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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性事件的傳播學思考 2018年6月鎮(zhèn)江群體事件

發(fā)布時間:2020-02-23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要】近幾年,群體性事件頻發(fā),給和諧社會的構建帶來了不利影響。筆者認為,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傳播屬于一種非常態(tài)的信息傳播現(xiàn)象。本文從傳播學的角度,淺析群體性事件中非常態(tài)的信息及其傳播模式,并探討該如何減少群體性事件運行和降低群體性事件的烈度與破壞性。
  【關鍵詞】群體性事件 非常態(tài)傳播 強制性與匿名性 信息管理
  群體性事件是指信念或利益趨同的民眾,為表明主張、宣泄情緒、擴大影響、實現(xiàn)目標所采取的集體行動①。
  
  一、群體性事件的類型、危害及其發(fā)生原因
  
  筆者分析認為,群體性事件可以分為暴力性和非暴力性兩種。
  (1)暴力性群體事件:指事件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導致人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它的爆發(fā)力極強、破壞性極大。比如“貴州甕安事件”。起因是一個普通女生溺水身亡,其家屬對公安機關“自殺”鑒定結果有異議并游行,接下來事態(tài)不斷擴大,憤怒的群眾圍堵縣政府,并最終導致甕安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等160多間辦公室、42輛警車等交通工具被燒毀,150余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00多萬元。這種導致嚴重后果的暴力事件還有“甘肅隴南事件”、拉薩“3?14”事件、云南孟連事件、石首群體事件、烏魯木齊打砸搶燒嚴重暴力犯罪事件等等。
  (2)非暴力性群體事件:指訴求者(利益受損或相關的弱勢群體、同情者等)采取“非暴力不合作”和輿論抨擊(尤其是網(wǎng)絡輿論)等形式進行抗議導致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群眾的正常生活難以維持的事件,破壞性比暴力性群體事件稍弱。比如“重慶出租車集體罷運事件”。2008年底,出租車司機因板板錢(份子錢)過高、黑車泛濫、罰款多、加氣難以及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保障等問題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重慶爆發(fā)大規(guī)模的出租車集體罷運事件,緊接著,荊州、三亞、甘肅、汕頭等地相繼響應,嚴重影響市民出行與群眾生活。再如“躲貓貓”事件。云南一在押嫌犯在看守所死亡,當?shù)毓矙C關在未深入調查取證的情況下,宣布其在兒童游戲“躲貓貓”中不慎死亡,各方的質疑蜂擁而至,并迅速引發(fā)網(wǎng)絡輿論抨擊熱潮。無數(shù)的網(wǎng)友、專家學者、官員對這件新鮮事投以極大的關注。類似事件還有“湖北鄧玉嬌刺死官員事件”、“杭州飆車撞人事件”以及“河南民辦教師集體上訪”等等。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群體性事件往往是由某些特定的具體矛盾所引發(fā),是積累起來的各種社會矛盾的爆發(fā)口。而在群體性事件中,大眾傳播渠道的“不暢通”、信息流通的不及時、信息曖昧狀況的增加,使得群體性事件也不斷的升溫、升級。
  
  二、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傳播的方式與特點
  
  (1)群體性事件的參與者、傳播者與受眾往往合為一體
  首先,作為參與者,具有以下兩個特點:①無組織性――參與者缺乏明確的自我意識與自我約束,因而不能作為一個主體而自主行動,群體事件中的過激行為主要是在外部力量的刺激與動員下形成的;②同質性――參與者有同一的輿論與行為傾向,因而容易受到外部力量的操作和影響。
  其次,作為傳播者的特點有:①人數(shù)多且異;钴S。群體性事件爆發(fā)力極強,短時間內參與者動輒成百上千,而每一個參與者都可以成為特定信息的傳播者,面對多人進行傳播,信息傳播速度快。②群體壓力下的趨同心理。在群體性事件中,傳播者趨向與大多數(shù)人或多數(shù)意見保持一致,然而大多數(shù)人和多數(shù)意見并非正確,加之傳播者對“多數(shù)”缺乏理性判斷,在這種情況下,群體壓力可能帶來錯誤的判斷。而這種錯誤判斷又在“沉默螺旋”作用下不斷擴大。
  然而,在群體性事件中,無論何種身份的參與者,都具有以下兩點共性:①非理性。群體性事件中的傳播者多為無意識的個人,受當時特定的環(huán)境與氣氛的影響,處于亢奮、激動的精神狀態(tài),容易產生錯誤的判斷而盲從;②情緒性。在群體性事件中,人們往往普遍具有同情弱勢群體、仇富仇腐傾向。
  (2)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是一種特殊信息
  之所以說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屬于特殊信息,主要基于以下幾點原因:第一,傳播者與受眾往往都只是道聽途說,傳播和接收的內容只是正常信息的碎片或者片段,并且被多次重復。因為環(huán)境的高度不確定性和沒有可靠、權威的信源,使每一個傳播者與受眾都只能“被迫”地接受這些不完全信息。第二,突發(fā)性群體事件中的主要信息形式是一種無法得到確認的、信源不明的消息或言論――流言(小道消息等)。傳播速度異常迅速,且往往在傳播的過程中,被添油加醋導致面目全非,形成惡性循環(huán)。第三,大量有意憑空捏造的謠言的存在。在拉薩“3?14事件”和新疆“7?5事件”中,一些別有用心的民族分裂分子與反華勢力利用參與者的昂奮情緒與巨大能量,散布大量的謠言操控人群,并不斷把他們的行為影響擴大,直至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與人員傷亡。第四,傳播的信息帶有情緒性,并使得接受信息的人也具有同樣的情緒,或同情或憤怒等。而危機狀態(tài)下的情緒刺激又會形成并加劇某種傳染,從而使這種情緒性信息迅速成為整個群體的主導意識,加劇破壞性。
  (3)群體性事件中信息傳播過程簡單且?guī)в袕娭菩?
  首先,在群體性事件過程中,信息混亂、“梗阻”而又缺乏可靠的信息源,群體性事件中的受眾只能“被迫”接受這些“特殊的”、“不完全的”信息或片段。其次,缺少“把關”環(huán)節(jié),尤其在群體性事件的早期,因為對信息缺乏“篩選”、“把關”,導致傳播者將不完全信息到處傳播,而不明真相的受眾接收到信息以后,又將接收到的信息簡單的復制傳達給其他受眾。第三,“反饋”失效。在群體性事件的傳播過程中,每一個傳播者都是受眾,每一個受眾都是傳播者,如果信息回流到傳播者,要么因為信息的增值,使其無法辨認原貌,而被其當做新的信息傳播出去;要么也因為缺乏真實、準確的信息參照,使得反饋到他身上的信息無法得到糾正,從而“一錯再錯”、“錯上加錯”。
  (4)群體性事件中的群體行為具有匿名性
  據(jù)調查顯示:在群體性事件中,那些破壞性事件的參與者并不都是劣跡斑斑的“打砸搶”分子,相反,其中不少人是平時循規(guī)蹈矩的常人。比如在新疆“7?5事件”后,有362人主動投案自首,表示很后悔自己當初的行為。他們之所以作出種種越軌行為,是因為在群體性事件中,他們淹沒在人群中,處于一種沒有社會約束力的“匿名”狀態(tài)下,這種狀態(tài)使他們失去社會責任感和自我控制能力,在一種“法不責眾”心理的支配下,作出種種宣泄原始本能沖動的行為。
  
  三、群體性事件的信息管理
  
  筆者認為,近年來一些重大群體事件看似突然爆發(fā),但實際上都經過了“民意――民怨――民怒”的過程,并非不可逆轉和無法預先控制。作為社會主流信息的提供者,當前政府信息傳播應遵循傳播規(guī)律,并做到以下幾點:
  首先,提高信源的可信性――取信于民。同一內容的信息,不同的傳播者講出來,人們對他的接受程度不一。這是基于人們對信源的可信性的判斷。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強政府及主流媒體形象的建設,提高他們在公眾中的美譽度和公信力。另外要重視“中堅人物”和“意見領袖”在群體性事件中的作用,并充分發(fā)揮其功效,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提高信息開放度,加強輿論引導,消除“噪音”的干擾――謠言止于真相。在某些群體性事件(如躲貓貓事件)的早期,由于特殊外力的干擾作用,大眾傳播媒介信息“閉塞”或集體“沉默”,等到群體性事件逐漸惡化,相關部門卻對信息的傳播不能有效引導,導致群體性事件中流言滿天飛、謠言四起,從而加劇了群體性事件的破壞性。鑒于此,筆者認為,減少群體性事件的根本途徑應當是真正實行政府信息的公開:①及時、準確的發(fā)布最新的動態(tài)信息,讓群眾了解事情的最新進展;②建立健全新聞發(fā)言人制度,滿足公眾知情權,實現(xiàn)公眾的民主權利;引導輿論,協(xié)調政府與社會公眾溝通之間的矛盾;③注意措辭,避免使用容易產生歧義、表意模糊的詞語。
  第三,保持政府主流信息傳播渠道的暢通――以政府信息傳播替代人際和群體的信息傳播。在群體性事件中,由于來自正式渠道的有證據(jù)的信息不足,人們在好奇心的驅使下,會通過其他渠道尋求信息,導致“小道消息”橫行、流言甚至謠言不絕于耳。尤其在規(guī)模影響大的群體性事件或大規(guī)模的自然災害突然發(fā)生的時候,保持政府主流信息傳播渠道的暢通顯得尤為重要,F(xiàn)在政府已注意到這一點。2008年5月12日下午14點28分,汶川大地震發(fā)生,20分鐘后,新華社的消息已經通過網(wǎng)絡、手機傳遍全世界;隨即就是24小時的滾動報道和24小時的電視直播――媒體傳播渠道暢通無阻且報道快過“小道消息”、流言、謠言、假新聞等等。并且我們注意到7天中,汶川地震的震級修正了3次――7.6――7.8――8,但沒有人因此質疑政府隱瞞真相。因為信息公布及時快速,避免了“小道消息”等到處傳播,最大限度地消除了群眾的不安情緒與緊張心理,使得大規(guī)模破壞性群體性事件的發(fā)生沒有了可能。
  
  注釋
   ①王天敏,《企業(yè)群體性事件的特點和預防》,《集團經濟研究》,2005年第2期
  參考文獻
   (1)郭慶光,《傳播學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2)王向明,《群體性事件中的信息傳播與管理》,探索與爭鳴,2009年第三期
  (3)張鳴,《管制的思路可不可以換換?》,東方早報,2009.06
  (4)項寧一,《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突發(fā)事件的傳播應對》,新聞實踐,2006年第二期
  (5)徐賁,《“群體性事件”和暴力問題》,http://www.省略/show.php?id=10688,2007.09
  (6)孫立平,《換一種腦筋看群體性事件》,http://www.省略
  (作者:湘潭大學文學與新聞學院2008級研究生)
  責任編輯: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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