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云鶴案:謊言與真相的對決_許云鶴案件
發(fā)布時間:2020-03-2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8月22日下午3點30分,天津“許云鶴案”二審開庭,這件在全國引起軒然大波的“撞人案”,引發(fā)了整個社會對于某些道德問題的深深思索。 距離開庭還有一個小時,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訴訟大廳中已經(jīng)聚集了七十多名天津市民以及30多家全國主流媒體記者。一位維持現(xiàn)場秩序的法警說,“第一次看見這么多要求旁聽的群眾和媒體。”由于旁聽席位不足,很多群眾只能在庭外觀望。
此案和2006年南京彭宇案有著驚人的相似點 ,既“案發(fā)瞬間無法還原,雙方舉證均不充分”,法院以“車主許云鶴發(fā)現(xiàn)王老太時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nèi)作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發(fā)現(xiàn)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fā)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睘槔碛膳性S云鶴賠10萬元。民間輿論幾乎呈現(xiàn)了一邊倒的態(tài)勢,似乎所有人都站在許云鶴的一邊,“老太太摔倒了不能扶,看了你都有罪!”一位天津司機師傅甚至這樣說。
沒有人能真實還原兩年前發(fā)生在紅橋路的一幕,事件真相掩藏在其中一方的謊言之下。許云鶴不服一審判決并上訴,8月22日天津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焦點:撞人與否?
15點30分是開庭準確時間,但王老太由于情緒過于激動,不能平復,在開庭20分鐘之后才在子女陪同下坐輪椅入庭。雙方當庭對案情進行了陳述,爭論的焦點是“撞人與否”,但由于雙方各執(zhí)一詞,事件更加撲朔迷離,無法形成完整的邏輯關系。
車主許云鶴稱,2009年10月21日,自己在天津市紅橋區(qū)紅旗路由南向北駕車行駛到紅星美凱龍家居裝飾廣場附近時,恰巧看見王老太由西向東跨越馬路中心的護欄,當時車速在30-35碼左右,距王老太至少30至40米。
“當時已經(jīng)實施剎車制動,當發(fā)現(xiàn)她摔倒時,車距離她大約10米。”據(jù)許云鶴回憶,“就在我眼前,看著就疼!”于是許云鶴將車呈45度角向左靠向護欄,下車詢問老太傷情,“但老太不能碰,碰那里都喊疼”,于是許云鶴撥打120并從車里翻出創(chuàng)可貼給老太太包扎,但王老太在打電話給家人時稱自己被人撞了,許云鶴只好撥打110報警。
在解釋其駕駛車輛有緊急制動嫌疑時,許云鶴稱“向左打方向盤是下意識動作。”
然而,王老太在敘述此案時卻另有一番截然不同的說法。
王老太說,當天她爬護欄時,許云鶴的車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彈起后,趴在車前部,又倒在地上。王老太稱被撞到右腿膝蓋下方,并在庭審現(xiàn)場展示了受傷的右腿,其右腿脛骨部位呈現(xiàn)明顯的塌陷。
當法庭詢問王老太是正面還是側(cè)面撞在許云鶴車上時,王老太表示“不記得了!碑斕焱彺蟛糠謺r間王老太都很虛弱得靠在女兒王莉萍的身上,并幾次情緒失控。對于法庭提出的很多問題均以“記不清楚”為由回應。王老太表示,“被撞之后都已經(jīng)傻了,只會說‘快打電話給管馬路的(警察)’!
二審中,許云鶴提出兩條上訴請求:撤銷一審錯誤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許云鶴的律師表示,首先本案不是交通事故,沒有證據(jù)顯示許云鶴撞人,不應按交通事故處理;其次,王秀芝之所以被鑒定為八級傷殘,是因為其自身拒絕治療而致,應自己承擔責任;最后跨越護欄本身是違法行為,被上訴人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而王秀芝也提出兩項訴訟請求,即維持原判和對方承擔訴訟費用。
17點左右,庭審結(jié)束,雙方下次開庭將進入“質(zhì)證”階段,具體開庭時間未定。
各執(zhí)一詞,疑點重重
此前,6月16日,天津市紅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王老太跨越中心隔離護欄屬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許云鶴被判決承擔40%的民事責任,賠償費用共計108606.34元。
但是,這份判決書并沒有指明許云鶴是撞人者。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具體情況說明為,“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身體接觸部位!比嗣襻t(yī)院對王老太傷情的診斷是,“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膝內(nèi)外側(cè)半月板損傷。無法確定原告?zhèn)榈木唧w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zhèn)橄低鈧!?
對于這樣的判決,許云鶴說:“這已經(jīng)不是錢的問題,就算只讓我賠10塊錢,我也要把官司打到底,因為我根本就沒撞人!”
然而,事件的另一方卻不這么想,“許云鶴在說謊!”王莉萍以“事實真相009”的網(wǎng)名在微博上發(fā)布了事故當天許云鶴的停車照片。以此證明許云鶴不是“緩慢停車”,而是“緊急制動”。
目前,綜合各方觀點,針對本案的焦點問題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許云鶴到底撞沒撞到王秀芝,這也是整起案件最為關鍵的一點!督煌ㄊ鹿屎圹E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不能確定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
在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能否做出法律意義上的認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顯東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證據(jù)規(guī)則已經(jīng)制定了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告王秀芝主張“許云鶴撞到了自己”,就應當進行舉證,不能提供證據(jù)就應當由其承擔不利的后果。
而參與旁聽的很多群眾則指出,為什么王老太一家沒有及時提出訴訟,而在一年之后才提起訴訟?
其次,事故責任應該如何分擔?在一審過程中,法院“假設”王老太是由于“受到驚嚇”而受傷,而據(jù)此判許云鶴承擔40%的責任,很多網(wǎng)民都認為不合理。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正常情況下,鑒定結(jié)論若不能證明雙方有接觸,就應當推定無接觸,而法院的推論卻恰恰相反。根據(jù)《道路交通法》第76條第二款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擞羞^錯的,根據(jù)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所以,許云鶴并不應該承受40%的賠償責任。
“碰瓷”還是“撞人”?
下午6時許,王老太一家在法警的陪同下走出了訴訟大廳,庭外許多群眾大喊“碰瓷的老太太”、“下次要100萬”、“兒女太沒道德”等極具攻擊性的話語。幾經(jīng)周折,老太重新返回訴訟大廳,最終在警車的護送下得以離開法院,期間不發(fā)一言。
是“碰瓷”還是“撞人”,真相仍未清晰。然而,或許是受到了“彭宇案”的影響,人們似乎已經(jīng)在道德層面上定論了“真相”。
若許云鶴講述的情況屬實,誰還再敢“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但本案尚未做出終審判決,任何定論都為時過早。許云鶴與王老太必定有一方在竭力維系謊言,其不僅要承擔法律后果,更要接受自我良心的拷問和社會輿論的重壓。
□ 編輯 于俊霞 □ 美編 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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