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則徐:國家公器創(chuàng)收都是非良心的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國家公器是做什么的?也許有各種各樣的說法,我在這篇短文里不做詳細的探討,但可以從不該做什么確定一條:任何國家公器都不能成為經營民眾、獲取利潤的商業(yè)機構。
據《新周報》11月23日報道,1999年株洲工學院教授黃堅勇因莫須有的嫖娼名義被查處,今年雖然警方承認了錯誤并向蒙冤多年的黃教授道歉,退還了5000元"贊助款",但黃教授因案開除和免除的黨籍、職務、職稱至今未能恢復,人生和事業(yè)遭到了重大挫折。湖南省有關領導今年為糾正此案作了批示,要求"徹查此案,如有錯誤堅決糾正,我們的干警不能因為創(chuàng)收而喪失良心。"雖然這一批示的用心是好的,但我以為,批示仍然沒有弄清國家公器不該做什么的問題,因此,即使糾正了黃教授的冤案,在觀念和立場上也并不能杜絕今后"因為創(chuàng)收而喪失良心"的冤案事件繼續(xù)發(fā)生。
政府和政府部門是國家公器,不是賺取利潤的經營機器,政府官員不是這些公器的老板,而是納稅人養(yǎng)活的公務員。在民眾交納的稅額當中,當然的開支包括了養(yǎng)活和維持政府和政府部門生存、運轉的費用。公安作為政府的一個必要機構,其基本開支已經在所屬政府的財政預算中進行了列支。因此,公安機構在任何法律的、政治的、經濟的地位上,都不存在創(chuàng)收的責任和義務,也不可以把自己異化成一個創(chuàng)收機構。正是在這一點上,湖南省有關領導的批示仍然存在著觀念和立場的模糊,沒有直接批評導致黃教授冤案發(fā)生的根源--創(chuàng)收,而只是用"良心"對創(chuàng)收進行了限定,要求進行有良心的創(chuàng)收。
良心是個道德范疇,它當然應該貫穿在制度的整個設計和執(zhí)行過程當中。但是,當一種制度是錯誤的時候,無論是制度本身還是制度的執(zhí)行,就都是非良心的。也就是說,公安機構進行創(chuàng)收本就是做了作為國家公器所不可以做的事情,即使有千萬條理由,也是錯誤的,是違背良心的。在這前提下,一切創(chuàng)收,不管是否造成冤案,都是非良心的。正因為已經整個都是非良心的,所以,在創(chuàng)收過程中,失去了良心的國家公器就一定會經常造就出冤案來。黃教授的冤案是一例,那些更難以理喻的少女賣淫案也是因此造就出的冤案;
進一步說,這些冤案在創(chuàng)收當中,其發(fā)生具有必然性,都只是非良心制度的滄海一粟而已。
當然,一切創(chuàng)收活動都有其最有力的"理由":財政撥款太少,經費太少。但"財政撥款太少,經費太少"決不是政府部門利用公權力來創(chuàng)收的理由。而且,怎么撥款、撥多少款、如何用款是政府自己的事,與民眾無關,民眾已經按照自己的公民責任和義務交納了稅款,政府自己的事就請不要跟民眾糾纏!不僅不能糾纏,而且還要向作為納稅人的民眾如實交待。
作為國家公器,凡創(chuàng)收都是非良心的--這是必須要牢記的。(《南方都市報》2004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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