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教育理論研究的思想工具芻議
發(fā)布時間:2019-08-0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近些年來,我們出版的語文教育專著數(shù)量可觀,遠超過了500部,作為一個學科的學術專著,這實在是一個不小的數(shù)目。不少語文教育理論專著力圖建構各自的語文理論秩序或結構,但是,有的研究由于邏輯不夠嚴密,不太符合認識規(guī)律,學理依據(jù)欠缺,這種研究帶來了語文教育理論的混亂,反而使得語文教育理論整體上能量退化,增大了語文教育理論熵的數(shù)值。如何改變“語文熵”,讓語文教育理論研究很好地為語文教學實踐服務,這是語文教育理論研究者應該反思的問題。
一、語文教育理論研究不應違反邏輯規(guī)則
邏輯學能夠幫助人們正確地進行思維和表達思想,有效地進行科學研究活動。但在語文教育理論研究中,邏輯不嚴密的現(xiàn)象卻比較普遍。下面從概念、判斷、推理等三個方面各舉一例。
《語文科課程論基礎》給語文教材里的選文大致鑒別出四種類型,即“定篇”“例文”“樣本”“用件”①。給選文分類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意義,引起學界廣泛關注,得到了比較普遍的贊同。但是,這樣劃分沒有遵守邏輯規(guī)則!岸ㄆ笔钦Z文科課程規(guī)定的內(nèi)容要素之一,指語文教學大綱或課程標準中規(guī)定的篇目。將本來含有無限可能性的詩文,限制在一個特定的側面、特定的點來作為例子,這就是“例文”的實質!皹颖尽闭f,是由葉圣陶先生提出的:教材的性質同于樣品,熟悉了樣品,也就可以理解同類的貨色。關于“用件”,現(xiàn)在所說的這一種類型,關心的主要是其“內(nèi)容”的方面,也就是課文“說了什么”。
把選文劃分為定篇、例文、樣本、用件等四類,一種類型一個標準。劃分的目的是明確選文的外延,一次劃分必須依據(jù)同一標準,劃分后的子項相互排斥,各個子項之間是全異關系。《阿Q正傳》,在甲部教材可能作“定篇”處理;乙部教材可能主要當作“例文”來處理;丙部教材可能作“樣本”處理;另一部教材也可以將它處置為“用件”。這個解釋已經(jīng)表明,四種選文類型不是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出來的子項,四種類型外延重合,一篇文章既可以是定篇,又可以是例文或樣本或用件。不依據(jù)同一標準劃分選文,犯了“子項相容”的邏輯錯誤,子項相容,“選文”的外延就不清楚,“選文”的四種類型就是混亂的。我們可以在“動物”中區(qū)分一個對象是“鹿”還是“馬”,那么,對于一篇“選文”,我們就不能說它既是“定篇”,又是“例文”或“樣本”或“用件”。很顯然,這個劃分沒有達到明確母項“選文”外延的目的。
有一個廣泛認同的觀點:語文學習的外延與生活的外延相等。這個判斷經(jīng)不起邏輯的檢驗。兩個概念外延相等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內(nèi)涵相同;二是內(nèi)涵不同。
第一種情況:兩個概念外延相等,內(nèi)涵相同,這樣的兩個概念詞是等義詞,指稱同一對象,比如土豆和馬鈴薯,母親和媽媽,這種情況屬于“不同的語詞表達同一個概念”!皩W習”是個體由于經(jīng)驗而引起的心理和行為的相對持久變化的活動;“語文學習”就是個體由于語文經(jīng)驗而引起的語文心理和語文行為相對持久變化的語文活動。“生活”是“人或生物為了生存和發(fā)展而進行的各種活動”(《現(xiàn)代漢語詞典》第6版)!罢Z文學習”與“生活”的定義不同,內(nèi)涵有別,不是兩個等義詞,外延不會相等。
第二種情況:兩個概念外延相等,內(nèi)涵不同,在邏輯上,這樣的兩個概念是全同關系的概念,全同關系的兩個概念表達同一個對象。比如:
《吶喊》的作者(S)——魯迅(P)
等邊三角形(S)——等角三角形(P)
同一對象之所以會形成兩個不同的概念,是因為同一對象具有多方面的特有屬性,反映不同屬性的概念,其內(nèi)涵不同,但外延卻相同,這樣就形成了全同關系的概念。
如果“語文學習”與“生活”指稱同一對象,是對同一對象不同的特有屬性的反映,那么,它們就是全同關系,它們的外延就相等!罢Z文學習”雖然是一種活動,但這種活動特指的人的學習活動,不包括動物的學習活動,因為動物不能用人的語言進行交際;“生活”這種活動則包括了動物的活動,可見,“語文學習”與“生活”不指稱同一對象,所以,盡管“語文學習”與“生活”內(nèi)涵不同,但是,它們不是全同關系的兩個概念,不是全同關系,外延就不能相等,“語文學習的外延與生活的外延相等”這個判斷在邏輯上就不能成立。
有一本專著的核心觀點是:“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必須按照語文課的特點進行思想教育。”②如果說“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語文課就要進行思想教育,那么,河豚包含了毒素,吃河豚也就要吃毒素了!一個事物的某一因素或特點僅僅是整體中的某一部分,并不能決定事物的發(fā)展方向,某一因素或特點只有沉浸于它的全體中、在全體中確定自己的地位,發(fā)揮自己的作用。在邏輯方面,從前提“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不能推導出“必須按照語文課的特點進行思想教育”這個結果。
把這個推斷加以整理,還原為三段論的形式,考察這個觀點是否符合邏輯。結論中的主項是“語文課”,謂項是“進行思想教育”。根據(jù)結論中的謂項可知,“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是大前提,這個推論屬于三段論的第一或第三格,其形式是:
第一格:M——P 第二格:M——P
S——M M——S
S——P S——P
用文字代入:
第一格:
大前提: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
小前提:SA語文課,
所以,S必須按照語文課的特點進行思想教育。
第三格:
大前提: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
小前提:語文課AS。
結論:S必須按照語文課的特點進行思想教育。
按照邏輯式,“語文課”只能是中項,為“S”和“思想教育”的聯(lián)系項,推導出的結論是:“S”必須進行思想教育,而不是“語文課”必須進行思想教育。
假定S是語文課,一方面,小前提“語文課是語文課”,這個判斷毫無意義;另一方面,大、小前提只有“語文課”和“思想教育因素”兩個詞項,推論不符合三段論“包含且只包含三個不同的詞項”的要求,因此,這個推論是無效的。推論無效,那么,“語文課包含思想教育因素,必須按照語文課的特點進行思想教育”的觀點在邏輯上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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