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死刑制度的存廢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中廢除了綁架罪中的絕對死刑制度,將其改為了可裁量、有彈性的其他刑罰制度。絕對死刑是一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有正確評判其性質的優(yōu)劣,才能更好的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其作用。
關鍵詞:絕對死刑;罪刑相適應;自由裁量權;死刑核準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228-01
作者簡介:姜曉麗(1996-),女,湖北潛江人,南昌大學法學院本科生。
《刑修(九)》將第239條綁架罪的“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將絕對死刑的刑罰方式改為無期徒刑或死刑。這一修改,有其積極意義。
我們知道,絕對死刑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中最極端、最嚴厲的一種。正如修改前,只要行為人在綁架犯罪過程中有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情節(jié),不論其他情節(jié),均判死刑。顯然,這種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具有一定的絕對性與僵化性,存在不科學之處。
一、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根據《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第232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蔽覀兛梢钥吹,同樣是致人死亡這個結果,卻因為不同的情節(jié),有不同的刑罰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其基本含義是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不能重罪輕判,也不能輕罪重判。絕對死刑由于其內容缺乏彈性,顯然有悖于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在綁架罪中,行為人也有過失殺人與故意殺人、主觀惡性的有無、大小、實施侵害的手段、程度等區(qū)別。如果綁架后殺害被綁架人,不論其他情節(jié),都判定其為死刑,這顯然是有失公正的。比如當行為人因過失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意識到將被判處死刑,可能會一不做二不休繼續(xù)犯罪,給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完全無法實施
所謂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基于案件具體情況,根據公正、公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則,對案件事實或者法律適用問題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種合法的法律解決方案中進行選擇的一種權利。[1]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為每個案件都各有千秋,況且并不存在一個嚴格的法律程序可以讓法官機械地執(zhí)行還能保證案件結果都公平、公正。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有其必要性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由以下四個原因所決定的:
。ㄒ唬┓筛拍畹哪:耘c法律的不確定性;
。ǘ┓梢(guī)則的概括性與滯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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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浹a法律漏洞。
但根據絕對死刑條款,只要觸及犯罪內容,則即將被判定死刑立即執(zhí)行或死緩,兩者均是最嚴酷的刑罰處罰,根本沒有可選擇的余地。這種制度的實施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完全無法實現(xiàn),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
三、有悖于“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核準程序
死刑的存廢,向來是法學界爭論不休的話題。在筆者看來,《刑法》中規(guī)定多少個死刑的罪名并不起決定性作用,最重要的應該是司法實踐中對死刑的實際使用。因為,如果對含有死刑規(guī)定的罪名用之以慎,那么死刑其實跟名存實亡沒什么區(qū)別,反倒還保留的死刑的威懾力。[2]但是絕對死刑制度不同于死刑制度,司法機關根本得不到這個慎之以慎的機會,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到絕對條款規(guī)定的內容,并沒有商量的余地。這有悖于最高法提出的堅定不移貫徹落實“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目標。
根據《刑法》第48條:“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睂⒅(guī)定在《刑法》總則中足以見得立法機關的態(tài)度。但是,我們可以看到,絕對死刑不適用核準制度,因為其根本沒有修改的可能性。第48條的立法目的在于對已有初步定論的死刑案件進行篩查,能少殺,則少殺,顯然對適用絕對死刑的情形不起作用。
以上三點都是有關絕對死刑的弊端。
但絕對死刑既然存在于法律法規(guī)中,必然有其立法意義。的確,絕對死刑作為最嚴酷的刑罰剝奪了犯罪人的生命權且不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有預防犯罪、警示世人、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但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絕對死刑與死刑的作用基本是一樣的,宣判死刑后的懲罰力度與絕對死刑制度相同。區(qū)別只在于絕對死刑的威懾力稍強于死刑。法律的修改順應社會進步、時代進步的要求!缎绦蓿ň牛穼⒔壖茏镏械摹八佬獭备臑椤盁o期徒刑或者死刑”表明了我國立法者鮮明的態(tài)度。綜上所述,絕對死刑制度的弊端非常明顯,且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絕對死刑制度的完全廢止在我國法律進程中指日可待。
[ 參 考 文 獻 ]
[1]蔡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J].寧夏社會科學,2007(2):17-20.
[2]劉憲權,楊興培.刑法學專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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