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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民主與憲政的辨證——杰斐遜與麥迪遜之爭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內(nèi)容摘要】:民主與憲政之間存有一種張力,憲政總是試圖“約束”民主,而民主總是試圖去擺脫這種“約束”,民主與憲政之間存有張力的根源之一在于它們分別對應著不同的人性觀,但民主與憲政之間并不是根本對立的,它們可以相互借鑒、相互吸收。消解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張力,使之達到某種程度的平衡,是自由主義者經(jīng)常思考的問題。

  

  【關鍵詞】:民主 憲政 自由 權(quán)利

  

  在1943年的Flag Salute 案中,羅伯特·杰克遜法官曾做過如下經(jīng)典性的見解:“權(quán)利法案的真正宗旨,就是把某些事項從變幻莫測的政治紛爭中撤出,將其置于多數(shù)派和官員們所能及的范圍之外,并將其確立為由法院來適用的法律原則。人的生命權(quán)、自由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言論自由權(quán)、出版自由、信仰和集會自由以及其它基本權(quán)利,不可以受制于投票:它們不依賴于任何選舉之結(jié)果。”1羅伯特·杰克遜法官的這段經(jīng)典陳述凸顯了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張力:為什么作為民主體現(xiàn)的投票結(jié)果不能改變兩個世紀之前所制定的憲法架構(gòu)?

  

  本文主要研究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張力問題,本文的結(jié)論是民主與憲政之間存有一種張力,憲政總是試圖“約束”民主,而民主總是試圖去擺脫這種“約束”,民主與憲政之間存有張力的根源之一在于它們分別對應著不同的人性觀,但民主與憲政之間并不是根本對立的,它們可以互相借鑒。

  

  一、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張力

  

  有關民主與憲政之間的關系,歷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著名政治學者讓·布隆代爾(Jean Blondel)曾經(jīng)分析過人們對民主與憲政之間的關系的三種看法:1、聲稱民主與憲政之間互相依賴、密不可分,伊利(Ely)和霍姆斯(Holmes)就持這種觀點;裟匪拐J為民主主義者與憲政主義者應被視為互相支持的力量;
2、包括盧梭、潘恩、杰斐遜等在內(nèi)的經(jīng)典作家認為民主與憲政這兩個概念完全背道而馳,在他們看來,憲政是死者統(tǒng)治活人的工具;
3、存有一種中間觀點,即所謂的“立憲民主”,弗里德里克(Friedrich)持這種觀點,他認為民主與憲政之間存在著一個交叉的領域。2

  

  在18、19世紀,人們普遍認為民主與憲政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張力,比如盧梭、潘恩、托馬斯·杰斐遜和詹姆斯·麥迪遜等人。實際上民主與憲政分別對應著不同的問題,民主關心的是“誰來統(tǒng)治我?”即權(quán)力由誰行使以及應該由誰行使的問題,而憲政關心的是“政府應統(tǒng)治我到什么程度?”即政治權(quán)力的限制問題。一個國家在實行民主革命以后,必須走向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實行憲政。缺失憲政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與“多數(shù)人的暴政”無異,因此憲政必須對民主進行一定的制約。在立憲主義者看來,如果憲政不對民主進行一定的規(guī)約,那么不受限制的民主必將導致自我毀滅,法國大革命的恐怖后果就是一個明證。在法國大革命中,人民以盧梭的政治思想作為行動的指南,尤其是其《社會契約論》一書,其中的“公意”(general will)概念對人們非常具有吸引力。公意是國家全體成員的經(jīng)常的意志,是人民整體的意志,其根本特點在于其整體性;
公意享有最高的權(quán)威,“我們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下,并且我們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整體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人拒不服從公意的,全體就有迫使他服從公意。這恰好就是說,人們要迫使他自由!3人民在這種公意概念的指導下,犯下了最為嚴重的錯誤,難怪有人稱法國大革命為“惡魔的事業(yè)”,法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貢斯當(Benjamin Constant)對此也深有體會。因此必須束縛人民的手腳,否則人民將沒有手腳,著名學者哈耶克對此曾做過這樣的分析,“憲法只不過是一套限制政府權(quán)力的方案。今天的公民是缺乏遠見的;
他們極少自制力,散漫得很,總傾向于犧牲永久性原則以獲得短期得快樂和利益。憲法是治療這種短視癥的制度化的藥方。它以約束性規(guī)范的名義剝奪一時的多數(shù)派的權(quán)力。憲法是清醒者彼得而選民是醉鬼彼得!4哈耶克分析了不受憲法限制的民主的自毀特征。

  

  “在那些認為憲政與民主之間存在沖突的人看來,這種沖突源于這樣一個事實,即憲法將一定的問題從公眾的審查和監(jiān)督中排除出去了;镜闹贫劝才艠O難加以改變;
”5實際上公民享有的一些基本權(quán)利,比如生命權(quán)、自由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等,是不受制于任何政治議程中的投票結(jié)果的,邦雅曼·貢斯當通過對法國大革命的反省認識到“公民擁有獨立于任何社會政治權(quán)力之外的個人權(quán)利,任何侵犯這些權(quán)利的權(quán)力都會成為非法權(quán)力。公民的權(quán)利就是個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論自由,包括公開表達的自由、享有財產(chǎn)及免受一切專橫權(quán)力侵害的保障!6也就是說無論政治議程中的投票結(jié)果如何,公民的這些基本權(quán)利都是不能被褫奪的。憲政的基本功能之一是限制人民共同體的部分權(quán)利,人民有時是非常沖動而缺乏理智的,將某些問題從公共議程中排除出去,能夠尊重人類已有的成果、保護公民的權(quán)利并能減少政治爭議,節(jié)約政治資源。從這個角度上看,憲政部分上是反民主的,這也是民主主義者所不能容忍的地方。

  

  二、個案分析:杰斐遜與麥迪遜之爭

  

  民主與憲政的概念是高度復雜的,它們與自由、平等一樣,屬于那種不進行界定就不能使用的概念。鑒于憲政與民主概念的高度復雜性,我們不可能抽象地談論民主與憲政之間的關系。當我們把目光轉(zhuǎn)向18世紀末期的美洲大陸時,就會發(fā)現(xiàn)在美國的立憲實踐中,托馬斯·杰斐遜和詹姆斯·麥迪遜之爭為我們理解民主與憲政之間的沖突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個案,正如卡斯·R·森斯坦所說,杰斐遜與麥迪遜之爭,在人們有關憲政與民主的關系的討論中常常會重演。杰斐遜與麥迪遜爭論的問題是“先定約束”(pre-commitment)是否合理?換言之,一代人是否有權(quán)約束下一代人?我們是否應該受我們并沒有給予同意的法律的限制呢?在此問題上兩人是針鋒相對的。杰斐遜在1789年9月6日致麥迪遜的信中討論了“一代人是否有權(quán)約束下一代人”的問題,并寫道“地球根據(jù)用益權(quán)是屬于活人的,死人對地球既沒有權(quán)力,也沒有權(quán)利。……沒有一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久性的憲法甚或一條永久性的法律。地球永遠屬于活著的一代人;
……他們也是他們自己的主人,因而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自己!7(著重號為原文所加)根據(jù)自然法則,人是自主的,一代人獨立于另一代人,沒有一個人或一個社會可以制定一部永久性的法律。制憲者所制定的法律對后代沒有任何約束力,因此每一部憲法,每一條法律,過若干年后(杰斐遜規(guī)定的時間是34年)就會自然期滿失效,這也要求人們定期召開制憲會議制定法律,每一代人都有權(quán)選擇他們認為最能促進自己幸福的政府形式,每一代人都應該擁有改造社會的自由及創(chuàng)造性的精神。關于公共債務問題,杰斐遜認為正如先輩制定的法律對后代沒有約束力一樣,上一代人所欠下的債務對下一代人也沒有約束力。

  

  麥迪遜對“先定約束”的確當性進行了辯護。在麥迪遜心目中,憲法并不是一種重負,美國憲法是政府借以管制社會并為人民謀利益的工具,而不是政府的障礙,制憲者制定憲法的目的是彌補國家由于缺乏法律所造成的損害。雖然麥迪遜承認人民是權(quán)力的唯一合法泉源,但并不贊成頻繁地召開制憲會議,原因在于一是頻繁地召開制憲會議會形成法律真空,會激起部分人的野心;
二是會導致法律喪失穩(wěn)定性與連續(xù)性,“由于每次求助于人民,就意味著政府具有某些缺點,經(jīng)常求助于人民,就會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失去時間所給予每件事物的尊重,沒有那種尊重,也許最英名、最自由的政府也不會具有必要的穩(wěn)定!8關于公共債務問題,麥迪遜認為如果上一代人所借的債務使下一代人受益,那么下一代人就應該償還該債務,比如為了保衛(wèi)國家而進行對外戰(zhàn)爭所借的債務,就沒有必要征得后代的同意。

  

  杰斐遜與麥迪遜之爭是民主主義者與立憲主義者之間的一場爭論,杰斐遜主要承襲了盧梭的民主主義思想,主張給予人民更大的自主性,而麥迪遜主要繼承了洛克、孟德斯鳩等人的憲政主義傳統(tǒng),主張對政治權(quán)力進行限制并尊崇法律的至上性。杰斐遜與麥迪遜之爭顯現(xiàn)了民主與憲政之間的緊張關系,立憲主義者想張揚一種“消極權(quán)力”,試圖通過預先制定的規(guī)則來約束人民大眾的手腳,尤其是立法機關的行為,如果不對大眾的行為加以規(guī)約,人民必將淪為“激情的奴隸”。而民主主義者力圖張揚一種“積極權(quán)力”,總是試圖想擺脫這些規(guī)則的先定約束而去自由地修改和制訂憲法,實際上包括“先定約束”在內(nèi)的各種法律是人類傳統(tǒng)的一部分,法國大革命證明了人類一旦完全擺脫法律和傳統(tǒng)等一切社會約束,人性將墮落成什么樣子,那時人的最陰暗的一面將失去羈絆而暴露無疑,留在人身上的就只有最原始的獸性了。

  

  三、民主與憲政之間所存有張力的根源

  

  杰斐遜與麥迪遜之爭凸顯了民主與憲政之間的緊張關系,但民主與憲政之間存有張力的根源何在呢?著名政治學者讓·布隆代爾曾對此做過這樣一種分析,“民主與憲政區(qū)別在于彼此的最顯著原因,或許根源于立憲主義者對人類天性不可救藥的悲觀主義與民主政治擁護者不可救藥的樂觀主義所形成的鮮明對比。這種對照在過去尤其明顯,至今仍然是構(gòu)成民主與憲政差異的一個主要根源!9也就是說民主與憲政之間存在張力的根源之一在于不同的人性觀。

  

  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無論在遠古還是現(xiàn)代,對人性的看法大體有兩種,一是性善論,另一種是性惡論。在立憲主義者看來,人的本性是邪惡的,我們不能寄希望于人性本身能夠為善,正如《聯(lián)邦黨人文集》中所說的“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么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正是因為我們不是天使,我們存有這樣或那樣的缺陷,因此政府才是必須的。即使政府是邪惡的,那么它也是必要的邪惡。法國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鳩和貢斯當正是均基于對人性的這種看法,才分別提出了“三權(quán)分立”和“五權(quán)分立”的思想。在美國的立憲實踐中,美國的制憲者們基于對人性的悲觀主義看法設計了一套限制權(quán)力的工具,一方面要控制大眾,由于人性是邪惡的,那么由“個人”所組成的“人民”這一共同體也不是至善至美的,必定也是邪惡的,因此必須控制大眾,否則將產(chǎn)生“多數(shù)人的暴政”,對此美國制憲者們設計的制度實行兩院制,由以地區(qū)為基礎的參議院去節(jié)制以選民為基礎的眾議院,同時實行總統(tǒng)和參議院的非直接選舉制,提高總統(tǒng)和參議院的獨立性;
另一方面實行權(quán)力的分立與制衡,由于領導者不是一個完美的化身,他們總是易于濫用手中的權(quán)力,因此必須對他們的權(quán)力進行制約,比如以立法權(quán)去節(jié)制行政權(quán)等。

  

  與立憲主義者對人性的悲觀主義看法相反,民主主義者往往對人性持一種樂觀主義的看法,這種觀點在我們漢語世界尤為普遍,我們總是呼喚“清官”這樣一種道德典范的出現(xiàn),總是渴望政治家能主動地限制自己的權(quán)力,總是渴望能出現(xiàn)一些厚道的政治家,而很少去主動去限制他們的權(quán)力。

  

  民主主義者基于對人性的這種看法,總是試圖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以致實現(xiàn)直接民主,而沒有想到去限制人民的權(quán)力。民主主義者還認為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quán)利,反對“先定約束”,也就是杰斐遜所說的死人沒有約束活人的權(quán)力。實際上這種不受限制的民主是非常危險的,由于人民作為一個整體并不能親自行使自己的權(quán)力,他們必須把這種絕對的全體委托給少數(shù)人,這就像在法國大革命的國民公會統(tǒng)治后期,羅伯斯庇爾總是以人民的名義去行使這種不受限制的權(quán)力,結(jié)果可想而知。在法國大革命中,羅伯斯庇爾說“我是人民本身”,以羅伯斯庇爾為代表的雅各賓派領袖公開宣稱人民處于非常強有力的地位。既然人民總被認為是所有政治與道德美德的化身,那么作為人民的領袖更是道德美德的化身。雅各賓派領袖說他們對人民的感情具有毋庸置疑的真實性,使得他們可以踐踏任何約束他們的法律。10

  

  由此可見,由于人們對人性的看法不可能達成一致,那么在此基礎上立憲主義者與民主主義者對具體的制度設計就有不同的看法,故憲政與民主之間的張力是持續(xù)存在的,很難化解。

  

  四、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平衡

  

  民主與憲政之間存有一種緊張關系,憲政總是試圖“約束”民主。而民主總是試圖去擺脫這種“約束”,但民主與憲政之間的這種張力是不可調(diào)和的嗎?也就是說民主與憲政是根本對立的嗎?

  

  當歷史進入20世紀時,隨著政治實踐的發(fā)展,人們開始對民主與憲政之間的關系進行更進一步的思考,民主主義者與立憲主義者開始相互影響,以達到維護公民權(quán)利、創(chuàng)造美好生活的目的。人們逐漸認識到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張力不是不可調(diào)和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也就是說民主與憲政不是根本對立的,民主需要憲政,憲政也需要民主,民主與憲政之間可以相互吸收、相互借鑒。11一方面,民主的正常運轉(zhuǎn)需要憲政為它提供“規(guī)則”,在憲政缺失的情況下建立民主政治是不可想象的,束縛人民的手腳是為了保護人民的手腳,憲政對民主有著一定的積極作用。這也是為什么一些國家在實行民主革命之后,實行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實行憲政,當今我們國家走的就是這條道路;
另一方面,憲政需要民主為它提供合法性支持,沒有民主,憲政便失去了它至少在當代社會中合法存在的一個主要理由,缺失民主的憲政是脆弱的,這從英國的政治運作中可以看出,英國自1688年光榮革命確立法治下的自由,實行了憲政,從此以后英國開始實行民主革命,到19世紀中期,英國大部分公民都享有選舉權(quán)。

  

  因此民主與憲政之間并不是根本對立的,它們可以互相借鑒、互相吸收。消解民主與憲政之間的張力,使之達到某種程度的平衡,是自由主義者經(jīng)常思考的問題。

  

  【注釋】

  

  1 引自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約束與民主的悖論》,載[美]埃爾斯特等編《憲政與民主——理性與社會變遷研究》,潘勤,謝鵬程譯,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版,第223頁-224頁。

  2 讓·布隆代爾《民主與憲政》,載[日]豬口孝等編《變動中的民主》,林猛等譯,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5頁-86頁。

  3 [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9頁。

  4 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約束與民主的悖論》,第224頁。

  5 卡斯·R·森斯坦《憲法與民主:跋》,載[美]埃爾斯特等編《憲政與民主——理性與社會變遷研究》,第383頁。

  6 [法]邦雅曼·貢斯當著《古代人的自由與現(xiàn)代人的自由》,閻克文、劉滿貴譯,上海世紀出版集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頁。

  7 [美]托馬斯·杰斐遜著《杰斐遜選集》,朱曾汶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460頁-464頁。

  8 [美]漢密爾頓 杰伊 麥迪遜著《聯(lián)邦黨人文集》,程逢如等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57頁-258頁。

  9 讓·布隆代爾《民主與憲政》,第88頁。

  10 參見[美]蘇珊·鄧恩著《姊妹革命——美國革命與法國革命啟示錄》,楊小剛譯,上海文藝出版社,2003年版,第147頁。

  11 本文以下的論述部分參考了讓·布隆代爾《民主與憲政》,第94頁-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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