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民主推薦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09-24 來源: 對照材料 點擊:
干部民主推薦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個別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民主推薦工作。
對非領導職務轉任同職級領導職務,或者同職級轉任重要崗位的,參照個別提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民主推薦程序進行?蓮膶嶋H情況出發(fā),對具體程序作適當調整。
第三條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四條
民主推薦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裰魍扑]工作方案。民主推薦工作方案可與考察工作方案一并制定,一般包括民主推薦的職位、條件、程序、參加人員,以及考察程序、方法等內容。工作方案應同擬實施民主推薦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溝通,征求其意見。
。ǘ┻M行個別談話推薦。個別談話推薦要向談話對象介紹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出推薦要求。
。ㄈ┻M行會議推薦。公布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提出推薦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會議一般由本級黨委(黨組)主持,由上級組織(人事)
部門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時,到會人數(shù)至少要達到應到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四)綜合分析。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個別談話推薦和會議推薦情況進行匯總,可對不同職務層次人員的推薦票分類統(tǒng)計分析。
。ㄎ澹┫蛏霞夵h委(黨組)匯報民主推薦情況。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民主推薦結果和綜合分析情況,結合動議方案,提出初步意見,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報告。
第五條
個別談話推薦和會議推薦的先后順序,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商擬實施民主推薦單位黨委(黨組)確定。
先進行個別談話推薦的,應根據(jù)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反饋的個別談話情況,由本級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結合一貫表現(xiàn)、班子功能結構需要等情況充分醞釀、集體研究,等額或者差額提出初步名單,再進行會議推薦。會議推薦時,應當注意充分發(fā)揚民主,不得事先指定推薦人選。
第六條
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范圍應當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慣例,充分考慮知情度、關聯(lián)度和代表性等因素,合理確定。個別談話推薦范圍參照會議推薦范圍確定,可作適當調整。
第七條
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ㄒ唬h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黨組成員或者全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xié)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lián)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第八條
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會議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ㄒ唬┍静块T領導成員; (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三)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本部門編制人數(shù) 50 人以下的,可由全體人員參加。根據(jù)實際情況還可吸收本系統(tǒng)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
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參照前面所列范圍確定。
第九條
民主推薦必須嚴格遵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
。ㄔ囆校返纫(guī)定的各項紀律。對在民主推薦中拉票或者幫助他人拉票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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