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臨時性機構” 政府臨時性機構
發(fā)布時間:2020-03-1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報載:據(jù)對浙江省檢察機關近5年來立案查處的10大串案窩案的調查分析中發(fā)現(xiàn),臨時性組織機構已成為浙江省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重災區(qū)”之一。如泰順縣原“城鎮(zhèn)綜合開發(fā)指揮部”,長興縣“104國道長興段改進工程指揮部”等均發(fā)生了受賄犯罪窩案。此外浙江省計經委重點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原主任兼金溫鐵路建設工程總指揮部總指揮楊國章(正廳級),溫州大橋建設指揮部常務副指揮林紹謙等人,均在擔任臨時性組織主要領導職務過程中步入犯罪深淵。
臨時性機構何以成為一些人職務犯罪的“重災區(qū)”?主要在于這一機構本身具有的特點和存在的缺陷所致。如這類機構動作不規(guī)范,決策隨意性大;機構成員各司其職,權力缺乏制約與監(jiān)督,加上這類機構的一些人原本就心術不正,想乘機“撈一把”,為此,他們不僅成為不法分子“進攻”的重點對象,而且一“攻”就破。當然,法網(wǎng)恢恢,疏而不漏,那些借“臨時機構”之便撈好處的人絕逃不掉法律的嚴懲。然而,由此使人想到另一個問題,我們在做一項事情中為什么非要成立一個臨時機構?不成立“臨時機構”難道事情就干不成了嗎?
應該說,我們的各級行政機構已經夠多、夠全的了。教育有教育部門,文化有文化部門,交通有交通部門,城建有城建部門,經濟有經濟部門,財貿有財貿部門……要辦某一件事,或開發(fā)某一項目,建設某一項目,一般情況下,完全可以由某一主管(對口)部門負責進行。即使某一項目涉及到多個部門,也可由為主的一個部門協(xié)調聯(lián)絡。何必要成立那些臨時性機構。如上述“城鎮(zhèn)綜合開發(fā)”這樣的事,完全可以由城鄉(xiāng)建委負責進行,有必要成立一個“城鎮(zhèn)綜合開發(fā)指揮部”嗎?又如“104國道長興段改進工程”,交給縣交通局去搞不就行了?即使城鄉(xiāng)建委、交通局搞不了,縣政府也可以出面協(xié)調。在這種情況下,各級政府的袞袞諸公還是如此熱衷于成立諸多臨時機構,不能不讓人產生他們是受利益推動的感覺。因為這樣的機構不僅為那些心術不正的家伙提供了職務犯罪的便利和條件,而且導致機構日益龐大臃腫,加劇人浮于事和相互推諉“踢皮球”。為此,我想,我們在反思臨時機構成為職務犯罪的“重災區(qū)”時,應該來重新審視臨時機構這一辦事思路和為政(領導)方法了。
吃饅頭成立一個“饅頭辦”,吃豆腐成立一個“豆腐辦”,拆房子成立一個“拆房辦”,造座橋筑條路成立一個指揮部……這只能證明我們的職能部門的失職,更不是優(yōu)政的表現(xiàn)。今天,我們要提高為政的質量;要實實在在地精簡機構,裁撤冗員,就一定要做到讓各職能機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而不是成立一個某臨時機構去越俎代庖,如此,無疑是為政的一個誤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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