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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度文庫侵權事件探討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問題】 大學校園侵權案例

發(fā)布時間:2020-02-24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摘要】百度文庫侵權事件又掀起了關于網絡傳播中著作權的討論。著作權在網絡傳播中具有表現(xiàn)形式的數(shù)字化和多樣化等特征,同時也面臨著著作權人身份難以認定等法律困惑。筆者將根據現(xiàn)實,提出不同的關于網絡傳播中著作權保護的思考和建議。
  【關鍵詞】百度文庫侵權 網絡傳播 著作權
  
  “這個春天,一股‘聲討百度’的浪潮如平地驚雷,震動了整個互聯(lián)網!睆3月15日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發(fā)布《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是“小偷”,到日前百度宣布撤銷百度文庫所有未授權作品,推出版權合作平臺,百度文庫侵權事件已經沸沸揚揚地持續(xù)了一個月。作為互聯(lián)網行業(yè)的巨頭,百度在2005年也曾面臨過這樣的問題,只不過那時是音樂侵權。這些事件背后凸顯的是互聯(lián)網出現(xiàn)后就一直存在的問題: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問題。
  一、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特征
  著作權又稱版權,它是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依法處分其作品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①著作權具有存在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復制性等諸多特點。然而,這一解釋或許更適合傳統(tǒng)的“印刷著作權”。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印刷版權”已變成“數(shù)字版權”,從而也出現(xiàn)了新的特征。
  1、表現(xiàn)形式的數(shù)字化和多樣化
  互聯(lián)網所呈現(xiàn)作品的最大特征就是其表現(xiàn)形式的數(shù)字化。從技術上來說,網絡傳播中的作品就是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數(shù)字編碼,然后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呈現(xiàn)。這些作品在網絡上的表現(xiàn)形式也是豐富多樣的。而這些海量的數(shù)字作品,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把印刷作品轉化為數(shù)字作品,另一類是直接在互聯(lián)網上創(chuàng)作和發(fā)表的作品。版權作品的種類和數(shù)量在快速增加,版權作品的創(chuàng)作、傳播、使用隊伍也在不斷壯大。在網絡傳播中,每一個人都可以是內容發(fā)布者,每一個網民都可能成為版權作品的創(chuàng)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但是每一個人也可能在有意無意中成為侵權者。
  2、作者對作品復制權的專有性被嚴重削弱
  在傳統(tǒng)的傳播方式下,雖然也存在盜版等侵權問題,但是作者對作品復制權的專有性還是能得到基本保障的。但在互聯(lián)網的環(huán)境下,因為網絡的匿名性和傳播的即時性等特點,再加上作品復制和傳播的成本幾乎可以忽略不計,任何侵權人都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隨時隨地對網絡作品進行復制、下載或轉載。一方面,侵權無處不在,另一方面,確定互聯(lián)網上的侵權人的真實身份卻是非常困難的事情。作者對作品專有的復制權被嚴重削弱,網絡版權問題似乎已經成了被人們忽略的一個問題。不要說個人行為性質的轉載時刻存在,就連百度這樣以企業(yè)行為方式的轉載也是大行其道,完全不顧作者對作品的專有復制權。
  3、著作權的地域特征變得模糊
  由于互聯(lián)網的無國界性特點,使得網絡作品的傳播也超越了國界,網絡環(huán)境下作品著作權的地域特征已變得十分模糊。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人都可以從網絡上獲得和轉載任何沒有技術限制的作品,這種轉載是一個無限制、無國界的循環(huán)過程。同時,由于互聯(lián)網的非集中管理性的特點,網絡上的作品到底由誰發(fā)表的,在哪發(fā)表的問題,也難以得到確定。因此,更難以確定發(fā)生糾紛后的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問題。有學者認為,網絡作品著作權地域性的消失是“計算機網絡的全球性與傳統(tǒng)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之間的總沖突”。②
  二、著作權在網絡傳播中的法律困惑
  對于版權侵權行為的界定,業(yè)界人士普遍認為:未經版權人許可行使版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違法行為。目前,世界上關于傳統(tǒng)模式的著作權保護體系已經相對完善了,然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不同于傳統(tǒng)的著作權和傳播權,它產生于網絡、依附于網絡,其權利的行使與網絡密不可分,網絡環(huán)境下的著作權保護問題面臨許多的法律困惑。這些困惑的表現(xiàn)是多方面的。
  1、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人身份難以認定
  《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在此次百度文庫侵權事件中,提出起訴的都是一些知名作者,他們對其作品或許都署以真名,比較容易確定。但是對于那些在創(chuàng)作網絡作品時使用的是筆名或者假名的大量網民來說,他們也沒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要想證明網絡上的署名就是本人就有很大難度。要進行證明的話,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須找到被侵權文字發(fā)表的最初網頁,然后再通過一定的程序進行證明。而在經過了未知次數(shù)的閱讀和轉載后,這樣的證明過程是很難實現(xiàn)的。
  2、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難以界定
  網絡侵權的行為有很多種,如在網上將他人作品下載并復制到一定介質上;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上傳到網上;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信息;利用圖文框鏈接技術,將其他網站的網頁內容鏈接到自己的網頁中;非法破解技術措施的解密行為等等。
  這些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具有瞬間性和多發(fā)性,而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匿名性則使對責任主體的追究相當困難。即使是找到了侵權責任人,對于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具體損失數(shù)額的舉證也不太容易實現(xiàn)。網絡侵權內容的發(fā)布者和網絡運營商之間的責任界定也是剪不斷理還亂。在2005年的“五大唱片公司訴百度”中,百代、華納、環(huán)球等七家國際唱片公司首次將百度告上法庭,理由是百度在搜索頁面上提供了部分未授權的MP3下載鏈接。百度方面則辯解稱,責任在于提供盜版音樂的網站,而非搜索公司。2007年12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國際唱片業(yè)協(xié)會組織的五家唱片公司全部訴訟訴求,百度不侵權,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百度文庫的侵權行為在于它提供了一個內容發(fā)布平臺,雖然很多作品是由百度這個行為主體發(fā)布的,但是還有部分作品是由未知的使用者上傳的,無限制的“上傳――下載”牽涉到了無數(shù)的人,人人都有可能有責任,卻不知道責任具體在誰。
  3、網絡傳播中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司法管轄難以確定
  網絡空間的客觀性、全球性以及管理的非中心化,使得網絡中的著作權侵權的司法管轄難于確定。司法管轄區(qū)域的界限變得模糊,F(xiàn)有法律中的司法管轄區(qū)域是以人們沿用幾千年的物理空間中的邊界、國界,以確定其屬地管轄的基礎。但在網絡空間卻是無國界、無邊境、無中心的,也是不可視的,沒有確切的東西能用于確定網絡空間的界限。對于在網絡空間中發(fā)生的侵權案件如何行使管轄權,這就成為一直是個爭論不休的問題。在網絡空間中,不僅很難確定當事人的國籍,甚至連活動者的身份等情況也很可能一無所知,因此在要進行司法介入時,該歸哪里管,就成了問題。
  三、對網絡傳播中著作權保護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百度文庫侵權事件是網絡傳播中著作權問題的又一個典型案例,從目前國內網絡傳播的情況看,在著作權方面基本是無序狀態(tài)。筆者通過綜合整理類似案例和相關知識,提出如下思考和建議:
  1、建立網絡作品轉載合理使用制度
  開放和共享是網絡的生命,網絡傳播中的作品使用不同于傳統(tǒng)的印刷環(huán)境下的使用,建立網絡作品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十分必要的。網絡作品使用的關鍵問題在“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上,國家相關部門應將網站納入規(guī)范管理的范圍,給予網站一定的法定許可,明確使用后付酬的觀念。這樣對網站運營商和著作權人都有益處,在增加信息交流和傳播的機會的同時,還能使著作權人獲得相應報酬。
  2、健全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是與網絡轉載合理使用制度相配套的,是為了完善和網絡轉載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
  目前,在我國,集體管理制度已在音樂著作權和文字作品著作權兩領域進行,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也早已不是陌生詞。簡單來說,網絡著作權集體管理就是,通過接受委托將單個著作權人手中的作品使用權集中到一起統(tǒng)一管理,代表作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收取并定期分配許可使用費;可經著作權人委托,代理其追究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獨立或協(xié)助著作權人進行訴訟。這種方法既能保證作者有更多的精力和時間從事創(chuàng)作,也能保證作品得到更廣泛、更迅速地傳播。
  3、完善網絡服務商歸責原則
  關于網絡運營商的責任,迄今還很少有國家在著作權侵權中做出立法規(guī)定,但是要解決網絡傳播中的侵權行為,必須對網絡運營商進行規(guī)制。
  網絡運營商分為網絡內容提供商和網絡服務提供商。網絡內容提供商是上載信息的來源,對其上載的內容負有著作權審查的責任和義務,應該扮演好“把關人”的角色,當發(fā)生侵權情況時,服務商應對網頁內容承擔完全責任。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為只提供服務,對即時發(fā)布的內容無法控制,因此,當發(fā)生侵權情況時,如果服務商對侵權內容的發(fā)布主觀上沒有過錯,可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服務商經權利人提醒或服務商施以一般注意力已足以判斷有侵權內容后,仍未取消該內容,則應認定構成侵權。③
  網絡為作品的傳播提供了更迅捷、更方便的方式,但也將著作權置于一個尷尬的境地。以百度為首的互聯(lián)網企業(yè)應該帶頭保護著作權,并努力尋求建立網絡服務提供者、著作權人和受眾三方共贏的模式,讓互聯(lián)網等新技術更好地為知識的生產和傳播服務!
  參考文獻
 、賱ξ,張里安主編:《現(xiàn)代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49
  ②鄭思成,《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發(fā)展》,《中國專利報》,1998-5-13,第3版
 、凼Y志培:《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http://www.省略/fg-
  rt/frgr20.htm
  (作者: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傳播學碩士)
  實習編輯:張興宇
  責編: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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