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村民自治、政府任務及稅費改革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內容提要:經過十多年的發(fā)展,農村村民自治內部制度和運行機制已基本建立,但由于政府任務所形成的行政壓力過大,村民自治在行政“緊約束”下運行,其成效受到影響。本文以政府任務中的計劃生產、計劃生育和稅費收取作為變量,認為農村改革以來,政府任務的內容和比重不斷變化。進入1990年代,稅費收取成為政府任務中的頭等大事和難事。在強大的行政壓力下,村民委員會不可避免趨于行政化。隨著新世紀開始的農村稅費改革,不僅為農民減負,也將為村民自治“減負”,促使村民自治從強大的行政壓力下解脫出來,向“本我”復歸,同時也村民自治的進一步發(fā)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發(fā)展已有十多年。繼村民自治之后,隨著社區(qū)建設,城市社區(qū)自治也得以迅速生長。根據筆者的調查和體驗,經過十多年的發(fā)展,農村村民自治內部的制度和運行機制已基本建立,“四個民主”理念已開始深入人心,但與城市社區(qū)自治相比,外部環(huán)境面臨的行政壓力較大,村民自治在政府任務的“緊約束”下運行,總體效果尚不盡人意;
城市社區(qū)自治雖然起步不久,其內部的制度與運行機制與自治原則相距較大,但外部環(huán)境較村民自治更為寬松,自治性成長迅速。而在現(xiàn)階段,農村村民自治面臨的最主要的行政壓力是稅費收取。新世紀開始的農村稅費改革,不僅為農民減負,同時也將為村民自治“減負”,促使村民自治向“本我”回歸,并對村民自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將結合農村實地調查,從村民自治的外部環(huán)境出發(fā),就村民自治、政府任務與稅費改革的關聯(lián)性作一探討。
村民自治的成長與政府任務的“緊約束”
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是在人民公社體制被廢除的過程中形成的,它是國家下放權力,在通過家庭承包制給予農民經濟自主權的同時,以村民自治體制賦予農民政治自主權,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農村進行整合和再組織的一種民主化治理方式。根據村民自治的起源及其198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法律精神,村民自治的范圍最初主要是承接農村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后基層社會管理的一定職能,如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yè),調解民間糾紛,協(xié)助維護社會治安等。①村民委員會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和政府管理等職能。這是村民委員會與“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組織的主要區(qū)別所在。但是,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后,鄉(xiāng)鎮(zhèn)以下建立的村民委員會盡管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卻仍然屬于鄉(xiāng)鎮(zhèn)管轄下的行政村,也就是說,政府工作最終要落實和延伸到村。國家的體制性權力雖然上收至鄉(xiāng)鎮(zhèn),而功能性權力仍然會下沉到村。因此,政府行政管理與農村村民自治之間的關系便成為村民自治生長發(fā)展最重要的變量因素。政府任務過重,或者仍然將村作為自己的下屬組織對待,村民自治所承受的行政壓力過大,作為村民自治載體的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化傾向就愈突出,村民自治的原則精神就愈難體現(xiàn)。六屆全國人大委員會長彭真在主持通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時,就對此提出了警告,認為在實行村民自治過程中有二大危險,其中之一就是政府“給村民委員會頭上壓的任務太多,‘上面千條線,底下一根針’,這樣就會把它壓垮。”② 在1987年以后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過程中,彭真委員會長的警告不幸而言中。其重要原因就是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承擔的經濟和政府管理職能必然會延伸到村,本來只是村民委員會給予協(xié)助的政府工作,卻以政府任務的方式要求村民委員會加以執(zhí)行,由此勢必導致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化。非常有意思的是,進入1990年代以后,一方面,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實施和修訂完善,以“四個民主”為標志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日益完備,村莊內部民主迅速生長;
另一方面,現(xiàn)代化進程和趕超發(fā)展戰(zhàn)略導致政府任務日益增多,并以強有力的行政方式進入鄉(xiāng)村,從而導致即使是以非常民主的方式選舉出來的村民委員會也不可避免的趨于行政化,即不得不直接完成許多村民委員會難以承載的政府任務。村民委員會的行政負擔過重,必然使其在一種政府任務的“緊約束”狀態(tài)下運行,由此會大大影響村民自治的應有成效。
當然,在不同歷史時期,村民委員會的行政負擔內容有所不同,其成效及反映也不一樣。根據本人及其同行的實地調查,自1980年代農村改革以來,村民委員會所承載的行政任務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計劃生產,二是計劃生育,三是稅費收。赐ǔKf的“要糧、要錢、要‘命’”)。這三個方面的任務在不同時期所占的份量有所不同。如果以百分比加以分割,其序列和比重大致為:
序列 比重 序列 比重 序列 比重
第一位 第二位 第三位
1980年代初中期 計劃生產 60% 計劃生育 35% 稅費收取 5%
19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 計劃生育 60% 計劃生產 30% 稅費收取 10%
1990年代中后期 稅費收取 70% 計劃生育 20% 計劃生產 10%
計劃生產主要指政府的經濟活動安排,包括中央政府下達的農業(yè)生產指標和地方及基層政府確定的經濟任務。在1980年代初中期,國家經濟體制仍然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具體到農村主要表現(xiàn)為國家為各地區(qū)下達農業(yè)生產指標。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下,國家的生產指標可以輕而易舉地落實。作為政府組織系統(tǒng)的一個生產單位是沒有與上級政府討價還價的任何可能和要求的。隨著家庭承包制的推行,農民在理論和政策上有了種什么或不種什么的可能,從而出現(xiàn)了許多鄉(xiāng)鎮(zhèn)干部所說的農民不再像以前“聽話了”、農民“不好管了”的現(xiàn)象。為此,基層政府必須以前所未有的力量來落實國家的農業(yè)生產指標。完成政府生產任務成為當時考核基層干部的主要指標。盡管從1970年代,國家就開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但是一直到1980年代初中期,在農村的計劃生育措施主要還是教育與引導,還沒有提出嚴格的行政指標和實施相應的行政獎懲。③在人民公社體制下,農村實行先向國家上交公余糧后再在內部進行分配的制度,農民負擔處于隱性狀態(tài)。④1980年代初中期實行家庭承包制,家庭成為經營分配主體的同時,也成為稅費收取的對象。但自1950年代以來,國家在農村一直實行“穩(wěn)定負擔,增產不增稅”的政策。特別是農村改革初期,國家對農村實行“休養(yǎng)生息”政策,農民承受的負擔較輕。如僅以農牧業(yè)稅而言,1985年全國為42.1億元,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20%。當年鄉(xiāng)村人口為80757萬人。平均每鄉(xiāng)村人口承受的農業(yè)稅為5元左右。⑤這一“輕徭薄賦”的政府行為顯然沿不足以成為基層政府及其基層組織的行政負擔。
面對以上政府任務,農民的態(tài)度較為積極。當時的頭等任務是計劃生產。對于農民來說,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完成政府的生產指標已成習慣,且由于國家通過提高農產品價格調動農業(yè)生產積極性,農民可以從計劃生產中獲得一定好處,農村社會矛盾較為緩和。這種狀況為村民自治的生長發(fā)育提供了較為寬松的行政環(huán)境。村民自治也因此作為國家廢除人民公社體制后治理農村的一種新的制度性選擇。
然而,正是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通過和實施之際,村民自治面臨的外部環(huán)境發(fā)生了快速的變化。首先,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化,特別是長期困擾國家的農產品“短缺”狀態(tài)得以改變,國家對農業(yè)生產的任務性指標逐漸減少,允許部分農產品進入市場自由流通,這意味著農民的生產自主權愈來愈大,基層政府及基層組織所要承擔的計劃生產的任務迅速減輕。與此同時,計劃生育成為國策,并很快上升為政府的主要任務。在農村,推行計劃生育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一則千百年伴隨農耕文明的“多子多福”觀念根深蒂固。更重要的是,人民公社體制廢除后,家庭重新成為生產經營單位。在主要依靠手工勞動和缺乏社會保障機制的條件下,男性在生產和生活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所以,計劃生育政策在農村的推行相當困難,被視之為“天下第一難”。面對億萬分散的農民,僅僅依靠政府的力量來實施這一政策顯然是不可能的。于是,基層政府將上級下達的計劃生育指標再分解到村,要求剛剛建立的村民委員會作為一項政府任務完成,并與其報酬和待遇相聯(lián)系。為了完成包括計劃生育在內的日益增多的政府任務,基層管理成本逐漸增大。在廢除人民公社體制恢復建立鄉(xiāng)政府時確立的鄉(xiāng)鎮(zhèn)財政包干制,致使基層管理成本不得不主要由農民承擔(尤其是在工商業(yè)不發(fā)達的中西部地區(qū)農村)。與此同時,國家的農業(yè)稅收比例也有所提高。如1990年國家農牧業(yè)稅達87.9億元,比1985年增加1倍,占全國財政總收入的33%。當年鄉(xiāng)村人口84141萬人,人均承擔國家稅10元多。⑥而農民收入的增長速度卻迅速減緩。1989—1991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年均僅增加0.7%。農民負擔因此開始加重。1992年甚至出現(xiàn)因農民負擔加重導致農民非正常死亡的現(xiàn)象。向農民收取稅費在政府任務中的比重中有所上升。
面對政府任務的變化,農民及村民自治的反應也相應發(fā)生變化。一是與計劃生產相比,農民對計劃生育的接受較為困難,對逐漸增加的稅費也有所不滿。這就增加了完成政府任務的難度。為此,基層政府自覺不自覺地將村民委員會作為自己工作的“一條腿”,直接向村民委員會下達任務指標,要求完成。剛剛建立的村民委員會便具有明顯的行政化傾向。二則隨著《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的實施,村民委員會普遍開始由村民群眾直接選舉產生,普通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管理的民主意識逐漸萌生。村民委員會完成政府任務“理所當然”的合法性受到挑戰(zhàn)。村民開始以“跟上”或“跟下”來區(qū)分村干部。⑦盡管他們對村干部只“跟上”的行為往往無能為力,但由于村干部生活在農村,使他們在貫徹政府指令時不得不適當顧及村民的利益。而這更進一步增加了完成政府任務的難度,促使基層政府進一步采取行政措施強化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化傾向。這使得村民自治從一起步就不能不在行政“緊約束”下運行。這與城市社區(qū)建設中社區(qū)自治的發(fā)育和運行有很大區(qū)別。
進入90年代中后期,農村面臨的行政環(huán)境又發(fā)生重要變化。首先,隨著計劃生育政策的貫徹,計劃生育作為一項必須實施的國策已為大多數農民所接受,“天下第一難”的難度有所緩和。其次,隨著1993年國家確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農村經濟的市場化導向更為明顯,計劃生產的任務比重進一步減少。與此同時,稅費收取的任務迅速突出,成為基層政府的主要任務。在這一時期,國家的農牧業(yè)稅的比重有所減少。1998年的農牧業(yè)稅只占國家財政總收入的25%。⑧但農民的負擔卻大幅增長。其主要原因一是隨著現(xiàn)代化進程的加速,各級政府規(guī)定的目標任務迅速增加。1993年5月僅國務院授權農業(yè)部宣布取消的農村達標升級活動便達42項。從中央政府到鄉(xiāng)鎮(zhèn)政府,各個層級政府的達標活動更是不勝枚舉。這些達標升級活動所需要經費絕大多數由村民負擔。特別是農村教育達標所需經費數量極大。二是自1992年以后,地方政府實施經濟“趕超戰(zhàn)略”,以行政推動的方式發(fā)展經濟。如內地向沿海地區(qū)學習,不顧客觀條件發(fā)展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甚至提出“超常規(guī),大跨度”的口號,要求“鄉(xiāng)鄉(xiāng)點火,村村冒煙”。結果是鄉(xiāng)村企業(yè)的成功率極低。9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手段調整農業(yè)經濟結構,由于違背市場規(guī)律導致失敗。行政失敗所產生的結果就是出現(xiàn)了前所未有的鄉(xiāng)村負債現(xiàn)象。更多地方的干部為謀取政績多報農民的純收入。三是實行財政包干制度使一些本應由政府承擔的經濟責任轉而由農民承擔。如教育本應屬于公共產品,但在民辦學校轉為公辦學校的過程中,(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迅速增加的公辦學校費用卻由基層政府所承擔。而在沒有多少工商業(yè)基礎的內地農村,其費用主要由農民承擔。90年代中期實行分稅體制,好的稅源逐級上收,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財力更少。在這一背景下,基層政府用于公共管理的成本迅速增加,特別是管理機構、人員及相應的費用急劇膨脹。為了實現(xiàn)“趕超戰(zhàn)略”和滿足迅速增加的公共管理成本的需要,地方政府將收取稅費作為頭等大事。2000年河北省靈壽縣縣委下屬文件強征提留統(tǒng)籌,包括公安、檢察、法院在內的萬名干部進村“討債”,引起各方面強烈反響。⑨而地方政府向農民收取各種費用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非規(guī)范性和隨意性。即通常所說的“國稅輕,二稅重,各種攤派無底洞”。中央每年都要下發(fā)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但收效甚微。
因此,自1990年中期以來,村民自治面臨的政府任務愈來愈重。特別是當收取稅費成為政府發(fā)展經濟和維持公共管理的主要任務時,農民負擔不斷增加,村民自治的行政“緊約束”運行愈益突出。首先,在以上所述的三項政府任務中,最不為農民所認同的是稅費收。ㄖ饕堑胤秸痛褰M織的各種攤派收費。由于長期歷史傳統(tǒng),農民對所謂的“皇糧國稅”的認同率一般較高)。其結果直接導致農民與政府的疏離,甚至于對立和反抗。1999年湖北省浠水縣4171名農民狀告鄉(xiāng)政府,成為《行政訴訟法》頒布以來規(guī)模最大的“民告官”案件。⑩稅費收取成為新的“天下第一難”。為了完成日益加重且為農民所不滿的稅費收取任務,地方政府進一步加強對村民委員會的行政約制。村民委員會行政化的重要后果是村民自治制度的運行結果更加偏離開其原則精神,其群眾自治性難以生長。據我們的調查,在相當多數的村,村干部70%以上的工作時間用于完成各種政府任務。在湖北省,每年春節(jié)剛過,各鄉(xiāng)鎮(zhèn)就制定出稅費收取征繳任務表,下發(fā)各村,具體指標分解到各村干部,即所謂“千斤重擔萬人挑,人人肩上有指標!雹习不帐∫晃豢h委書記明確說,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稅費任務,鄉(xiāng)村干部成了“任務干部”。⑿在我們實地調查的湖北省楊村,自1993年開始形成村組干部星期一例會制度,主要內容是傳達和落實“上面的精神”、“上面的要求”,收取上面下派的稅費更成為重中之重,由書記直接負責。由于下派稅費任務太重,書記自1995至1998年連年提出辭職。⒀湖北省一位擔任村干部達16年的村支部書記因實在難以完成稅費征收任務被迫服毒自殺。⒁根據法律規(guī)定,村干部不脫離生產,只能根據村民會議的意見領取補貼。但村干部事實上成為領取固定工資的“準行政干部”。對于完成政府任務較好的村干部的重要報償就是提升為政府干部。由于事實上的“準干部”身份,使村民委員會很難按照法律要求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鄉(xiāng)村干部與村民的關系趨于緊張化。許多村干部因此說為收取稅費到“狗跑熟了,人跑生了,形象黑了”。江蘇省北部一個村的村民小組為執(zhí)行村支部書記收取稅費的指示,竟用刀將收費對象刺死。⒂在一些地方因此出現(xiàn)了“減負會”(減輕農民負擔會)之類的自發(fā)的群眾自治組織,取代了村民委員會的部分功能。⒃
非常有意思的是,當村民自治外部面臨的行政壓力愈來愈大之時,村民自治內部卻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自身邏輯發(fā)展生長,這就是“四個民主”規(guī)則及其相應程序的確立。特別是1998年經過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加強調依法自治。嚴密的法定規(guī)則和程序強化了村民的主體利益和權利意識,也使得村民委員會行政化傾向的合法性受到進一步挑戰(zhàn)。一些村民不再認為村干部為政府辦事是天經地義的,反而認為村干部拿村民的錢干政府的事是不合理的。在筆者所調查的村,有村民將進村收取稅費的鄉(xiāng)鎮(zhèn)干部比喻為“鬼子”,將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干部的村干部比喻為“漢奸”。內蒙古自治區(qū)一個農民向前來收取稅費的干部提出要求:一是公布村財務;
二是開出稅票。⒃由此形成一種“惡性循環(huán)”:農民愈是反對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政府就愈要強化行政力量,村民委員會的行政化傾向就愈突出;
這又會進一步增加農民負擔,農民反應更為強烈,于是進一步增加行政壓力┅┅。
當然,面對強大的行政機器,分散的村民力量尚不足于抵制來自于村外的的行政攤派。如就在以“海選”聞名于世的吉林省梨樹縣,面對政府攤派的本地香煙的任務卻無能為力。向干部討要求村務公開和索要稅票的農民卻被干部銬上手銬。但這只說明,村民自治要得到順利發(fā)展,必須具備必要的外部環(huán)境,主要是由國家權力系統(tǒng)構成的行政環(huán)境。而為解決農民負擔問題的稅費改革將為村民自治的發(fā)展提供有利的條件。
農村稅費改革與村民自治回歸
為了解決日益突出的農民負擔問題,自1994年,安徽、河北等省份就開始嘗試改革現(xiàn)有的農村稅費征收體制。2000年,在安徽全省進行全國農村稅費改革的試點。經過2000年一年多的試點后,中央政府確定在全國推行。2001年3月,國務院總理朱镕基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作的《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的報告》中指出:“推進農村稅費制度改革,取消鄉(xiāng)統(tǒng)籌、村提留和其他面向農民征收的一切行政性收費,同時適當提高現(xiàn)行農業(yè)稅和農業(yè)特產稅稅率。這是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的治本之策。要在總結安徽省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加快改革步伐。”
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根據朱镕基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記者招待會上的講話,目前從農民收取的稅費一年達1200億元甚至更多。稅費改革“就是要把現(xiàn)在收取的300億元的農業(yè)稅,提高到500億元,也就是農業(yè)稅率從5%提高到8.4%;
與此同時,把鄉(xiāng)統(tǒng)籌、村提留的600億元和各種亂收費一律減掉。”⒄這就意味著農民負擔將減少1~2倍。從安徽省第一年改革,人均減負達25%。
農村稅費改革的基本方式是“并稅制”,即將原來收取的各種稅費統(tǒng)一歸并為單一的農業(yè)稅,由此從本源上堵住政府部門和基層組織向農民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口子。農村基層興辦的公益事業(yè),如涉及到收費,要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進行。即每項公益事業(yè)必須獲得51%以上的村民認可,且每件事收費人均不得超過一定數額(安徽省為20元)。率先改革的安徽省將農村稅費改革的方式歸納為“一正一附”(即正稅7%,附加稅1.4%)和“一事一議”。
農村稅費改革不僅為農民減輕負擔,也為村民自治減輕行政壓力,促使村民自治由行政化向自治性的“本我”復歸。
其一,“保障農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的農村稅費改革目的與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則精神是一致的。1980年代以來,我國農村改革在經濟上實行家庭承包制的基礎上,為維護農民的經濟權益,在政治上實行村民自治。家庭承包和村民自治是保障農民經濟自主權和政治自主權的重要制度。但是,家庭承包和村民自治都屬于自上而下下放權力的結果。長期形成的強大的行政權力以其巨大的歷史慣性和市場經濟發(fā)育初期的利益驅動,經常性地侵害農民的合法權益。這在收取農村稅費方面表現(xiàn)得尤其突出,也最為農民所反感。但面對各種“上面”下派的攤派和收費,村民自治往往是無能為力的。特別是在強大的行政壓力下,作為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村民委員會也不可避免趨于行政化,成為拿村民的錢為政府辦事的“準政府”組織,難以擔負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任。農村稅費改革在減輕農民負擔的同時,也將為村民委員會減輕沉重的行政壓力。地方政府不能再以政府指令的方式要求村民委員會必須完成收取稅費的任務,村民委員會可以從沉重的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將主要精力和時間用于本村的公共事務,使其更好地發(fā)揮維護和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的職能。
其二,“并稅”式改革將各種稅費合并為稅,并由國家稅務部門征收,有利于規(guī)范政府行為和村民委員會的工作。一是政府部門不能再以各種名目向農民收費和攤派,農民以納稅人的身份直接與稅務部門發(fā)生交往。如稅費改革以來,安徽省許多地方設立了專門的稅收交納地點。在最早進行稅費改革的安徽省渦陽縣新興鎮(zhèn)1992年下發(fā)的有關稅費改革的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向農民攤派或增加提留款。增加1分,農民有權拒收。”⒅二是村民委員會也沒有義務完成“上面”下達的各種攤派和收費任務。相對城市而言,農村居住分散,村民委員會還需要協(xié)助政府部門工作,包括農業(yè)稅的收取,但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這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原則精神是相一致的,有助于真正根據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重新構造鄉(xiāng)與村的關系。如政府需要村民委員會協(xié)助工作時,應該根據工作量支付相應的報酬。這類似于現(xiàn)階段開展城市社區(qū)自治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xiàn)的“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村干部的報酬主要取決于為本村村民服務的情況,并由村民會議決定。這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可以給予適當補貼”的原則精神的具體體現(xiàn),有助于村干部從政府代理人的“準行政干部”向服務于本村村民的“村民當家人”的角色轉換。
其三,公益事業(yè)“一事一議”的規(guī)定促使村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推進基層民主。《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宗明義指出,制定該法是“為了保障農村村民實行自治,由村民群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發(fā)展農村基層民主,促進農村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但是由于政府任務太多太重,致使村民委員會準行政化,村民自治往往成為少數村干部的自治,村民的民主自治權利難以落實。在現(xiàn)階段,基層民主的最主要內容是經濟民主。村民最關心的是與自己經濟利益密切相關的事務。為此,1998年修訂并通過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專門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八個方面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第二十二條還規(guī)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但是,由于村民委員會的準行政化,需要提交村民會議討論的事情往往是少數人決定,特別是過重的稅費收取也無法經由村民會議討論。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需要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八項事宜之首的“鄉(xiāng)統(tǒng)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在絕大多數村都難以辦到。因為上面下達的稅費收取遠遠超出農民的承受能力,鄉(xiāng)村只能以強力的方式要求村民完成。為了保證稅費收取,許多地方實行“村財鄉(xiāng)管”,村級財務公開和村民監(jiān)督也難以落實。農村稅費改革取消“鄉(xiāng)統(tǒng)籌、村提留”,農民負擔中最重的一部分得以減輕且加以規(guī)范化。而興辦需要收費的公益事業(yè),村民委員會必須提交村民會議討論。這就意味著村民擁有預算權和對財務開支的審計權。這有助于促使村民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管理,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得以真正落實。
正如朱镕基總理所說,農村稅費改革是一次很大的革命。隨著稅費體制改革,國家對農村的治理格局將發(fā)生重大變化,一方面,村民自治將獲得前所未有的寬松環(huán)境,另一方面也要對自身的發(fā)展提出更高的要求。
首先,深化農村稅費體制改革,建立以公民權為基礎的現(xiàn)代公共財政制度,強化村民作為納稅人的現(xiàn)代公民意識。應該看到,長期以來,中國的財政體制是將財政收支視為國家通過超經濟強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的過程,F(xiàn)階段的農村稅費體制既有長期歷史沿襲性,又與計劃經濟時代的財政體制密切相關,它是建立在農民只向國家履行義務基礎上的,即所謂“皇糧國稅”理所當然。至于農民納稅后應該享有什么權利卻無相應規(guī)定。由此便為政府確定稅費標準留下許多隨意性的空間,苛捐雜稅屢禁不止,農民負擔不斷加重而不得不極力逃稅避稅。這正是中國歷史上多次稅制改革都未能見明顯成效的重要原因。(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⒆我國在改革農村稅費體制的過程中,應該吸取歷史經驗,通過改革的深化,建立以公民權為基礎的現(xiàn)代財政制度。公民權首先意味著人人平等。由于傳統(tǒng)的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我國在農村的稅費是以產業(yè)為線,即所謂農業(yè)稅,在城市卻主要以經營單位和個人的所得收稅。從公平性看,所得稅更為公正合理。所以,在農村稅費改革中,農村的稅種和稅源應該作相應的調整。公民權更意昧著公民是財產的主人。公民向政府交稅,是基于只有政府才能提供公共產品,滿足自己某些需要。政府對稅收的收取和支出都應該得到公民的同意和監(jiān)督。只有這樣,公民才能形成自覺納稅的習慣,形成作為納稅人的公民意識。我國實行村民自治,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公共事務都必須交由村民討論決定,實行村務,特別是財務公開制度,便是建立在村民是財產主人的基礎上。通過村民自治制度可以培育起村民的現(xiàn)代公民意識。只是由于自上而下的行政壓力太大,村民對于來自“上面”的各種稅費難以行使同意權和監(jiān)督權,村民的公民意識受到影響,即所謂“該交的也不交”。在深化稅費體制改革中,逐步建立以公民權為基礎的現(xiàn)代財政制度,就需要改革政治體制,為農民作為平等的公民參與政治事務的管理提供更多渠道,促使國家民主化與社會民主化相配套。只有這樣,農民才能逐步形成權利與義務對等的現(xiàn)代公民意識,村民自治也才能獲得更為廣闊的發(fā)展空間。
其次,在農村稅費改革中推進縣鄉(xiāng)管理體制改革,促使縣鄉(xiāng)政府依法行政與村民依法自治的有機結合!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明確規(guī)定,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是指導與協(xié)助的關系。但是,由于沉重的政府任務,特別是財政壓力,使縣鄉(xiāng)基層政府更多的是將村民委員會作為自己的“一條腿”,主要依靠行政方式管理農村,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事實上是命令與服從的關系。那么,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縣鄉(xiāng)管理體制也需要進行相應改革,特別是轉變政府職能和改變領導方式?h鄉(xiāng)政府的職能主要是解決村民委員會難以解決的事務和協(xié)調村民委員會的關系,著重于提供公共服務;
凡屬于村民自治范圍的事務應該盡可能交由村民委員會自已辦理,充分保障村民委員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法定權利。⒇如果縣鄉(xiāng)政府仍然沿用傳統(tǒng)的治理方式,不適當的干預各種事務,必然導致政府機構擴大,增加管理成本,從而巧立名目向農民伸手。這不僅會使農村稅費改革難以取得成效,也會妨礙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
第三,在農村稅費改革中順勢而為,推進村民自治的走向新的階段。稅費改革為村民自治發(fā)展提供了重要條件,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該看到,我國村民自治發(fā)展的時間還不長,由于多種原因,發(fā)展十分不平衡。在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方面,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相對比較薄弱。隨著農村稅費體制改革中“一事一議”的推行,對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提出了十分緊迫的要求。在現(xiàn)階段的農村,還存在大量一家一戶農民無法解決而又需要解決的公共性事務和公益事業(yè),如小型水利、道路交通、用電用水、公共衛(wèi)生等。如果這些事務沒有人管,沒有錢辦,必然會影響農村的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大大抵消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效,行政管理的方式也會再度恢復。所以,在全國村民委員會普遍實行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之后,必須適應農村稅費改革,圍繞“一事一議”,加強農村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制度建設。
① 筆者曾經就村民委員會組織的最早產生問題,在廣西宜山(現(xiàn)為宜州)、羅城等地作過數月調查,獲得上百萬字的資料,基本弄清當時村委會產生的背景情況。可參見《最早的村委會誕生追記》,《炎黃春秋》2000年第9期。
、 彭真:《通過群眾自治實行基層直接民主》,《彭真文選》,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11頁。
③ 到1980年代初,中央中央專門致信給全體共產黨員和共青團員,希望帶頭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一封信,主要還是提倡和引導。雖然這時開始有了一些指標性要求,但在農村并沒有十分嚴格的實施。
、 本人在1993年發(fā)表的《論現(xiàn)階段農民負擔問題的特點及對國家和農民關系的影響》一文中,對人民公社時期及之后的農民負擔的特點有較為詳細的論述。參見《社會科學》1993年第7期。
、 參見國家統(tǒng)計局:《2000中國統(tǒng)計摘要》。中國統(tǒng)計出版社,2000年版,第58、4頁。
、 同上,第58、4頁。
、 張厚安、徐勇、項繼權等:《中國農村村級治理——22個村的調查與比較》。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9—423頁。
⑧ 參見國家統(tǒng)計局《2000中國統(tǒng)計摘要》。中國統(tǒng)計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 中央電視臺報道!秷罂恼2000年7月31日。
、 遲宇宙等:《千家訴訟》。《南方周末》1999年12月3日。
、 參見《半月談》2000年第23期。
、 參見《半月談內部版》2000年第9期。
、 同(7)第655—672頁。
、 孫保羅:《村支書之死》!赌戏街苣2000年3月21日。
、 閔捷等:《要命的農民負擔》!吨袊嗄陥蟆1999年12月7日。
、 參見于建嶸:《利益、權威和秩序——對村民集體對抗基層黨政事件的分析》!吨袊r村觀察》2000年第4期。
、 郝連峰等:《農民納稅討稅票 沒錯 干部生氣把人銬 胡來》!吨袊嗄陥蟆2000年2月28日。
、 新華社北京2000年3月15日電。
⒅ 何開蔭、孫力:《中國農村稅費改革初探》。中國致公出版社,2000年版,第250頁。
、 關于中國歷史上稅制改革的失敗,秦暉先生有較為詳盡的論述。參見未刊稿《稅費改革、村民自治與強干弱支:歷史的經驗與現(xiàn)實的選擇》。
、 筆者認為鄉(xiāng)村管理體制應該進行總體結構性改革,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參見《縣政、鄉(xiāng)派、村治:鄉(xiāng)村治理的結構性轉換》。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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