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契約化,鎖住了心還是凍住了情]鎖住情天
發(fā)布時間:2020-02-29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時下,一些青年男女在談戀愛期間,喜歡簽“婚姻契約”、“愛情合同”,想用“合同”約束彼此的行為。就讀于上海大學的張姓學生告訴記者,他們學校也有不少情侶簽訂了“愛情合同”,有簽畢業(yè)后兩人不能在一起工作就分手的,也有簽兩人要攜手到老的。而在婚齡青年男女中,有人甚至讓“愛情合同”走上法律程序,合同詳細列明了約會形式、戀愛費用、違約責任等要求。愛情合同的出臺引來諸多爭議,有人認為它把浪漫的情感世俗化、功利化了,有人認為談戀愛本身是有物質(zhì)成本的,愛情合同和婚前財產(chǎn)公證一樣無可厚非……
戀愛合同:從韓劇延伸至生活
隨著《浪漫滿屋》、《我的名字叫金三順》等韓劇的熱播,“契約婚姻”、“戀愛合同”等名詞在年輕人中流行開來,特別是一些女性韓劇迷,把電視劇中的這一套搬到了現(xiàn)實生活中。
就讀于上海大學的張姓學生對記者說:“包括我自己,也和男友簽訂了‘戀愛合同’,規(guī)定假如他每周與我約會時間不足8個小時,就懲罰他在我宿舍樓下大喊‘我愛你’3次;假如我忘記每天給他打3個電話,就懲罰我陪他看球賽一場……這些都是白紙黑字打下來的,一式兩份,簽上我們的姓名。我覺得,愛情合同就是保證兩個人感情甜蜜的小伎倆!
如果說,流行于大學生之間的愛情合同還只是年輕人“鬧著玩”的花樣,那么婚齡男女的戀愛契約就顯得嚴肅了許多。近日,有讀者找到記者,說他在網(wǎng)上看到有戀人簽訂合同約束雙方戀愛的做法,他和女友也很想嘗試一下,但不知簽訂“戀愛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這位讀者提到的是發(fā)生在重慶的“戀愛合同”事件,一對熱戀中的男女來到律師事務所,請求律師為他們擬訂一份“戀愛合同”,合同內(nèi)容包括7章共15條,涉及了戀愛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各種情況,詳細列明了約會形式、約會內(nèi)容、戀愛費用支出、保密、違約責任等要求。律師當時給出的建議是戀愛屬于自愿原則,不屬于法律調(diào)整的范疇,但是在戀愛時簽訂了這樣一份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可是合同將戀愛的條款定得太明確,無形中也沖淡了戀愛本身的意義!
記者就“戀愛合同”的接受度做了一個小型調(diào)查,結(jié)果顯示:62%的被采訪者表示不能接受,認為簽“戀愛合同”會有損感情;25%的被采訪者表示可以接受,認為現(xiàn)在戀愛成本越來越高,需要一紙合約盡可能減少損失;另有13%的被采訪者的態(tài)度,介于兩者之間。采訪中,記者發(fā)現(xiàn),對“戀愛合同”接受度最高的是25歲到30歲區(qū)間的年輕人,低于25歲和高于30歲的被采訪者都趨于抵觸“戀愛合同”。
口述實錄:鎖住了心,還是凍住了情
反對方:一紙合約葬送了我的愛情
程先生 26歲(項目主管)
我和女友戀愛1年,感情非常穩(wěn)定。她帶我去過幾次她家,她的父母都是知識分子,既熱情又疏離。這次國慶,我去她家吃飯,趁她洗碗時,她母親拿出一張打印稿給我過目。我一看內(nèi)容,“甲方”(即她母親)對“乙方”(也就是我)的約會支出,今后可能的購房支出比例,甚至乙方的健康狀況、收入情況都做了規(guī)定。頁面的下方,留著給我簽名的空白。說實話,當時我的腦子也是一片空白。我簡直無法相信如電視劇一般的情節(jié),會實實在在地發(fā)生在我身上。
其實后來想想,她母親列出的條件并非苛刻到無法接受,如果她以一種善意的口氣來商量,我應該都能一口答應。但是當我看著白紙黑字的合同,心情當即變得非常壞,好似在向他們買女兒,我不能接受未來太太的母親是如此精明功利的一個人。最后,這段原本可以修成正果的戀情,被我果斷地中止了。
支持方:愛情不能保鮮,物質(zhì)可以保險
李女士 34歲(公司財務)
戀愛時他狂追我,我的家長根本不同意我和他相戀。當時,我有種逆反心理,家長越不讓,我就越要。他甜言蜜語、海誓山盟,說一輩子誰也不準離開誰,誰要是提出分手,房子、錢物都歸對方。后來,他還鄭重其事地把這些承諾寫在兩張紙上,簽了字,每人保存一張。
結(jié)婚后他的生意越做越大,孩子9歲那年他有了外遇。我提出離婚,他不肯,我?guī)е⒆影岬酵饷婧退志。半年后,我告上法院,判決時我把當年簽署各自名字的紙遞給法官。區(qū)法院一審判決下來他不服,上訴到市法院,結(jié)果二審下來還是我勝訴。
如今物欲橫流,男人很容易在男女關系上出問題,為了維護自己利益,趁著他們追求你的時候簽訂一份違約合同書,這種合同書比結(jié)婚證書管用――結(jié)婚證書不能給愛情保鮮,合同書可以給物質(zhì)保險。
眾說紛紜:合法?合情?合理?
對于“戀愛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業(yè)界持有不同意見。北大法學院馬憶南教授表示,戀愛合同如果對身份關系作出了約定,這種約定就構(gòu)成對當事人人身自由的限制,違背了我國的公序良俗,因而是無效的。而另一位民法教授尹田則認為,任何民事主體均有權(quán)根據(jù)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和安排自己的財產(chǎn)利益。在夫妻及戀人之間,也可自愿作出合同安排并受法律保護。
社會學專家指出,“婚戀合同”是當代青年人極端個人主義的表現(xiàn),折射出當代年輕人的“誠信危機”和“人文危機”。一位情感專欄作者則表示,通過簽訂“戀愛合同”,以法律的方式保障雙方的最大利益是非?扇〉。它同婚前財產(chǎn)公證一樣,都反映了當前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是法律意識逐步深入人心的時代折光。
“戀愛合同”作為新生事物帶來爭議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否接受“戀愛合同”或在多大程度上接受“戀愛合同”,則標榜著一個社會的人文觀和法律觀。曾留學北美的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陳一筠研究員,在接受有關媒體采訪時表示,20世紀80年代在西方風靡一時的婚姻契約,換來了更加高漲的離婚率,而導致西方婚姻契約制走向極端的罪魁禍首,正是“金錢至上”、“個人利益高于一切”、“私有財產(chǎn)神圣不可侵犯”等一系列法則。對人類情感、精神的過分物化,不僅傷害了人類的親情,而且使得人類的道德和倫理日益式微。
但正如每一件事物都有兩面性,一個社會基本原則就是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自治來實現(xiàn)其私生活目的,而自治必然會將合同或契約帶到私人生活的每一個方面。于是,人類情感、精神的物化、契約化也就接踵而來,且不可避免。
無論如何,社會終究是人的社會,終究需要精神和人文的普照。如果說“戀愛合同”是契約或法律對精神或人文的侵蝕,那么,如何看待和處理人文的失落與法律的擴張,則是檢驗我們社會駕馭時代文明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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