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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實名認證是什么 公務員實名舉報國稅局 被2次辭退勞教1年

發(fā)布時間:2020-02-1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演播室:   舉報檢舉違法犯罪行為,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是舉報之后,如何能夠有效地保護舉報人,免遭被舉報者的打擊報復,這就需要一整套的舉報人保護制度。
  本期新聞調查的主人公就是舉報人李文娟,她原來是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的一名公務員,在負責稅收登記工作的過程中,她發(fā)現(xiàn)鞍山市國稅局存在人為地少征國家巨額稅款等違法和違規(guī)行為。猶豫了五個月之后,李文娟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了實名舉報。從此,她的命運開始遭遇到一系列她從來都沒有想到過的變化。
  記者(董倩):如果再讓你選擇遇到的,你看到的這一切,你是舉報還是不舉報,你會再怎么選擇呢?
  李文娟(原遼寧省鞍山市國稅局公務員):我不會舉報了,因為舉報以后,在保護舉報人這方面的措施實施和被打擊報復認定方面,國家在實際操作當中很難,甚至說狀告無門。
  解說:李文娟今年43歲,大學文化程度,1983年進入鞍山市國稅局工作。2000年她開始在鞍山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計會科工作,負責稅收款項的賬目登記。在工作過程中,李文娟認為她發(fā)現(xiàn)了稅務局內部存在一些違反國家稅收法規(guī)的行為。
  李文娟:我看到我們單位人為調節(jié)稅款,還有違法的退稅的事,加上改變預算級次。
  記者:如果不舉報的話后果會是什么樣的?
  李文娟:如果不舉報,這種現(xiàn)象可能就永遠地掩蓋下去了,一個月人為調節(jié)稅就達到了幾千萬。
  解說:鞍山一直是我國著名的重工業(yè)城市,擁有鞍鋼集團等一批中央和省直屬企業(yè),這些國有大型企業(yè)的稅款征收專門由鞍山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負責,而李文娟就在這個分局工作,于是她利用工作機會復印了企業(yè)增值稅申報表等賬目證據,帶著這些證據,李文娟于2002年6月向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單位舉報了鞍山市國稅局存在的五項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一是鞍山市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在2001年12月為5家企業(yè)非法減免增值稅9762萬元,非法減免所得稅19298萬元,兩項合計29060萬元。
  二是違規(guī)辦理企業(yè)所得稅退稅588萬元。
  三是擴大征收管理范圍,代鞍山市政府收取價調基金。
  四是更改稅收預算級次,將市級改為區(qū)級,從區(qū)財政取得稅款收入5%的提成。
  五是設真假兩套提成賬,以獲取更多的款項。
  在李文娟舉報的問題中,最突出的是她認為鞍山市國稅局直屬分局存在與企業(yè)聯(lián)手、人為地減免和少收企業(yè)巨額增值稅的現(xiàn)象。
  李文娟:當時國家稅收是計劃加增長的模式,每年向國家繳納稅款,按照上年的計劃加上一定的增長比例,完成計劃就行了,這樣單位呢,我們實際增收能力遠遠大于這個數字,這樣領導也完成了計劃,先進也一樣當,他就可以人為地調節(jié),不讓企業(yè)繳這筆稅款。
  記者:實際上企業(yè)是應當繳那么多,你們是自作主張讓企業(yè)少繳這些稅款了?
  李文娟:對,是人為地調節(jié)稅款。
  解說:那么李文娟發(fā)現(xiàn)的這些問題是否屬實,她舉報的人為調節(jié)稅等行為是否違反了國家相關的稅收法規(guī)呢?記者帶著李文娟提供的相關賬目采訪了中央財經大學稅務系教授劉桓。
  劉桓(中央財經大學稅務系教授):那么人為調節(jié)稅的性質是什么?就是等于我們所謂的壓庫或者是所謂的超收,也就是說按稅法規(guī)定,你這個納稅人,一個納稅期之內你產生多少經濟行為,經濟行為按照國家稅法的規(guī)定應該納多少稅,這個你應當是如實上交的,這個是既不允許你多繳,是屬于多征,也不允許你少繳,但如果說你今年該征的,你不讓他征或者是授意他或者是暗示他不交,這個行為就構成了我們所謂的欠庫、壓庫。
  記者:這個問題的性質有多嚴重?
  劉桓:如果說你應收你不盡收,在違犯征管法、違背稅法的同時也違犯了我們國家的預算法,因此我們說這樣的一個行為,你要說它嚴重,上升的高度,要說有多嚴重它就有多嚴重。
  解說:在李文娟的舉報信中,關于人為調節(jié)稅的問題提供了鞍山市五家企業(yè)的增值稅申報表,涉及金額最大的一家企業(yè)是鞍鋼集團新鋼鐵責任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在2001年12月出現(xiàn)了兩份增值稅申報表,雖然日期相同,但是表中納稅的數字卻不相同。
  記者:為什么會出現(xiàn)兩份增值稅申報表呢?
  劉桓:現(xiàn)在是這樣的,你看兩份的數字是不一樣的,這里面必有一個真的一個假的,這個數字是小的數字。這個數字小說明什么?就是它本來應繳兩億四,現(xiàn)在變成他填兩億二,因此產生出在當時,他人為想壓庫,壓兩千萬的這樣一種動機,這在表上已經寫得很清楚了,這樣一個行為我們說可以基本判定它是個欠庫或者是壓庫行為。
  解說:欠庫和壓庫這種人為調節(jié)稅的行為背后有著非常復雜的原因,主要涉及2003年以前我國稅務系統(tǒng)實行的稅收征管模式一直是按照國家下達的增長指標來完成任務。
  劉桓:比方說當時我預計今年這個征期,我的收入比上一年要增長5%,那么這個數字完成以后如果再完成進一步的數字的話可能會引起我以后年度的財政收入增加的困難,因為你基數越大以后……,比方說同樣增長5%,對100的5%增加和對110的5%的增加是不同的,因此它為減少以后的壓力,因此今年完成任務以后截止了,所以它就不再做進一步的征收努力,第二,無論如何就是我可以把財力暫時地或者永久地留在地方,因此出于這樣一個動機,這種現(xiàn)象產生的背景我們說是比較廣泛的,這第三方面的原因我們不排除稅務人員在里面知法犯法,他在利用權力,他在進行某種錢權交易,這三個原因哪一個出現(xiàn)都和我們國家稅收的基本宗旨是不吻合的。
  解說:國有大型企業(yè)的稅收涉及復雜的生產和經營過程,要調查清楚李文娟所舉報的全部問題的真相,不僅需要非常專業(yè)的人員,還需要企業(yè)和稅務局提供大量的原始賬目,這對記者來說調查的難度相當之大。
  劉桓:因此它需要一個專家組,一個非常有經驗的,比方說是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還要非常有經驗的檢查稽查人員,查賬高手們去查這個事情,我估計要是專業(yè)人員下去的話有一個月差不多了,但是這里面我坦誠地告訴大家,這樣一個調查它的阻力會很大,換句話說我們上級部門對這樣一個事情的重視程度和它查處的力度有多大,這是問題的核心和關鍵。
  解說:在李文娟舉報之后,國家稅務總局隨即派出了核查組赴鞍山市國稅局進行調查。核查組在核查報告中所作的結論認為,李文娟所舉報的五項問題中有兩項屬實,其他三項問題部分事實存在,但問題的性質與舉報信反映的不同,其中少收增值稅的問題是企業(yè)延緩征收,屬于違規(guī)行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還要求遼寧省國稅局應督促鞍山市國稅局做好舉報人的政治思想工作,并保護好舉報人;同時責令舉報人所在單位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但是,實際情況是,就在李文娟舉報了鞍山市國稅局的問題之后,她的命運發(fā)生了一連串的變化,她被兩次辭退工作;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然后又被勞動教養(yǎng)一年。那么這一切遭遇和她的舉報行為有什 么關系?李文娟又為什么要堅持進行舉報呢?
  
  李文娟在鞍山市國稅局已經作了23年,丈夫也是事業(yè)單位的職員,兩個人的工資收入在當地都屬于較高的水平。
  李文娟:我舉報不是因為對生活的滿意與不滿意,我看到在市場上,我看到那些下崗的工人還有農民,他們賣一些菜,被那個收稅的人從這頭追到那頭,就是為了逃避那一元一元的稅款,我覺得他們這么貧窮,還要被人家追得一元一元地交稅,而同時我發(fā)現(xiàn)我們單位竟然是一個月人為調節(jié)增值稅就達到了幾千萬,我覺得這兩種現(xiàn)象對比反差太大了,我覺得氣憤,我如果不管,我的心好像就忍受不了,我就必須得管。
  解說:雖然有了舉報的想法,但是李文娟前后還是猶豫了5個多月。
  李文娟:也是思想經過反復的斗爭。斗爭就是在考慮如果我被打擊報復,我個人將會什么樣一個后果,又考慮如果我不舉報,這種現(xiàn)象將永遠地被掩蓋下去。
  記者:但是舉報的后果你知道嗎?
  李文娟:我沒想到會這么嚴重,我只是想到我們單位的領導會在工作當中刁難我。我就在這種斗爭當中最后考慮,如果大伙都這么想著自己,對這個問題不舉報、不揭露,這樣年復一年,損失也無法彌補,我當時真是就這么想的,曾經有個人要和我一起去舉報,但是后來他放棄了,這個事情總得有人去做。
  解說:2002年6月,李文娟帶著舉報信和相關的賬目證據趕到北京,向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單位遞交了舉報信。在舉報信中,李文娟不僅留下了自己的真實姓名,而且還附上了身份證的復印件。
  記者:你為什么當時要選擇的是實名舉報而不是匿名舉報?
  李文娟:因為我了解國家在處理匿名舉報信的時候基本上是不予處理的,我就是想寫上自己的名字,想對這個舉報問題負責,然后讓有關調查部門把這個問題處理好,同時我還有其他的問題想向他們反映。
  解說:另外,李文娟也擔心舉報的事情萬一泄露被打擊報復,用實名還有可能得到相關部門的保護。
  記者:那也就是說在你決定實名去舉報之前,這些問題你都已經想得很清楚了。
  李文娟:我當時根本沒有想到會達到這種程度,我比較相信我們的紀檢領導。
  解說:在李文娟的舉報信中,她這樣寫道:“我是捧著一顆心向你們反映問題的,為了避免意外請你們保密!本驮诶钗木昱e報的10多天以后,2002年6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派出的核查組到達鞍山市,開始對鞍山市國稅局進行調查。但是與此同時,李文娟的生活也開始發(fā)生了變化。
  李文娟:我們單位開始就非正常地監(jiān)督我。
  記者:這是什么意思?
  李文娟:就是上廁所都要請假,我不請假就扣我錢。
  記者:就是6月10號開始?
  李文娟:嗯。
  記者:那天是分水嶺,從那以后你覺得有變化了。
  李文娟:對,然后把我計算機那個共享程序給刪了。
  記者:跟你說為什么嗎?
  李文娟:不說,什么也不說。
  解說:國家稅務總局核查組對鞍山市國稅局進行了為期兩天的調查,在核查組離開鞍山之后,李文娟開始面對更大的生活變化。
  李文娟:我們單位的同志誰也不敢跟我說話,害怕受牽連,就是吃飯的時候誰也不敢跟我坐在一張桌子上。
  記者:然后呢?
  李文娟:我又繼續(xù)向上面反映問題了。
  解說:2002年8月15日,也就是李文娟舉報之后的兩個多月,她被調離鞍山市國稅局中央省直屬企業(yè)分局,調到了鐵東分局。
  記者:到鐵東分局干什么?
  李文娟:做監(jiān)察室紀檢。
  記者:具體做什么工作呢?
  李文娟:沒有工作,就在那兒坐著。
  解說:這個工作調動在李文娟看來是對她舉報后的一種打擊報復,于是她多次寫信向有關單位反映她舉報之后的遭遇。2003年春節(jié)過后,李文娟又進行了第二次實名舉報,在舉報信中,她直接指出鞍山市國稅局的有關領導存在截留增值稅,少征企業(yè)所得稅,截留稅務局人頭經費,改變稅收預算級次,設真假兩套提成賬等一系列的問題。
  第二次舉報之后的結果是李文娟沒有想到的,據李文娟說2003年4月3日,她被鞍山市國稅局有關領導找到了辦公室。
  李文娟:他們這個信很快就轉回來了,我們領導把我叫到辦公室又要給我從鐵東分局調回中直分局。
  記者:這個結果是你預料到的嗎?
  李文娟:不是,我當時想他們把信轉到稅務總局或者他們直接派人來調查,沒有想到他們最終還轉到被舉報人的手中了,這是我根本就沒敢想、從來不會想的事,但這件事發(fā)生了。
  記者:你怎么應對的呢?
  李文娟:當時他要給我調工作,就是強制調動我,我說我不能服從這個調動,我說你們打擊報復我,我也不能配合你們自查,然后人事處長當時就宣布將我辭退。
  解說:2003年6月16日,鞍山市國稅局以曠工為理由正式辭退了李文娟。李文娟隨即又向有關部門反映了她舉報之后的一切遭遇,同時李文娟開始尋找有關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法規(guī)。
  李文娟:只找到了一份是中紀委保護舉報人的規(guī)定。
  記者:你覺得這條規(guī)定,如果你舉報了真的能保護你嗎?
  李文娟:保護不了,因為沒有人去給你認定你是不是被打擊報復,然后真正地保護舉報人的好像也找不到那些部門。
  解說:在中紀委監(jiān)察部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了對檢舉人應當嚴格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擊報復檢舉人及其家屬。
  記者:當你作為一個舉報人,你在舉報的過程中如果你遇到了一些威脅或者困難,你覺得通過這幾年你的做法,有地方可以去找嗎?有人可以去找嗎?
  李文娟:沒有,我當時被人跟蹤的時候我沒有辦法,我就得變換著居住地點到親朋好友家去住,而且找不到一個部門能夠保護我。
  記者:你嘗試過其他方式嗎?
  李文娟:給公安局寫過信。
  記者:他們有什么反應?
  李文娟:沒有回音。
  解說:2003年10月14日,依照中紀委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核查組向李文娟宣讀了《關于舉報鞍山市國稅局中直省直企業(yè)分局涉稅違法問題的核查報告》,核查結論認為李文娟所舉報的五項問題有兩項屬實:
  一是違規(guī)辦理企業(yè)所得稅退稅,要求遼寧省國稅局或鞍山市國稅局責令糾正。
  二是改變稅收預算級次,建議再細查。
  其他三項問題所反映的部分事實存在,但問題的性質與舉報信反映的不同,因此李文娟舉報中所反映的鞍山國稅局直屬分局與企業(yè)聯(lián)手違法減免增值稅、所得稅等三項問題經核查不存在。
  記者:你怎么評價這份報告呢?
  李文娟:我覺得這份報告對我反映的問題不是真實的情況調查。
  解說:在見面時,核查組要求李文娟對核查結果簽署意見,李文娟認為核查結論是鞍山國稅局大規(guī)模毀證造假的產物,所以不成立。并懇請中紀委采用司法手段進行復查。
  李文娟:我當時我確實就是想一直要堅持到底的, 就是一定要把這個問題搞清楚。
  解說:另外在核查結論中,國家稅務總局還特別要求遼寧省國稅局應督促鞍山市國稅局做好舉報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保護好舉報人;同時責令舉報人所在單位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國家稅務總局的領導還建議撤銷對李文娟辭退工作的決定,重新安排她的工作。
  2004年2月,李文娟終于恢復了工作,并到鞍山市國稅局鐵東分局上班。但是到了2004年9月3日,鞍山市公安局的三名警察突然來到鞍山市國稅局鐵東分局,向李文娟出示了傳喚通知書。
  據李文娟回憶,當時傳喚她并沒有告訴她傳喚的原因。
  李文娟:沒說什么,就是傳喚你到公安局,然后把我拉到市公安局的刑警大隊了,讓我交代什么誹謗的事,我也不知道誹謗的事,我也沒誹謗過任何人,他們也沒有我誹謗的證據,大約快到12個小時的時候讓我簽字,在那個刑事拘留票上讓我簽字,那上寫著涉嫌什么誹謗。
  解說:李文娟還沒有來得及告訴家里人就被押進了看守所,這一天讓李文娟永生難忘。
  李文娟:我一想到那段日子,我一想到那兒我就生不如死,那種感覺太恐懼、太害怕了,那才叫煎熬,你知道就像把你當成一個餅擱那鍋上烙一樣,就那種感覺。
  記者:這個拘留證當時是誰簽發(fā)的?
  李文娟:當時是由鞍山市的副市長、鞍山市公安局的局長親自簽發(fā)了對我刑事拘留的拘留證。
  解說:鞍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拘留李文娟的理由是李文娟在人民網上發(fā)表文章,捏造事實,敗壞鞍山市國稅局有關領導的名譽。9月6日又以案情復雜,需要異地偵查為理由延長拘留期限為四天。9月9日又以李文娟有流竄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延長拘留23天。
  2004年10月3日,李文娟的刑事拘留被解除,但是卻被轉為勞動教養(yǎng),而對李文娟犯罪事實的認定卻并不是原來的誹謗罪,《勞動教養(yǎng)決定書》對她的犯罪事實這樣認定:李文娟所舉報的問題經國家稅務總局與國家審計署調查核實,未發(fā)現(xiàn)所舉報問題,此后李文娟因為不服結論,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多次無理上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依法決定對李文娟勞動教養(yǎng)一年。就這樣,李文娟被押送至沈陽市馬三家的遼寧省女子勞教所。開始了她的勞教生活。
  記者:這一年怎么過的?
  李文娟:在這一年,第一個是想忍受不了這種日子,就是想馬上出去;第二個是想出去申冤,我都幾次想死,但是在那里面死不成,就是人痛苦到了連死都辦不到的時候,那你說那種是什么樣的痛苦。
  解說:為了盡快地獲得自由,李文娟一到馬三家勞教所就向當地所屬的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提起了上訴,要求撤銷鞍山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對她所作出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
  記者:當時由拘留變成勞教的時候他們告訴你什么原因了嗎?他們有沒有提供什么證據?
  李文娟:他們沒有找我詢問,更沒有找我核實,也沒有質證,舉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上訪也是國家允許的,他們說我舉報,給我定的罪名是舉報上訪擾亂罪,我沒有到任何部門去擾亂秩序,這種擾亂也不存在。
  解說: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受理了李文娟的上訴,并于2004年12月10日一審開庭,但是判決結果遲遲沒有下達。
  就在這段時間里,李文娟又被鞍山市國稅局第二次以曠工為理由辭退,而且她還收到了兩封奇怪的來信。
  李文娟:給我馬三家那個勞教所寄了兩封恐嚇信,而且打恐嚇電話告訴家里人不要管我的事,誰要管我的事就將受到懲罰。
  解說:在李文娟被勞教的日子里,她的家人由于擔心安全問題都很少出門。
  李文娟:孩子一年都沒有上學,害怕他們害他,覺得對不起孩子,他沒有得到同齡孩子那些歡樂,教育全沒得到,而且一天連門都不敢出,家里人連買菜都得親戚給送來,都不敢出去。
  解說:2005年7月18日,李文娟的勞動教養(yǎng)終于結束,但是她起訴鞍山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的判決仍然沒有下達。
  就這樣,李文娟一直苦苦等待著法院對她的判決。
  解說:為了早日獲得判決,李文娟的家人曾經到全國人大等單位幾次上訪。終于在2005年10月27日,沈陽市于洪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文娟勝訴,撤銷對她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
  于洪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鞍山市勞動教養(yǎng)管理委員會提供的21份證據不符合證據規(guī)則,而李文娟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向有關機關舉報問題是正當行為。因此對李文娟所做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李文娟終于獲得清白。
  記者:但你付出的你不覺得太多了嗎?
  李文娟:我覺得是太多了,是出乎我的意料的。
  記者:那你能夠感受到周圍的人對你這種做法,他們怎么評價?
  李文娟:他們只是覺得我太傻了、太不值了。
  記者:所有的人嗎?誰都這么認為嗎?
  李文娟:我認識大部分人都是這樣認為的。我哥哥埋怨我,你看你四十多歲的人了,怎么這么傻,媽差點死在你的手里。我媽當時聽說我被抓進去以后,馬上就送醫(yī)院搶救了,還好活過來了。就這樣我母親每次看到我就拉著我的手哭。
  李文娟:這件事我確實對不起我這個家庭,但是我見到那種事,我還不能不管,就我這種性格,但是我不會像以前那么做了,一個人的能力太小了,想扭轉這個局面也扭轉不了。
  解說:目前在《刑事訴訟法》、《刑法》和中紀委、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規(guī)定中都有保護舉報人的法律法規(guī),但是據多家媒體的報道,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現(xiàn)象仍然不斷發(fā)生,很難得到有效的保護。那么這究竟是為什么呢?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
  何家弘(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具體從法律來講,我覺得我們的法律規(guī)定太過抽象,缺少具體的可操作性,比如說我們法律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都要保障舉報人或者證人的這種安全,它都有這種責任,但是在訴訟過程中呢,這三機關實際有一個銜接的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究竟三機關中哪個機關要負責來保護,或者說你在具體這個機關里邊由什么樣的部門來保護,在實踐中就有時候形成一種互相推諉,責任不明都應該保護,實際上可能誰也沒有保護,所以就造成了我們舉報人或者證人的保護沒有能夠落實。
  解說:2004年6月25日,國家審計署在審計報告中指出對788戶企業(yè)稅收征管情況的審計調查發(fā)現(xiàn),2002年到2003年9月共少繳稅款251億元,而少征稅款的原因主要是由稅務機關人為調節(jié)造成的。
  李文娟:我舉報的問題在稅務系統(tǒng)是存在著普遍性和共性的。其實舉報,現(xiàn)在這個社會上的人都認為這個舉報好像是冒天下大不韙的事。其實這個事我覺得是很正義的,但是卻走不上前臺來。我不理解。這是說心里話的。
  記者:李文娟舉報了以后,她周圍的人普遍的看法都是覺得她太傻了、太不值了。
  何家弘:其實這對法制來講是最大的悲哀,它對社會的法治還有一種深遠的影響,F(xiàn)在中國要建設現(xiàn)代法制國家,我們借用古人的話就要做到“奉法者強”,就是在一個國家里面遵紀守法的人或者說敢于弘揚正氣的人成為社會中的強勢群體。其實大家出來舉報違法犯罪行為,這就是在弘揚正氣。如果在一個社會中,個人都不敢出來舉報犯罪了,那就變成了奉法者弱,這個國家的法治狀況那就是非?杀恕
  解說:直到現(xiàn)在李文娟仍然沒有工作,她一直在期待能夠恢復她原來的工作。
  (3月27日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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