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稼祥:“范跑跑”猥褻“自由”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本來不想趕這個熱鬧,無奈“范跑跑”現(xiàn)象牽涉到兩個我不能佯裝不知的話題,一個是“北大”,另一個是“自由”!氨贝蟆钡脑掝}好說,“北大”不會因為有一個校友叫“范跑跑”而成為“跑大”;
“自由”的話題難說,圍繞“范跑跑”激烈對攻的網絡輿論似乎以自由主義立場劃線,“左憤”討伐他,“右憤”原諒他,甚至同情他,愛護他。
為什么會這樣?因為“范跑跑”把自己逃跑行為的臟衣服掛在了“自由和公正”的釘子上了。請聽他的自述:“我為什么不組織學生撤離就跑了?”因為——
“我是一個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卻不是先人后己勇于犧牲自我的人!在這種生死抉擇的瞬間,只有為了我的女兒我才可能考慮犧牲自我,其他的人,哪怕是我的母親,在這種情況下我也不會管的。因為成年人我抱不動,間不容發(fā)之際逃出一個是一個,如果過于危險,我跟你們一起死亡沒有意義;
如果沒有危險,我不管你們你們也沒有危險,何況你們是十七,十八歲的人了!”
“……這樣的話在回去上課之后我還會跟學生說也會跟其他人說。告訴學生也告訴其他人,你自己的生命也很重要!你有救助別人的義務,但你沒有冒著極大生命危險救助的義務,如果別人這么做了,是他的自愿選擇,無所謂高尚!”
這是一個逃跑主義的懦夫哲學,絕對不是自由主義的責任哲學。自由是與責任對稱的。沒有責任的自由只能是獸(獵殺)的自由或鼠(逃跑)的自由,而絕不是人的自由。沒有自由時,需要付出代價去爭取自由;
有了自由時,需要付出犧牲去捍衛(wèi)自由。如果自由是“范跑跑”所理解的自由,薛西斯鞭策的波斯大軍鐵蹄在擂響希臘大地之前,斯巴達人早就逃光了,怎么會有明知其不可為而為的300壯士用斷裂的頸項向悍敵噴濺熱血的歷史壯舉?難道這樣的死亡沒有意義?
范跑跑的一個根本錯誤,是不恰當地引用了自由主義概念中的“自我保存權”條款,它的極端形式是德國古典權利哲學經常提到的“緊急避難權”。自我保存權是說,人沒有犧牲自己的生命去救助別人的法律義務(不是說沒有道德義務),你不救,沒有法律責任;
你救了,有道德榮譽。范跑跑說“無所謂高尚”,那是為了逃避自己的義務而故意貶低道德情操。
關于“緊急避難權”,康德的定義是,“當我遇到可能喪失自己生命的危險情況時,去剝奪事實上并未傷害我的另一個人的生命的權利!聦嵣蠜]有任何刑法會對下述的這樣一個人處以死刑:當一條船沉沒了,他正在為了他的生命而推倒另一個人,使后者從木板上掉入水中,而他自己在木板上免于死亡!蓖迫苏唠m然可以免于死刑,但絕不可能標榜自己在追求自由。
問題是,正在教室里上課的范老師和他的學生們并不是一條木船上的普通乘客,而是有權利責任關系的法律主體:范老師代表學校對學生行使監(jiān)護權,同時也有監(jiān)護責任;
學生們被家長委托給學校享受被監(jiān)護權。在發(fā)生有生命危險的災難性事件的緊急情況下,監(jiān)護人有責任冒著自己的生命危險去救助自己的被監(jiān)護人。這種情況下的救助責任,和軍人在戰(zhàn)場上的責任沒有兩樣。軍人在戰(zhàn)場放棄戰(zhàn)斗擅自逃離戰(zhàn)場是逃兵;
老師在學生沒有脫離生命危險的情況下,自己逃命,也是逃兵。為了逃避監(jiān)護責任,范老師故意把學生往成年人上拉(十七、十八歲),其實,誰都知道,6歲上學,高二的孩子一般是17歲,仍然是未成年人。
不追求范老師的法律責任,已經是法網松弛了,還好意思把自己說成是自由的愛好者。如果“范跑跑”成了自由符號,那這樣的自由只能是過街的耗子。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學校保護”第22—24條: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fā)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 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fā)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 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200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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