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日本精品,久久中文视频,中文字幕第一页在线播放,香蕉视频免费网站,老湿机一区午夜精品免费福利,91久久综合精品国产丝袜长腿,欧美日韩视频精品一区二区

王小章:從“生存”到“承認”:公民權視野下的農民工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提要:對當代中國"農民工"的研究經歷了一個從生存論預設下的"生存-經濟"敘事模式到公民權視野下的"身份-政治"敘事模式的轉變;
由于"身份-政治"敘事模式既包容了"生存-經濟"敘事模式的關懷,又避免了生存論預設對于"農民工"本身的矮化和對于"農民工問題"的窄化傾向,故相對具有優(yōu)越性。不過,目前不少在"身份-政治"敘事模式下的農民工研究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與研究者們對于中國的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問題之關系的本質化理解和處理有關。通過對戶籍制度與公民權的重新檢視,本文援引新近有關公民權的社會學研究,從承認與排斥的關系來理解公民權的實質,并在此基礎上重新認識和思考了"農民工"這個"群體"及其獲取公民權的進程。

  關鍵詞:農民工;
公民權;
戶籍制度;
承認與排斥

  *本文系浙江省社科重點研究基地"地方政府與社會治理研究中心"2007年度重點項目"浙江城市農民工權利發(fā)展狀況研究"的階段性成果。

  

  一、農民工研究的視角轉換:從生存-經濟敘事到身份-政治敘事

  

  社會科學的任何研究都離不開對研究對象的某種基本預設,這種預設形成了研究者的研究視角,影響著研究者的分析和敘事模式,從而潛在地支配著研究的整個過程。這一點,在當代中國所謂的"農民工"研究中自然也不例外。①「本文所謂的"農民工"研究,指的是以"農民工"為主位的研究,即以"農民工"本身的目標追求、生活境遇、行動邏輯、社會身份地位及其變化等為中心問題的研究,而不包括那些雖然也論及"農民工",但是主旨卻在考察說明我國經濟社會轉型發(fā)展、只是將"農民工"作為這種轉型發(fā)展的一個影響因子或一種表現(xiàn)的研究」根據(jù)筆者觀察,對于當代中國"農民工"問題的研究,存在著兩種主要的研究視角或者說分析敘事模式,即生存論預設下的"生存-經濟"敘事模式和公民權視野下的"身份-政治"敘事模式,而目前的一個研究動向,就是從前一種模式到后一種模式的轉換。

  按照約定俗成的看法,"農民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體制和社會經濟結構的雙重轉型而出現(xiàn)的一個的群體,是在我國特定的戶口制度下發(fā)生的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產物。20世紀80年代初,隨著以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為核心的農村改革的推展與深入,農村勞動力過剩的問題由原先的隱性狀態(tài)而逐步凸現(xiàn)出來,與此相應,今日所謂的"農民工"問題也開始以"農村勞動力轉移"這一問題形式而逐步地進入學界的視野。自那時至今,學界關于"農民工"的研究已經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期間,來自經濟學、人口學、社會學、人類學、政治學等各門學科的學者都紛紛投入這一研究領域,發(fā)表、出版的成果如恒河沙數(shù)。而令筆者感興趣的是,盡管投身于農民工研究的學者來自許多不同的學科,發(fā)表、出版的研究成果也涉及到農民工問題的方方面面,但就潛在地支配著這些研究的基本視角,或者說,就隱含于這些研究中的關于"農民工"這個群體的基本預設而言,卻顯得比較單純。在相當長的時間中,甚至可以說一直到今天,在"農民工"研究中占據(jù)著主導地位的研究視角基本上是在生存論的預設下采取的一種可稱之為"生存經濟學"的視角和分析敘事模式。也就是說,研究者們往往或明明白白或不言而喻地認為,農民乃是迫于生存的需要和壓力而外出務工,從而,為了滿足這種生存需要、緩解生存壓力而對于經濟目標的追求構成了農民工行為的本質意義。當然,生存不僅僅是"茍全性命"的意思,也包括要努力活得好一些,滋潤一些,"品質"高一些的含義,但是,其核心始終是怎么活、靠什么活,即"謀生"的問題,而不是活著做什么即活著的價值或尊嚴的問題。對此,一個頗有意思的表征是,國內兩位知名的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的黃平博士和中山大學的周大鳴博士——都將他們研究農民工的著作直接命名為《尋求生存——當代農村外出人口的社會學研究》(黃平等,1997)和《渴望生存——農民工流動的人類學考察》(周大鳴,2005),盡管兩者出版時間前后相差近10年。在這種基本預設之下,研究者們,盡管來自各個不同的學科背景,在考察農民工行動的邏輯和意義時,往往采取經濟學的或"類經濟學"的分析敘事模式,假借"經濟人"或"準經濟人"的假設(所謂"類經濟學"的敘事模式或"準經濟人"的假設是指,許多研究者在考察解釋農民工的行為時也往往將中國特定的社會、文化甚至政治因素考慮進來,但是這些因素往往被納入經濟學的分析敘事模式,也就是說,研究者們常常是從這些因子怎樣影響、約束農民工對于經濟收益、對于代價-報酬的公平性等等的理解這種角度,來使用這些因素,而不是將政治、社會、文化看作是相對獨立的、不能完全化約為經濟意義的生活領域);
而在考察農民工的生存環(huán)境和狀況時,也往往圍繞其生存的需求和壓力來展開分析和論述:如不少研究也都論及農民工的"權利",但是通常都是圍繞滿足農民工的基本生存需要,即從農民工與自身的關系中,來考察農民工的待遇需求與缺失(need and lack),從而將權利轉換成主體需要和滿足需要的對象之間的關系,而不是從農民工的身份資格出發(fā),即從農民工與他人的社會關系中,來討論他們的基本尊嚴和權利應享(entitlement),從而把權利理解為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

  筆者無意否定這種在生存論預設之下形成的"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所具有的價值,對于初期的農民工,甚至直到今天,這種模式依然具有相當強的解釋力。但是,無須諱言,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新生代農民工的出現(xiàn),這種模式的解釋力正在減弱,從發(fā)展和前瞻的角度,從研究對于研究對象和圍繞研究對象的社會實踐所具有的建構意義著眼,這種模式的局限和欠缺是明顯的。第一,行為主體的需要、動機、目標或者說追求是在其生活實踐展開過程中不斷發(fā)生著調整和變化的。農民在一開始可能是迫于生存的壓力而選擇外出務工,但是他們在城市中的實際工作生活經歷會導致他們的初始動機、目標不斷發(fā)生改變。

  當然,生存論預設下的"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看到和承認這種變化,如前面提到的黃平的研究就指出:農村人口外出就業(yè),總具有明確的動因和目標,一開始他們也許是為了從非農化活動中掙得更多現(xiàn)金收入以補貼務農收入的不足。但不論他們的動因和目標多么明確,他們總是在外出或轉移過程中不斷地對自己的行動加以合理化解釋,總是不斷地反思自己的行動,調整自己的策略(黃平,1997)。但是,在"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下,研究者們所看到和承認的那種變化通常都是在"經濟人"或"類經濟人"范疇之下的變化,屬于作為"經濟人"或"類經濟人"的行動主體在具體的生活情勢下對生存策略的一種調整。在這種模式下,一般看不到或不承認會發(fā)生根本性的"、質性"的變化,或者說,總是傾向于將那種"質性"的變化敘述轉換成生存目標、條件和狀況在"量"上的增長或程度上的提升。如將文化的、社會的、政治的需求看成是生存需求的自然延伸和補充,而不是看成對于生活之另一種新領域、另一種新的意義空間的開拓。而由此也可看出,"生存-經濟"的分析敘事模式實際上潛藏著一種化約論,將文化的、社會的、政治的領域化約為圍繞"生存"而組織起來的經濟生活領域中的因子,而否定其相對獨立的地位和意義,否認這些領域中的行為不能完全用經濟的或準經濟的理性杠桿來衡量。第二,除了同一行為主體會在生活實踐展開的過程中不斷調整其動機、目標、行動策略,不同主體之間在這方面也存在差異。也就是說,農民工群體本身并不像"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傾向于假設的那樣是同質性的,其成員的初始狀況本就不完全相同,進入城市之后也會進一步出現(xiàn)分化,他們的追求也就會各個不同。特別是許多新生代農民工,他們一開始就表現(xiàn)出了與上一代全然不同的追求。筆者對浙江農民工的調查就發(fā)現(xiàn),許多新生代農民工在進城打工之前并不存在所謂的"生存壓力",不少人原本的生活還算得上"小康",或者在家鄉(xiāng)就可以獲得實際收入不亞于進城打工的工作。顯而易見,用尋求、渴望"生存"這種"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是很難解釋他們的行為邏輯的。第三,社會科學的研究并不完全是對現(xiàn)實的一種被動的反映,毋寧說,它是對現(xiàn)實的一種具有相當主動性、選擇性的話語"反應",這種話語反應對所謂的"現(xiàn)實"具有強大的建構作用(Berger Luckmann ,1966)。就農民工研究而言,不論這個群體本身的實際情形怎樣,"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下的研究總是不斷地為人們塑造生產出符合其預設的農民工意象,從而整塑、建構人們對于農民工的認知和想象,并進而深刻地影響人們針對、圍繞農民工這個群體的社會實踐,使人們——包括相關的政策制定者——總是傾向于直接著眼于"生存問題"來認識、界定、處理"農民工問題",制訂出相應的"農民工政策",而對于其他同等重要的問題——甚至對于"農民工"之成為"問題"而言可以說更為根本的問題——則或者有意地懸擱回避,或者無意地遮蔽。①「說"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下的"農民工"研究對于人們針對、圍繞農民工的社會實踐,特別是政府的"農民工政策"具有建構作用,并不意味著后者完全是前者的產物。知識社會學的有關研究早就揭示了知識和實踐意志(權力)之間的"互構"關系。特別是在中國的語境中,后者,特別是政府的實踐需要和意志對于前者的形塑構造作用要遠大于前者對后者的影響。但是,即使退上一百步,即使學界的研究僅僅是為既定的實踐方略做合理性、正當性的論證和注腳,則這種論證和注腳本身也顯示了其建構意義」

  或許正因為農民工研究的"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存在著這些局限和欠缺,同時,也因為隨著時間的推移,隨著"農民工"這個群體本身由一開始主要從事拾遺補缺之工作的,被人們(特別是相關的政策制定者)誤以為不可能成為城市社會之基本成分的"游兵散勇",逐步成長為我國的一個"新產業(yè)工人階層",從而,那些構成"農民工問題"以及使"農民工"這個龐大的人群之所以成為問題的更為根本的因素也日益在人們眼中凸顯,于是逐步地,在農民工研究中,一種新的分析敘事模式開始慢慢出現(xiàn)。盡管如上所述,直到目前,"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在農民工研究中可能依然占據(jù)著優(yōu)勢地位,但是,這種相對新近出現(xiàn)的模式——筆者稱之為公民權視野下的"身份-政治"分析敘事模式——無疑正在被越來越多的研究所采納和應用。

  如果說"生存-經濟"分析敘事模式的根本特征在于主要著眼于"農民工"的基本生存需求而從"農民工"與自身的關系中來界定"農民工問題",關注的是農民工的需求和滿足這種需要的條件、對象之間的"主-客體"關系,那么,新模式則主要著眼于"農民工"在中國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從而傾向于從"農民工"與其他社會成員、與國家的關系中來界定"農民工問題",關注的是農民工這個主體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的關系。不過,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筆者將這種新模式籠統(tǒng)地稱為公民權或公民身份(citizenship )視野下的"身份-政治"分析敘事模式,但或許由于"公民權"一詞在中國特有的政治敏感性,國內的許多在筆者看來可以歸入此種敘事模式的研究事實上并不直接出現(xiàn)"公民權"這一概念。研究者們更多地是在下面這些論題下來展開論述,如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包括農民工群體在中國社會分層結構中的地位和農民工自身的分化)(李強,2004;
唐燦、馮小雙,2000;
等),戶籍制度與中國三元社會結構(甘滿堂,2001;
李強,2004;
等),農民工的城市融入(馬廣海,2001;
朱明芬,2007;
胡杰成,2007;
等),等等,盡管這些論述實際上都或隱或顯地包含著身份平等的意念,從而潛藏著或者潛在地指向公民權或公民身份的主題。

  較早用公民權的視角系統(tǒng)地考察解釋中國農民工問題的是美國學者蘇黛瑞(Dorothy J .Solinger)。在《在中國城市中爭取公民權:農民流動者、國家和市場邏輯》一書中,蘇黛瑞援引布萊恩o 特納(Bryan S.Turner)的觀點,認為現(xiàn)代公民權問題由兩個方面構成:第一是社會成員資格或身份的問題,即歸屬于某個共同體的問題;
第二是資源的分配問題。換言之,公民權的根本特征是排斥,因為它將權利和特權僅僅賦予那些特定共同體的成員(Solinger ,1999:6)。在這種公民權概念下,蘇黛瑞聯(lián)系中國改革開放前計劃經濟時代的制度遺產,特別是戶口制度,從農民流動者(即農民工)、國家和市場三者之間的關系中來考察分析城市農民工問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她認為,對于那些從農村流動進入城市的農民流動者(農民工)來說,問題不僅僅是暫時缺乏由國家提供的維持日常生計所必需的條件,關鍵在于,由于不擁有城市戶口,他們根本沒有"資格"(ineligible)享有城市中的正常生計,沒有"資格"享有城市居民作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加以接受的那些社會福利和服務。在中國,只有那些擁有官方確認的城市戶口的人才是國家(政府)承認的城市社會共同體的正式成員,而那些沒有城市戶口的農民在自己國家的城市中的身份,則就像是其他地方的外國移民,是"非公民"(noncitizens)。因此,對于進入城市中的農民流動者(農民工)來說,根本問題不在于直接去爭取維持生計的收入、福利、服務等,而是爭取獲得這些待遇和機會的"資格",也就是爭取"公民權"(Contesting Citizenship )(Solinger,1999:3-7)。不過,對于農民流動者(農民工)獲得完整公民權的前景,蘇黛瑞認為,盡管市場化已對那種建立在戶口制度上的公民權提出了挑戰(zhàn),但由于種種原因,特別是由于國家、城市政府、原先的城市居民等均不愿放棄現(xiàn)有的戶口制度——蘇黛瑞將它看作是中國的一項根本性的政治制度,農民流動者(農民工)要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公民權并不容樂觀(Solinger ,1999:286-287)。

  蘇黛瑞的上述著作在海外"中國研究"(China Study)界產生了較大的反響,并且在國內學界也引起了較多的關注。近年來,國內直接援用"公民權"范疇來分析論述"農民工問題"的研究也日漸增多,盡管不少研究者依舊或刻意或不經意地采用"市民權"這一詞匯來指稱英文的"citizenship",有的則還在更加模棱含混的"市民化"概念下展開論述,不過,力圖從農民工的社會政治身份、從農民工在"共同體"中的成員資格著眼,也即從農民工與國家(政府)和其他社會成員的關系中,來界定、理解"農民工問題"的意旨,則都體現(xiàn)得比較明確。在這些研究中,陳映芳的《"農民工":制度安排與身份認同》一文可以說是比較有代表性的(陳映芳,2005)。在該文中,陳映芳從"市民權"概念(即"citizenship"或"Urban2citizenship",陳文以此概念指中國社會中擁有居住地城市戶籍的居民所享有的身份及相關權利)入手,考察了從農村地區(qū)流入城市的遷移者在城市中的身份和權利問題,探討了這些鄉(xiāng)-城遷移人員成為"非市民"的制度背景和身份建構機制。她認為,對既有戶籍制度的政府需要是戶籍制度及作為一種社會身份和作為一種制度的"農民工"長期被維持的基本背景;
在這種戶籍制度面臨巨大變革壓力的情況下,中央政府在解決農民工問題上采取了放權放責的辦法,即在國家層面上不廢除戶籍制度的前提下,敦促地方Π城市政府自行解決農民工問題,"保障農民工權益",相應地,給予地方Π城市政府以一定的改革現(xiàn)有戶籍制度的自主權;
但是,由于地方Π城市政府的自利自保傾向,其有限的戶籍制度改革總是從自身的利益需要出發(fā),因而不可能使"農民工權益問題"得到真正的解決;
與此同時,作為中國社會中的第三種身份,"農民工"的被建構和被廣泛認同,既構成了現(xiàn)有"農民工"制度的合法性基礎,也影響了鄉(xiāng)城遷移者的權利意識和利益表達行動。陳映芳的最后結論是:"只有把問題視作鄉(xiāng)城遷移者如何獲得市民權的問題,而不是視作"農民工"的權利問題時,"農民工"的問題才可能獲得真正解決"(陳映芳,2005)。

  

  二、對戶籍制度與公民權的進一步檢視

  

  如上所述,相比于生存論預設下的"生存-經濟"敘事模式,公民權視野下的"身份-政治"敘事模式之最顯著的特點,是它不直接著眼于農民工本身的基本生存需要(哪怕再加上衍生自這種需要的需要)來探討農民工的生存狀況或應該給農民工提供什么樣的生活條件與服務,而是著眼于農民工在中國社會中的身份地位來界定和檢視"農民工"問題,從而將一個被化約為經濟的、技術的問題轉換成身份政治的問題。

  當然,這并不是說,"身份-政治"敘事模式不關心農民工的生存需求與壓力問題,正如布萊恩o 特納所指出的那樣,滿足社會成員各種需求的資源分配問題本身就是公民權問題的一個構成方面,因此,實際上,"身份-政治"敘事模式只是從另一個層面、另一種角度來提出問題,它不是直接問:農民工需要什么?而是問:是什么因素使這種需求成為"農民工"的需求,為什么一定要將農民工的需求作為另類需求來處理而不可以將它納入某種一般的范疇?這樣,"身份-政治"敘事模式實際上既包容了"生存-經濟"敘事模式的關懷,同時又避免了生存論預設對于"農民工"本身的矮化和對于"農民工問題"的窄化。就此而言,應該說,前者相比于后者的優(yōu)越性是顯而易見的。

  但是,如果進一步對目前那些可歸于"身份-政治"敘事模式的農民工研究本身加以認真檢視,那么,可以發(fā)現(xiàn),其中也存在著一些值得注意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在筆者看來,在很大程度上都與研究者們對于中國的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問題之關系的本質化理解和處理有關。這種將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問題之間的關系本質化的傾向,既相當程度地影響了對于作為身份政治問題之農民工問題及其解決因應方略的全面認識和取向,也或多或少地體現(xiàn)、甚至影響了研究者們對于"公民權"的真切理解和把握。

  無疑,戶籍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十分基本和重要的制度,特別是對于"農民工問題"的產生和存在,其影響更是一目了然:如上所說,按照約定俗成的看法,"農民工"是在我國特定的戶籍制度下農村勞動力轉移的產物,"農民工"這個稱呼本身就是作為戶籍身份的"農民"和作為職業(yè)身份的"工人"的一種混合。就此而言,目前許多在"身份-政治"敘事模式下的農民工研究——包括上面所引蘇黛瑞、陳映芳的研究——集中從戶籍制度入手來考察分析農民工問題,以戶口問題為農民工問題的本質與核心,應該說是可以理解的。不過,這種"可以理解"從另一方面也說明了這些研究實際上在相當程度上只是在復述人所共知的"常識".而與此同時,還應該進一步看到,當研究者把戶口問題敘述為"農民工"問題的本質,將戶籍制度的改革作為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出路時,他們實際上在揭示"農民工"問題的一個面相、一個維度的同時,也遮蔽了"農民工"問題的其他面相或維度,換言之,從研究的社會建構作用說,他們實際上也在人為地建構著一個單維視線下的"農民工問題".

  第一,把戶口問題看成"農民工"問題的本質,實際上意味著將戶籍身份看作"農民工"的本質性身份,將"農民工"與城市中其他社會成員之間在戶籍身份上的差別看作是本質性的差別。而實際上,除了戶籍身份,"農民工"還有其他身份,除了戶籍身份差別,還可以從其他維度來書寫"農民工"與其他社會成員的身份差別。最明顯的,如"農民工"作為受雇者和雇主之間的身份差別,就既不是戶籍身份差別所能涵蓋,也不是戶籍身份差異所能完全解釋的;
不僅如此,當同為受雇者時,"農民工"和許多非農民戶口的普通受雇者之間在處境地位上的共通性未必就比兩者之間的差異性小。但是,一旦將戶籍身份本質化,就可能產生兩種結果:一是遮蔽"農民工"與其他社會成員在別的維度上的身份差別(這種差別對于社會成員的公民身份和相應權利的影響并不比戶籍差別小),同時也遮蔽"農民工"與其他社會成員之間在別的維度上可能存在的身份共通性;
二是以另一種方式重蹈化約論的覆轍,即將其他維度上的身份差異,敘述理解為是由戶籍身份差異所衍生的結果,可以由戶籍身份差異來解釋。顯而易見,這兩種結果,無論對于認識"農民工"問題的性質,還是對于尋求"農民工"問題的出路(其中包括"農民工"本身可以合作與借助的力量),都是不利的。

  從另一種角度說,把戶口問題看成"農民工"問題的本質,將戶籍身份看作"農民工"的本質性身份,在突出了"農民工"和城市社會其他成員之間的戶籍身份區(qū)隔的同時,實際上也同樣潛在地將這兩個群體本身同質化了,自覺不自覺地掩蓋了這兩個群體本身存在的分化和沖突,而這種分化和沖突及其對身份的主觀方面——即成員的身份認同——的影響,實際上并不比它們之間的分化和沖突更小、更不重要。確實,如前所述,"身份-政治"敘事模式下的一些農民工研究已經注意到了農民工群體本身存在著分化與分層,還注意到了這種分化和分層對于農民工之價值取向、自我期許的影響(唐燦、馮小雙,2000),但是,這些研究通常都將這種分化、分層界定敘述為"農民工"這個群體"內部"的分化,從而事先預設了這種分化、分層不會影響"農民工"相對于非"農民工"的基本同質性和基本的身份認同,包括對自己作為"農民工"的認同和對其他"農民工"的認同;
同時,也預設了"城里人"對于"農民工"群體的認知不會受到這種"內部"分化的影響。但實際上,這種預設與事實是并不完全相符的,至少在今天看是如此。①「如,筆者對浙江城市"農民工"的調查就發(fā)現(xiàn),一些比較成功的"農民工"往往會比較刻意地表達自己與其他"農民工"之間的距離感,對"農民工"這個詞匯也更有一種避忌的敏感。一個有意思的現(xiàn)象是,當被問及在城市中有沒有感到來自城市居民的歧視時,那些比較成功的"農民工"不論是回答肯定還是否定——相比于其他"農民工"而言,更多地傾向于否定,都往往會以指責"某些農民工自身"的某些"農民習氣"、"不文明舉止"等等來為城里人對他們可能的"看不慣"進行開脫,同時,也向調查者表明其自身已經脫離了這些習氣和舉止,因而有別于那些"農民工".另一方面,"城里人"實際上也不是根據(jù)戶籍身份來認定一個人是不是"農民工",如他們常常把一些在城市擴展過程中已經"農轉非"的"前農民",依然認作"農民工",但他們卻并不這樣來看待某些已經躍居管理者的人,盡管其戶籍身份依然是"農民".因此,無論從哪方面看,如果借用安德森的話說,戶籍身份意義上的"農民工"都至多只是"想象的共同體"(安德森,2005)」

  第二,將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問題之間的關系本質化,也就是將"農民工"的戶籍身份看作是其在城市社會中之劣勢地位的根本原因,這在揭示出導致"農民工"之劣勢的一個制度性因素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其他制度性因素,而這些因素與戶籍制度、與"農民工"的戶籍身份實際上并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也就是說,要改變這種因素,并不一定要先改變"農民工"的戶籍身份,而單純改變"農民工"的戶籍身份,也無助于改變這些因素。其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農民對于財產,特別是對于房屋和土地的自由處置權問題。①「個人對于自身勞動力和財產的自由處置權是現(xiàn)代公民權的一個重要表征,它是馬歇爾的civil right(市民權利)的重要方面(馬歇爾,2003),更可以說是?怂顾f的"市場權利"的核心(福克斯,2008:110)。有人認為,在中國,與公民身份相聯(lián)系的公民權利的發(fā)展應該不同于馬歇爾所說的從civil right 到political right 再到social right的進程,而應以"社會權利"作為公民權利改善的起始,同時也作為農民工獲得"公民權"的起點(洪朝輝,2003)。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不僅僅因為"經濟財富的(自由)流動是決定公民權利或者收縮的關鍵性因素"(?怂梗2008:110),更因為,脫離了civil right 和politicalright ,所謂的"社會權利"就不再是"權利",而蛻變成了"恩賜"(王小章,2007)」

  實際上,將戶籍身份看作是"農民工"在城市社會中之劣勢地位的根本原因和"農民工"自身的主觀認知也并不相符。據(jù)筆者對浙江"農民工"的調查,當被問及他自己認為影響他在務工城市定居的主要因素是什么時,在接受調查的740名農民工中,65.7%認為是"住房問題無法解決",而認為是"制度上的原因(如戶籍制度)"、"農民工自身的素質""、來自本地人的排斥、歧視"和"其他"的分別只有14.6%、12.7%、2.5%和4.5%.

  這表明,至少在農民工自身的直接感覺中,市場性排斥已取代制度性排斥而成為其"融入"城市的主要障礙。當然,我們會想到,一些制度性的排斥實際上在形成農民工的市場弱勢上發(fā)生了作用。但問題是,這些制度性的排斥因素是什么?許多人馬上會想到戶籍制度。不能完全否認戶籍制度是其中的一個因素,但是,這個因素的影響無疑在變得越來越小,因為明確以戶籍身份作為市場準入條件的狀況已越來越少見了。(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實際上,造成"農民工"在市場中的弱勢的,除了農民工自身的素質等因素外,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他不能完全真正自由地處置"自己的財產",特別是土地與房產,因而不能使這些財產按照自己的意志有效地進入市場。表面上看,無論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化,還是今天的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都承認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
無論是1956年的高級社章程,還是1961年的人民公社工作條例,都規(guī)定房屋歸農民私有,但實際上,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非常不完全。同時,自1958年以后,農民房屋成了"空中樓閣",即其房屋下的宅基地不再歸農民所有。從道理上講,既然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那么,農民就應該有權直接將集體所有的土地進入市場,但現(xiàn)在實際上卻并不能夠(即使在遇到農用地要變?yōu)槠渌玫貢r,現(xiàn)在的實際做法也是先由國家征用,變?yōu)閲,然后再進入市場。國家征用農民的土地,沒有價格,只有補貼,補貼微乎其微,因此可以說有"剝奪"的意味);
同樣地,由于宅基地不歸農民所有,因此,農民雖然名義上是房屋的主人,但卻辦不成產權證,于是也就不能有效地進入市場,當然也不能在銀行辦理抵押貸款(鄧偉志,2005:55-56)。也就是說,農民對于名義上擁有所有權的房屋、土地的自由處置權并沒有得到承認,因而也就不完全是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自由的市場主體。這不能不影響到"農民工"在市場中的地位,造成其在市場中的弱勢。顯然,在此造成"農民工"不能完全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獨立自由的市場主體的,是國家在農村的土地制度,這種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也不具有必然的聯(lián)系,也即,僅僅改變"農民工"的戶籍身份除了可能使他失去對土地的名義上的"所有權"之外,并不能改變他與土地、房產的關系,也就不能完全改變他在市場中的弱勢地位。第三,從另一方面說,將戶口問題敘述為"農民工"問題的本質,進而將戶籍制度的改革作為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出路,實際上還潛藏著這樣一種認識,即把現(xiàn)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權(或曰"市民權",即citizenship ,包含共同體中的成員資格及與此相聯(lián)系的權利和義務)理解為是"標準"的公民權(或"市民權"),從而一方面把"農民工"獲得"公民權""(市民權")的過程描述成是"農民工"向城市居民單向靠近的過程(這在"市民化"一詞中表現(xiàn)得尤其明顯);
另一方面,則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城市居民的"公民權""(市民權")本身所經歷的變化,至少是轉移了人們對這種變化的關注。

  確實,馬歇爾提供了一個標準化的公民權發(fā)展模式,按照這種模式,公民權的內涵經歷了一個從市民權利(civil right)到政治權利(political right )再到社會權利(social right )的穩(wěn)步發(fā)展進程,而公民權的外延則被敘述成一系列原先被排斥的群體穩(wěn)步地進入公民身份或者說特定的共同體的進程(馬歇爾,2003)。但是,這種將現(xiàn)代公民權的發(fā)展變遷描繪成穩(wěn)步拓展的標準化模式的敘述,正是馬歇爾為不少人所詬病的地方(Mann,1996;
Turner ,1994)。事實上,正如激進民主理論家尚塔爾o 墨菲所指出的那樣:"

  某些現(xiàn)存的權利正是以排斥或依附其他一些范疇的權利而被建構起來的。如果想要確認一些新的權利,那些身份首先必須被加以解構"(墨菲,2005:93-94)。據(jù)此,我們實際上還可以進一步推論:由于既有公民權的內涵與價值(即與公民身份相聯(lián)系的權利以及公民身份所具有的社會區(qū)隔意義)本身依賴于那些被排斥在公民身份之外的群體的存在,因此,要想將公民權的外延拓展覆蓋到那些原先被排斥的群體,就必須、也必然要或多或少改變現(xiàn)有公民權的內涵和價值。除此之外,社會變化所導致的公民(市民)社會與國家之間關系的變化,也必然會對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s)的含義產生深刻的影響(?怂,2008:104)。就此而言,則我國現(xiàn)有城市居民的公民權("市民權")既不是什么"標準"的公民權("市民權"),"農民工"爭取、獲得"公民權"("市民權")的過程也絕不會是"農民工"向城市居民單向靠近的過程,而是一個雙方共同變化的過程。當然,這是理論上的分析,而從現(xiàn)實經驗上看,只要我們在研究農民工時不把目光僅僅固定在農民工身上,而是稍稍轉移到城市居民那里,就會看到,隨著體制改革和結構轉型帶來的總體上的國家和"市民社會"關系的巨大變化,城市居民之公民權("市民權")的內涵已經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他曾經擁有的一項項特權已逐次消失或弱化:國家(政府)已不再負責城市居民的工作安排,城市居民曾經旱澇保收的各種福利和保障也逐步縮減或日益市場化,甚至連政治代表權(人民代表占人口的比例)也逐步和農民靠近,盡管還沒有完全一致。總之,在今天,擁有城市戶口已不再意味著曾經意味的一切。既然城市戶口本身的意義,也即戶籍制度的意義,已經發(fā)生了巨大變化,那么,即使純粹從經驗上看,戶籍制度與"農民工"問題之間的關系也應該重新認識;
至少,那種將戶籍制度的改革看作解決"農民工"問題的根本出路,認為只要改變戶籍身份,結束了城鄉(xiāng)分隔的戶籍制度,"農民工"就能獲得某種標準(基準)的公民權或公民待遇的看法,是值得質疑的。因為,根本就不存在這樣一種標準的公民權,當然,更不存在與戶籍身份有著必然的、穩(wěn)定的聯(lián)系的標準公民權或公民待遇。

  

  三、作為承認的公民權與"農民工"

  

  對我國戶籍制度和公民權的上述重新思考意味著,我們需要重新理解公民權,也需要重新理解"農民工"這個群體,并在此基礎上重新思考、認識"農民工"爭取、獲得公民權的行動。

  通常認為,所謂公民權(身份),就是指社會成員在特定政治共同體(城市、民族國家等)中的成員資格,與這種成員資格相聯(lián)系,個體被賦予一系列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的語境中,這些權利常常被等同于,至少是首先被理解為馬歇爾所說的"社會權利",并進而簡化為一些具體的待遇——而這些權利(和義務)就被看作是公民權的表征,一個擁有這些權利(和相應義務)的人,就是這個特定共同體的"全權成員".但是,由于如上所述,事實上并不存在標準的、穩(wěn)定的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s),公民權利是在社會變遷過程中不斷變化的,是在具體的社會歷史情勢下不時擴張或收縮的,因而,也就很難根據(jù)這些權利的擁有來確定地說什么叫做擁有完整的公民權。于是,在新近的許多研究中,特別是社會學的公民權研究中,人們不再熱心于探討與公民身份相應的"應然"權利體系,而是直接著眼于公民身份作為特定共同體的"成員資格"所包涵的包容、歸屬之意蘊,而從爭。ɑ蛴枰裕"承認"的角度來理解公民權的實質,或者,從另一個角度,即從"承認"的反面,將公民權的實質理解為"排斥"(Brubaker,1992:21;
Layton2Henry ,1990:12;
Meehan ,1993:22;
Soysal,1994:119)?傊陆脑S多研究認為,公民權的實質所體現(xiàn)的是相對于特定共同體的承認與排斥的關系。這樣,關于公民權的研究就與"承認的政治"(politics of recognition )聯(lián)系起來,進而與"爭取承認的斗爭"這一被法國著名黑格爾研究者柯耶夫稱為現(xiàn)代性基本動力的主題掛起鉤來。

  當然,把公民權的實質理解為承認與排斥的關系,并不意味著研究者不再關注權利,而只意味著,研究者不再只是從靜態(tài)的角度來關注討論所謂基本的法定權利,不再將這些法定權利看作是某種一勞永逸地獲得的"公民權"的表征,而是將這些權利的爭取與賦予、獲得與喪失、擴張與收縮看作是不斷變化著的承認與排斥關系的表征。也就是說,將公民權的實質理解為承認與排斥的關系,就是將"公民權??理解為一種社會過程,通過這個過程,個體和社會群體介入了提出權利要求、擴展權利或喪失權利的現(xiàn)實進程"(伊辛、特納,2007:6)。關于這個動態(tài)的進程,有三點值得我們特別注意。

  第一,除非柯耶夫所說的那種"普世無差異的國家"(參見甘陽,2003:32-33)真的到來了,這個進程一時還看不到終點,因而它不可能是一種"全或無"式的跨躍,這是因為,在一個差異紛呈的世界中,與爭取承認的力量相伴隨,排斥的力量始終存在。①[對于爭取承認的群體而言,這種排斥的力量可能存在于他們的某項權利要求獲得承認之前:因為,對于已經獲得這種權利的人而言,將這種權利擴展到新的成員身上可能以削減他們的其他權利為前提,即使不如此,從物以稀為貴的角度,也會導致這種權利本身的貶值,因此,他們會極力阻止,這在歷史上不鮮見(波切爾,2007:133);
但這種排斥力量同樣也存在于爭取承認的群體的某些權利要求獲得承認之后,這時,它主要表現(xiàn)為總有一些人會利用自身的資源優(yōu)勢去塑造、確立新的排斥維度]第二,盡管就公民身份是政治共同體中的成員資格而言,這種承認和排斥的關系通常要由政治共同體(民族國家、城市等)通過法律來確認,但是,它們本身反映的是(處于支配地位、受到肯定的)特定群體和(被否定、受排斥的)特定群體之間的關系,就此而言,這個進程乃是一個不斷重構、改寫這種群體與群體之間關系的過程,而政治共同體的確認,只是群體之間斗爭、妥協(xié)、互動、調適而導致關系改變的結果,而不是原因。第三,這個進程不是一個抽象籠統(tǒng)的過程,而是在各種具體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生活場域中,在存在于這些場域的、不斷變化著的承認力量和排斥力量(也即特定群體與特定群體之間的)相互作用中,展開的,而各種具體的公民權利(citizenship rights )之伸縮增減的變化,包括市民權利(civil right)或市場權利、政治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乃至環(huán)境權利、性權利等等,作為表征公民權之變遷的各種具體維度,所體現(xiàn)的也就是這些具體場域中的承認排斥關系,是存在于這些場域的承認力量和排斥力量相互作用的具體結果。這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場域中的承認力量和排斥力量并不是重疊的,也就是說,在這個場域中處于支配地位因而傾向于作為一種施加排斥的力量而存在的群體,其成員在另一個場域中未必還都處于相同的地位;
反過來,在這個場域中處于受壓抑的地位因而傾向于表現(xiàn)為一種爭取承認的力量的群體,其成員在另一個場域中也未必還都表現(xiàn)為同樣的力量——而這也正是作為各種具體場域中的承認排斥關系之表征的各項具體權利不可相互化約的原因。

  現(xiàn)在我們要問,上述關于公民權的這種重新理解,對于我們認識、思考"農民工"這個群體及其獲取公民權的行動意味著什么?

  首先,既然公民權的實質是承認和排斥的關系,"農民工"獲取公民權的問題也就是一項努力應對、克服各種排斥力量而爭取承認的事業(yè)和進程,由此,"農民工"本身首先應該被放入各種具體的排斥(力量)和承認(力量)的關系中來審視考察。而一旦我們將"農民工"放進各種具體的排斥(力量)和承認(力量)的關系中來加以審視考察,就會發(fā)現(xiàn),它實際上并不能被當作一種本質性的存在,而只是其成員在一種特定的承認與排斥關系下建立起來的暫時的、可變的聯(lián)系。原因就在于,如上所述,爭取承認的過程不是一個抽象籠統(tǒng)的過程,而是在各種具體場域中,在存在于這些場域的、不斷變化著的承認力量和排斥力量的相互作用中展開的,而不同場域中的承認力量和排斥力量并不是重疊的。在一個場域中,一些人在與這個場域相應的維度下處于受壓抑、受排斥的地位(或處于支配的、受到承認的地位),于是就形成一種相對于這個場域的暫時的聯(lián)系或者說"群體",表現(xiàn)為一種爭取承認的力量(或施加排斥的力量);
但是,當轉換到另一種場域(如從經濟轉到政治,從政治轉到文化,從文化轉到階級,從階級轉到民族,從民族轉到性別,等等)時,在原先的場域中處于受壓抑、受排斥的地位(或處于支配的、受到承認的地位)的人們在新的場域未必依然都處于相同的地位,于是,他們與其他人的關系也就發(fā)生改變,相應地,原先的這種力量或"群體"也就要發(fā)生重組。也就是說,"群體"的成員并沒有先驗的"共同本質",也沒有固有的"必然聯(lián)系".正如墨菲所說的:"沒有任何一種主體地位與其他主體地位之間的關系是確定無疑的,進而人們也就不可能徹底永恒地獲得任何一種社會身份。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不能獲得如"勞動階級"、"男性""、婦女""、黑人"或其他這樣一些有意義的概念來指稱群體性主體。然而,一旦拒斥了共同本質的存在,(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們的性質也就只能根據(jù)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家族類似"來進行推論了,而且他們的統(tǒng)一性也必須被看成是身份局部固定化的結果"(墨菲,2005:103)。"農民工"這個概念也正應在這樣的意義上來理解,它不是其成員的某種先驗"共同本質"或固有"必然聯(lián)系"的表達。它所表達的,無非是其成員在(由戶籍身份來標識的)一種特定的承認與排斥關系下(或場域中)的一種暫時的聯(lián)系,這種聯(lián)系只有當這些成員爭取那些與城市戶籍緊密相聯(lián)的權利時——而前面已經指出,自改革開放以來,這種權利已變得越來越少,以至于對許多城市下層居民來說,實際上已被抽空了——才在"家族類似"的意義上成立。只有在這樣一種關系或語境中,作為"身份局部固定化"的結果,"農民工"才可以在"家族類似"的意義上被看作一個共同受排斥的"群體",并可能進而表現(xiàn)為一種爭取承認的力量。一旦我們從戶籍身份關系轉到其他的關系,如雇傭關系、完全市場主體和不完全市場主體的關系、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關系、納稅人與政府官員的關系,乃至性別關系、民族關系等等,那么,排斥與承認的關系也就會發(fā)生改變,相應地,所謂"農民工"這個只在特定語境、特定的承認排斥關系下才可被視為一個"群體"的成員與其他人——包括與其他"農民工"和所有其他社會成員——的聯(lián)系也就要發(fā)生重構、重組。

  其次,當"農民工"被理解為只是"家族類似"意義上的"群體"之后,我們又該如何認識"農民工"獲取公民權的行動或事業(yè)呢?對此,我們也可以從兩個層面來陳說。第一,在"家族類似"的意義上,我們可以把"農民工"當作一個整體來看待其爭取公民權、爭取承認的進程。而從"進程"的角度,則既要看到"農民工"一詞所包含的排斥意味,同時,也要看到它所包含的肯定承認的意味,因為,它畢竟肯定了"農民工"之存在的歷史合理性,承認了"農民工"在勞動力市場中的正當?shù)匚。當然,同樣是?進程"的角度看,"農民工"還將爭取進一步的承認,而這進一步的承認,就目前而言,確實與戶籍身份的改變相關。但是,不能像有的研究者認為的那樣,以為"農民工"改變了戶籍身份,獲取了所謂的"市民權","農民工問題"就獲得了真正的解決。或許,這是"農民工"的終結,但決不是"問題"的解決。之所以這樣說,不僅是因為爭取承認的進程在"普世無差異的國家"來臨之前是一個無盡的過程,而且還因為,即使從最現(xiàn)實、最實際的角度看,如上所述,在由體制轉軌和結構轉型所引發(fā)的國家和市民社會關系的轉變中,我國城市"市民權"原先的內涵已大大縮減,對于下層城市居民來說,甚至幾乎已消耗殆盡了。因此,"農民工"即使改變了戶籍身份,獲得了所謂的"市民權",其實質性的意義可能也并不大——當然,單純從改變"農民工"的戶籍身份、終結現(xiàn)有的戶籍制度的角度看,原先城市"市民權"之內涵的縮減也有其積極意義,那就是,可以通過逐步縮減城市戶口的價值而逐步使現(xiàn)有戶籍制度歸于消亡。而這,既在某種意義上表征了現(xiàn)有公民權(身份與相應的權利)的解構是新的公民權形成的前提,也表明了在"農民工"爭取公民權、爭取承認——那怕只是在改變戶籍身份的意義上——的進程中,國家、市民社會(市場)"、農民工"、城市居民等等之間存在的復雜互動。

  第二,從另一個層面來說,也即就"農民工"僅僅是根據(jù)"家族類似"進行推論而得的一個"群體",其成員并沒有先驗的"共同本質"或固有的"必然聯(lián)系"而言,我們又不能將它當作一個真正現(xiàn)實的整體,或者說,與其他社會成員涇渭分明的實體,來籠統(tǒng)地看待其爭取公民權、爭取承認的事業(yè)。如上所述,爭取承認的進程是在各種不同的具體場域中展開的,隨著場域的轉換,具體的承認與排斥關系,也即爭取承認的力量和施加排斥的力量的組合,會發(fā)生相應的改變,因此,原先被歸在"農民工"范疇之下的那些具體成員與成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與"農民工"這個范疇之外的成員之間的關系,也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變化,從而,作為在各個不同的具體場域中那些各個不同的受排斥的成員,他們在爭取承認的過程中要聯(lián)合與合作的對象也就會隨場域的改變而改變。原先與自己同處境的人可能變得與自己的命運毫不相干,甚至成為自己的對立面;
原先不相干甚或對自己施加排斥的人可能成為與自己同呼吸共命運的伙伴。比如,在爭取對財產的自由處置權從而成為真正完全獨立自由的市場主體的過程中,"農民工"和廣大的"農民"兄弟處在同一處境;
在爭取提高工資、改善待遇甚或對生產過程的控制權的過程中,在不少企業(yè)里,那些作為下層雇員的"農民工"就和其他下層雇員處在同一境地,而同那些已經提升到管理者位置的"農民工"則未必同呼吸共命運;
在立足于差異而爭取女性的實質性平等地位,爭取女性的特殊貢獻獲得承認的過程中,女性"農民工"與其他非"農民工"的女性會產生同情的理解;
而在爭取獲得制約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權利和渠道的過程中,則所有的納稅人(或許政府官員除外)應該是同一陣線??在上述這種意義上,顯而易見,所謂"農民工"的公民權問題,實際上也就轉化為在各種不同的承認排斥維度上的那些互不重疊的受排斥者,在各種具體的、互不相同的場域中爭取承認的問題了。

  

  參考文獻:

  

  本尼迪克特。安德森,2005,《想象的共同體》,吳睿人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集團。

  陳映芳,2005,《"農民工":制度安排與身份認同》,《社會學研究》第3期。

  戴維。波切爾,2007,《古代公民權及其繼承者》,恩靳o 伊辛、布雷恩o特納主編《:公民權研究手冊》,王小章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鄧偉志,2005,《和諧社會筆記》,上海:上海三聯(lián)書店。

  恩靳。伊辛、布雷恩o 特納,2007,《公民權研究:導論》,恩靳o 伊辛、布雷恩o 特納主編《:公民權研究手冊》,王小章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甘滿堂,2001,《農民工與轉型期中國社會三元結構》,《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4期。

  甘陽,2003,《政治哲人施特勞斯:古典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復興》,見于列奧o 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北京:三聯(lián)書店。

  洪朝輝,2003,《論中國城市社會權利的貧困》,《江蘇社會科學》第2期。

  胡杰成,2007,《社會排斥與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問題》,《蘭州學刊》第7期。

  黃平等,1997,《尋求生存——當代農村外出人口的社會學研究》,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

  基思o ?怂,2008,《政治社會學》,陳崎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

  李強,2004,《農民工與中國社會分層》,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馬廣海,2001,《農民工的城市融入問題》《,山東省農業(yè)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第3期。

  尚塔爾。墨菲,2005,《政治的回歸》,王恒、臧佩洪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唐燦、

  馮小雙,2000,《"河南村"流動農民的分化》,《社會學研究》第4期。

  托馬斯。馬歇爾,2003,《公民權與社會階級》,劉繼同譯,《國外社會學》第1期。

  王小章,2007,《公民權視野下的社會保障》,《浙江社會科學》第3期。

  周大鳴,2005,《渴望生存——農民工流動的人類學考察》,廣州:中山大學出版社。

  朱明芬,2007,《杭州農民工融入城市社會的現(xiàn)狀調查及保障機制研究》(http:ΠΠwww.zhdx.gov.cnΠnewsΠ2007Π9Π25Π1190687349187.shtml)。

  Berger,Peter L .Thomas Luckmann 1966,The Social Constructionof Reality:A Treatise in the Sociology of Knowledge .New York:AnchorBooks.

  Brubaker,R.1992,Citizenship and Nationhood in France and Germany.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Layton2Henry,Z.(ed.)1990,Political Rights of Migrant Workersin Western Europe .London:Sage Publication.

  Mann,M.1996,"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 ."In Bulmer ,M.A.Rees(eds.),Citizenship Today .London:UCL Press.

  Meehan,E.1993,Citizenship and the European Community .London:Sage Publication.

  Solinger,Dorothy J .1999,Contesting Citizenship in Urban China:Peasant Migrants ,the State,and the Logic of the Market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oysal,Y.N.1994,Limits of Citizenship:Migrants and Post2nationalMembership in Europe .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Turner,B.1994,"Outline of a Theory of Citizenship ."In Turner ,B.P.Hamilton(eds.),Citizenship :Critical Concepts,Vol .1.New york and London :Routledge .

  

  作者單位:浙江大學社會學系

  來源:《社會學研究》2009年第1期

相關熱詞搜索:公民權 農民工 視野 承認 生存

版權所有 蒲公英文摘 www.newchangj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