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慶堯:攥在“婆婆”手里的村民自治
發(fā)布時間:2020-05-23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近年來,我們的專家學者一直在大聲疾呼:“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要干涉村民自治!毙抻喓蟮摹洞逦瘯M織法》也明確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笔聦嵣希词灌l(xiāng)鎮(zhèn)政府不去主動干涉村民自治,而村干部和村民也往往要求鄉(xiāng)鎮(zhèn)政府去干涉他們的內部事務;
鄉(xiāng)鎮(zhèn)政府主動的干涉,也往往是借助村干部和村民的要求介入;
盡管村民自治已經初見成效,但鄉(xiāng)鎮(zhèn)和村之間傳統(tǒng)的相互依存的“上下級”關系,并沒有隨著村民自治的推行而出現(xiàn)根本性的調整。
在村民自治制度尚不完備、尤其是整個外部大的法制環(huán)境還不匹配的情況下,未經民選的基層政府和公檢法部門,是民選的村民委員會“施政”行為的“后臺”依靠、以及村落內部矛盾最終的仲裁和評判者。農村社會轉型的初期,村民通過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實現(xiàn)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過程,還難以脫離現(xiàn)有基層政府和公檢法部門的直接“干預”、難以脫離整個國家目前的法制環(huán)境而孤立的存在。我們應該站在推進整個國家轉型的角度去看待村民自治,讓村民自治與整個國家的政治文明建設協(xié)調并進。
誰在為村民自治“做主”
2004年下半年,魯北北部的大李村完成了本屆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小劉以數(shù)票之差戰(zhàn)勝上屆村委會主任老李,當選新一屆村委會主任。
在大李村,老李擔當村支部書記20多年,上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他又兼上了村委會主任一職。老李是當?shù)赜忻拇竽苋,在任期間,村里靠向銀行貸款和拉部分村民集資建起了磚廠,村集體經濟有一定實力。幾年來,老李舍得花錢開街、修路、上自來水,替村民交納“皇糧國稅”,打點上下關系,大李村成了遠近聞名的富裕村和上級領導眼里的“標”。
村里日子好過了,老李書記的“排譜”也隨之大了起來。他出門有專車,一天兩頓酒,自家的二層小樓也在村里臨街最顯眼的地方拔地而起。前兩年,他未經村兩委商量,把磚廠承包給了自己的女婿,還讓自己的兒媳擔任村會計,這幾年,村里的各項工程也都承包給了自己的外甥。對這些,村民們都看在眼里記在心里。
小劉是個復員軍人,曾在上屆村委擔任委員。他平日里就看不慣老李書記的做派,只是時機未成他一直隱忍不發(fā)。臨近本次換屆,小劉站了出來。他通過散發(fā)傳單、上門宣傳等形式,向村民們揭發(fā)老李書記的種種劣跡,振臂一呼,最終一舉將老李拿下。按照山東省本次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規(guī)定,原則上實行村兩委“一肩挑”,當選村委會主任者,如果是黨員,可以直接兼任黨支部書記。小劉這次眼見著要“黨政大權”一把抓。
按說,選舉結果已經明確,老班子下臺,新班子上任,事情原本就應該這樣結束了。誰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矛盾剛剛開始,更大的亂子還在后頭。
選舉結果一出,村里立即炸了營。本來,老李認為這次選舉自己十拿九穩(wěn)。李姓是村里的大姓,那些街面上走動的李姓不是他的侄子輩、就是他的孫子輩,平時他對其他姓也沒少拉攏。出現(xiàn)這個結果,老李認為完全歸罪于小劉冷不防從背后扎了他一刀。選舉結果一出,老李就帶著自己的幾個鐵桿支持者罵到了小劉的家里,并且摔壞了小劉家的飯鍋,當晚,小劉家的柴火垛還莫名其妙的著起了大火。
在魯北農村,“砸鍋”是要斷別人生路的意思,是很犯忌諱的,而縱火不用說也是大事。小劉把這些事情報到鎮(zhèn)上,鎮(zhèn)領導要派出所處理。第二天來了兩個聯(lián)防隊員了解情況,他們草草的看了一下現(xiàn)場,說爭執(zhí)中互有對罵,摔扁了的鍋修修還能用,構不成犯罪;
點火的事情沒有人證物證,不能斷定是誰應承擔責任,更何況一堆柴草也值不了幾個錢。
眼見著“上級”不給自己做主,小劉回過頭來直接對準了老李。老李火氣大,小劉也不是“省油的燈”,他一不做二不休,立即組織人查老李的賬。這一查不要緊,村集體賬上一個大子沒有,還欠著土管部門罰款、工商管理費、稅款、飯店的吃喝費、汽修廠的修理費、建筑隊的工程款近10萬元。
厚厚一摞帳本子擺在鎮(zhèn)領導面前,鎮(zhèn)領導心平氣和地說:“村里進進出出是本明白賬,老李給村里拉的饑荒再大,也不能證明他貪污。這年頭干事業(yè)的人哪里有不拉饑荒的。吃喝費是多了點,村里有企業(yè),要給企業(yè)處理各種關系能不吃喝嗎?你過去也當過村委會委員,你沒跟著吃嗎?你年紀輕輕的,剛上臺最主要的是穩(wěn)定,搞亂了村子對你也沒有好處。”
小劉一想,這話也有道理,回去就想息事寧人。誰料樹欲靜而風不止,沒幾天,一批又一批要賬的找上門來了,不久,當?shù)胤ㄍサ膫髌毕聛砹,告之小劉作為大李村的法人代表,如拒不償還債務,將被依法拘留。
到這個時候小劉才明白過來:這是老李多年苦心經營的各種社會關系在起作用了。他知道,老李是個翻臉不認人的主,平日里吃了他、喝了他、拿了他的那些上級領導們,都有把柄在他手里,這么個關節(jié)眼上他們如果不出來表現(xiàn)一下姿態(tài),老李會把他們一塊抖摟出來。
就在即將山窮水盡的時候,小劉想起了選他的群眾。他想動員村民集體上訪,來對抗來自上級的壓力。讓他沒有想到的是,村民這個時候卻不聽他招呼了。因看不慣老書記的“腐敗”,大伙才決定選小劉上臺;
小劉上臺后拒不償還上屆班子留下的債務,村民們一下子恐慌了,因為村民有一多半人在磚窯上有集資。這些集資不說小劉拒不償還,即使想還,他拿什么還?老李“當政”的時候,每年都給集資的村民發(fā)紅利,現(xiàn)在到好,紅利沒了影,老本都眼看著要“打水飄”。這么一來,村民們不僅不去參加小劉組織的上訪,反而大都站到了老李的一邊,希望老李重新“翻過點子”來,他們也好“冤有頭債有主”。
按照有關規(guī)定,本屆村委會選舉結束之后,隨之要選舉出村民議事理事會、村民監(jiān)督小組、村民理財小組等村委會下屬組織。只有是這一整套班子完善起來后,村委會才能在他們的授權或監(jiān)督下開展工作。這時候,落選的老李書記出現(xiàn)了,他號召他的支持者抵制這些選舉活動。此后鎮(zhèn)上干部先后三次來組織選舉,都因到會人數(shù)遠遠不到法定人數(shù)而作罷。新任村委會面對這一局面束手無策,各項工作更是無從談起。
有鑒于小劉駕御不了大李村的局面,在接下來的村黨支部選舉中,鎮(zhèn)上要求老李繼續(xù)作為支部書記人選。
在村一級,不是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嗎?怎么有這么多事糾纏上上級行政和公檢法機關?中國的村落,當然應該在國家的行政和公檢法部門管理之下,然而,正如魯北大李村選舉后出現(xiàn)的情況一樣,現(xiàn)實中的確有很多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無法在村落內部得到解決,“自治”下的村民,還有人在為他“做主”、甚至他還需要有人為他“做主”。
村干部:孩子哭抱給他娘;
村民:找“父母官”討說法
村民自治賦予了村民以直接選舉權,也就是說村民可以直接給村干部授權。但是,村民給村干部授予的這一權力,在現(xiàn)行的國家管理體制框架內,卻缺乏具體的內容:按照修改后《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guī)定,村委會“鋼性”的權力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依照法律規(guī)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這些權力的運作往往直接觸動每家每戶的根本利益。
村委會要想做些事情,就難免與一些戶的利益發(fā)生沖突。由于是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村委會的決定對村民沒有法律約束力,村民要聽還好,如果不聽,還真拿他們沒辦法。西方的民主是“多數(shù)決”、多數(shù)人形成的意見少數(shù)人就得服從;
在村民自治下,也是“多數(shù)決”產生的權力,在運作的過程中卻必須遵循“協(xié)調一致”的原則,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從理論上講只要有一個戶拒不執(zhí)行就可能將村委會決定“一票否決”。從這個意義上說,村民投票選出了村委會,但并沒有授予他們有約束性的、有強制力的管理村落的權力。
憑多數(shù)支持當選的村干部,當然不甘心因少數(shù)“茬子戶”掣肘而讓自己的權力受到限制。自身沒有行政執(zhí)法權的他們,在村內矛盾沒法通過協(xié)商解決的時候,就“孩子哭抱給他娘”,自然要向具有行政執(zhí)法權的上級部門求助。從這個意義上說,村民委員會的權力由村民授予,其權威卻要靠政府和公檢法部門來維護。
作為村落精英或者叫強者的村干部,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往往并不囿于《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政策的限制。處理起具體事務來,在協(xié)商不通之后,在多數(shù)村民的支持下,也往往采取強硬的手段去對付他們眼里不配合工作的“刁民”。處在弱勢地位被“修理”的村民,在村內有苦無處訴、有冤無處申,就要上訪、就要找“父母官”討說法。
在魯北農村現(xiàn)實社會中,發(fā)生在村落內部無法自行消化需要“上繳”的矛盾可以說伏拾皆是。
先說兩件村干部間鬧矛盾的事:
多年來,大喇叭在農村是權力的象征。進村找管事的村干部不用打聽人,只要看到村里最高的那根電線桿子上那組大喇叭,喇叭下必定是管事村干部的家。在魯北農村,村干部向村民傳達上級精神、發(fā)號施令都離不開這組大喇叭。這幾年,要到魯北沙王村找管事的村干部再用這招就不行了,因為這個村冒出了四五組大喇叭。據知情人介紹,沙王村大喇叭下有本屆支部書記、村委主任家,也有上屆支部書記、村委主任家,村辦公室的屋山上還有一組。上屆書記、主任以他們的報酬沒有結算清楚為由拒不交出大喇叭,于是新任村班子就在辦公室另外安置了一套。后來書記、主任鬧矛盾,他們都有一肚子的話向群眾說,就各自在自家屋山上安裝了一套。
四個前后任領導四個心眼、各領著四伙“人馬”,誰也不服誰,一到有選舉之類大事,常常是四五組大喇叭一起響,如果遇到他們中間有人喝醉了酒,還不時通過大喇叭對罵,村里比演戲都熱鬧。為這事現(xiàn)任村委主任也曾想召集村民代表評評理,村民代表都說這事荒唐,但究竟誰家的該撤、誰家的保留卻形不成多數(shù)意見。村里也有村民公約等相關制度,但那一條制度也沒有關于大喇叭的規(guī)定。村內協(xié)商不出個結果,最后村委會主任只好找到鎮(zhèn)上的領導,要領導出面解決。
還有發(fā)生在魯北老管村的這樣一件事,這件事與上文說的大李村的情況有些相似之處:一企業(yè)占用老管村的土地,賠付該村一筆巨款。上屆主任兼書記老管在給群眾辦了些事情的同時,也順手“改善”了自己生活和工作條件,此舉惹得民怨沸騰。在這屆村委會換屆選舉時,原村委會委員小管出來揭了老管的老底,他還向群眾承諾,只要選他上臺,他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把那筆占地賠付全數(shù)分到各戶。選舉結果是:小管順利當選,老管位居第二,另一位當選者是個外姓人、他是老管當年培養(yǎng)的“接班人”。這么三個人在臺上,可就有戲看了。
老管懂得一些村民自治的政策,提出村里的大事小情必須“民主決策”,要三個人一起商量才成。但只要是小管提出的問題,老管和他的那位追隨者毫無例外的給于否決。小管孤掌難鳴,事先向選民承諾的,一件也辦不成。不得已,最后還是要去找上級領導協(xié)調。
再說兩件村干部與村民鬧矛盾的事:
前幾年國家投資興建村村通工程,鎮(zhèn)上開會,要求各村抓住機遇進行村莊規(guī)劃,搞好橋梁、街道等基礎設施建設。耀家村兩委在反復商議的基礎上決定開街。所謂開街就是按照規(guī)劃把村里的主要街道拓寬、取直、硬化。要開街首先要遷占,所謂遷占就是把妨礙開街的戶搬走。為鼓勵相關的戶搬遷,村里規(guī)定,搬遷最早的戶可以在本村最好的地段優(yōu)先選擇新的宅基地。事情開始進行的比較順利,等到了最后,還是有三戶硬抗著不搬。在反復做工作做不下來的情況下,村干部叫施工隊的推土機強行推倒攔著的住戶的院墻。在這種情況下,三個戶與村干部發(fā)生了肢體沖突,工程被迫停工。村兩委本來是想給群眾辦好事,沒想到遇到這么大的阻力。本想就此罷手,但多數(shù)村民已經把舊房拆除,村里已經拆了個亂七八糟。實在沒有辦法,他們只好找鎮(zhèn)領導,最后鎮(zhèn)上分管城建的副鎮(zhèn)長帶領公安、司法等部門的人員進駐該村。
另一件事與分地有關。東街村小郭競選村委會主任成功,他上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重新調整土地。此前,東街村的土地十多年沒做過調整,很多戶老人去世和閨女出嫁、子女上學遷戶口后不退地,而很多戶孩子長到七八歲了還沒有分到地。更為嚴重的是,前幾任領導的親支近派低價承包的集體機動地大都超期不退,惹的群眾意見很大。小郭也正是以重新調整土地為主要競選綱領,贏得了選民的支持。就在調地一事咋呼出去的當天夜里,有人把一副白紙?zhí)诹诵」业拇箝T框上(按照當?shù)仫L俗,家里死了人才落白門。(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并且大街上貼出了一些大字報,揭小郭祖宗八代的短。這些小動作沒有讓小郭退縮,他繼續(xù)張羅分地事宜,當年秋后他組織機械把那些強行種上小麥的多占地翻耕,組織重新調整。看到小郭軟硬不吃,這些戶聯(lián)合起來,拿上國家關于土地延包三十年不變的文件,和他們與前幾屆村干部續(xù)簽的土地承包合同(幾屆村干部下臺的前夜擅自突擊和他們簽定的),開始到鎮(zhèn)、到縣上訪。
魯北地區(qū)村落內部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目前主要存在兩種矛盾。一是村干部與農戶之間的矛盾。集中表現(xiàn)在經濟糾葛如債務糾紛等、“任務”糾葛如稅費收繳困難等、利益分配和調整糾葛如開街分地中的矛盾等。二是村干部內部的矛盾,F(xiàn)有選舉制度下,村干部的當選事實上是部分利益群體或勢力支持的結果,反過來說村干部要想當選,必須培植或組織支持自己的利益群體或勢力。選舉,也必然是不同的利益群體和勢力間的競爭。這一競爭并不會因為選舉的結束而煙消云散,競選過程中結下的怨氣,和“當政”后利益分配立場上的沖突,會使得組成村班子的各成員間各懷心腹事、各打各的小算盤。一旦相互間達不成妥協(xié),必然難以共事、最后還會演化成難以調和的矛盾。既然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現(xiàn)行的有關政策法規(guī)、民法、民訴法、刑法、刑訴法、治安處罰條例都難以明確規(guī)定。如果村內拿不出定論,就得找個權威來“拍板”
村民自治范圍內的矛盾,最終要向他們傳統(tǒng)的上級行政和公檢法機關那里集結。
村民自治與行政和公檢法機關管理之間還有一條沒剪開的臍帶
修訂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guī)定:“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據此,我們的專家、學者們在殫精竭慮的研究“領導”與“指導、支持和幫助”的區(qū)別。以為弄清了這幾個概念的基本內涵、并據此各自定位,就能理順鎮(zhèn)村之間的關系。其實,在現(xiàn)實工作中村和鎮(zhèn)對這幾個概念的理解都沒有離譜,但并不是簡單的理解了這幾個概念就可以把一切“納入正軌”。村民自治生存所處的政治、經濟、社會環(huán)境,決定了它難以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自行消化其“內部事項”。村民自治的制度性缺陷,和國家法律政策的不配套,以及村落與它上面的行政和公檢法部門之間剪不斷、理還亂的利益關系,決定了真正意義上“自治”的難以實現(xiàn)。說到底,有了比較純粹的民主,而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法制,這才是問題的真正根源。
十幾年前我在鄉(xiāng)鎮(zhèn)工作,那時侯督促下面的工作實行“進度表”制度,鎮(zhèn)上督促的每一項工作,下面的各村都要按時報進度,比如秋種進度、新上工業(yè)項目進度、改廁進度、滅鼠進度等;
現(xiàn)在再到鄉(xiāng)鎮(zhèn)去問,他們大都還在實行“進度表”制度,只不過報送的內容,已經變?yōu)閬y村的轉化、上訪事件的發(fā)生情況等。多年來,政界、學界都在爭論是否要實行“鄉(xiāng)鎮(zhèn)自治”,甚至提出取消鄉(xiāng)鎮(zhèn)。
誠然,在促進農村經濟發(fā)展上鄉(xiāng)鎮(zhèn)的已經沒有多少作用可以發(fā)揮,但在村級社會矛盾紛繁復雜、有些矛盾還十分尖銳的情況下,鄉(xiāng)鎮(zhèn)至少是農村社會問題與整個國家行政架構之間的緩沖帶,國家要想避免直接與農村社會矛盾過招,真還離不開鄉(xiāng)鎮(zhèn)這堵“防火墻”。多年來各級一直強調穩(wěn)定壓倒一切,就鄉(xiāng)鎮(zhèn)而言,穩(wěn)定工作的主要內容就是借助行政手段,協(xié)調公檢法部門到各村去“滅火”、去化解各村的矛盾。
鄉(xiāng)鎮(zhèn)因村而立。人民公社撤消后代之以鄉(xiāng)鎮(zhèn),除了有過渡安排的意思在,反映的是國家對農村級管理方式的轉化,但這個轉化并不意味著弱化。確保農村穩(wěn)定,是新時期基層政府的主要任務。要達到確保農村穩(wěn)定的目的,鄉(xiāng)鎮(zhèn)必須牢牢的把村一級抓在手上。同時,村一級,是鄉(xiāng)鎮(zhèn)傳統(tǒng)利益、權益所在。在全部取消農業(yè)稅之前,來自農民的“三提五統(tǒng)”、各種稅費是鄉(xiāng)鎮(zhèn)財政的主要來源;
一直以來,在村級一般是支部書記“說了算”,而支部書記的權力又直接來自鄉(xiāng)鎮(zhèn)的授予,鄉(xiāng)鎮(zhèn)正是通過掌握了各村的支部書記而掌握全鄉(xiāng)鎮(zhèn)、進而樹立一方的威權。
從這個意義上看,鄉(xiāng)鎮(zhèn)以行政手段推動工作、干預村落內部事務,有其傳統(tǒng)、客觀環(huán)境和條件。村民自治的推行,給基層行政和公檢法機關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帶來了一些有正面意義的新變化。比如從思想上盡量分清“領導”與“指導、支持和幫助”的區(qū)別,不再事無巨細的看在眼里、抓在手上,盡量不去干涉村落內部的自主選擇。但也同時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比如對本部門有利的事情、有可罰沒的搶著管,對本部門不利的事情能推則推,看著“肉爛在鍋里”。果園、魚塘、房舍承包之類的經濟糾紛,在處理的過程中能“落淤”,一般鄉(xiāng)鎮(zhèn)的經管部門、派出所、法庭都搶著處理;
選舉爭議、宗族矛盾、一些村干部欺壓良善、混混泥腿給村干部出難題等,處理起來沒有“油水”、費力不討好,“逮不住貔子惹一腚騷”,陷進去拔不出腿來,各方就“能推不攬、閑事少管”。
隨著稅費改革和農業(yè)稅的逐步取消,鄉(xiāng)鎮(zhèn)對村落資源的依賴正在弱化,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組織法》規(guī)定了鄉(xiāng)鎮(zhèn)政府的7項具體職能:財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計劃生育等,在履行這些職能時,他們不可能直接與各家各戶打交道,還離不開村級組織的協(xié)調與配合。村級組織的聽話、順從,不僅是他們情感的需要,也是他們開展工作的需要。因此他們有時要利用組織選舉的機會,攫取選舉的主導權,進而影響、甚至干預和操縱選舉,在村落樹立他們的代理人。平時,對它中意的、按照他的意圖產生的村級自治組織,他會關照;
對它不中意的、不是按照它的意圖產生的村級自治組織,在遇到難題時不可避免的要“看他們的笑話”、甚至順手給予一些刁難。
在這種情況下,村民自治所謂的“四個民主”,幾乎那個“民主”離開了上級機關的“作主”也難以實現(xiàn)。這種狀況不是法律和政策本身造成的,是由村落和基層政權的傳統(tǒng)關系、基層政權的生存環(huán)境決定的,歸根到底是由他們權力的授予與他們所管轄的群眾無關造成的。村民有權彈劾和罷免由他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但卻對上級行政和公檢法部門奈何不得。民主要靠法制來維護,村落在實行民主,但維護村落的民主卻要靠村外的行政和公檢法機關。鄉(xiāng)鎮(zhèn)是最低一級的政府,他受國家委托直接管理農村、與農民直接打交道,村民自治中出現(xiàn)的問題,所反映的是走向民主的村落社會,與改變緩慢的國家政治環(huán)境的矛盾。
所謂“村干部”,是新中國成立后出現(xiàn)的一個新名詞,他們從一開始就不是真正的“干部”。他們不是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不享受國家公職人員的待遇,在村里卻要承擔國家公職人員的責任、長期以來事實上也行使國家公職人員管理村落的權力。這種責任和權力的賦予,在實行村民自治之前幾乎完全依靠上級組織和領導的指定。
也正因如此,村干部形成了對上級組織和領導的依賴、也從上級組織和領導那里獲取合法性。他們根據上級領導的指示開展工作,工作中出現(xiàn)搬不動的難題就“孩子哭抱給他娘”,也自然要找上級領導解決。比如前幾年收繳“三提五統(tǒng)”和稅費,每個村幾乎都有那么幾個抗著不交的“茬子戶”,對付這些戶,村干部在“說服教育”無效后,一般都交到上面的管理區(qū)或鎮(zhèn)上。前幾年管理區(qū)或鎮(zhèn)上組織“小分隊”進村直接找這些戶“論理”,實在不聽“規(guī)勸”就直接拿他們的財物抵充;
近幾年那些“執(zhí)法者”法律意識增強,一般是先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來“執(zhí)行”。這種組織上的上下級關系和工作中的依附關系在實行村民自治之后并未出現(xiàn)大的改變。不錯,在村級,權力的授予因為村民委員會直選的推行而出現(xiàn)了由上到下的轉變,但村級班子的權威卻依然要靠上級行政和司法機關來維護。村民自治下的選舉制度可以產生一個民選的村級管理階層,但村民自治本身卻沒法法確保村級管理階層的權威。如果缺乏這種權威,只要出現(xiàn)阻力,村民自治組織就難以解決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
選舉制度和選舉程序的確保、選舉后權力運作的確保、選舉后社會秩序的確保,都離不開行政和公檢法機關的“保駕護航”,在一頭雄鷹的羽翼下成長的雞雛,命運寄托于雄鷹的好惡。民主,本應是由民做主,全體村民賦予了村委會以公共權力。但如果得不到行政和公檢法機關的許可,在出現(xiàn)爭議的情況下,選民意志卻難以通過村委會去實現(xiàn)!吧霞墶睓C關要維護傳統(tǒng)利益、村民要保護和擴大自身利益,雙方的夾擊,注定了村級組織的無能為力。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關鍵是自我管理。而自我管理不了怎么辦?村民委員會自身沒有裁決權、或者說他們的裁決權不具合法性,就必須上繳。在一個小的范圍內民選產生的權力,沒有與之相適應的大的法律制度相配套,就難以正常有效的運作。內部爭議沒法在內部解決,反映了“自治”的乏力。
我們首先應該肯定現(xiàn)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及由這一制度的推行在鄉(xiāng)村產生的積極影響。我們也應該同時看到,維持村民自治的秩序狀態(tài),民主化的選舉、決策、管理和監(jiān)督固然重要,推進與之相適應的國家政治文明建設、優(yōu)化村民自治的國家政治環(huán)境更為重要。(中國選舉與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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