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偵查權的歸屬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 要:犯罪行為的存在對我國社會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在犯罪行為的偵查過程中,偵查權的歸屬問題對案件偵查效率產(chǎn)生了一定的影響。本文從偵查權的概念以及偵查權的配置方式入手,對偵查權的歸屬問題進行研究和分析。
關鍵詞:偵查權;歸屬;問題
一、前言
無論是從社會建設還是從國家政權行使的角度來講,犯罪行為的頻發(fā)性、復雜性都對上述兩方面產(chǎn)生了不良影響。偵查權是控制和管理犯罪行為的基礎,為了保證犯罪行為控制的有效性,首先需要對偵查權的歸屬問題加以重視。
二、偵查權
(一)偵查權的概念
偵查權是指,在達到偵查目的的基礎上,國家相關偵查機關結合法定程序利用相應的偵查方法行使偵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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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配置方式而言,我國偵查權的配置是通過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聯(lián)合協(xié)調模式完成的。這種配置方式的實際應用主要包含以下兩種情況:第一,有限控制型。這種情況是指,在公安機關開展相關犯罪行為的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會通過自身的公訴職能對該過程產(chǎn)生相應影響。第二,獨立合作型。這種情況是指,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各自承擔不同的責任,當存在相關案件需要行使偵查權時,兩個機關通過合作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1]。
三、偵查權特征的影響因素
在實際過程中,能夠對偵查權特征產(chǎn)生影響的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一)公眾與偵查權力因素
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復雜性特征。從本質角度來講,公眾在抑制犯罪行為發(fā)生的同時,還會對其產(chǎn)生一定的誘發(fā)和促進作用,因此,公眾與偵查權力之間的關系表現(xiàn)出一定的復雜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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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是指國家處于保障公民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等目的,所制定和實施政策以及措施的綜合。從本質角度來講,國家權力是制定和執(zhí)行刑事政策的先決條件,而刑事政策的實際執(zhí)行過程又會對國家刑法權力產(chǎn)生相應的影響。因此,這種政策會對偵查權的和緩性、特點以及支配范圍等方面產(chǎn)生相應影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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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權是在存在犯罪行為的基礎上產(chǎn)生的,因此該權力同樣會受到犯罪行為以及罪犯具體特點的影響。為了保證偵查質量,應該根據(jù)罪犯的實際特點和犯罪行為使用相應的偵查手段。
四、偵查權的歸屬問題
這里主要以職務犯罪為例,對偵查權的歸屬問題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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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的觀點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1.檢察機關方面
這種觀點是指仍然由檢察機關負責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雖然檢察機關在以往的權力行使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但這種歸屬方式可以實現(xiàn)對權利濫用情況的有效控制。隨著檢察機關行使經(jīng)驗的豐富,其偵查質量將會隨之發(fā)生提升。除此之外,這種歸屬方式的應用優(yōu)勢還表現(xiàn)為,偵查權歸屬檢察機關不會造成引發(fā)財力以及司法資源的浪費。
2.公安機關方面
這種觀點是指,將原本所屬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偵查權移交至公安機關。這種歸屬方式的應用優(yōu)勢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第一,與由檢察機關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模式相比,這種歸屬方式為相關上級部門對偵查活動及偵查權行使的管理帶來了一定的便利。因此,這種歸屬方式的應用會促進偵查效率的提升。第二,公安機關更加了解偵查過程,其可以通過自身的成功偵查經(jīng)驗和相關偵查技術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但這種歸屬方式的實現(xiàn)同樣會受到一些阻礙,公安機關自身的工作任務較多,職務犯罪與刑事犯罪偵查的融合會為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帶來極大的工作壓力[3]。
3.其他司法機構方面
這種觀點認為,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歸屬既不屬于檢察機關,也不屬于公安機關,而是應該重新根據(jù)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特點等因素,重新成立一個專門負責該問題的司法機構。這種歸屬方式的優(yōu)勢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方面:第一,該機構除了可以通過職務犯罪偵查權的有效行使控制貪污犯罪行為的發(fā)生,還可以通過自身的監(jiān)督職能對檢察機關監(jiān)督職能的發(fā)揮情況進行制約和管控。第二,由于這種司法機構是專門針對職務犯罪偵查權建立的,因此其他影響因素對該權力行使過程產(chǎn)生的影響較小,進而保證犯罪行為偵查活動的有效性和獨立性。除此之外,由于這種歸屬方式需要增加政府的財政支出,且我國本身的司法資源較少,因此,這種歸屬方式的實現(xiàn)難度較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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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引發(fā)職務犯罪偵查權歸屬問題的原因主要包含以下幾種:
1.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原因
職務犯罪偵查工作難度主要是由檢察機關行使偵查權過程中所受到的阻力引發(fā)的。在這個過程中,阻力因素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第一,監(jiān)督程序方面。監(jiān)督程序的應用能夠保障檢察機關偵查權的順利行使,而目前我國監(jiān)督程序的完善程度較低,其監(jiān)督作用難以得到有效發(fā)揮。第二,偵查水平方面。檢察機關中工作人員對職務犯罪的了解相對較少,其偵查水平相對較低[5]。
2.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力度原因
從整體情況來看,我國反腐倡廉力度發(fā)生了顯著提升,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力度的變化幅度與上述影響因素的變化不符。因此,檢察機關的實際偵查效果相對較差,進而影響職務犯罪偵查工作與反腐倡廉工作之間的協(xié)調性。
3.職務犯罪偵查工作水平原因
檢察機關在行使職務犯罪偵查權的過程中,由于受到職務犯罪行為實施難度等因素的影響,偵查工作水平相對較低。因此,民眾會對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現(xiàn)象實際打擊效果產(chǎn)生心理落差,這種現(xiàn)象還會通過不良輿論導向的產(chǎn)生影響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行使。
五、結論
偵查工作具有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國家政權等作用。在實際的偵查工作中,偵查權的歸屬問題常常會對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產(chǎn)生影響。目前我國偵查權的配置機關主要包含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兩種,這兩方面機關需要通過有效的合作促進犯罪活動偵查工作的高效完成。
參考文獻:
[1]彭德文.我國職務犯罪偵查體制研究[D].蘇州大學,2009.
[2]林渝丹.論職務犯罪偵查權的監(jiān)督與制約機制[D].復旦大學,2010.
[3]呂澤華,肖承海.淺談對“偵查”概念的完善[J].江西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6,01:70-73.
[4]謝明明.淺談經(jīng)濟犯罪偵查權[J].今日南國(理論創(chuàng)新版),2009,04:174.
[5]劉云濤.職務犯罪偵查權若干問題研究[D].吉林大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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