopyright,Rcontrol與Rcopyright不相等。DRM不能夠自動管理原有版權法中的所有權利,卻在管理某些權利時加大了執(zhí)行程度。這是DRM中權益失衡的一個重要原因。
圖1 DRM與版權法中權利的種類和執(zhí)行程度的比較
4.2原始控制模式
DRM與權利窮竭原則之間的沖突源于DRM的原始控制模式。原始控制模式是一種集中的訪問控制策略,要求分發(fā)者在對數字對象進行二次分發(fā)時,必須獲得數字對象創(chuàng)始人的許可。原始控制模式是面向同一個域的單步控制。DRM是一種跨域的基于付費的分發(fā)控制,包含多步控制和多點控制。其目的是在作品跨域分發(fā)中,保證作品不被非法使用[10]。當前DRM系統(tǒng)中無論B2B還是C2C,采用的都是原始控制模式。在B2B中,內容提供者通過清算中心控制作品的價格、分發(fā)者與最終用戶的信息(見圖2[11]),將多步控制變成單步控制,內容分銷商成了內容提供者的廣告人,被動地宣傳作品,失去了在傳統(tǒng)出版業(yè)中的地位和作用;在C2C中,用戶之間的作品轉移,必須通過清算中心[12],這帶來了隱私問題。
圖2 DRM體系結構
4.3非對稱控制模式
在DRM中,受控客體有兩種,其一是價值鏈中自上而下的作品;其二是價值鏈中自下而上的用戶及分發(fā)者的隱私信息。作品是原始客體,隱私信息可以看作是作品的衍生客體[13],即獲取和使用原始客體過程中產生的新的客體。當前的DRM系統(tǒng)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單向控制模式,控制的客體是作品,忽視了對隱私信息的控制,是一種非對稱控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用戶、內容分發(fā)者與內容提供者之間缺少談判機制,許可證成了一種霸王條款;用戶、內容分發(fā)者與內容提供者之間缺少隱私信息控制機制,隱私信息沒有得到自動保護。
4.4非完整控制模式
當前所有的DRM系統(tǒng)的控制模式都是從內容提供者開始的,它管理的是數字出版價值鏈中的一部分,忽略了內容創(chuàng)作者這一價值的源頭,是一種非完整控制模式。這種非完整控制模式往往造成內容提供者無限期出版作品。這對于作者和讀者都是不公平的。首先,作者與內容提供者之間的授權是有期限的,一般為5-10年,到期后內容提供者無權出版作品;其次,作者本身的版權是有期限的,超過保護期的作品將進入公有領域,讀者可免費使用;再者,作者和讀者作為分散的個體,其利益難以得到重視。當前DRM的部分控制模式將使內容提供者成為數字作品的壟斷者。
5建議
對于DRM中的權益失衡,可從三個方面去解決:①完善DRM控制模式;②加強法律對其的限制;③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當前DRM系統(tǒng)是不完善的,建議通過在第三方設置合理使用許可證服務器的體系結構“近似”解決合理使用問題,通過使用反UCON[13]機制解決隱私問題,通過改善客戶端DRM控制器直接實現點對點交易;對于DRM超越法律的部分,法律應該予以限制,美國DCMA法案對于技術保護措施的限制可成為我國立法的參考;DRM是一種新事物,在現有技術和法律還不很完善的情況下,商業(yè)模式創(chuàng)新是緩和各方利益沖突的潤滑劑,可通過免費試用、提供個性化產品、降低購買成本、降低價格等培養(yǎng)和發(fā)展用戶,用戶只有在付出同等費用而獲得高于傳統(tǒng)產品價值的情況下才愿意接受D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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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孫輝,女,1971年生,助理研究員,博士研究生,發(fā)表論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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