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雪冬:社會管理的基本結構和特點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從社會權利和社會治理兩個方面來理解我們當前正在建設和完善中的社會管理體制,社會管理就是以實現(xiàn)和維護社會權利為目標,發(fā)揮多元治理主體的作用,提供、調整和增進社會福利,推動個人發(fā)展和社會有序和諧的過程。在這個規(guī)程中,社會權利是社會管理的根本目標,社會治理是社會管理實現(xiàn)的基本機制。
按照社會權利和社會治理這兩個標準,我們比較容易把社會管理與政府管理、企業(yè)管理、公民社會組織的自我管理清晰地區(qū)分開來。這是三種不同管理主體所承擔的管理,有不同管理手段,并且有不同的價值取向。企業(yè)管理要采取經(jīng)濟手段應對市場風險,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是其基本價值;政府管理有更為寬泛的內容,但管理主體是作為公共權力代表的政府,其采用的手段多樣,包括行政法律經(jīng)濟等,遵循的原則是穩(wěn)定和安全;社會管理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政府管理的內容,但是與其他形式的政府管理相比,手段上更少一些強制性,更強調社會的自主性和參與性,價值目標更側重于對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的維護。公民社會是由大量的組織組成的,這些組織是根據(jù)自愿原則形成的,在法律和內部約定的條件進行自我管理。但是諸多的公民社會組織也要服從政府的管理,更重要的是,它們參與著政府主導的社會管理,并在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與這三種管理相比,社會管理有三個突出特點。首先,社會管理的主體是多元的,政府雖然在其中發(fā)揮著主導作用,但是無法替代社會組織以及公民個人的作用;其次,社會管理是以服務為主要內容的,因此管理的手段更側重于協(xié)調和參與;再次,社會管理是以維護和增強社會權利為價值取向的,強調公平,并不謀求效益的最大化和政府的全部包辦替代。
由于社會管理的“治理化”特征,使得其與政府管理、企業(yè)管理、公民社會組織管理等三種類型的管理存在著交叉和相互學習借鑒的關系。所謂的交叉,指的是政府、企業(yè)、公民社會組織都是社會管理的主體,承擔著社會管理的職能。即便是企業(yè)這種功能單一的組織,也隨著其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更積極地參與到社會管理之中。作為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社會服務的生產(chǎn)和提供也在從企業(yè)、公民社會組織那里學習,以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近年來公共服務的市場化改革,以及把公共服務轉包給公民社會組織就體現(xiàn)了這點。
由于價值取向的差異,社會管理與其他三類管理,特別是政府管理和企業(yè)管理存在著一定的矛盾。與可以使用強制手段的政府管理相比,社會管理是一種“柔性管理”,更側重于通過提供社會服務來協(xié)調各類社會關系,把個人、社會組織與國家的意志有機地結合在一起;與追求經(jīng)濟效益單一目的的企業(yè)管理相比,社會管理具有鮮明的“社會性”,要考慮到全社會的全面利益以及個人權利。然而,社會管理也能夠給政府管理和企業(yè)管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對于政府來說,管理社會是其職能之一,社會管理的有效實現(xiàn),可以減少或避免政府對強制手段的使用,因此,社會管理在本質上是政府管理的延伸。對于企業(yè)來說,有效的社會管理可以為企業(yè)提供高質量的勞動者和良好的社會環(huán)境,減少企業(yè)的社會性支持。對于公民社會組織來說,社會管理將為其發(fā)揮作用提供更大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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