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遺腹子繼承權的看法_一起特殊的非婚遺腹子索賠案
發(fā)布時間:2020-02-2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在一起貨車與摩托車相撞事故中,摩托車上的兩人一死一傷。交警認定貨車駕駛員負事故全責,貨車駕駛員和保險公司賠償了死者親屬幾十萬元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誰料5個月后,坐在摩托車上的受傷女子卻抱著一個嬰兒找到貨車駕駛員,要求他賠償嬰兒的撫養(yǎng)費8萬多元。然而,女子和死者只是同居關系而不是夫妻關系,且因男子已死無法對新生兒做親子鑒定,貨車駕駛員因此堅決拒絕賠償,受傷女子能打贏這場官司嗎?
送女友孕檢途中,男子遭車禍身亡
2006年11月13日上午,時年40歲的吳林用摩托車載著懷孕近6個月女友丁芳,前往醫(yī)院做孕檢。當摩托車行駛到一岔道準備轉彎時,一輛滿載著貨物的卡車從另一條道路上向正常行駛的摩托車發(fā)瘋似的沖來,吳林當場死亡。所幸坐在吳林身后的丁芳只受了點輕傷。交警部門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認定貨車駕駛員張民開車時車速過快、疏于觀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吳林死后,時年20歲的丁芳萬分悲痛,終日以淚洗面。丁芳是2004年2月到江陰市一家企業(yè)打工時與吳林結識的。當時,吳林也在這家企業(yè)打工,他不僅手把手輔導剛出校門的丁芳學習技術,還從生活上對她貼心呵護。當?shù)弥獏橇钟捎谂c妻子性格不合已經(jīng)離婚時,情竇初開的丁芳對大她20歲的吳林產(chǎn)生了愛慕之心。吳林也對溫柔漂亮的丁芳頗有好感,兩人決定結婚?墒悄菚r丁芳只有18周歲,不符合《婚姻法》“結婚年齡,女不得早于20周歲”的規(guī)定,于是他們先過起了同居生活,打算等丁芳到了結婚年齡再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誰知正當二人準備結婚時,吳林卻突遭不幸。
“吳林已經(jīng)身亡了,但你還年輕,將來還要嫁人。如果帶著孩子嫁人,如何是好?”丁芳的娘家人和閨中密友紛紛勸說她去做人工流產(chǎn)。可丁芳想到吳林生前曾多次流露出想要有個孩子的強烈愿望,而且吳林也是因為帶她去醫(yī)院做孕檢而遭遇不測,所以丁芳決定把孩子生下來。
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貨車司機張民依據(jù)交警部門的認定,與投保的保險公司一起,向吳林的父母賠償了吳林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以及吳林父母的贍養(yǎng)費等共計數(shù)十萬元。丁芳提出以吳林配偶身份繼承其中的一部分賠償金,但因為她和吳林是非法同居關系,所以,她的請求沒有得到有關方面支持。
非婚媽媽生下遺腹子,起訴肇事者索賠兒子撫養(yǎng)費
2007年2月,丁芳在醫(yī)院生下兒子龍龍。娘家人因丁芳執(zhí)意生下孩子而對她很冷淡,吳林的父母也為孩子究竟是不是吳林的親生骨肉而百般質疑,而丁芳又沒有固定工作,一個人帶著孩子生活倍感艱辛。
2007年清明節(jié),丁芳抱著兒子來到吳林的墓前,向他哭訴自己的委屈和艱辛。丁芳的哭訴引起了一位前來掃墓的法律界人士的注意。在這位熱心人士的指點下,丁芳找到張民,要求他依法支付兒子龍龍的撫養(yǎng)費。
“我已經(jīng)依照交警的認定,賠償了吳林父母一切費用了!睆埫褚豢诰芙^了丁芳的要求!耙驗楹⒆赢敃r還沒出生,所以你之前賠償?shù)馁M用沒有包括孩子的撫養(yǎng)費!倍》紦(jù)理力爭。然而,張民以此事已經(jīng)在交警的主持下調解完畢為由,堅決不肯賠償一分錢孩子的撫養(yǎng)費。
2007年9月,丁芳在多次討要無果的情況下,以兒子龍龍的身份將張民以及他所掛靠的運輸公司告上江陰市法院,要求索賠兒子的撫養(yǎng)費86661元。不久,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庭上,法官問丁芳:“你和吳林有結婚證明嗎?”
“因為我沒達到結婚年齡,還沒有領到結婚證!倍》既鐚嵪喔妗
“你有孩子龍龍與吳林的親子鑒定證明嗎?”法官轉而又問。
“龍龍是遺腹子,還沒出生時,他的爸爸吳林就被被告的卡車撞死了,沒法做親子鑒定。”丁芳一邊哭泣,一邊回答。
“那你有其他證據(jù)證明吳林就是龍龍的生父嗎?”
“我有!”丁芳說著,拿出村委會開具的證明車禍前丁芳和吳林一直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書證。接著,丁芳又出示了龍龍的醫(yī)院出生資料,證明龍龍是吳林車禍死亡后3個月內出生的。
這些證據(jù)能證明吳林就是龍龍的親生父親嗎?原、被告當庭進行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認為,村委會的證明只能證明雙方是一種非法同居關系,而非法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醫(yī)院的出生證明,只能證明龍龍的出生時間,不能證明龍龍就是吳林的親生兒子。依照《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如果丁芳不能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龍龍是吳林的親生兒子,法庭應依法駁回原告索要撫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
丁芳辯解說,因為她當時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無法領取結婚證;吳林已經(jīng)死亡,尸體已經(jīng)火化,無法做親子鑒定,所以不能提供證據(jù)的責任不在自己,而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她反問被告:“你說孩子不是吳林親生的,你有什么證據(jù)嗎?”
張民一聽,當即跳了起來:“你是原告,應該由你舉證證明吳林與龍龍之間的父子關系,我沒有責任也沒有義務證明他倆之間不是父子關系!”
張民認為,依照《民法通則》規(guī)定,“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車禍發(fā)生時龍龍還沒出生,胎兒只有出生后才享有民事權利,因此龍龍不具有索賠的權利。
丁芳當即反駁說:“雖然當時龍龍還未出生,但現(xiàn)在已經(jīng)出生了,如果他的爸爸還健在,自然由他爸爸撫養(yǎng),F(xiàn)在他爸爸被你撞死了,他就有權利向你索賠!
因為原、被告爭論激烈,雙方都不同意接受庭外調解,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沒有親子鑒定證明,法院判決非婚媽媽勝訴有法可依
2008年8月31日,江陰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原告就龍龍系吳林和丁芳的非婚生子女、與吳林之間存在血緣關系負有舉證責任,但證明責任應當根據(jù)客觀情況予以確定。本案中因吳林死亡,無法通過親子鑒定來直接證明龍龍與吳林存在父子關系,但丁芳提供的村委會證明、醫(yī)院出生資料、證人證言等相關證據(jù),能夠證明吳林與丁芳有同居生活、龍龍是在吳林死亡后3個月內出生的事實,據(jù)此可以推定吳林和龍龍之間是父子關系。審理中,被告張民雖然對原告主張?zhí)岢隽水愖h,但并未提供證據(jù)反駁上述事實存在,被告所持異議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侵害人的過錯造成受害人損害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另據(jù)法律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故判決被告張民賠償龍龍18年撫養(yǎng)費86661元,肇事車輛所掛靠的運輸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此案雖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但判案的關鍵在于能否認定吳林與龍龍之間的父子關系,法院內部對此案如何判決也曾爭論得異常激烈。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現(xiàn)因吳林死亡,不能通過親子鑒定來證明他們的父子關系,應當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合議庭經(jīng)過多次討論后認為,此案雖然不能通過親子鑒定來證明吳林與龍龍之間是父子關系,但原告提供的相關證據(jù)已經(jīng)證明吳林與丁芳有同居生活,法院從龍龍的出生時間推斷丁芳的受孕時間與丁芳和吳林同居時間相符,可以推定兩人是父子關系;其次,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要求,應當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相適應,超過舉證能力而要求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是不公平的。本案中,丁芳已經(jīng)想盡一切辦法仍然無法提供其他證據(jù),則應當適當減輕她的舉證責任。
此案的判決在江蘇法學界引起了較大反響,對于其中的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南京大學多位法學專家。專家認為法院的判決很有水平,對此案舉證責任的分配反映了實體法的公平正義精神。專家說,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6日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條規(guī)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依本規(guī)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公平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案便是法官進行自由裁量舉證責任進行重新分配的一個典型判例。
記者問:此案被告提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當時龍龍未出生,故不具備索賠的權利,這種說法有道理嗎?
專家答: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加害人應當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吳林生前撫養(yǎng)的人除了他的父母,自然也包括即將出世的龍龍。
記者問:被告提出“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護,非法同居生下的小孩也不應該受法律保護”的觀點,為什么沒得到法院的支持?
專家答:雖然案中吳林和丁芳未婚先孕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非法同居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其并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guī)定女青年不得未婚先孕,未婚先孕不是法律約束的范圍,僅僅應該是道德范疇所約束的。關于吳林和丁芳共同生活期間孕育的男孩,屬于法律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為了保護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可見,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龍龍向肇事者張民討要撫養(yǎng)費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文中人物為化名)
相關熱詞搜索:遺腹子 索賠案 一起特殊的非婚遺腹子索賠案 一次特殊的親子鑒定pdf 非婚遺腹子有繼承權嗎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