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海定:認真對待學術自由權
發(fā)布時間:2020-06-02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在我國,即便是法律學者,也很少有人在權利的意義上理解學術自由;
在西方,以《認真對待權利》而被我國法學界稱為“權利法學家”的德沃金,也同樣認為“最好根本不要把學術自由視為權利”。[1]然而,在公民與國家、自由與秩序、私域與公域,甚至人與人的一切社會聯(lián)系,皆受人為創(chuàng)設的法律和權利所限約的現(xiàn)代性圖景中,任何一種價值若不以“權利”視之,都將難以逃脫被漠視甚至被拋棄的命運。這是法律和權利話語膨脹的結果,也是我們不得不面對、并且難以改變的理性異化的黯然現(xiàn)實。[2]
就我國情況而言,盡管作為一種價值原則的學術自由概念早在20世紀初就已移植進來,成為當時大學改革的主導性觀念,在大學制度中得以體現(xiàn),并在針對蔣介石推行的“黨化教育”、抗日戰(zhàn)爭期間流行的“思想統(tǒng)一”等斗爭中,得到發(fā)展,但由于其憲法化的努力一再失敗,學術自由之權利觀念的長期缺乏,終于在“文化大革命”的政治運動中銷聲匿跡。[3]“真理標準的討論”開啟了學術自由昌明的新時代,不過,這僅僅是“開啟”,甚至至今仍然是在“開啟”,因為,無論從制度建設還是從觀念更新方面來說,“學術自由更加昌明的新時代”都永在前方。20世紀80年代以來,高等教育制度經(jīng)歷了幾次改革,學術機制經(jīng)歷了無數(shù)次調(diào)整,但是就學術自由原則而言,“審批學術”、“等級學術”的科層化學術體制在“繁榮學術”、“爭創(chuàng)世界一流大學”的口號中不是被削弱而是被加強了。今天,大學等學術機構確實獲得了比過去更多的自主權,然而,在各種學術機構內(nèi)部推行的花樣迭出的改革中,教授、學生的自由權不是越多而是越少。在各種有關學術自由的論述中,國家或政府,一直背著“學術自由的最大敵人”這一“黑鍋”。之所以說其是“背著黑鍋”,主要因為,與國家或政府相比,學術機構的官僚制、學術界的“學閥”、“學霸”以及學者的“權威崇拜”心理,能夠造成對學術自由更為直接的、更具有隱蔽性的侵害。在逐漸遠離通過暴力對學術實施高壓和專制的時代,國家或政府即使企圖干預學術,也只能通過立法、政策或者其他較為隱蔽的方式,而學者、學術機構等往往正是立法草案、政策的擬定者和實施干預的中介;
尤為嚴重的是,各種學術資源、學術權力都最終控制在學術機構的領導階層、“學術骨干或?qū)W術權威”手中,這既導致了這些人實施學術自由侵權的欲望和便利,以及維護現(xiàn)行科層化學術體制的強烈動機,也導致了學術界其他成員為獲取有限的學術資源而偽裝的、由偽裝到真實的、甚至自始就真實的“權威崇拜”。
在今天這樣的社會狀態(tài)和學術狀態(tài)中,僅僅把學術自由視為一種價值準則、大學理念是遠遠不夠的。在價值日益多元化的時代,每個人都可以堅持某種不同于他人的價值優(yōu)先選擇準則。大學的理念也可以是多種,而且,“本乎中國國情或者本校(院/所)校情”的格式化論調(diào),并不一定比當前最尖端復制技術的復制能力差。除非將我國憲法上早就存在的學術自由權條款內(nèi)化為一種至少學術界人士都具有的觀念,外化為一種切實保障個人學術自由權的制度,尤其是能夠通過違憲審查和訴訟機制對學術自由侵權予以救濟,我們就只能一直處于“開啟”“學術自由昌明的新時代”過程中。因為,沒有個人的學術自由權,就沒有機構的學術自由權(沒有個人學術自由,學術機構自治就沒有必要),沒有學術自由的法律權利,學術自由價值就注定會被最終拋棄。這是中國的情況,同時也是西方的情況;
后者在西方學術自由權生長的歷史過程中早就有所體現(xiàn),而且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學術自由才從價值轉化為了憲法權利。在這一意義上,針對學術自由問題,不僅中國需要權利視角,“權利法學家”德沃金以及他的西方同行們,也同樣需要。
當然,《魏瑪憲法》的學術自由權條款并沒有阻止希特勒時代的瘋狂,美國各種學術團體的有關學術自由的“聲明”、“宣言”以及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在判決學術自由案件上的聰明睿智,也同樣沒有阻止布什政府發(fā)布《愛國者法案》。但是,這些都并不意味著學術自由的不重要或者沒有意義。一方面,從社會功用上說,學術自由不是萬能的,因而沒有必要過分強調(diào)它對“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等的工具性意義。之所以需要學術自由,主要還是在于知識的可消費性,在于知識與知識之間的競爭不應該受外力的干預,知識不應該壟斷,不應該有相互壓制的“知識政體”。因為,知識是外部世界各種資源的基礎或者說“杠桿”,知識的壟斷和壓制與外部世界的壟斷和壓制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聯(lián),沒有知識的平等競爭與和諧共處,就不會有外部世界的平等競爭與和諧共處。在此意義上,羅爾斯的“正義論”,不應該首先是經(jīng)濟、社會領域的“正義論”,[4]也不應該僅是政治領域的“正義論”,[5]而應該首先就是知識領域的“正義論”。哈耶克看到了知識與經(jīng)濟、政治世界的關系,但是遺憾地忽略了對知識問題的進一步研究。[6]在此問題上,邁克爾·波蘭尼(Michael Polanyi)是我所知道的最好的哲學家,他創(chuàng)造了“個人知識”(personal knowledge)一詞,對知識問題給予了很好的研究。[7]正文中引用過的?、利奧塔、鮑曼、曼海姆、勞斯等則提供了知識與其外部世界聯(lián)系的精彩論述。另一方面,這些現(xiàn)象的存在也表明,需要提升學術自由權在現(xiàn)代權利體系中的地位。作為一種價值準則,學術自由常常被以“國家安全”、“經(jīng)濟發(fā)展”、“政治民主”、“公共道德”等名義而壓倒,從而,作為一種法律權利,學術自由權也往往屈服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性別平等”、“民族團結”等名詞,并且被所謂“思想自由”、“言論自由”、“表達自由”等所吸收;蛟S正是由于此,英語教師基非(Keefe)因為向?qū)W生印發(fā)一篇含有對某一臟話起源及內(nèi)涵之考察的閱讀材料,而被學校解聘;
[8]而像伯特蘭·羅素這樣著名的人物,也因為提出了似乎涉及寬恕婚外性行為問題的“道德敗壞、色情淫穢的學說”而不被允許在紐約城市學院任教。[9]知識是人生命中除了人格尊嚴、身體健康之外最為重要的東西,因而學術自由權只能被生命權、身體健康權和人格尊嚴所超越。
總之,我們需要認真對待學術自由權,不僅在考察學術自由問題時,需要一種權利視角,而且,需要提升學術自由權在現(xiàn)代法律所保障的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以我國當前的情況看,認真對待學術自由權,首先要盡快完善學術自由權的法律保障制度。一方面,國家、學術機構以及學者,要積極推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政決定和命令以及學術機構的內(nèi)部制度對憲法之學術自由權條款的貫徹落實,使學術自由權不至于僅僅停留于憲法條文的宣告;
另一方面,要盡快拓展對學術自由權的司法救濟渠道,在違憲審查制度得以確立完善之前,至少要使行政訴訟救濟機制暢通無阻,民事訴訟救濟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在有關學術自由案件的受理、程序設置、判決說理等方面致力于權利保障和結果公正的目標。同時,違憲審查制度也需要盡快確立并完善,因為沒有違憲審查,憲法上的權利就很容易成為一紙空文。此外,法律還應該保障和鼓勵公民通過結社等方式積極實施自力救濟,以彌補司法等公力救濟在效率方面的不足。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在公力、自力救濟的各種渠道均處于封閉或者半封閉狀態(tài)的情況下,學術自由作為權利就沒有真正得到認可,憲法的學術自由權條款就只是政治宣告的空文。
認真對待學術自由權,還要求各種學術主體具有權利意識和責任意識。前者表現(xiàn)為:要如珍視自己的人格尊嚴一樣尊重他人的權利,沒有對別人的尊重,就不會有相互尊重;
要如珍視自己的生命一樣珍視自己的權利,沒有權利的生命,是悲慘的生命;
要有為權利斗爭的精神,學術自由的歷史就是一部持續(xù)不斷斗爭的歷史。后者表現(xiàn)為:學者要首先承擔起推進學術自由在各個方面進步的使命;
要有學術倫理觀念,遵守普遍性的學術規(guī)范;
要有社會良心和作為學者的獨立人格,既不要有“摧眉折腰侍權貴”的奴顏卑膝,更不該帶“驕橫跋扈牧黎民”的霸閥惡俗。同時,權利可能也意味著責任,不僅尊重他人的權利明顯屬于責任,而且,尤其是在學術自由權尚未得到社會普遍尊重的今日中國,爭取自己的權利也是責任。“生活就像被強暴,與其無力反抗而痛苦呻吟,不如閉上眼睛去享受”之類網(wǎng)絡流行的頹廢,起碼不應該在崇尚理性的學者身上有所體現(xiàn),因為理性告訴我們,自己遭受侵害時的屈服只能導致更多的侵害,他人遭受侵害時的淡漠可能導致自己遭受侵害,而每一次屈服和容忍,都為最終導致侵害的正當化與合法化提供了“贊助”。
偉大的卡爾·馬克思說:
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慧眼,是人民自我信任的體現(xiàn),是把個人同國家和整個世界聯(lián)系起來的有聲的紐帶;
自由的出版物是變物質(zhì)斗爭為精神斗爭,而且是把斗爭的粗糙物質(zhì)形式理想化的獲得體現(xiàn)的文化。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在自己面前的公開懺悔,而真誠的坦白,大家知道,是可以得救的。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用來觀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鏡子,而自我認識又是聰明的首要條件。它是國家精神,這種精神家家戶戶都只消付出比用煤氣燈還少的花費就可以取得。它無所不及,無處不在,無所不知。它是從真正的現(xiàn)實中不斷涌出而又以累增的精神財富洶涌澎湃地流回現(xiàn)實去的思想世界。[10]
由于現(xiàn)代和后現(xiàn)代的知識家們已經(jīng)揭示出知識與外部世界的緊密聯(lián)系,如果把引文中“自由的出版物”換成“自由的學術”、“自由的知識”,將更為合適。而這不僅適用于中國,也適用于全世界。
[1] 盡管兩者表面相似,但其背景則明顯不同。前者處于“自由價值的法律化、權利化”階段,權利視角的缺乏意味著學術自由的法律化、權利化尚未完成,后者則更可能與“權利話語的膨脹”之背景相關。美國法學家格倫頓在《權利話語--政治語言的貧困》一書中詳細闡述了美國社會中存在的這一背景(參見吳玉章:《反省權利--格倫頓<權利話語--政治語言的貧困>一書評介》,《公法》第1卷)。
[2] 這里的“理性異化”主要是指,作為人生命一部分的理性之運用,在達成其各種目的的同時也導致了對生命本身的奴役。通常認為,“技術理性”及其現(xiàn)代性后果是理性異化的典型表現(xiàn)形式,但事實上,為一些哲學家所推崇的“價值理性”又何嘗不如此呢?康德“把人作為目的,而不是目的之手段”的命題,在其對“人作為目的”的絕對強調(diào)意義上,難道不同樣是一種對生命存在樣式的專斷嗎?因而,不是何種理性會產(chǎn)生異化,而是理性本身將產(chǎn)生異化;蛟S,這正是后現(xiàn)代思潮給我們的啟示。
[3] 參見鄭謙:《被“革命”的教育--“文化大革命”中的“教育革命”》,中國青年出版社1999年版;
于鳳政:《改造》,河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黃平:《有目的之行動與未預期之后果--中國知識分子在五十年代的經(jīng)歷探源》,《中國社會科學季刊》1994年秋季卷。關于個案的研究,參見鄭家棟:《學術與政治之間--馮友蘭與中國馬克思主義》,水牛出版社2001年版。
[4] 參見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5] 參見約翰·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在該書“導論”中,羅爾斯指出,“在《正義論》中,一種普遍范圍的道德正義學說沒有與一種嚴格的政治正義觀念區(qū)別開來。在完備性的哲學學說、道德學說與限于政治領域的諸觀念之間也未作任何對比。然而,在本書這些演講中,這些區(qū)分及相關理念卻至關重要!
[6] 主要參見哈耶克:《科學的反革命》,馮克利譯,譯林出版社2003年版;
《知識的僭妄》、《經(jīng)濟、科學與政治》,載《經(jīng)濟、科學與政治--哈耶克論文演講集》,馮克利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知識在社會中的運用》,載《個人主義與經(jīng)濟秩序》,賈湛等譯,北京經(jīng)濟學院出版社1989年版。
[7] 參見邁克爾·波蘭尼:《個人知識--邁向后批判哲學》,許澤民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8] Keefe v. Geanakos(1969), 參見周志宏:《學術自由與大學法》,第139頁。
[9] 參見德里克·博克:《走出象牙塔--現(xiàn)代大學的社會責任》,第22頁。
[10] 馬克思:《關于出版自由的辯護》,《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7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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