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大清朝的人權報告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大清王朝的人權紀錄怎么樣?
不怎么樣,我一向這么認為。再來一百卷《鹿鼎記》、《康熙大帝》,再播一千集《雍正王朝》、《還珠格格》也改變不了我的印象.。當代制造帝王夢的人,再怎么妙筆生花、聲光化電高科技,都掩飾不了他們胡編亂造媚俗撈鈔票的欲望。
對于大清王朝的人權狀況,我的認識來自清代人記錄,當然是非官方記錄,從清初的野史筆乘到清末民初的譴責小說。《楊州十日記》、《嘉定縣乙酉紀事》,都是幸存者蘸著血淚寫的清兵入關之初屠城始末,傷心慘目驚千古!翱登⑹馈笔窡o前例之慘烈的“文字獄”,樁樁件件也有跡可尋?滴醭那f廷鑨明史案、戴名世《南山集》和方孝標《滇黔紀聞》案;
雍正朝的呂留良案、汪景祺《西征隨筆》案、查嗣庭試題案、謝濟世注《大學》案等;
乾隆朝的王錫侯所編字典《字貫》案……劈棺戮尸、“瓜蔓抄”式的株連、雷厲風行的查禁焚毀圖書、剖心挖肝似的刪削編纂歷代典籍,直欲箝天下億萬臣民之口。受戴名世《南山集》案牽連而一度入獄的著名文人方苞有一篇《獄中雜記》,以親身經(jīng)歷描寫刑部獄政的黑暗,該是十分可信的。此翁受康、雍、乾三代皇帝的青睞,曾入值南書房(皇帝的政治秘書),官至禮部右侍郎(次長)。
至于后來的《官場現(xiàn)形記》、《老殘游記》等描繪文武官員之暴虐,諸如殺良民當強盜以邀功、嚴刑逼供草菅民命,雖系小說家言,亦絕非丑化現(xiàn)實的惡毒虛構。正是這些歷歷如繪的事件、場景,形成了本人關于大清廷人權紀錄“不怎么樣”的印象和觀念。
不難想象,大清朝官方的人權報告書不會是這樣的。朝廷宣恩示德的文告不會提及這些血淋淋的事實;
頌圣如儀的文武官員、邀寵求仕的文人學士,他們上的表章、獻的歌賦自然也不會觸這種霉頭。我曾猜想,這些正面宣傳的官樣文章和承恩表忠的御用文章,一定是些空空洞洞、華而不實的套話、門面話,——他們能堂堂正正地向天下昭告什么可以核查的東西呢?
我的想法大謬不然。這是我讀了張之洞的《勸學篇》之后才意識到的。
光緒二十四年三月,即戊戌變法前兩個月,主張“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洋務派”后期主將湖廣總督張之洞著《勸學篇》二十四篇,以期既“務本以正人心”,又“務通以開風氣。”此書第二篇“曰教忠,陳述本朝德澤深厚,使薄海(海內(nèi))臣民咸(都)懷忠良,以保國也!边@個《教忠》篇雖然是以張之洞個人的名義撰寫的,但他進呈給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御覽后得到認可,朱批“持論平正通達,于學術、人心大有裨益”,下旨頒發(fā)各省,廣為刊布,因此它可以看作是大清王朝的昭告中外的人權白皮書。
書曰“自漢唐以來,國家愛民之厚,未有過于我圣清者也!贝笄逋醭窃鯓訍圩o、保護、維護億萬人民群眾利益的呢?良法善政,大清的恩情說不完,舉其最大者,仁政就有十五條之多。曰薄賦、曰寬民、曰救災、曰惠工、曰恤商、曰減貢、曰戒侈……報告書與歷朝歷代的政策相對比,言之鑿鑿,不由你對大清列祖列宗不心悅誠服。
以仁政之十“慎刑”為例,報告書寫道:“自暴秦以后,刑法濫酷,兩漢及隋,相去無幾,宋稍和緩,明復嚴苛。本朝立法平允,其仁如天……一、無滅族之法;
二、無肉刑;
三、問刑衙門不準用非刑拷訊,犯者革黜;
四、死罪中又分情實緩決,情實中稍有一線可矜者,刑部夾簽聲明請旨,大率從輕比者居多;
五、杖一百者折實杖四十,夏日有熱,審減刑之令,又減為三十二;
六、老幼從寬;
七、孤子留養(yǎng);
八、死罪系獄,不絕其嗣(當是指允許配偶探監(jiān)同居);
九、軍流(充軍流放)徒犯,不過移徙遠方,非如漢法令為城旦、鬼薪(做苦役),亦不比宋代流配(大海中的)沙門島,額滿則投之大海;
十、職官婦女收贖,絕無漢輸織室、唐沒掖庭(后宮)、明發(fā)教坊(當三陪女)諸虐政!
這些仁政并非撰稿人張之洞向壁捏造,皆不欺不誆有根有據(jù),“具于《大清律》一書!贝笄逋醭癁楸U铣济竦幕救藱啵粌H制定了法律文書,嚴禁刑訊逼供之類執(zhí)法犯法行為,而且還有一系列司法、行政程序規(guī)定和行政違紀處罰條例以及官員考核獎懲規(guī)章。諸如“凡死罪,必經(jīng)三法司(主管司法行政的刑部、中央審判機關大理寺和主管糾察奏劾的御史臺)會核”,若“失入死罪(罪不應死而擬死)一人,臬司(一省司法長官)、巡撫(一省民事長官),兼管巡撫事之總督(軍民統(tǒng)管之地方首長),降一級調(diào)用,不準抵銷”;
若“失出(應死而擬輕判)者一案至五案,止降級留用,十案以上始降調(diào),仍聲明請旨!币簿褪钦f,寧可輕判十人,不可冤殺一個。這些都是有“歷朝圣訓”可供查閱的!
如此愛民的大清朝,不要說在十九世紀末,就是在二十世紀末,在二十一世紀,這世界上有多少國家的人權紀錄可堪與之媲美?
對天大地大不如大清朝恩情大的這般仁義德澤,“固當各抒忠愛”以報之。可是有些人不但不心懷感激,反而鼓吹邪說,拾洋人之牙慧,要效番邦之亂政,立什么“議院”,倡導什么“民權”,確實是毫無心肝!
怎么辦,我們是相信稗官野史民間紀錄,還是相信總督大人代朝廷撰寫的這份人權白皮書呢?答案在今天是不言自明的;
在當時恐怕也沒有幾個人相信張之洞的文稿所言是實,包括張之洞本人和光緒皇帝,否則,皇帝也不會主張變法維新了。
那么,結論應當是:法律文書與官方訓令這些紙面上的東西,只是一種承諾,往往是鏡花水月,若把它們當作生活現(xiàn)實,當作表白什么的證詞,不是自欺,就是欺人。
。ㄔd《金華日報》2002年1月15日)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