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警惕范美忠事件導致自由主義污名化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川震發(fā)生時,中學教師范美忠第一個跑出教室,事后他以“我是一個追求自由和公正的人”為自己辯解,于是引起了范美忠行為是否合乎自由主義的討論。由于范在談自由時那么理直氣壯,對照他的行為,很多人表示了對自由主義的反感,甚至導致自由主義污名化。但,且慢,范美忠的行為是否能夠獲得自由主義的支持,還是一個問題。
六月七日的《南方都市報》上,我的朋友景凱旋認為:“就自由主義對自由的最低要求而言,范美忠老師似乎沒有錯”。他“在災難來臨時選擇自己先逃生是他的權利,雖然我無法贊同,但卻可以尊重!边@樣的表述關系到對自由主義的理解,我并不能夠認同,此正如我不認同范美忠的行為以及他對自由的援引。這一事件最低限度與自由主義無關,如果可以進一步分析,他的行為則違背了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的自由不是一個人在戈壁灘上的自由,我可以為所欲為,且沒有任何限制,除了自然的限制外。這樣的自由不具備自由主義的分析意義,因為自由主義的自由是在“我”與“他”這樣一種對待關系中的自由,這種對待關系如果不存在,自由也就失去了討論的意義。在漢語世界中,很精辟地把握了這種對待關系的人是嚴復。他在翻譯19世紀英國自由主義大家密爾的《論自由》時,很精彩地把它意譯為《群己權界論》。也就是說,必須在群己關系的視野中,我們才能討論自由主義的自由。這時,我們看到了奇怪的一幕,這里與其是在談論自由,不如說是在談論群己關系中自由的限制。如果自由是你的權利,其限制在于你的權利不能觸犯他人的權利。
自由的限制是為了保障自由,正如不加限制的自由最終會導致自由的取消。限制在這里,應該成為一種責任,自由的責任。亦即你必須負責任地行使你的權利,以免你的權利在不受阻礙時卻阻礙了別人。當你的權利一旦對別人形成阻礙,你盡可以認為你是自由的,但這種自由已經與自由主義無關,甚至有害。
可以看到,當地震來臨時,范美忠“鎮(zhèn)定自若地安撫學生道:‘不要慌!地震,沒事!’”但他“瞬間反應過來——大地震!然后猛然向樓梯沖過去,在下樓的時候甚至摔了一跤”。在這一瞬間,叫學生別慌,自己卻慌張地跑出,這一跑就跑出了自由主義。跑固然是他的自由,但他在行使這一自由權利時,卻誤導乃至阻礙了學生的這項權利。臨難而逃,自然本能也,學生是因了他的話一個也沒跑。如果房屋倒塌,后果不堪設想。至此,我如果仍然承認跑是范的自由,但它已經不是群己對待關系中的自由主義的自由了,因為這個自由是不負責任的。
退一步,假設范沒有誤導學生,只是自己抽身跑出,這是否符合自由主義呢。如果范不是和他的學生在一起,而是和他的朋友在一起,應該沒有什么異議。但問題在于,當時的群己關系不是其他關系而是師生關系,問題就有所復雜。自由主義講權利,也講義務(這是和權利對等的義務)。只講權利不講義務的自由同樣不是自由主義的自由。如果朋友之間沒有義務,師生之間則肯定有。別的不說,學生繳費讀書,教師的工資收入中至少就有學生上繳的一部份。盡管這之間的兌換是學生購買教師的知識商品,但上課一旦因意外而中斷,教師出售知識商品的義務就邏輯地轉移為處理當時發(fā)生緊急情況的義務。由于師生關系的構成,教師主動,學生被動,教師的義務也就更彰顯。范美忠臨難獨逃,扔下學生不管,他同時就扔下了他在享有教師的權利時應該付出的義務,這義務哪怕就是簡單的一句“同學們,快跑”。
至于景凱旋的文章,注意到了自由主義是一種政治哲學,“它關注的是防止個人權利被權力所侵犯”。但我們知道,侵犯權利的,除了權力,也有權利,此即權利間的互侵。為了防止這一現象,自由主義規(guī)定了群己之權界。權界的成立亦即個人權利的界限,使得自由主義同時也是一種道德哲學。你的權利不能阻礙和觸犯他人,并且這個權利伴隨著同等的義務,這就是它的德性所在。范美忠的行為同時違背了這兩點,因此也就違背了自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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