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鳴:執(zhí)政能力與合法性——一個古老命題的再認識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提高執(zhí)政能力,是中共16屆4中全會的核心議題,也是今后不短的一段時間內,中共的首要任務。不過,至少從學理上講,執(zhí)政能力的問題,多少是與政治的合法性相關聯的。也就是說,提高執(zhí)政能力,事實上是要解決合法性問題,用時興的話來說,就是強化人民群眾對執(zhí)政黨的認同。
從古往今來的歷史考察,執(zhí)政者的合法性程度,即執(zhí)政者能否繼續(xù)執(zhí)政下去的認可程度,主要基于三種認證,一是血緣認證,二是權威認證,三是程序認證。在前現代社會,前兩種認證是主要的。以中國為例,皇權的傳續(xù),繼承人能否得到認可,首先要考慮他是否皇族的嫡親血脈,其次要看是否得到了老皇帝的認可。在現代社會,程序認證則成為合法性的主要依據。只要這個程序是被公眾認可的,只要統(tǒng)治者的繼承合乎這個程序,其合法性就是充分的,民意如何有時倒在其次。當然,這三種認證的背后,都毋庸質疑地暗含著對執(zhí)政者的兩種評價尺度,一是道德尺度,一是能力尺度。道德尺度是個容易被拿來說事的評價,其實只要不是極端的大奸大惡,這個尺度對執(zhí)政沒有多少實際的價值,而能力尺度倒是非常關鍵東西,執(zhí)政者只要通過人們所要的認證,那么往往意味著人們對其執(zhí)政能力的某種認可,至少說明人們對執(zhí)政者是有能力預期的。在古代社會,雖然是世襲的皇權體制,但由于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執(zhí)政者并不只是皇帝自己,至少還要加上行政部門的首腦,所以,“賢者在位,能者在職”,一直都是人們對政治體系某種理想性的期待;实鄣哪芰驼啄X的能力,都是他們獲得正面評價的基礎。
不過,執(zhí)政者的執(zhí)政能力,只有直接感受到的人,才能意識到,而對于一般民眾來說,執(zhí)政能力是看不見摸不著的,他們所看見的,只是這種能力運用后的效果。換句話說,民眾對于執(zhí)政者的認同,如果只以能力而論,實際上等于是用執(zhí)政效果來衡量。問題是,執(zhí)政的效果,在某些時候,并不一定和執(zhí)政能力有著正相關的對應關系,對于執(zhí)政效果關聯性最大的經濟指標的好壞,更是如此。因為一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好壞,上升與下降的起伏,往往取決于多種因素,尤其是取決執(zhí)政者所無法控制的外部環(huán)境和自然因素,在實際的經濟運行中,有許多因素是非常偶然和不能預測的,尤其是對于一個以市場為主導的經濟體來說,政府的作用其實相當有限。顯然,不一定執(zhí)政能力強的執(zhí)政者就一定會有好的經濟業(yè)績,而執(zhí)政能力差的就一定會把經濟弄的一塌糊涂。從另一方面說,執(zhí)政效果的評價,不同的人,也存在著相當大的差異,某個階層認可的正評價,也許到了另一個階層或者群體,可能就變成了負評價。也就是說,無論從哪個方面說,執(zhí)政能力都不必然等于執(zhí)政效果。
所以說,把合法性完全寄托上執(zhí)政能力的提高上,多少帶有某種偶然性,不能說不存在有落空的可能性。
眼下,處于轉型期的中國,屬于行政體系問題相當顯眼。腐敗問題、行政公司化、權力設租尋租、人事制度無序化、權錢交易等等,已經成了人們經常議論的話題,由于大政府的格局,人們久已習慣把一切問題歸咎于政府,所以問題在人們的議論中有放大的效應。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很多人把解決這些問題或者弊端的期望,寄托在民主化上面,事實上,民主化并不一定是靈丹妙藥,在尚未建立一個適當的民主文化氛圍的條件下,民主制度和程序的存在,顯然不能很好地解決行政體系失效的種種問題。印度以及大多數已經確立了民主體制的發(fā)展中國家,腐敗問題依然嚴重,已足以說明這一點。但是,像印度這樣的國家,雖然政府腐敗等問題嚴重,執(zhí)政者的執(zhí)政能力也未必強,但卻很少有合法性的危機。顯然,這是由于程序認證已經成功地化解了這個對于執(zhí)政者來說帶有生死存亡性質的問題。
顯然,中共16屆4中全會強調的執(zhí)政能力的問題,事實上已經包含了合法性的內涵,而且并沒有將自身的合法性單純地寄托在執(zhí)政效果上。從合法性的角度,中共16屆4中全會所提出的“科學執(zhí)政”“民主執(zhí)政”和“依法執(zhí)政”的三個概念,都是十分精當的!翱茖W執(zhí)政”實際上至少應該包含改善行政體系、從技術上解決行政系統(tǒng)缺陷的內涵,比如行政體系公司化、人事選拔制度無序化問題的技術程序再設計等等;
“依法執(zhí)政”則包含建設中國的法律體系、建設和完善司法制度和培育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內容;
而“民主執(zhí)政”不僅應該包含決策過程中廣泛吸取各方面意見、充分協(xié)商這種傳統(tǒng),而且還應該具有民主程序建設的內容。不解決技術問題,行政能力低下的問題就會愈演愈烈,執(zhí)政者的威信下墜,合法性自然不充分,沒有法制,程序建立了也難以遵行,事實上,只有在技術、法制和程序三方面齊頭并進,才可能真正解決合法性問題,實際上也就是解決了執(zhí)政者的執(zhí)政能力的問題。當然,程序的建設,也跟國情密切相關,我們并不是要一早晨就建立一個美國式的大選制度,這個程序只要是適當的,循序漸進的,就可以了。
中共是執(zhí)政的黨,但是這個黨如何實現執(zhí)政,卻是一個始終沒有很好解決的問題。四中全會為這個問題的解決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F在看來,過去一直講的政治體制改革,黨要管黨,黨政分開的思路是有局限性的,這種思路似乎蘊涵著一個命題,似乎民主化的進程、程序的建設是跟黨的建設分開的。實際上歷史上國民黨的教訓證明,作為執(zhí)政者,黨政一旦分開,黨就會被虛化,有政無黨,或者以軍代黨。事實上,就中國的現實而言,黨是執(zhí)政者,而執(zhí)政的核心就是對行政體系的掌握,黨只能是在民主化、程序建設之內,而不能在這個過程之外。從某種意義上說,黨自身不存在建設問題,要建設的,只是執(zhí)政體系的建設,只有執(zhí)政的共產黨人不腐敗,有效率,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認同。顯然,要想實現這一點,決非加強黨的自身建設所能奏效,把黨放在政治改革過程之內,才是中國民主化的可行路徑。
從另一個角度講,執(zhí)政者執(zhí)政能力的強化,不能只用加法,也可以用減法,而且在某些領域必須用減法,F在國家存在的問題,雖然十分的嚴峻,但有些跟執(zhí)政有關,有些則未必,很多是后發(fā)現代化國家轉型時期所難以避免的共性問題。當然,由于建國以來,中國長期大政府小社會、甚至無社會的格局,人們習慣于把所有的問題都歸咎于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舉措。問題是,政府也的確在過去的很長時間內,存在將一切包下來的治理結構和治理習慣。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1990年代以來,政府從某些領域退了出來,但是在退出過程中,某些情況下不負責任的摔包袱的方式,造成了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個中的關鍵,在于政府在退出某些領域之前,沒有培育好相應的社會機制。作為政府來說,什么都包下來,肯定是力有不逮,而且少慢差費,行政成本奇高,關鍵是造成了怨聲載道的局面。但退出的時候,必須逐漸培育相應社會組織來替代,否則就會導致社會的混亂,然后在“群眾的呼聲”下,政府再度將觸角伸進去,再重復過去低效高成本的覆轍,然后再退出,如此惡性循環(huán)。從提高執(zhí)政能力的角度,中國需要NGO(非政府組織),目前作為堂堂大國,中國在世界NGO排名上榜上無名,的確不是國家之福,不過,就中國的現狀而言,NGO的成長,實際上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和培育,否則只能在低水平層面上爬行。讓NGO承擔原來某些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責任,對執(zhí)政者提高執(zhí)政能力是絕對的好事,什么都做,勢必精力分散,什么都做不好,只有精干的政府才是有效的政府,這在世界各國都是一條不容質疑的真理。從執(zhí)政能力背后的合法性角度,小政府的最大益處,就是可以部分分解民眾的壓力,緩解他們對政府合法性的質疑。
中國的現實告訴我們,黨的改革與政府的改革必須也只能一起走,能否走下去的關鍵,在于合法性問題的解決。而在解決行政體系和加強法制的同時,程序的建設也怠慢不得。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